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制度的閑言碎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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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7日 15:01 中評網 | |||||||||
張 軍 剛剛為上海人民出版社寫了一本小書,起名為《民間力量:關于企業家精神、金融制度和制度創新的筆記》,當然希望這本書的話題能引起更多讀者的興趣。不小心曾將前兩年讀諾斯的書所記下的一些心得翻了出來,倒也覺得有些意思,于是就“整合”到書里去了。例如,我在書中寫到:“從閱讀諾斯的著作中我可以體會出,在對制度變遷的解釋中,他
我越來越感覺到這個問題的“嚴重”。對制度和制度執行的過分強調似乎全然忽視了逃避在制度規范之外的那些經濟活動的創新意義,而這正是我在那本書所關注的問題。在諾斯他們看來,對于經濟的增長,惟有制度是最重要的。用諾斯早期的話來說,創新、技術進步、教育的投資增長和資本的積累都不過是增長而不是增長的原因。既然制度是經濟增長的最重要的原因,那么確保制度的完善(也就是說,確保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和說明充分地清晰)和有效的執行自然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了。我在1991年出版的《現代產權經濟學》一書中對諾斯的思想做過評介。今天看起來還是正確的。我在書中說: “諾斯堅持認為,除非現有的經濟組織是有效率的,否則經濟增長就不會簡單地發生。換句話說,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在西歐的發展正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而要保持經濟組織的效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產權,以便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因此可以把諾斯模型的基本命題簡述成:一種提供適當個人刺激的有效的產權制度是促使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子。” 我們看到的經濟,無論是象美國這樣的發達的市場經濟,還是象中國這樣新興的市場經濟,在面上我們都能看到一大塊由現有的制度(或規則)管理著的經濟內容。龐大的政府部門,歷史悠久的大銀行、大財團、大公司和證券交易所等控制著經濟的大部分活動。美國著名的社會經濟學家加爾布雷斯對于這種經濟的現狀有過精彩的描寫和分析。在這一塊經濟里面,制度越來越完善,越來越精致。交易的活動完全遵循著各種各樣的游戲規則。在此之上,政府用法律和管制條例規制著市場制度和交易的活動。當我們新興的市場經濟追求制度規范化的時候,起任務好象就是向發達的市場經濟學習制度。 但是,我們要清醒的是,所有這些制度也不過在規制著一部分或很大一部分經濟的活動,而不是全部的活動。正是這一點讓我非常感興趣。我的直覺是,剩下的經濟活動肯定是在“體制外”進行的。長期以來,經濟理論家們始終忽視對“體制外”經濟活動的研究,僅有的研究也不過把這些活動僅僅局限在所謂的“地下經濟”或“黑色經濟”而已,遠遠低估了“體制外”經濟活動的范圍和重要性。實際上,我們已經越來越看到,在發達的市場經濟里,除了大企業和大銀行之外,推動經濟增長的更多的是中小企業和民間的金融活動,他們比大企業和大銀行所主宰的經濟更有活力和更有效率。他們所以有如此優勢,是因為他們不在“體制內”,因而不受規范的制度的約束,從而更“真實”。 