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可對抗常理和民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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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4日 06:53 中國青年報 | |||||||||
郭之純 2002年,四川星河建材公司向綿陽市郵政局交寄商業(yè)函件250多萬件,根據協(xié)議累計支付郵費59萬多元。但后來卻發(fā)現(xiàn),很多函件竟然被賣到了廢品收購站。星河公司起訴到法院主張權利并索賠,今年8月5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郵政法》做出判決:駁回星河公司對省郵政局、市郵政局的訴訟請求,并要求原告負擔22萬元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
且不說星河公司這些商業(yè)函件被毀有多少潛在損失,只就其付出59萬多元郵費卻未得到應有服務,不僅得不到補償卻還要承擔巨額官司費用來分析,該公司在這場官司中簡直是比竇娥還冤。如此判例,顯然已經超出人們所能理解的常理。這已經不是個分寸問題,而是從根本上顛倒了是非。 但據悉,這樣的判例卻是按照《郵政法》做出的。 從法律出發(fā),卻最終損害了法治精神,這種現(xiàn)象無論如何也是不正常的。當然,星河公司還有上訴的機會,該結果并非“最后的結局”,但筆者認為該判例的出臺本身就已經貽害無窮,將極大地損害公眾對法律的信仰。 那么,問題到底出在哪里?新聞中披露,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作為郵政合同一方當事人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但法院認為,本案應當適用《郵政法》。而《郵政法》明確規(guī)定,平常郵件的損失,郵政企業(yè)不負賠償責任。法院認定訴爭郵件為《郵政法》所規(guī)定的“平常郵件”而非“給據郵件”,因此,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看來,之所以發(fā)生如此讓人難以理解的現(xiàn)象,假如法官、法院沒有曲解法律,那么,就一定說明某些法律如《郵政法》存在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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