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制度與經濟增長的雜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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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7日 14:43 中評網 | |||||||||
張 軍 來到哈佛大學不久,我便發回一篇評論性的文章給上海的《新民周刊》。我這樣做是在履行合同。2000年的第一天,我與在上海的另外三位著名學者(文化評論家沙葉新、社會學家鄧偉志和法學家周漢民)共同與上海文新集團著名的《新民周刊》簽約,由我們四位每周輪流為《新民周刊》的“一周談”撰稿評論文章,題材各有偏重,《新民周刊》則以千字
我的文章可以說是“借題發揮”。這個“題”就是中共15屆5中全會的會議公報。“公報”強調了中國經濟在未來保持高速增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這不足為奇;為了實現經濟在下一個十年的高速增長,會議在公報中有這樣一段話:“推動經濟發展和結構調整必須依靠體制創新和科技創新。要大膽探索,深化改革,突破影響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边@句話顯然把制度的創新與經濟增長的關系給予了充分地肯定,這也不足為奇。坦率地說,這幾年,“創新”的重要性對于我們早已是深入人心。特別是這兩年國人開始了解更多的關于“知識經濟”或“新經濟”的信息的時候,“創新”二字的含金量可以說每天都在上“漲”。但我在那篇文章中提出的話題是,如何將“創新”從口號變成實際的行動呢? 3個月以前,我從倫敦大學東方非洲研究院從事研究工作回到上海。隨后我應邀在上海財經大學研究生院的“名博士經濟論壇”為學生做了首場學術報告,題為“企業家精神與金融制度創新”。在那場報告中,我從經濟理論史的角度闡明了制度創新在經濟增長中的含義。我特別指出了經濟學理論對制度創新問題的忽視,我還評價了制度經濟學在研究制度和制度變遷問題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和缺失。例如我說,就制度而言,現有的理論都是同一個命題,簡單地說就是,要實現經濟的增長,必須注重對制度的建設。新制度經濟學家諾斯甚至說,只有完善的制度才是經濟增長的原因,其他因素(如技術、人力資本投資、教育等)不過是增長而已。 可是,我們看到的經濟,無論是象美國這樣的發達的市場經濟,還是象中國這樣新興的市場經濟,在面上我們都能看到一大塊由現有的制度(或規則)管理著的經濟內容。龐大的政府部門,歷史悠久的大銀行、大財團、大公司和證券交易所等控制著經濟的大部分活動。美國著名的社會經濟學家加爾布雷斯對于這種經濟的現狀有過精彩的描寫和分析(順便插一句,據說,80高齡的加爾布雷斯現在就住在哈佛燕京學社身后的那條樹木成蔭的佛朗西斯大街上)。在這一塊經濟里面,制度越來越完善,越來越精致。交易的活動完全遵循著各種各樣的游戲規則。在此之上,政府用法律和管制條例規制著市場制度和交易的活動。當我們新興的市場經濟追求制度規范化的時候,其實就是向發達的市場經濟學習,引進他們的市場制度、法律和各種政府管制經濟的條例。引進證券交易所就是最為典型的制度引進活動。有了這些制度,經濟的活動得以有序開展,從而經濟得以發展。 但是,我們如果要細細打量一下的話,那么所有這些制度也不過在規制著一部分或很大一部分經濟的活動,而不是全部的活動。正是這一點讓我非常感興趣。我的直覺是,剩下的經濟活動肯定是在“體制外”進行的。長期以來,經濟理論家們始終忽視對“體制外”經濟活動的研究,僅有的研究也不過把這些活動僅僅局限在所謂的“地下經濟”或“黑色經濟”而已,遠遠低估了“體制外”經濟活動的范圍和重要性。實際上,我們已經越來越看到,在發達的市場經濟里,除了大企業和大銀行之外,推動經濟增長的更多的是中小企業和民間的金融活動,他們比大企業和大銀行所主宰的經濟更有活力和更有效率。