一些研究早已發現,在制度越來越完善的時候,大企業和大銀行也開始逐步失去了活力,因為他們變得越來越依賴于現有的制度而生存,不再開拓生存的空間,守成、短見、專家綜合癥開始成為他們共同的癥狀。例如,證券交易制度的發展越來越排斥更有效率和活力的創業型企業進入資本市場;銀行制度的發展越來越歧視中小企業;創新越來越與大企業無緣。我在那本書的第3章和第4章的多次談到,大量的研究證明,我們近30年來的主要發明與產業化幾乎都是民間的個人活動(我曾經在5年前帶領我的學生翻譯了一本《改變世界的13個男性》的書,這是一個很好的例證)。IT產業的發展也進一步表明,恰恰是“體制外”的活動在制度和技術創新中擔當關鍵的角色。就是說,民間力量才是制度和技術創新的主體。很多人都說,如果沒有風險資本市場的出現,沒有風險投資家和投資基金的出現,沒有創業板證券市場的出現,沒有期股期權制度的出現,就不可能有今天的“新經濟”。 我們現在來假想這樣的情況,看看結果會怎么樣。我們知道,專利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護技術的發明人在專利的保護期內利益不受他人潛在的剽竊行為的損害。從諾斯的理論來看,專利制度是一個典型的產權制度,它的設立有助于縮小發明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差距,保障人們的發明積極性。正因為人們設想專利制度有這樣的功能,所以有些人甚至說,如果沒有專利的制度,我們這個世界上的發明將減少一半。當然,我們無須考量這個估計的準確性,但我們同樣可以開玩笑地說,專利制度的存在畢竟也只解釋了我們的全部發明的50%,剩下的一半用什么來解釋呢?除了專利的制度以外,什么還可以解釋發明的動機呢? 在我看來,不僅這剩下的那一半,而且專利解釋的那一半當中也有很多可以用專利無法完全有效地保護發明人的利益這個事實來解釋。如果專利制度完全有效地保護了發明人的利益的話,那么發明人的發明的積極性就可能趨于下降而不是上升,因為有了發明的成果和專利的保護,他就可以很容易地壟斷技術,坐享其成,他還有什么要不斷發明的呢?在這種情況下,經濟的增長即使發生,也是一次性的,瞬間的。我在這里想提出的“理論”是,因為專利制度無法完全而有效地保護發明人的利益,所以發明的成果會很快成為其他人獲得利益的新的渠道。這必然對發明人的長期利益構成嚴重的威脅。可以說,這種“入侵”的威脅是經常的和持久的,是它對發明人提供了充分的激勵來不斷地發明新技術以保持自己的短暫的利益長期化。所以在我的解釋中,專利制度是重要的,不能沒有這個制度,但光有專利制度是不能解釋我們這個世界上的全部發明和技術進步的速度的。 再看現在的電腦軟件。軟件的發明可以申請專利的保護。但軟件很容易被“盜版”,因為“盜版”的直接成本非常的低。盡管在制度上通過法律的執行來僅可能地保護發明人的利益,但很多“盜版”的軟件還是不斷地被大量生產出來,而且正版和盜版之間的時間差越來越短。當然,即使在發達國家內部,也有盜版行為,可能產生的規模未必有發展中國家這么大。總之,信息技術的發展使盜版越來越容易,成本越來越低,在這種情況下,專利制度的保護可以說相當有限。可是盜版的存在對信息技術的進步卻又可能是有“進步”的作用。來自“盜版”的競爭有助于打破技術的壟斷,使技術的發明和創新速度加快。這是完善的專利制度可能無法做到的事情。 這次又來到美國,我對許多身邊的事情都非常留心。在美國,我發現許多家庭和單位使用的電腦軟件要比我們想象的“落后”許多,可能是因為正版的軟件在美國的市場上賣得非常貴,使得他們不太能夠經常來更新軟件。這既是專利制度和知識產權制度的優點也是它的缺點。它保護了發明者的利益,但可能降低大眾對新技術的需求增長,使技術的進步變慢。我們經常談到,象美國這樣的高度發達的經濟,技術的水平已經非常高了,但是技術進步的速度則沒有中國或其他發展中的經濟那么快。我所理解的原因是,各種制度和規則在美國已相當完善了,在較完善的制度或規則保護下,技術的傳播受到了限制。技術的發明人對技術擁有了壟斷的權利。我在前面說過,制度越完善,規制越有效,經濟的變化越慢。