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商場禁帶飲料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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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30日 09:44 南方都市報 | ||||||||||
??據《北京晨報》報道,針對日前上海多家商場實施的全國首部商業物業管理企業標準中的一條規定:商場、賣場的門崗有義務阻止顧客將飲料帶入商廈、大賣場。對此,有律師認為,此舉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則。 日前,涵蓋101項具體細則的全國首部商業物業管理企業標準在上海百聯旗下的百貨商廈和約100家大賣場逐步推行。制定該標準的百聯集團華聯物業管理公司有關人士解釋,
北京大部分商場對此的態度是,非自選百貨區一般不限制顧客攜帶飲料,但超市區一般勸阻顧客帶飲料入場,主要是為了避免誤會而沒有從飲料灑落易造成人身傷害的角度考慮。多數顧客表示,可以接受商家的勸阻,但是對于以強制規定的方式禁帶飲料不能接受。 對此,律師王名岳認為,作為超級市場的經營者,在選擇這種經營方式的同時也要承擔這種經營方式會帶來的失竊、顧客人身傷害等經營損失。而采取這種措施無疑是通過加大對方責任來排除自己的風險,這是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則的。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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