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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鄉村民主政治的發展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0日 14:19 中評網

  一、引論

  中國鄉村民主自治是史無前例的事件。我們幾乎沒有現代國家的直接經驗作為參照系來對這一事件進行評論,因為沒有一個國家的民主政治制度是從農村開始的,更沒有在與中國相似的歷史條件下從農村開始進行政治改革的成功經驗。我們只能通過歷史分析和邏輯判斷對這一事件作出某種推測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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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的基本觀點是:1·從根本上說,鄉村民主政治應該是全社會民主政治的有機組成部分,而不是獨立于全社會的“自治民主”。2·在傳統鄉村社會,可以有“自治”,但不會有“民主自治”;真正的傳統鄉村社會不存在對民主政治的需求。3·對民主政治的需求產生于鄉村社會的結構轉型時期。4·通常,鄉村政治改革應該是全社會政治變革的最后一個環節,傳統鄉村社會很難產生推動全社會政治變革的力量。5·中國推行鄉村民主自治制度標志著一場新的“鄉村動員”已經開始,在今后一個時期,鄉村富人政治和宗派政治將會強化。6·鄉村政治改革要遵從民主政治發展的一般規律,在這個前提下,政治家的政治領導藝術才能夠駕馭政治改革進程。

  二、自治不等于民主自治:一種歷史觀察

  自治本是一個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關系或多民族國家中民族關系的一個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某一地域的共同體由于經濟上的封閉性或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的對中央政府的相對獨立性。在一般政治學和歷史學文獻中,自治概念多用來描述中世紀歐洲城市的政治特性;現在也用來表述多民族國家中少數民族與多數民族的關系。在基督教君主制盛行的背景下,城市共和制度創造了提供自治可能性的重要范例。(戴維·赫爾德,1998,53)

  羅馬帝國時期,歐洲有自治城市。在公元二世紀,羅馬帝國的“每一個城市都有它自己的地方自治,都有它本地的'政治'生活,都有它自己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在所有城市之上,有一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它執掌國家大事--外交、軍事、國家財政。”羅馬帝國的中央政府真正完全控制的是羅馬這個城市,其君主在法律上只是首府羅馬城的最高長官。皇帝作為取得勝利的征服者,他的大田莊遍及帝國各地,并成為其歲入的重要來源。(羅斯托夫采夫,1957,195-230)顯然,這種自治性政治關系不僅在中國歷史上很難找到,更不同于今天的我國鄉村“自治”。

  英國中世紀的鄉村似乎也有某種“自治”。鄉村莊園有議事廳,是村民的活動中心。“村民可以根據當地習俗就進入或使用草地等公用土地問題達成協議,而無需承擔來自官方的任何壓力。”但是,這種鄉村自治不是民主自治。英國那時奉行等級制度,從史料中可以發現至少有21種不同身份地位的規定。法律對于低等級的維蘭(villani,占農民總數的40%以上)有種種歧視性規定,如無權控告領主,法庭上不能申辯等。這種“卑賤的人”在政治上無權,在經濟上的地位也極為軟弱。(A.勃里格斯,1987,81-82、131-132頁)

  法國的情形與英國有所不同。在中世紀,“由于領主權力的極度膨脹,使得法國的領主在法庭上有絕對的權威。”領主甚至強迫農民使用他擁有的水磨,而不得使用自己的石磨。法國的維蘭(villa)不論是自由農還是農奴,都服從領主,與領主之間存在密切的人身依附關系。(馬克·布洛赫,1931,95頁、101頁)法國曾有過家庭共同體,人口有時近百口,幾代人居住在一所房子里。這種共同體的產生與法國一些地方實行按戶征稅的稅收制度有關。法國還有過鄉村共同體,這種共同體受制于各種共同經營的規定(臨時耕種法則、公共牧場、收獲日子等)。在某些情況下,鄉村共同體是農民與國王斗爭的組織。13世紀巴黎北部的盧夫爾人自己建造教堂,選舉鎮長,批準治安條例,維修公路和水井,與“國王的人”對峙。有的鄉村共同體后來發展成為“公社”,并贏得了公社契約。但是,這種合法化的團體經過與領主的斗爭與妥協才得以確立。沖突一般要經過法官裁決,而法官代表的是領主,而不是團體。在一些共同事務中,只有領主才合法地掌握指揮權。(馬克·布洛赫,1931,190-200)總體上看,法國農村的自治是十分有限的,更談不上民主自治,這正如威爾遜所說:“巴黎自始至終沒有喪失對農村的控制,也沒有喪失對稅款貪得無厭的胃口,這項稅款是用來供養軍隊和官僚機構的”(J.Q.威爾遜,1989,367頁)。

  法國城市自治狀況與鄉村有相似之處。布羅代爾指出:“人們往往認為城市的自治從一開始便受到民主運動的支持,這種看法未免過于簡單,因為城市政權很早就已為幾個強大的家族所控制。這種政權無疑由選舉產生,但這只是掩人耳目而已。幾個沆瀣一氣的大家族不斷支配著馬賽、里昂及幾乎所有的大城市的命運。巴黎的選舉程式確實是一部編寫得很好的電影腳本,知道底細的人事后無不為之捧腹大笑。特權階層在選舉中穩操勝券,他們的地位始終十分牢靠。”(布羅代爾,1990,56頁)