他們所以有如此優勢,是因為他們不在“體制內”,因而不受規范的制度的約束,從而更“真實”。 一些研究早已發現,在制度越來越完善的時候,大企業和大銀行也開始逐步失去了活力,因為他們變得越來越依賴于現有的制度而生存,不再開拓生存的空間,守成、短見、專家綜合癥開始成為他們共同的癥狀。例如,證券交易制度的發展越來越排斥更有效率和活力的創業型企業進入資本市場;銀行制度的發展越來越歧視中小企業;創新越來越與大企業無緣。有的研究證明,我們近30年來的主要發明與產業化幾乎都是民間的個人活動。當前信息產業的發展更加說明,恰恰是“體制外”的活動在制度和技術創新中擔當關鍵的角色,民間力量始終是制度和技術創新的主體。如果沒有風險資本的出現,沒有風險投資家和投資基金的出現,沒有創業板證券市場的出現,沒有期股期權制度的創新,就不可能有今天的“新經濟”。毫無疑問,“新經濟”就是這些制度和技術創新的結果,但這個創新過程不是政府組織和規劃的結果,而是民間活動的產物。 所以,依我只見,制度經濟學似乎存在著一個潛在的問題。我的意思是說,對制度和制度執行的過分強調似乎全然忽視了逃避在制度規范之外的那些經濟活動的創新意義。在諾斯他們看來,對于經濟的增長,惟有制度是最重要的。既然制度是經濟增長的最重要的原因,那么確保制度的完善(也就是說,確保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和說明充分地清晰)和有效的執行自然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了。我在1991年出版的《現代產權經濟學》一書中對諾斯的思想做過評介。今天看起來還是正確的。我在書中說: “諾斯堅持認為,除非現有的經濟組織是有效率的,否則經濟增長就不會簡單地發生。換句話說,有效率的經濟組織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在西歐的發展正是西方興起的原因所在。而要保持經濟組織的效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產權,以便造成一種刺激,將個人的經濟努力變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會收益率的活動。因此可以把諾斯模型的基本命題簡述成:一種提供適當個人刺激的有效的產權制度是促使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子!1 在諾斯等制度經濟學家的文獻中,我們不難發現,所謂一個有效率的經濟組織其實是一個其行為受到現有制度嚴格規范著的組織。在這里,產權的界定尤為重要。在經濟學家看來,所謂“產權”就是規制著人們經濟活動并使其活動的個人收益與社會收益充分接近的制度和規范。比如,如果我個人花費了很大的代價來從事科研活動,但科研成果帶來的好處卻歸屬政府的某個部門,我個人只獲得微不足道的一些獎金,那么我們不能說這是一個有效率的產權制度,因為在這個制度下,人們不再愿意從事這個重要的科研活動了。所以,在制度經濟學家看來,制度,特別是產權制度的作用就是降低個人收益外在化的這個程度,讓個人的利害與其活動直接掛鉤。制度界定得越清晰、越完全,制度自然就越完善,漏洞就越少,所以制度的效率就越高,也就是對人們的激勵作用就越大。從制度的執行來說更加如此了。對制度的執行越完全,制度的效率就越高。我們常說,執行無力的制度“形同虛設”,就是這個意思。 但是,如奈特的名言所說:沒有免費的午餐這種事。制度的產生和執行并不是免費的,我們需要為制度的存在和執行承擔很大的成本。如果我們可以很容易地來制定和執行規則,那么我們就可以追求一個近善近美的制度環境,在這個環境中,每個人的行動嚴格遵守制度的規范,沒有個人收益與成本的分化,人們之間沒有利益的沖突?墒牵覀兛梢栽O想一下,在這樣一個無成本的制度環境中,經濟的增長何以發生?人們真的有動機去推動經濟的增長嗎?我表示懷疑。