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關村中學事件的意見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5日 19:20 中評網 | |||||||||
劉凱湘 正文中關村中學的做法肯定是違法的,但到底違反了哪一項法律?侵犯了中學生楊易哪一項權利?楊易和他的家長可以尋求什么樣的法律救濟手段?值得探討。 首先我們從行政法的角度看一看,我們國家有《教育法》,還有《義務教育法》和
我們再從民法的角度作一分析。楊易及其家長能不能以受教育權利受到侵犯提起民事訴訟呢?受教育權利是公民享有的憲法上的權利,屬于公法上的權利,而不屬于民法即私法上的權利,民事權利的類型中,無論是人身權利還是財產權利,都不包括受教育的權利,所以,楊易及其家長若直接以受教育權利受到侵犯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是很難受理的。但是,由于中關村中學的上述做法不僅剝奪了楊易今年參加高考的權利,而且給楊易及其家長帶來了極大的精神壓力和情感痛苦,給楊易的名譽造成了相當的損害,而名譽權屬于公民的私權,即民事權利,所以楊易及其家長可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有人提出,中關村中學是否應承擔合同法上的責任?楊易及其家長與中關村中學之間是否是一種合同關系?特別是楊易是花了將近6萬元贊助費才進入中關村中學的,他們之間是否建立了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我認為沒有,合同關系是一種具有給付內容的債權債務關系,有償培訓可以視為一種合同關系,但全日制學校的學生與學校之間不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不應適用合同法。事實上,如果認為應當適用合同法,則將中學的違規收費合法化了。本事例問題的關鍵不在于中關村中學收了楊易近6萬元贊助費,即使它沒有收這筆費用,它也沒有權利限制楊易參加高考的權利。 當然,如果要探尋本事例的深層次原因,則要追溯到我國現行的應試教育制度,但應試教育制度在中國恐怕還要存在很長的時間,這是我們不愿意看到但又不得不接受的事實,如果真要把帳算在應試教育制度上,則會為很多類似的違法現象找到合適的借口,所以我覺得還是要從中學(恐怕也包括小學)的工作做起,讓中學的管理者和教師認識到他們的重大職責決不僅僅是升學率,同時也要培養學生和家長的權利意識,通過這種權利意識的強化和實際運用而幫助我們的中學管理者們和教師們更好地履行他們的社會責任。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凱湘)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