  美國的一些學者研究過中國鄉村社會問題。按照他們的分析,在中國傳統社會相對穩定時期,鄉村與官府的關系較為簡單,傳統道德(習慣法)是維系鄉村內部秩序的重要因素,而首事、中人可以是道德的化身,他們對鄉村糾紛擁有裁判權威。杜贊奇認為,中人一般也是鄉村社會的保護人。作為保護人,他們成為鄉村農民的依賴對象,以便實現契約、免遭貪官污吏的敲詐勒索。農民在進行交易和遇到糾紛時,更愿意找中人,而不是找官人。當然,這種保護與被保護的關系不可能是完全平等的,被保護人往往受保護人的支配,前者對后者既愛又恨。(杜贊奇,170頁)顯然,中國鄉村社會的這種治理結構也有自治性質,但談不上民主自治。

  在中國不同歷史時期,有些政治家曾推行過村民自治制度,如秦漢時期的鄉官推舉制度、太平天國的鄉官制、晚清時期的鄉鎮自治以及國民革命時期的一些類似做法等等。盡管這些做法有類似選舉的一些內容,但與現代民主風馬牛不相及。中國農村在很長歷史時期推行在某種形式的鄉里制度,成為中國強大的中央集權政府向農村滲透的標志,但總體上未能改變傳統農村社會的自治性政治結構,只是這種自治與民主完全無關。(有關背景材料參閱趙秀玲《中國鄉里制度》。)

  胡適認為,中國傳統社會是無為而治,并以其幼時生活佐證。他曾從安徽南部經過浙江到上海。到了杭州,第一天才看見警察;以前走了七天七夜并沒有看到一個警察或士兵,路上一樣太平。事實上,這個情形在建國后一個時期也存在。筆者在河北農村考察,農民說,他們過去趕集賣木頭,如果木頭沒有賣完,便將木頭放在集場,人回家,下次趕集再來賣,木頭是不會丟的。這種情形說明,如果沒有官兵和土匪的騷擾,傳統鄉村社會的治安是不需要政府插手的。

  J.米格代爾曾經對傳統鄉村社會的特點有過一般性分析,他認為,中央政府和與農村的正規關系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稅收進行經濟剝削,二是通過法律和命令來保證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實際上,正規關系主要是前一種。除過這種關系,其余問題由鄉村社會自己決定,即所謂自治。自治的出現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傳統社會的農民沒有能力對政府的政策發生影響,“只得盡量躲避于政府的接觸,而不是去改變政府的政策和行為” ;二是傳統國家的確沒有能力和意向去直接管理農村中的行政事務。在這種情況下,“農村享有不受外界干擾處理自己大部分內部事務的自由”。(J.米格代爾,1974,39-41頁)在墨西哥的一些鄉村,頭領是由成年男子選舉產生的,他受到審議團的輔佐,而審議團是由鄉村受教育程度最高的人組成的。這些領導者基本上是富人。在這樣的鄉村里,取得村民資格的條件是用大約1/4的工作時間參加各種公共勞動,否則要受到逮捕或監禁,甚至被逐出村莊。顯然,這里的鄉村自治也不是民主自治。米格代爾的一般結論是,在內向型的農村,地主憑借自己的資源和與其他地主的聯盟對敢于向他們權力基礎提出挑戰的農奴或佃戶施以嚴厲的懲罰。(J.米格代爾,1974,64頁)

  為什么在傳統社會王權政治難以滲透到鄉村社會,使王權政治止于村社共同體邊界?一般來說,在村社共同體內部,宗法關系下的道德壓力和宗教壓力通常足以約束機會主義行為,不需要也不會有王權政治。包含有政治技術、政治機構在內的王權政治若抵達村社共同體內部,成本實在太高,傳統社會的任何一個政權都負擔不起。據英國12世紀出現的一部《財務署對話錄》記載,國王和群臣僅征收賦稅一項已是“強加于他們最沉重的負擔”,(勃里格斯,1987,22頁)更不用說介入村社共同體的其他方面。與王權相對照,村社共同體中的宗法關系甚至可以采取某種民主制的形式。《簡明劍橋中世紀史》也有類似介紹。(諾斯,1981,145頁)中國的情形也大抵如此。史學家許紀霖、陳達凱指出:對于鄉村的控制,傳統中國的行政權力只抵達縣一級,縣以下基本由地方士紳或宗族大戶維持秩序,推行教化。(許紀霖、陳達凱,1995)

  傳統社會的鄉村可以有自己行之有效的權威系統。首先是傳統道德的權威。道德依靠羞恥心造成的心理壓力來維持共同體秩序,而羞恥心的作用強弱程度依賴于共同體成員流動性的大小。流動性越小,人們越不容易逃避羞恥心的懲罰,因為羞恥心通過共同體成員的鄙視而起作用。族長、鄉村紳士通常是維護道統的權威。其次是宗教的權威。在傳統社會,國家的統一的宗教可以與國王斗法,但不一定把自己的觸角伸向鄉村共同體。中國古代鄉村信仰的神祗并不統一,一些民間人物也可以被神化而得到供奉。古羅馬帝國時的鄉村也有自己的土神。(羅斯托夫采夫,1957,277頁)由此看來,不僅道德的作用加強了鄉村共同體的某種自治性質,宗教也可以被用來成為自治的手段。無疑,這兩種手段都與民主政治產生的權威無關。

  綜合上述各種關于傳統鄉村社會治理結構的材料,我們可以發現,在傳統社會,鄉村社會本來具有某種自治性質,但并非“民主自治”。本節的討論基于一種歷史觀察,對這一觀察結論的邏輯討論將在第四節進行。