這似乎是在描述一個索羅意義上的所謂的“靜態”。當然我們知道,在現實當中,我們做任何事情都是有成本支出的。所以,即使我們希望一個完善的制度來規制我們的行為,但制度的界定和執行在實際上卻不可能近善近美。不過,即使這樣,諾斯等新制度經濟學家的思想方法仍然是建立在完善制度的假定下的。因為,既然制度是解釋經濟增長的最重要的原因,那么經濟的增長自然就是制度完善程度的增函數了。實際上,我們看到,在諾斯等人的理論中,制度對經濟增長的作用機制是,制度可以把一個人的經濟活動的“外部性”內在化,也就是說,制度的作用是將一個人的努力及其成果完全歸本人占有(也可以理解為由當事人自己完全承擔其個人的行動后果),從而能激勵他們有充分的積極性來從事生產性的活動并避免制造破壞性的活動。 我們現在來假想這樣的情況。讓我們以專利制度為例來說明諾斯的制度理論的缺陷。我的《現代產權經濟學》在說明諾斯的制度理論時也談到過專利制度,F在我還用專利制度來說明諾斯的制度理論,但這一次是想說明他的理論的一個“忽視”。我們知道,專利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護技術的發明人在專利的保護期內利益不受他人潛在的剽竊行為的損害。從諾斯的理論來看,專利制度是一個典型的產權制度,它的設立有助于縮小發明人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差距,保障人們的發明積極性。正因為人們設想專利制度有這樣的功能,所以有些人甚至說,如果沒有專利的制度,我們這個世界上的發明將減少一半。當然,我們無須考量這個估計的準確性,但我們同樣可以開玩笑地說,專利制度的存在畢竟也只解釋了我們的全部發明的50%,剩下的一半用什么來解釋呢?除了專利的制度以外,什么還可以解釋發明的動機呢? 在我看來,不僅這剩下的那一半,而且專利解釋的那一半當中也有很多可以用專利無法完全有效地保護發明人的利益這個事實來解釋。如果專利制度完全有效地保護了發明人的利益的話,那么發明人的發明積極性就可能趨于下降而不是上升,因為有了發明的成果和專利的保護,他就可以很容易地壟斷技術,坐享其成,他還有什么要不斷發明的呢?在這種情況下,經濟的增長即使發生,也是一次性的,瞬間的。事情往往就是這樣。我在這里想提出的“理論”是,因為專利制度無法完全而有效地保護發明人的利益,所以發明的成果會很快成為其他人獲得利益的新的渠道。這必然對發明人的長期利益構成嚴重的威脅?梢哉f,這種“入侵”的威脅是經常的和持久的,是它對發明人提供了充分的激勵來不斷地發明新技術以保持自己的短暫的利益長期化。所以在我的解釋中,專利制度是重要的,不能沒有這個制度,但光有專利制度是不能解釋我們這個世界上的全部發明和技術進步的速度的。 講到專利的這個問題,我們馬上想到了最近的“微軟公司”吃官司的事。美國地方法院起訴“微軟”公司的壟斷行為一案是一樁值得大家來討論的案件。對“微軟”公司是否構成壟斷,法學界和經濟學界都有不同的說法,但最后法院還是裁定“微軟”公司有壟斷行為并要求公司一分為二。司法系統的說法是,“微軟”的壟斷行為不利于信息技術的快速進步?墒,在法院最后裁定之前,已經有學者對法院的裁定結果做這樣的兩種猜測了,一是,判“微軟”沒有壟斷行為,而二是拖延此案,其策略是,在技術進步已經十分快速的今天,可能很快就會有技術上的創新出現使得“微軟”壟斷的基礎不復存在。我對后者表示欣賞,而對前者則表示支持。難道法官們真得會相信“微軟”有可能壟斷信息技術嗎?至少我是不相信的。這里我不要奢談什么理論了,只要談談關于軟件的“盜版”就可以知道最后的答案了。 軟件的發明可以申請專利的保護。但軟件很容易被“盜版”,因為“盜版”的直接成本非常的低。當然,盜版發生的頻度還與法律的執行程度有關系,后者構成了盜版的間接成本。所以在很多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由于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他們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相對不健全,自然有很多“盜版”的軟件被大量地生產出來,而且正版和盜版之間的時間差越來越短。