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強制馬衛花墮胎彰顯對生命的憎恨和仇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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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6日 14:54 中國經濟時報 | |||||||||
■魏文彪 日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數量為1606克的運輸毒品案。僅從涉案毒品的數量來看,29歲的被告人馬衛花足以被判處死刑。但馬衛花的辯護律師翁衛華當庭抖出一條爆炸性新聞:警方在全麻狀態下,將馬衛花懷有的50天身孕強制執行了人工流產。此前蘭州市檢察院辦案人員曾到甘肅省康泰醫院,調取了警方帶馬衛花到醫院強制墮胎的
警方在未經馬衛花同意情形下對其施行強制性墮胎,首先是侵犯了馬衛花的生育權。在墮胎問題上,只有馬衛花才有自主處置權,這種權利不能由任何人、任何機關“代勞”決定,否則就是對馬衛花合法權益的侵犯。 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就表明,如果馬衛花不被強制墮胎,即便存在著被判死刑的犯罪情節,卻也存在延續生命的機會與權利。而如果馬衛花的律師沒能知悉馬衛花被強制墮胎的情況,就可能出現馬衛花本不該被判死刑卻依然被判的局面,而這無疑是對被強制墮胎犯罪嫌疑人生命權的剝奪。 另外,盡管我國法律對自愿墮胎缺乏明確規定,但有一點卻是確定無疑的,就是如果母親不同意墮胎卻被強制性墮胎,那就嚴重侵犯了胎兒的存活權,而這在某種意義上說,也是對生命權利的剝奪。 從這一強制性墮胎事件,首先可看出當事警方法制意識極其淡薄。馬衛花在審判前已經懷孕,本應嚴格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行事。在當事人不知情、不同意情形下對其施行強制墮胎手術,是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公安人員具有法律意識,遵守法律規定,就不至于這樣踐踏法律、知法犯法。 這一事件也反映出當事警察缺乏人權意識。胎兒的存活權和母親的生育權是極其重要的人權,必須得到無條件的尊重。警方對馬衛花施行強制性墮胎,表明在他們的腦海中,尊重人權的意識極其淡薄。如果是一般公民,他們或許不敢如此造次,他們所以敢于侵犯馬衛花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與她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有關。這表明“犯罪嫌疑人也有法定權利,他們的合法利益也應得到尊重”的意識,遠未在一些司法人員心中樹立起來。這也是現在犯罪嫌疑人權益屢被侵犯的重要原因。 盡管按照罪行輕重,馬衛花可能被判死刑,但《刑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無疑使其擁有了生的機會。辦案人員不可能不知曉這一點,他們對馬衛花施行強制性墮胎恰恰表明他們對此非常清楚,也表明他們這樣做是有意要剝奪馬衛花可能獲得的生的機會。我們據此可看出部分公安人員對人的生命缺乏起碼的敬重,因為他們不但不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為人爭取生的機會,而且要刻意去剝奪他們可能擁有的生的權利。這體現出一種對生命的憎恨與仇視。這種對生命的憎恨與仇視心理來自哪里,緣何滋生,一些人的心態因何扭曲,這不能不令人為之深思。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