  三、鄉村動員的社會功利主義分析

  “動員”(Mobilization)一詞經亨廷頓著作的傳播,其政治學意義已經比較確定,即是指傳統社會的居民由一定歷史條件的推動而參與現代化的過程。這個條件應該包括經濟條件和政治條件,但政治學家更多地討論了政治條件。不發達社會鄉村動員的方式、程序與時機選擇,與動員的成敗密切相關。本節擬從社會功利主義角度討論這個問題,這不是說價值觀的立場對筆者沒有意義,而是因為這種立場無助于科學地認識問題。

  (一)民主政治的一般功利意義

  我們先來考察傳統社會的“民主政治”。傳統社會的民主政治不同于現代社會的民主政治,在大多數情況下,前者不具有后者的真正內核,而只具有后者的某種形式。所以,在這里筆者只是在十分有限的意義上使用民主政治這一概念。傳統社會的民主制對于領袖的個人素質有較強的依賴性(這一點與目前中國農村某些村落的情況極為相似),這種依賴性本身的基礎不是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礎。馬基亞弗里認為,對于古代史的研究表明,有三種主要的政府形式,即君主制、貴族制和民主制,這三種制度天生就是不穩定的,而且勢必形成退化和腐敗的循環。君主制退化為暴政,貴族制退化為寡頭政治,民主制退化為無政府狀態。當創建古代民主制的一代人去世后,就出現這種情況。(戴維·赫爾德,1996,64)古代民主制對于創建制度的領袖的依賴性決定了這種制度是不穩定的。但是,不能否認這種制度的功利意義。在地域相對狹小,地緣政治沖突尖銳,以及社會等級分化明顯的條件下,古代民主制有利于降低“公民”之間的社會交易成本,動員上層社會的資源,從而有利于提高共同體的競爭地位。

  現代民主政治也有其社會功利意義。韋伯闡述了一種嚴格限定的民主模式,因為他把民主僅僅看作為確定合格的領袖提供途徑。韋伯十分懷疑選民的作用和擴大政治參與的可能性;選舉雖然為選民提供了某些保護傘,但其衡量標準只在于它是否能革除官員的無效率。韋伯的這一觀點對熊彼特有一定影響,后者尖銳地指出:民主并不是指,也不可能指,按照“人民”和“統治”這兩個詞的明顯的意義說的人民確實在那里統治。民主不過是指人民有機會接受或拒絕要來統治他們的人的意思……定義的一個方面可以說成:民主就是政治家的統治。……要承認政治家具有特定的職業利益,承認政治職業作為一種職業,具有特定的集團利益。熊彼特受某些群體心理學家的影響,認為選民通常軟弱無能,易受強烈的情感沖動支配,不能理智地作出獨立決定,易受外部勢力左右。企圖影響普通選民走向理性論證,只能更加煽起他們的獸性。熊彼特堅持認為,教育不能改變這種狀況。(戴維·赫爾德,1996,218-228)韋伯所說的領袖的統治與熊彼特所說的政治家的統治都是一個意思。

  政治家的統治具有重要的社會功利意義。政治家及其官僚機構的存在意味著一項重大社會分工,這種分工有利于提高公共物品供應的效率,而競選則是促進分工的手段。現代社會由于交易技術的進步,人類跨出村社共同體之外的交易成本大大降低了,真正的、具有社會性的事物擴展了,于是,需要公共秩序由共同體內部向共同體外部擴展。在共同體外部,各類交易交織在一起,交易當事人為避免機會主義行為的危害,必然尋求穩定的產權界定與交易規則。滿足這個需求既不能靠以暴力為手段的王權,也不能僅僅靠宗法關系基礎上的道德自律。單個家族或單個專業集團無論在技能上還是信息把握上均不能滿足這種要求。這個使命的完成,只能靠掌握不同信息和不同產權界定技術的各類集團的共同合作。這些集團中有法官、律師、職業官僚、技術專家等。政治家是這些集團的組織者與協調者。選舉中的多數原則,權力制衡原則,是這些集團可能采取的降低政治活動的不確定性的合作規則。

  以多數原則為核心的憲法秩序有利于降低社會合作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社會穩定。因為政府擁有的暴力潛力通過選舉活動和多數人的利益要求結合到了一起,使政府的暴力潛力更加穩固和強大;而選舉或投票的結果,向少數派傳遞了這種力量對比的信息,無疑有利于防范少數派的輕舉妄動。選舉過程產生的巨大“浪費”是換取社會穩定的必不可少的代價。固然我們不能排除不經過選舉產生的政治領導集團代表多數派的可能性,但有關這種代表性的信息是無法傳遞給少數派的,少數派的代表人物可以誤認為自己代表著多數派,進而去尋找機會爭奪政權,結果會釀成無休止的社會沖突和動亂。有了選舉過程就不同了,普遍的、大規模的選舉過程同時是信息整合、傳遞的過程,其結果既選出了一個多數派,又選出了一個少數派,少數派不得不與社會多數派進行合作。