當然,即使在發達國家內部,也有盜版行為,可能產生的規模未必這么大。總之,信息技術的發展使盜版越來越容易,成本越來越低,在這種情況下,專利制度的保護可以說相當有限?墒潜I版的存在對信息技術的進步卻又可能是有積極作用的。來自“盜版”的競爭有助于打破技術的壟斷,使技術的發明和創新速度加快。這是完善的專利制度可能無法做到的事情。 這次又來到美國,我對許多身邊的事情都非常留心。在美國,我發現許多家庭和單位使用的電腦軟件要比我們想象的“落后”許多,可能是因為正版的軟件在美國的市場上賣得非常貴,使得他們不太能夠經常來更新軟件。這既是專利制度和知識產權制度的優點也是它的缺點。它保護了發明者的利益,但可能降低大眾對新技術的需求增長,使技術的進步變慢。我們經常談到,象美國這樣的高度發達的經濟,技術的水平已經非常高了,但是技術進步的速度則沒有中國或其他發展中的經濟那么快。我所理解的原因是,各種制度和規則在美國已相當完善了,在較完善的制度或規則保護下,技術的傳播受到了限制。技術的發明人對技術擁有了壟斷的權利。我在前面說過,制度越完善,規制越有效,經濟的變化越慢。信息技術也是這樣。我們可以想象出,在美國的經濟當中,有完善的制度規制的比重肯定遠遠比許多發展中國家要大得多。在發展中的經濟當中,雖然技術的水平與發達國家還有顯著的差距,但技術的進步速度比發達國家快,因為在發展中國家,制度還不健全,也不完善,制度對技術的保護還不夠,所以,競爭更加嚴酷。這都使得技術的傳播速度比發達國家快,從而使經濟增長的速度比發達國家快。 我以上的說法并沒有什么價值的判斷在里面,只是談這樣一個經驗的觀察和對這個觀察的見解。我并不認為,制度是不重要的,更不認為美國和其他的發展中國家不再需要制度的建設,我的主要見解是,制度的作用可能是兩面的,它對經濟增長的積極作用是有限度的。這個見解不僅對美國這樣的制度相當健全的經濟是這樣,對象中國這樣的發展中的經濟也是這樣。當然,我們強調發展中的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更快這個事實也不意味著發展中的經濟“不道德”,總是復制或跟隨發達的經濟的技術優勢。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還是不帶有任何的價值因素,我傾向于把發達的經濟和發展中的經濟之間的技術傳播模式(領先-跟隨的模式)視為一種推動技術進步的機制和方式。比如,人們在談論信息技術的“盜版”問題時,大多數情況下是基于價值的判斷,但是如果我們換一個角度來看待這個“盜版”問題,觀點就會有所不同。我們在前面已經談到,對于信息領域的很多公司來說,如果沒有來自盜版的競爭和壓力,美國的技術進步還會更慢,消費者就可能失去更多的所謂的“消費者剩余”。這倒真有點象弗農在60年代提出的國際的產品周期理論(順便指出,后來格羅斯曼和海普曼發展了這個思想并把它用到國際貿易中去了)。因此,我的觀念是,盜版只是對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來說是“違法”的,但對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則未必如此,它們是伴隨技術進步的“副產品”,又是技術進步的加速器。他們不在“體制內”,而是在“體制外”客觀存在著的活動。很可能是因為盜版的存在才使得信息技術發展和技術創新的路徑變成現在的這個樣子。 我想,我以上所要說明的是,制度對我們的經濟發展和經濟增長是重要的,這個問題已經在諾斯等人的新制度經濟學的文獻里面得到充分說明了。但是,我想要補充的是,一旦有了制度,那么制度同時也會對經濟增長帶來一定的不利的影響,因為制度是歧視性的,制度對經濟活動的規制與約束會“遺漏”掉許多創新和新的獲利的空間。同時,制度又是保護性的,制度的存在又會使已經在“制度內”的人們的利益受到制度的保護,趨于減輕外在競爭的壓力,從而在制度所規制的經濟底下,制度對人們的激勵往往又可能趨于下降。 