自欺欺人的說情登記制:誰會“供出”說情人?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01日 14:02 中國青年報 | |||||||||
盛大林 針對目前存在的“案件一進門,雙方都托人”的現狀,山東東營市河口法院執行一庭從強化內部管理入手,制定出臺了說情人登記新制度:凡是案件當事人通過各種渠道托關系說情的,案件承辦人都要將說情的具體情況登記到本子上,并向庭長匯報;庭長對此類案件嚴格把關,實行執行監督和事后評查,使案件處理結果有效地避開人情干擾;對于庭長本
說情影響公正,此風確實該剎。河口法院執行一庭的出發點不能說不好,但問題是這種“登記”制度真能剎住“說情風”嗎?面對說情者,法官有三種選擇:一、給說情者面子,予以關照;二、既不關照,也不登記匯報;三、不但不關照,還要登記匯報。 第一種情況是徇私枉法,正是登記制度所要治理的情形,既然關照了,當然不會主動登記,更不會向領導匯報。說情與關照,惟有你知我知,只要雙方不說,誰也沒有證據。即使執法顯失公正,監督者也只能依法糾偏,很難認定這是說情的結果。所謂登記制度雖然旨在拒絕說情,但對不拒絕說情的現象如何發現和認定,也沒有拿出什么辦法。 第二種情況和第三種情況是拒絕說情的兩種選擇。我們每個人都不妨設身處地地想一想:假如我是法官,我會怎么辦?駁回人家的面子,就已經很難得了,難道還要把人家“供出來”嗎?果真那樣,豈不是非但沒幫忙還捅人家一刀嗎?有誰會干這種恩斷義絕、“傷天害理”的事情?再者,說情者大都有“來頭”,能搪塞過去已屬“得罪”,再“抖摟出來”豈不是“太歲頭上動土”? 法律雖然“無情”,但它也不能與人性相對抗。近親屬可以拒絕舉證親人有罪以及代理律師也有權拒絕揭發其委托人的法律規定,就是“人性化”的體現。作為法院,當然可以要求法官拒絕人情干擾,但要求他們不但不顧人情還要將說情人登記在冊,肯定違背“人之常情”,甚至可以說,那是以摧毀人的道德底線為代價的。在現實中,這樣的規定也很難行得通。我相信,既拒絕說情還登記匯報的司法者(包括所有行使權力的人)很少很少。 也正是由于說情的隱秘性,法官是否登記或匯報說情者,完全取決于法官的覺悟。而“第三種情況”所需要的覺悟顯然比“第二種情況”要高得多。而從“目標管理”的角度講,法官如果能夠做到“第二種情況”而秉公執法也就夠了,何必還要提出很難做到而且沒有必要的要求呢? 報道稱:“新制度一推行,來說情的人數一下子大大降低。”這句話讓我啞然失笑。在新制度推行之前,該庭知道說情的人數嗎?如果不知道以前的數字(這簡直是一定的,因為說情者數量根本無法統計),憑什么說現在“大大降低”了呢?說“降低”,很可能是因為“登記”的說情人數很少,而這種“少”的結果完全是預料之中的———法庭得出如此結論,豈不是自欺欺人?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