  (二)鄉村動員的時機選擇與成敗后果

  如果我們從一般的人道主義立場出發,鄉村動員可能符合大眾通行的價值觀,因為鄉村動員的過程是解除農民的宗法束縛和宗教束縛的過程。但是,不合時機的鄉村動員可能迅速瓦解原有的鄉村權威結構,而導致社會動亂,這一后果并不能給農民真正的人道主義援助。如果一個社會從整體上不具備鄉村動員的條件,理性的政府可能會采取犧牲社會弱勢集團的立場,而弱勢集團通常是普通農民集團。美國政治學家赫德爾曾解釋過一種殘酷的“置換戰略”,其核心一方面是把政治和經濟問題的在糟糕的后果分散給最軟弱無力的集團,另一方面安撫那些能夠最有效地調動公眾呼聲的集團。這并非說政府一定要這樣做,但是,如果政治是可能的“藝術”,或者,民選政府一般都力圖確保現有秩序的最平穩延續的可能性,那么,他們除了安撫那些最強有力、最能有效調動資源的人以外,幾乎別無選擇。(戴維·赫爾德,1996,318)這種置換戰略固然是不人道的、殘酷的,但卻是政治過程的現實。

  亨廷頓的《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一書的主題之一是政治參與(社會動員的主導形式)與社會穩定之間的關系。依他觀點,時機不當的政治參與會導致社會不穩定,而時機成熟與否取決于社會政治制度化的水平。一般而論,政治制度化程度低,而政治參與程度高的社會,政治不穩定;與此相反,若政治制度化水平高,而百姓的政治參與程度低,則政治比較穩定。(亨廷頓,1968,51)

  按照亨廷頓的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的農村狀態也與農民的政治參與有關。孫中山的南方政權放手對中國下層社會進行政治經濟動員,包括對鄉村農民的政治經濟動員,但動員機構主要由當時與國民黨進行合作的共產黨掌握。1926年1月,國民黨二大通過了《農民運動決議案》,共產黨大張旗鼓地開展了鄉村動員。但是,這種動員的后果很快表現出國民黨政府不能控制局面,蔣介石政府的合法性地位受到嚴重威脅,于是,國共分裂,共產黨在“非法”狀態下繼續進行鄉村政治動員。(王躍,1995)1928年,蔣介石、陳果夫正式提出暫行停止民眾運動。1928年,國民黨三全大會又進一步限定了農民運動的內涵。到1930年,中央政治會議通過《農會立法原則》,規定只有“耕作農地面積在20畝以上”,或是“中等學校畢業習農業者”才可成為農會會員。(張益民,1995)但是,在當時政治腐敗、豪強割據的局面下,國民黨政府已經不能阻止共產黨所進行的鄉村動員過程。這個過程最終在中國大陸上葬送了國民黨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共產黨在對鄉村進行社會動員的同時,也產生了控制農民的強大的組織系統。政權建立后,農民普遍贏得了土地,農民的政治參與熱情大大減退。國家很快憑借自己的組織力量先后在農村發起了合作化運動和人民公社運動。人民公社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標志著中國鄉村動員的停止。此后實際上實行了赫爾德所講的“置換戰略”,以長久地犧牲農民的利益開始了工業資本的積累,同時也給中國政治家一段從容地學習現代化經驗的時間。后一種意義尤其值得學者思考。

  四、傳統鄉村社會的政治結構

  (一)傳統鄉村社會及其政治需求

  大量對傳統鄉村社會研究的文獻表明,傳統鄉村社會在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國家有很大的差異,不會是一個統一模式。但是,在大部分國家的大部分歷史階段,傳統鄉村社會除以農業為主業之外,尚有這樣的相似特征:1·居民之間在經濟上有等級差異,有窮人和富人之分(歐洲的等級差異比較固定,而中國的等級差異不固定);2·經濟與政治上與外部世界聯系較弱。下面我們以這兩個假設為前提討論傳統鄉村社會的政治結構問題,并相信這兩個假設具有充分現實性。只有在社會處于大動蕩時期,這兩個假設條件才受到破壞。

  所謂政治,是指人們之間、社會共同體之間形成穩定利益關系的過程以及維持穩定利益關系的規則。通常,秩序與安全是利益關系得以穩定的基本要素。良好的政治結構必須提供秩序和安全這種公共物品。所以,也可以把政治看作一種供應公共物品的制度。一個共同體的政治特征必取決于共同體的經濟特征(經濟特征最終與自然環境特征有關)。依據前面的假設,在傳統鄉村社會,人們也要尋找一種途徑,即一種政治結構,來解決秩序和安全問題。

  (二)“直接民主”的虛假性

  所謂直接民主(不是直接選舉),是指共同體的主要公共決策由全體成員投票決定。如果認為鄉村社會共同體因為人數少,社會事務簡單,就可以實行民主決策,甚至實行“直接民主”,那么,這種看法可能過于簡單。從歷史實踐看,各民族從來沒有普遍實行過這種制度,現代西方國家在極個別的問題上才采取“全民公決”的做法。西方一些學者發現,當共同體成員超過7人以上,對共同體事務直接討論決策的效率就開始下降。所以,民主制度普遍地采取代議制形式。

  韋伯認為,如果有下列條件,直接民主也是可能的:1·這個組織必須是區域性的,或其成員的數量是有限的;2·這些成員的社會地位必須沒有很大差異;3·行政功能應該比較簡單和穩定;4·必須有目的地進行最低限度的人員培訓。一般來說,傳統鄉村社會不具備韋伯所說的這些條件。韋伯認為在一個異質的社會里,直接民主會造成毫無效率的管理、令人討厭的無能和不穩定,并且最終急劇增加暴戾的少數人統治的可能。這種少數人統治之所以可能,完全是因為缺乏技術上有效的管理而造成了協調真空。此外,直接民主方式阻礙了政治談判和妥協的可能性。(戴維·赫爾德,1996,206-207)

  (三)傳統鄉村社會的主導權威結構--對財富的認同

  由誰來向傳統鄉村社會提供秩序和安全?通過什么樣的方式提供?這是認識鄉村政治的核心問題(至于盜匪騷擾和異族侵略問題,一般由國家軍隊來解決)。

  通常,道德、禮儀、宗法制度、宗教制度等,是傳統鄉村社會的行為規范。如果人們背離這些行為規范,由誰來組織輿論或實施刑罰對違規者進行處罰?換句話說,在傳統鄉村社會由誰來取得合法地位,維護秩序和安全?顯然,在直接民主不可能存在的情況下,人們要通過對一個或幾個人的認同,來賦予他們維護秩序和安全的權力。進一步的問題是:人們認同誰?何以認同他們?這種認同是否要通過選舉取得合法性?

