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無權建行賄黑名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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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5日 17:04 南方都市報 | ||||||||||
作者:毛壽龍(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學系主任) 最近有媒體報道,寧波市檢察院為了嚴厲打擊腐敗,于2003年6月建立了行賄人資料庫,到目前為止,行賄人名單已經達到200多人,主要為建筑、醫藥等領域有行賄記錄的人員。列入黑名單的人員,將被檢察院列為重點打擊對象,但也可以申訴復議或聽證。其中,已被列入黑名單的兩家建筑企業已向該區檢察院提出了復議申請。
這條消息一發布,在各種媒體上廣泛傳播,說明這種做法有潛力產生公共意義,如果效果好,還很可能為各地檢察院所效仿,從而收到嚴厲打擊腐敗的效果。 在筆者看來,這樣做或許能夠嚴厲打擊腐敗,但存在的問題也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它使得檢察院從司法機關變成了行政機關,從而超越了自己的法定權限,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檢察院作為檢察機關,不應該對公民進行行政性處罰,而應該利用司法程序,對行賄人提起公訴,然后由法院根據法律來進行法定處罰。寧波市檢察院的做法其實質是行政性質的處罰,也就是說,在對行賄人進行司法性處罰的基礎上,再次用列入黑名單的方法進行處罰,而這種處罰沒有經過司法程序,不需要法院審判,只要檢察機關出具書面通知即可,而被處罰人也只能申訴復議或聽證,只能通過行政性質的司法程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檢察院這樣做,或許能夠有助于打擊腐敗,但制度上使得檢察院變成了行政執法機關,而不是司法機關。 檢察院作為司法機關,其權力是法定的,開列行賄黑名單的做法已經超越了其職權。因為根據有關法律,中國各級檢察院行使三個方面的檢察權:一是積極的檢察權,這包括對于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對于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逮捕和提起公訴;對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二是監督性質的檢察權。三是保障公民權利,具體地說就是依法保障公民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申訴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檢舉和申訴。根據這些職權,檢察院顯然沒有權力將有行賄前科的人列入行賄黑名單,并對其嚴密監控,重點打擊。 這一做法本身侵犯了公民權利。公民在行賄之后,才需要因行賄罪受到處罰。有些人有前科,可以進入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的資料庫,以方便相關案件的偵查,無可厚非。但這只是偵查的技術性運作,并且必須以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不損害公民的基本權益為前提。如果把這種技術性的做法制度化為一種懲罰手段,就侵犯了公民的權利。因為這實際上是在法定處罰的基礎上又對行賄人進行了一次處罰。 所以,寧波市檢察院的做法,雖然動機是好的,結果也可能是好的,但對于法治的進步來說,并不是一件好事。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應該充分利用司法程序反腐敗,而不應該輕易越權利用行政手段反腐敗。行政反腐敗,或許是方便的,在短期有威懾效應,但往往失去公正,沒有長期反腐敗的效應。有效的反腐敗,應該是司法反腐,而不是行政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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