信息技術也是這樣。我們可以想象出,在美國的經濟當中,有完善的制度規制的比重肯定遠遠比許多發展中國家要大得多。在發展中的經濟當中,雖然技術的水平與發達國家還有顯著的差距,但技術的進步速度比發達國家快,因為在發展中國家,制度還不健全,也不完善,制度對技術的保護還不夠,所以,競爭更加嚴酷。這都使得技術的傳播速度比發達國家快,從而使經濟增長的速度比發達國家快。 當然了,我并不認為制度是不重要的,更不認為美國和其他的發展中國家不再需要制度的建設,我的主要想法是,制度的作用可能是兩面的,它對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是有限度的。這個見解不僅對美國這樣的制度相當健全的經濟是這樣,對象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經濟也是這樣。當然,我們強調發展中的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更快這個事實也不意味著發展中的經濟“不道德”,總是復制或跟隨發達的經濟的技術優勢。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還是不帶有任何的價值因素,我傾向于把發達的經濟和發展中的經濟之間的技術傳播模式(領先-跟隨的模式)視為一種推動技術進步的機制和方式。比如,人們在談論信息技術的“盜版”問題時,大多數情況下是基于價值的判斷,但是如果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看待這個“盜版”問題,觀點就會有所不同。我們在前面已經談到,對于信息領域的很多公司來說,如果沒有來自盜版的競爭和壓力,美國的技術進步還會更慢,消費者就可能失去更多的所謂的“消費者剩余”。這倒真有點象弗農在60年代提出的國際的產品周期理論(順便指出,后來格羅斯曼和海普曼發展了這個思想并把它用到國際貿易中去了)。因此,我的觀念是,盜版只是對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來說是“違法”的,但對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則未必如此,它們是伴隨技術進步的“副產品”,又是技術進步的加速器。他們不在“體制內”,而是在“體制外”客觀存在著的活動。所以,很可能是盜版的存在才使得信息技術發展和技術創新的路徑變成現在的這個樣子。 記得兩個多月前我在山東大學經濟學院給同學演講時,我曾風趣地說,諾斯的新制度經濟學也許只說“對”了一半,它強調了制度對經濟增長的重要性,但沒有對制度給經濟增長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給予充分的重視。當我們在閱讀諾斯的《西方世界的興起》的時候,我們一定會對許多發展中國家的高速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困惑不解。當然,鉆在新制度經濟學的文獻里面,會更讓我們感興趣的是,制度是重要的,但制度只規制了我們經濟活動的一部分,盡管可能是很大的一部分。不僅存在著不受制度規制的那一部分經濟,而且那一部分經濟往往仍會有異常的表現,因為它背后隱藏著的常常是“體制外”的民間力量。 我們還是一個落后的、還在發展中的經濟。特別是過去20年,我們的經濟又處在體制轉軌和經濟發展的新的階段中。坦率地說,我們在體制轉型的過程中,許多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自然更談不上進一步規范化的問題。許多人認為乃至強烈批評我們現在經濟的制度缺陷和行為不規范的問題,這是可以理解的。特別是在西方發達經濟的一套比較完善的制度框架和執行系統的反差下,我們的制度不健全和不規范的問題似乎更加突出和更加成問題。不過,我們也要冷靜地思考一下問題的不同的性質。