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復雜定價的案例分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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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4日 13:41 中評網 | ||||||||||
鐘偉 巴曙松 提出問題:分析銀行、保險和移動通訊等行業的復雜定價對消費者權益的損害。 案例簡介:2004年3月,《南方周末》給我們提供了一份讀者來信,信中披露了某銀行利息計算和收取方式給客戶帶來的損失。讀者在信中披露:
“我于2001年12月17日在某市新區某銀行支行辦理了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貸款總額為12萬元人民幣,期限為15年。2002年2月人民銀行實行新的利息標準,到2003年1月開始實行。在2003年6月,我去銀行取還款記錄時發現,該銀行用月息0.42%換算到標準月(30天)日息0.014%,這樣在換算到年息時就變成了5.11%(365天)和5.124%(366天),這種做法比人民銀行規定的年貸款利率多收了0.07%或0.084%。這樣就多收了我個人總共利息51014.57元的0.07%(即708.59元)。經過與銀行交涉,他們答應可以退還對我個人多收取的利息,但是不同意為全國在該行辦理住房貸款的客戶給個說法。” 風險評估: 1、 商業銀行利息計算和收取方式的不一致有可能普遍存在。 理由之一是,目前商業銀行在計算利息和收取利息時,可能存在輕微的不一致。在計算利息時,運用每年360天,每個月30天的慣例方式來計算日息、月息和年息,在上述案例中,某銀行用月息0.42%換算為日息0.014%就是一例。在收取利息時,往往是銀行借助計算機系統自動從客戶帳戶中收取利息并扣除本金。因此,在銀行計算和收取利息時可能出現輕微的不一致,即商業銀行將中央銀行規定的年貸款利率折算為月息或日息時,使用的是標準年360天或標準月30天,而在收取利息時,如果計算機系統未做調整而按實際天數收取,那么有可能收取利息的天數是365天或366天,這樣導致銀行可能每年多收取客戶5-6天的利息,這種誤差是輕微和不透明的。 理由之二是,在《民法通則》中規定,“一年按照365天計算”,而銀行慣例是360天,問題的關鍵出在銀行用360天折算利息,卻按實際天數收取利息,為避免這種不一致,就要求銀行系統必須在折算和收取利息時,不能運用不同的時間計算基礎。否則,就有可能出現案例中“多收個人總共利息51014.57元的0.07%(即708.59元)”的情況,對此,絕大部分個人消費貸款或者住房抵押貸款的消費者并不知情。由于銀行計息和收息的差錯導致了多收取利息而不是相反,因此很難有消費者會認為這是銀行“善意的誤差”。 2、商業銀行利息計算和收取方式顯示出不當牟利的集中性和消費者權益損害的隱蔽性之間的矛盾。 理由在于,銀行系統如果普遍存在如案例中所揭示出的問題,那么這對于銀行客戶利益的損害并不輕微,而是相當嚴重。由于缺乏翔實的統計數據,我們只能粗略地估計,截至到2003年底,個人消費貸款余額約為21000億,其中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為15000億。如果案例中的上述問題在各銀行中普遍存在,則銀行可能因此而至少向客戶多收取了約200萬元左右的利息。但這個問題是相當特殊的,一是產生問題的根源在于銀行貸款定價方式的不透明性和公眾知情權的喪失;二是銀行不當得利相當集中,而消費者權益損害極其分散而隱蔽,因此如案例中所揭示的那樣,銀行對發現問題的客戶進行了退讓,但并無意糾正其整個銀行在利息計算和收取方面的、已知的“輕微的過錯”,損害仍在繼續。 3、以專業和復雜定價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例并不僅限于銀行業,在保險、移動通訊等國有壟斷行業可能普遍存在。 理由之一是,如果說上述案例揭示出的問題還是輕微的話,那么在保險行業,保險合同的專業性,以及保險行業發展自身缺乏誠信約束等原因,以復雜定價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可能更普遍。關于保險合同制定的晦澀和收費的不透明,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全國六城市的調查顯示,約45.4%的已購買保險者不清楚合同中保險公司界定的免除責任,約1/10的被訪者聲稱因為看不懂保險合同而放棄購買保險。中國保監會北京辦公室的調查顯示,至少有一半消費者看不懂保險條款。中新社曾有文章披露,兩任保監會主席都多次在公開場合批評保險公司的格式合同過于晦澀,看不懂。因此,保險公司以復雜定價多收保費,少擔責任、賠付不到位的道德風險明顯存在,2003年度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執行報告顯示,截至到2003年底全國保費收入累計為3880億元,并以每年30%的速度遞增,過于復雜的定價和合同將蘊藏較為嚴重的道德風險。 理由之二是,國有壟斷行業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定價的復雜性目前廣泛存在,例如在移動通訊領域,各種復雜的資費的計算和套餐方案,即便是移動通訊公司的營銷人員也難以清晰表述資費的收取。例如在航空機票的定價方面,定價成本如何計算始終模糊不清。醫療服務定價的復雜性和消費者對此的憤怒已經體現在醫患關系的緊張乃至對立上。以復雜定價損害消費者利益,是直接、隱蔽而安全的手段。 政策建議: 1、保證企業定價的簡潔、透明和公眾的知情。在商品和服務定價有可能相對專業化的領域,例如銀行、保險、通訊、醫療等行業,企業應承擔向消費者清晰解釋定價策略義務,以維護其知情權。過于復雜的定價,視同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要求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的違背,而應予以簡潔化和透明化。 2、堅持訴訟的文辭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鑒于采用復雜定價的企業往往是國有壟斷企業,并且消費者是企業所提供的格式合同的被動接受者,因此一旦有消費者就定價進行訴訟,實行文辭原則和舉證倒置是不可避免的,文辭原則是指由于格式合同是服務商提供給消費者的,那么定價條款當中有含糊不清和岐意時,應該按照有利于消費者的角度來解釋;舉證倒置是指消費者提出了其對定價的質疑和主張時并無舉證義務,而廠商或服務商有舉證義務。 3、明確集團訴訟機制的啟動前提,維護公眾利益。應當看到,復雜定價的背后是企業不當牟利的集中性和消費者權益損害的分散性,因此要求消費者為輕微的權益損害有訴訟的積極性是不現實的,即便消費者具有這樣的積極性,法院分散地大量受理同類訴訟也是不經濟的,因此有必要對這種訴訟引入集團訴訟機制,以使得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能得以遏制。就銀行多收利息案例作集團訴訟的不僅貼切的比喻,如果某律師利用集團訴訟機制,那么訴訟標的就是數百萬元而不是區區700多元,訴訟取勝后,某律師即便按5%收取律師費也是5萬元,而剩余的95萬,則由法院明示,等待消費者的領取。從1938年美國在其《聯邦民事訴訟法》中引入集團訴訟以來,各國對啟動集團訴訟的前提規定日益成熟,使之成為維護公眾利益的利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登記。”但迄今中國尚未出現一例真正的集團訴訟案,而在國有壟斷企業以復雜定價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下,不能有效啟動集團訴訟,公眾利益被損害的情況就有可能持續下去。 (參與討論人為鐘偉、巴曙松,感謝魏君賢律師的咨詢,感謝董珺的素材提供,此報告執筆人為鐘偉)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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