  自然,人們會用成本最低、最可靠的辦法來解決上述問題。不難理解,人們會希望富人來提供秩序和安全,這絕不是因為人們愛戴富人,而是因為在這個問題上人們對富人更信任。秩序和安全對富人更重要,富人對秩序和安全舍得投資,而窮人沒有投資能力,采取搭富人“便車”的辦法“坐享其成”更符合理性原則。對于富人在政治活動中的優勢,早就有學者給予充分注意。例如雅典執掌公民大會和評議會的人往往是那些具有高貴出身或等級的人。他們是家境富裕的精英,擁有充裕的時間來維護他們的聯系,追求他們的利益。(戴維·赫爾德,1996,34)“財富是比年齡更重要的因素,在決定社會地位時起主要的作用。只有富人才能付得起不同的公職所需要的開銷,所以,他們向上爬得最快”。(J.米格代爾,1974,63 頁)

  富人通過什么途徑獲取對傳統鄉村社會的控制權?或者說,富人在鄉村社會權威結構中的控制地位如何取得合法性?一般來說,富人對普通農民首先在經濟上有控制能力,這種能力足以使他們成為秩序、安全等公共物品的控制者。這種控制在一些社會通過等級制度而成為慣例(如西歐社會),在一些社會則通過政府的任命而取得合法地位(如某些歷史時期的中國的鄉里制度)。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的鄉紳也是富人,鄉紳控制也是富人控制。因為富人往往有必要、也有能力與政府官員建立聯系,所以富人得到政府的任命是不奇怪的。對于鄉村社會之上的政府來說,承認已經得到鄉村居民認同的富人,并給予他們合法地位,使其成為自己對鄉村進行控制的代理人,無疑也是對社會進行控制的成本較低的方式。

  富人對傳統鄉村社會的控制,能否與道德、禮儀以及宗法制度對鄉村居民的約束相統一?換句話說,富人能否與道德化身、宗族領袖和禮儀維護者的身份相統一?一般來說,在傳統社會結構較為穩定的情況下,較之窮人,富人更有可能兼具這些身份。在社會動蕩時期,或社會結構轉變時期,一切人都可能實施機會主義行為,違反道德規則,并通過機會主義行為而致富,此時,富人可能是惡人的同義語。但富人一旦確立了穩定地位,就需要通過維護道統來維護自己的地位,通常的道德行為規范最有利于富人穩固自己的地位。這就是所謂“起點的不道德會引起終點的道德”。這種現象具有普遍性。所以,在相對穩定的傳統社會,富人通常是道統的維護者。此外,富有家族通常是望族;富有家族的人口增長速度要大大高于貧窮的家族,所以,富人的族長通常也是同姓家族構成的自然村落的宗法領袖。(葛劍雄,1982)宗法領袖當然要維護宗法禮儀;宗法禮儀有利于穩固宗法領袖的統治地位。

  傳統鄉村社會的富人主導政治會不會有害于窮人?很難對此給出一個簡單的回答。但富人首先為自身利益服務是毋庸置疑的。我國學者秦暉先生通過對陜西關中農村地區的研究,證明了“政治契約論”觀點在中國的適用性。傳統鄉村社會共同體內部控制者與被控制者之間的關系具有相互依賴性,特別表現為“束縛”與“保護”的人身依附關系。馬克思也多次指出,封建社會的人身依附關系是“相互的人身束縛”,人們本質上都是宗法共同體的成員。(參閱秦暉,1996,32-33)可以肯定地說,如果普通農民離開這種契約關系,利益會絕對地受到損害。當然,在傳統鄉村社會共同體中控制者始終處于優越地位,他們擁有特權,單就控制者與被控制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就會使控制者擁有特權。這是一切權威結構的共同特征。

  如果沒有外力強制,假設由傳統鄉村社會的農民選舉共同體的政治領袖,會不會選出窮人?在社會狀態相對穩定的情況下一般不會。一是窮人提供秩序和安全的能力通常很難取得共同體成員信任;二是窮人當政將造成權力結構的不穩定,因為不能排除其他窮人的競爭與挑戰;三是窮人當政與富人當政一樣不能解決特權問題,甚至窮人在預期權力不穩定的情況下會更多地行使特權(現代西方國家的政治過程甚至也反映出類似特性)。所以,如果沒有外力強制,窮人很難當政。當然,這些判斷只有在傳統鄉村社會穩定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如果存在外力強制,或社會處于動蕩時期,一些窮人的命運會迥然不同。