對于發達的經濟來說,他們的經濟結構已是高度穩定了,所以,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一個穩定的經濟結構的維持和經濟的增長。但對于一個落后的和正在發展中的經濟來說,經濟結構是十分不穩定的,不僅如此,經濟結構的變遷本身甚至就是經濟增長所要實現的目標。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所需要的不是近善近美的制度,而是制度的開放性和制度的創新空間。 所以,我認為,制度上的“落后”可能同時又是一種機會和優勢,因為它恰恰有助于民間力量的成長和創新活動的增長。因此,“落后有優勢”不僅僅是因為我們可以少付代價來學習別人現成的制度,而且因為我們還可以不必承受制度的規范對高度變化的經濟活動的負面影響,從而在經濟結構高度變化的階段能夠保持經濟的活力。因此,在我們當前的經濟轉軌和發展過程中,制度規范與不規范之間的差別不那么清楚不應該是一件特別重要的事情,這反而會使得我們的民間創新活動的空間更大、更寬廣。 制度上要創新,就需要調動經濟最基層的當事人的積極性,因為他們最了解自己也最了解周圍的事物和環境。同時,當他們發現了現有體制的“漏洞”或者所謂“不完善”的地方的時候,應該允許甚至鼓勵他們充分捕捉由這種體制“漏洞”所提供的獲利機會。無論是技術還是制度上的突破與創新往往就是這樣發生的。這個過程是民間的而不是政府組織和計劃出來的。所以,針對我們現有的經濟體制,我們不是要責怪它的“漏洞”和“缺陷”,也許最重要的是,我們需要承認那些發生在“體制外”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 事實上,以一個經濟學家的觀點來看問題,經濟活動的“合法”與“不合法”本身是虛無的,它的界限是“狀態依從”的,就是說我們在討論“合法”還是“不合法”的時候,我們必須針對一個穩定的和成熟的經濟體制而言,在這個體制中,所有的制度安排和規則(規范)都可以從這體制的基本邏輯中得到解釋和尋找出它們的合法性基礎。而對我們這個結構高度變化的正在發展中的經濟來說,合法與不合法的界限本身是在變動著的,所要合乎的那個“法”,正是市場經濟的運行和市場制度建設的終極目標,它的形成正是我們的經濟當事人在自由的交易活動中通過不斷的經濟活動而交易出來的,所以它們應該是我這里所說的“制度創新”的結果。 在改革初期以來的相當長的時間內,當事人拿“回扣”一度是我們經濟中最引人注目的現象。我不太清楚那個時候拿回扣的行為是否被認定為“經濟犯罪”或“腐敗”的行為,但至少成為媒體關注的一個熱點問題,有相當的討論。但是,如果來認真研究“回扣”現象出現的原因,我們就可能對回扣的性質作出更合理的認定,起碼這件事情出現在經濟轉軌過程中,更需要我們加以分析。據我的印象,“回扣”的出現與非國有企業要設法進入市場有關系。因為原來的體制是,只有國有企業生產的產品才能在國有的采購銷售系統或國有的商店銷售,而且在當時的情況下,非國有企業必須要打破這個制度的約束才能進入到更大的市場中去。所以,以我之見,“回扣”是突破傳統采購體制的歧視性約束的重要一步,它的出現使傳統的體制出現了一個缺口。我曾在電視上看到,一個個體戶為了把他生產的皮鞋打入市場費盡了多少的艱辛和汗水,夫婦倆甚至把房間開到正在舉辦定貨會的賓館里面,在國有的采購員那里做盡了“工作”。最終這對夫婦成功了,接到了第一批定單。所以,我總認為,“回扣”在那個時候是有積極意義的,它可能是在中國的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孕育新的商業信用的第一步。我們不能因為在過去沒有見到過這樣的事就否認它的存在意義,就斷定它的反社會的性質。我們必須把它的出現與我們經濟轉型過程聯系在一起,充分認識它們在制度創新和推動經濟發展方面的進步意義。今天,“回扣”現象不再象當年那么流行了,我們也不在關注它的存在了。