記得兩個多月前我在山東大學經濟學院給同學演講時,我曾風趣地說,諾斯的新制度經濟學也許只說“對”了一半,它強調了制度對經濟增長的重要性,但沒有對制度的限度和制度給經濟增長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給予充分的重視。當我們在閱讀諾斯的《西方世界的興起》的時候,我們一定會對許多發展中國家的高速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困惑不解。當然,鉆在新制度經濟學的文獻里面,會更讓我們感興趣的是,制度是重要的,但制度只規制了我們經濟活動的一部分,盡管可能是很大的一部分。不僅存在著不受制度規制的那一部分經濟,而且那一部分經濟往往仍會有異常的表現,因為它背后隱藏著的常常是“體制外”的民間力量。 又想到了我們自己。我們是一個落后的、還在發展中的經濟。特別是過去20年,我們的經濟又處在體制轉軌和經濟發展的新的階段中。坦率地說,我們在體制轉型的過程中,許多制度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自然更談不上進一步規范化的問題。許多人認為乃至強烈批評我們現在經濟的制度缺陷和行為不規范的問題,這是可以理解的。特別是在西方發達經濟的一套比較完善的制度框架和執行系統的反差下,我們的制度不健全和不規范的問題似乎更加突出和更加成問題。不過,我們也要冷靜地思考一下問題的不同的性質。對于發達的經濟來說,他們的經濟結構已是高度穩定了,所以,制度的完善也許有助于一個穩定的經濟結構的維持。但對于一個落后的和正在發展中的經濟來說,經濟結構是十分不穩定的,不僅如此,經濟結構的變遷本身甚至就是經濟增長所要實現的目標。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所需要的不是近善近美的制度,而是制度的開放性和制度的創新空間。 所以,我認為,制度上的“落后”可能同時又是一種機會和優勢,因為它恰恰有助于民間力量的成長和創新活動的增長。因此,“落后有優勢”不僅僅是因為我們可以少付代價來學習別人現成的制度,而且因為我們還可以不必承受制度的規范對高度變化的經濟活動的制約和其他的負面影響,從而在經濟結構高度變化的階段能夠保持經濟的活力。因此,在我們當前的經濟轉軌和發展過程中,制度規范與不規范之間的差別不那么清楚不應該是一件特別重要的事情,這反而會使得我們的民間創新活動的空間更大、更寬廣。 對于我們這個新興的市場經濟來說,制度的創新對我們顯然就有特殊的含義了。制度上要創新,就需要調動經濟最基層的當事人的積極性,因為他們最了解自己也最了解周圍的事物和環境。同時,當他們發現了現有體制的“漏洞”或者所謂“不完善”的地方的時候,應該允許甚至鼓勵他們充分捕捉由這種體制“漏洞”所提供的獲利機會。無論是技術還是制度上的突破與創新往往就是這樣發生的。這個過程是民間的而不是政府組織和計劃出來的。所以,針對我們現有的經濟體制,我們不是要責怪它的“漏洞”和“缺陷”,也許最重要的是,我們需要承認那些發生在“體制外”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 事實上,以經濟學家的觀點來看問題,經濟活動的“合法”與“不合法”本身是虛無的,它的界限是“狀態依從”的,就是說我們在討論“合法”還是“不合法”的時候,我們必須針對一個穩定的和成熟的經濟體制而言,在這個體制中,所有的制度安排和規則(規范)都可以從這體制的基本邏輯中得到解釋和尋找出它們的合法性基礎。而對我們這個經濟的結構變化非常迅速的正在發展中的經濟來說,合法與不合法的界限本身是在變動著的,所要合乎的那個“法”,正是市場經濟的運行和市場制度建設的終極目標,它的形成正是我們的經濟當事人在自由的交易活動中通過不斷的經濟活動而交易出來的,所以它們應該是我這里所說的“制度創新”的結果。 2000/12/5于哈佛大學燕京學社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