  如果前面的分析能夠成立,一個邏輯結論就會出現:傳統鄉村社會的民主選舉沒有任何意義。民主選舉過程的本質在于,通過競選活動向選民傳播不易得到的信息,使政治領袖獲得資格認證;而選舉的結果可以告訴少數派自己的力量狀況,使社會得以穩定。然而,所有這些信息在傳統鄉村社會都是比較容易得到的,不需要通過競選來傳播信息,也不需要選舉的結果反映力量對比。富人、鄉紳長期在共同體之內生活,其身份與能力不需要通過競選來證明。只有跨出鄉村共同體之外,進入市場經濟活動領域,這些信息才需要專門的政治過程即競選過程來傳播。對這個判斷的實證支持,是中外傳統鄉村社會從沒有出現民主政治這個歷史事實;(非社會主義的)落后農業國的民主政治一律徒有其名,一律是寡頭獨裁政治。拙見以為,這種現象絕非偶然,這種現象的必然性正是筆者在這里提供的解釋。

  另外一個需要認識的問題是:在什么情況下,鄉村共同體的控制者會成為窮人,甚至成為地痞無賴?根據美國學者杜贊奇對中國華北農村的研究,在社會不穩定的情況下,這種情況就可能發生。可以把富人在村社樹立道德形象、使自己成為道德化身看作是一種投資。這種投資需要一個較為穩定的社會經濟環境,否則投資便不可能得到報償,富人也不會去樹立自己的道德形象。華北農村的研究資料可以證實這一判斷。三、四十年代的華北戰火頻仍,民生凋敝,鄉村社會的政治經濟結構受到很大破壞,這種情況下履行契約的條件惡化,使擔任“中人”(鄉村共同體內部的仲裁人)成為一件極其危險的事情。相當一些富人不愿意充當中人,或者干脆逃離鄉村,到城市謀生,使村民尋找理想的中人成為一件困難的事情。這時新類型的中人便會出現,如果其它條件不變,新出現的中人通常是較窮的村民,他的撮合范圍一般也限于家族之內,且撮合的成功率低,契約條件也很不優惠。由此可以看出,農村不穩定使道德力量的調節作用下降,后者又使農村的交易條件惡化,導致農村社會更不穩定。在社會處于劇烈轉型時期,如果國家不能提供農村社會的秩序與安全,鄉村富人又沒有能力提供,地痞流氓就會成為鄉村共同體的控制者。(參閱杜贊奇,1988)在中國不少歷史時期有過地痞流氓控制農村社會、而富人對作鄉官避之惟恐不及的情形,但這差不多都是中央政府權力極度膨脹、農村社會自治程度很低的時期。(參閱趙秀玲《中國鄉里制度》)。

  五、轉型時期鄉村社會的政治結構的變遷--兼析中國鄉村的政治改革問題

  (一)結構轉變中鄉村社會的政治結構

  鄉村社會的結構轉變,是指傳統鄉村社會的自然經濟及其相伴隨的社會權威結構向市場經濟以及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權威結構的轉變。

  在結構轉變過程中,傳統鄉村社會人際關系的認同條件發生變化或遭受破壞。(1)人口的流動,社區邊界的調整,家庭模式的變化等等,都使違反道德和禮儀所產生的羞恥感的懲罰力下降,道德權威和宗法領袖不再成為能有效提供秩序和安全的力量。(2)各種新的聚斂財富的機會的出現,特別是在市場經濟規則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人們可以通過機會主義行為迅速成為暴發戶,富人身份與道德權威身份、宗法領袖身份已很難統一,在保證提供社會秩序和安全方面,富人很難得到人們的信任,財富多少不再成為可信度的重要指標。(3)由于人們的社會活動空間增大,交易內容變得日益復雜,社會秩序和安全的內涵與以往大不相同,提供安全和秩序的政治人物需要新的知識經驗和新的專業背景方能勝任,而這種關于知識經驗和專業背景的信息具有某種隱蔽性,人們通常不容易通過廉價支付得到這種信息。標志政治家出現的社會分工已具有必然性。在這些變化之下,鄉村社會已經很難通過對道德、宗法和財富的認同來產生穩定的政治權威結構;而政府的任命也已經很難與鄉村居民的認同保持一致,換句話說,政府的任命雖然可能具有合法性,但不一定具有有效的權威性。不具有權威性的合法性,也不具有行政效率,這種情形發生在鄉村社會,會破壞鄉村社會的穩定性。

  米格代爾對內向型農村轉向外向型農村后農民群體政治意識發生的變化作了精彩的分析。這種轉變發生后,農村中已沒有能被農民接受的農村公平分配機制和相應的社會制度。這個時候,“農村以外的法院和警察在農民生活中變得及其重要。”“對外聯系擴大后,農村在農民生活中完全變得無關緊要了。”“社區很明顯不再是農民認同的基礎。”也就在這個時候,農民對農村政治組織權力的承認不再是基于該政治組織與舊的農村社會體系的關系,而是基于該政治組織與國家,即新的社會體系的關系;農村領導人在更大程度上被看作是行政官員,農村社區領導人原有的受人尊敬的地位消失了。概括地說,開放型農村社會“意味著農村政府的持續活力更多地取決于它與更大政治制度和更大政治社區之間的關系。”(J.米格代爾,1974,168-171頁)

  為了產生較為穩定的鄉村社會權威結構,使得權威結構能保持一種強制力,保證人們遵從一定的社會行為規范,顯然需要一種新的對權威的認同方式,這種方式便是民主選舉制度。本文第三節所述關于民主政治的功利作用,正能夠適應鄉村社會對轉變時期權威結構的需要。所以,如果說傳統鄉村社會不需要民主政治,那么,傳統鄉村社會開始解體,就意味著對民主政治的需要開始產生。

  (二)結構轉變時期鄉村民主政治能獨立發展嗎?