可是,我們今天能夠發展到民營商業的存在(河南的鄭州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經典現象),甚至私人的柜臺和產品“壟斷”國有的商店,再發展到我們消費者不再區別所購的產品是國有的還是私人生產的,進入的商店是國有的還是民營的,這些體制的變化都離不開當初的“第一步”。 所以,在中國的經濟轉軌過程中,許多“尋租”的活動事實上都帶有創新的意義。對經濟舊體制的變革往往也就是通過最接近機會的人的某種“尋租”活動開始的。這也就是我們所說的“邊際創新”,因為在經濟的轉軌中,人們認定活動的原有的準則開始變得模糊不清,在這種情況下,轉軌事實上給人們提供了諸多可以趁打“擦邊球”的機會。打贏了,體制就可能被突破了,人們對新的做法就會有新的評判的準則。甚至重新建立起“合法”和“不合法”之間的分界限。這樣的過程在中國的經濟改革中比比皆是。過去,我們聽說廣東和其他南方地區流行這樣的說法,叫做“去做沒說不能做的事”,這與傳統的說法“去做說過能做的事”形成了非常不同的認識,這顯然是一個有利于創新活動的一個思想認識的變化。 同樣的道理,我們看待中國當前的腐敗現象,也不能離開中國社會和經濟所處的轉型期這個特征。轉型期的最大特點就是“尋租”活動的增長。而“尋租”活動的增長是與我們的制度變革過程中的大量創新活動相聯系、相伴隨的,尤其是發生在企業家身上的尋租活動往往更加如此。我特別關注企業家的“腐敗”現象。有的企業家的“腐敗”只是因為“尋租”還沒有合法化和公開化。有些企業家的“腐敗”不是意味著我們的某些體制不健全,而是體制還太落后。由于制度的落后,一個企業家往往并沒有得到對企業家精神的足夠的回報,由于制度的落后,一個成功創新的企業家或創業家往往因為“第一個吃螃蟹”而大起大落。所以,以我之見,在中國當前的經濟社會轉型期,不是制度的不健全而是制度的落后導致大量的不公開的“尋租”活動和企業家“腐敗”現象的出現。這使我想到一位上海的企業家給我講過的一個真實的故事,這個故事(我這里的轉述可能在細節上有些失真)可以幫助我們來思考這樣的問題:我們是要一個更先進的制度還是要一個健全、但落后的制度。在我看來,這個故事對于我們來認識轉型期的企業家腐敗現象也會是有益的。 這位在上海灘還算著名的年輕企業家目前身兼兩職,既是上海的一家國有企業的廠長,同時又擔任該國有企業與美國資本聯合組建的“合資企業”的中方經理,兩個企業生產幾乎相同的產品。有一次。這位企業家遇到一件非常棘手的問題。他自己至今覺得這件事非常有意思。在他當廠長的國有企業里面,有一位產品的推銷員出差回來,在報銷時被發現做假多報了1700元(這個數字沒有核實過,只是我的記憶數字)。這件事“暴光”以后便被“端”到廠長那里等待處理。處理結果自然是可以料想到了。這位推銷員即使不被開除,也肯定要嚴肅處理。第二天,這位廠長順便在“合資企業”的高層會議上講述了這件事兒。結果,這件事引起了討論。在場的外方經理表達了個人對該事件的“處理意見”。這位外方經理說,如果這件事發生在我們的企業里,那我就會從下個月開始把那位推銷員的工資每月增加1700元,因為這件事說明我們對他的報酬大大低估了他的能力。外方經理的這個觀點觸動了我們這位中方的經理,引起了他的思考和對問題的認定。我不知道最后的結局是什么,但當我有一次和這位中方經理座談時,他好象對曾經發生的這件事依然大發感嘆,外方經理的“意見”對他的“刺激”還不斷流于言表。 我想,這個故事引起我們思考的恐怕遠遠不止是這位推銷員的行為是對的還是錯的。從這個故事說開去,如果我們的制度不能大大激勵我們這個社會的企業家和創業家們更好地發展壯大,如果我們的企業家會因為“蠅頭小利”而感在“腐敗”的罪名之下身敗名裂,那么我們不是去怪罪我們體制的“漏洞”,而是去要反思體制的“落后”以及這種體制上的落后對我們民間創新活動的種種抑制。只有具有這樣的思維方式和看待問題的觀念,我們的制度才能順利地朝前發展,來自基層的、民間的、大量的創新活動才能得到鼓勵和促進,最終,我們的體制轉軌才有完成的希望。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