  能否在全社會民主政治發育不足的背景下,率先發展鄉村社會的民主政治?迄今為止,尚無歷史經驗證明這種可能性。成功的政治制度變革走的是與此相反的道路,并且,選舉權大體上隨著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而逐步擴大。

  第一,按照本文的分析,民主政治是傳統鄉村社會開始解體后產生的需要,但傳統鄉村社會只是整個傳統社會的一部分,而在整個處于轉變時期的社會中,鄉村社會的轉變最慢,所以,鄉村社會以外的市民社會或工業社會應該更早地、更強烈地產生出民主政治需求,也就是說,鄉村社會的民主政治應在工業社會之后發生。

  第二,民主政治的發展過程必然是社會集團利益關系的調整過程,這種調整即使不引起大的社會動亂,也會因利益摩擦而不斷出現社會集團之間的僵持和對立。通常,借助社會經濟結構轉變而獲利最大的集團,也是政治對話中力量最強的集團,并且也往往是對民主政治需求最強烈的集團。從歷史的經驗看,這樣的集團是一個社會的中產階級,而不是普通農民階層。經濟力量弱小、分散的農民無論怎么看都不會成為推動民主政治的主要動力。在傳統鄉村社會解體不徹底的情況下,普通農民還有可能成為反對民主的力量。1793--1796年間,法國旺代省就發生了農民的反革命暴亂,農民在暴亂中高呼口號“還我國王”,“國王和上帝萬歲”;農民的主要攻擊目標是資產階級,他們的領袖是教區牧師(摩爾,1966年,75---85頁)。恩格斯在評價拿破侖時也曾這樣說:由于拿破侖采取了解放農民的措施,引起了農民的不滿。(1846年,《全集》2卷,636頁)中國近現代史上類似情形也不少見。

  第三,按照我們的分析,鄉村居民在其經濟活動突破鄉村社區范圍以后,遇到新的“不確定性”,才需要民主政治來提供秩序和安全,以克服這種不確定性。所以,與其說鄉村居民對民主政治的需求發生在鄉村社區之內,不如說發生在鄉村社區之外。鄉村民主政治一開始就是全社會民主政治的有機組成部分,而不可能獨立存在于鄉村社區內部。

  當然,理論分析與歷史經驗有時未必一定能與現實相對應。鄉村社會或許未必一定是民主的陽光最后抵達的地方,如果有政治家的政治藝術的高超發揮,民主政治的發展程序(在不違抗基本規律的情況下)或許會出現變通。對此,我們很難進行預測。

  (三)民主政治的發展:在政治規律與政治藝術之間運籌帷幄

  在社會處于劇烈的轉型時期,經濟利益關系會發生重大調整,并相應產生政治結構變化的要求。“欠發達國家的大幅度經濟增長可能需要在現有的物質技術,甚至在政治結構和社會結構方面作出較大的改變……對于今天大多數欠發達國家來說,看來很有可能的是,它們還要為建立與充分的經濟增長相適應的有效的政治體制進行長期的試驗性斗爭”。(庫茲涅茨,1973,287)

  庫茲涅茨所說的“有效的政治體制”當然是指現代政治體制。羅伯特·E·沃德和拉斯托提出了現代政治體制的特征:高度差異和功能專門化的政府組織體制;政府結構內部高度一體化;理性的和世俗化的政治決策體制;政治決策和行政決策的數量多、范圍廣、效率高;人們對本國的歷史、領土和民族性有廣泛和有效的認同;人們有廣泛的興趣積極參與政治體制,雖然他們未必參與決策;政治角色的分配是根據個人成就,而不是依據歸屬關系;司法和制定條例主要是以世俗的和非特指某一個人的法律制度為基礎。亨廷頓的概括是:現代政治體的特征是:“理性化的權威,差異性的結構,大眾的參與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種能夠實現廣泛目標的能力”(S.P.亨廷頓,1996,44)

  亨廷頓的這幾項概括,每一項實現都很不容易。理性化權威的形成意味著人們關于合法性的觀念發生改變,有可能動搖人們對既定權威結構的認同,導致統一意識形態的瓦解。差異性結構的形成意味著職業化的政治家和官僚機構控制社會,而這種控制需要建立在社會的廣泛認同的基礎上,達成這種認同將需要一個長期過程。大眾參與更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大眾以什么樣的方式參與,以什么樣的組織形態為基礎,既與社會變革的程度有關,也與許多不可預測的因素有關,其中充滿著很多不確定因素。

  過速調整政治結構可能會帶來巨大政治風險。從社會功利主義出發,我們完全可以理解杰出的政治家強調社會穩定的意義。“一些經濟群體過去存在的相對地位如果持續地處于動蕩之中,便孕育著沖突--盡管各個群體的絕對收入和絕對產量都有所上升。在某種情況下這樣的沖突會導致公開的內戰,美國內戰就是明顯的例子。”“只有在不付出太高的代價的情況下解決這種沖突,現代經濟增長才有可能實現。” (庫茲涅茨,1973,279-280)

  成功的政治體制改革必以經濟改革為先導,這幾乎被證明是一種規律。薩繆爾森在對當代主要國家的社會變遷發表評論時指出:戈爾巴喬夫也許犯了個錯誤,他最先開始自由化是公民權利,或許他應當從經濟層次開始(如中國那樣),……。無論如何,我覺得如果他從經濟層次開始自由化改革,漸次導致文化變遷,然后進入政治層次,結局便會很不一樣。智利是這樣做的。(參閱汪丁丁,1998)

  在政治與經濟的互動過程中,由不適當的政治改革操作而產生的政治改革失敗,最有可能發生在鄉村社會,并引發全社會的動蕩。(黨國英,1996;1997;1998)在遵從政治變革規律的前提下,如何進行政治改革操作,是一種政治藝術,但對此進行討論已不是本文的任務。

 (四)推論與預測:中國鄉村政治改革的意義

  事實上,中國在1978年以后又開始了一場新的鄉村社會動員運動。這場運動的經濟內涵是農業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推廣,而政治內涵則是鄉村民主自治選舉的實行。對于后一變化的前景在目前很難進行準確地分析預測;對政治發展的預測常常容易發生錯誤,亨廷頓就犯了不少這種錯誤。但通過本文以上理論分析,我們還是可以討論一些問題。

  在中國鄉村民主自治制度推行以前,鄉村領導人的合法性是通過上一級政府的任命而確立的。在社會轉型時期,這種合法性獲得方式已經過時,社會產生了對民主政治的需求,對此我們已經作出了分析。由于中國的現實情況,鄉村民主政治的發展或許會有下述特點。

  第一,我國鄉村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東部發達地區部分農村的經濟社會結構發生較大變化,事實上已經成為一個開放性社會。這些地區的鄉村居民對民主政治有強烈需求,并對更高一級的鄉政府領導人的選舉表現出強烈的政治關注。這本來民主政治發展的題中應有之意。在大部分落后農村地區,由于其社會經濟的封閉性,農民對民主政治并沒有強烈需求。這些農村地區的民主選舉活動容易受到上級政府的干預,民主選舉制度形同虛設。這些地區的某些鄉村可以有組織良好的民主選舉活動,甚至可以選出好的領導人,但這種情形對某個上級領導人的個人素質有很大依賴性,因而具有偶然性。

  第二,就整體而言,鄉村民主選舉在中國是史無前例的政治事件,無論村民還是政府都對于民主政治的知識極其缺乏,許多技術性的工作也需要逐步掌握,因此,鄉村民主政治的發展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將是很不規范的。就眼下而言,對大部分落后鄉村的民主自治制度不能估計過高。政府干預選舉將是普遍現象;因為賄選成本低廉,金錢政治將廣泛存在;家族勢力乃至地方惡勢力也容易影響選舉活動。

  第三,鄉村社會新崛起的富人階層對民主政治有著最強烈的需求。一是因為他們所擁有的資源和能力使他們有可能過問政治,二是他們所從事的市場活動需要穩定的政治規則來降低不確定性,以保證投資獲利的穩定預期,而民主政治是最可以降低不確定性的制度。新崛起的富人階層購買“黨票”,進行賄選,組織幫派,積極尋求實際掌握政治權力。由于地方財政等實際利益的驅使,許多地方政府也樂意富人階層進入基層政府。這種富人政治及其伴隨的某些不良現象,是實行民主政治之初的正常現象,并不奇怪。如果政策調整得當,鄉村富人階層可以成為推進鄉村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

  第四,農村經濟發展所引起的人口變動對我國農村民主政治發展將會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普遍規律是,隨著經濟發展農民將遷居萬人左右以上的小城鎮和大中城市,傳統村落將逐步收縮為小的農場主居民點。這個過程在總體上將相當漫長,但局部變化已經在發生;只要出現這種變化,傳統村落的民主自治制度就將失去意義,民主選舉就必須擴大到小城鎮。

  第五,鄉村民主政治的發展在一定時期將擴大農村社會內部的家族沖突或宗派沖突。為了競選村委會主任職務,競選者將會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投票人的認同,而在鄉村社會,血緣關系是獲得認同的最重要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資源,競選者一定會大力利用這種資源。在鄉村社會其他認同條件發育不足的情況下,血緣關系的資源將更顯得重要。只有在農村社會經濟分工得到深化,農村人口顯著減少的情況下,血緣關系在政治活動中的意義才會降低。

  “鄉村民主自治”已經是一個鄉村政治動員令,它給鄉村居民追求民主政治提供了合法基礎,在這個基礎上鄉村居民還會提出什么樣的要求,我們還很難判斷。對于未來的變化,國家領導人理應未雨綢繆,提早作出統盤考慮。

 (五)從長遠考慮的改革:一種技術性調整

  從民主政治發展的一般規律看,目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修訂草案] 》是有缺陷的。今后逐步作出下述幾種技術性調整是有必要的。

  1·政治語匯調整。“自我管理”等“自治”概念反映了一種封閉型社會的理念,應考慮取消。應以現代國家的行政分權思想替代自治理念。

  2·應逐步引入競選制度。事實上,鄉村民主選舉中的競選已經存在,但極不規范。倡導規范性競選對鄉村民主政治健康發展無疑是有利的。

  3·從農村開始逐步實行“黨政合一”制度,鼓勵鄉村共產黨組織的領導人競選村民委員會主任,對于競選不成功的黨的領導人應予以撤換。

  4·現行法規中的“大的自然村可以設立幾個村民委員會”規定不符合民主政治發展的趨勢,應予修改。大的自然村仍以一個村委會為好。

  5·在有條件的鄉鎮試行直接選舉制度,即由公民直接選舉鄉長、鎮長,并鼓勵黨的領導人競選這一職務。

  6·現行“村財鄉管”等剝奪村民委員會權利的制度應考慮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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