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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社會權威結構變化與農村穩定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0日 13:46 中評網

  社會穩定狀況說到底反映了社會權威結構的狀況。如果社會上相當一部分居民不承認現存社會權威結構的合法性,以非法抗爭手段向社會權威結構挑戰,就會出現社會不穩定。在社會權威結構的變遷過程中,容易發生這種情形;但如果有適當的條件,則可能減緩或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中國農村社會權威結構正處于變遷過程之中,并給農村社會穩定帶來復雜影響。本文將應用經濟學方法對社會權威結構及其變遷作出一種理論解釋,并在此基礎上分析我國農村社會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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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權威結構與社會穩定:一種經濟學考察

  社會權威結構本來是社會學家談論的問題,例如美國學者科爾曼曾充分研究過這個問題[1]。但是,用經濟學方法分析社會權威結構會產生一種新的理論景觀,并對現實有更強的理論解釋力度。筆者希望下述分析能夠支持這一判斷。

  (一)經濟學把人的一切社會性活動看作交易,并且,在交易中人只充當“經濟人”角色。作為經濟人,人在交易中的行為由他的利益目標決定。對一切社會關系的認識,取決于人們對這種交易的理解;交易的對象、交易成本的大小,都將影響交易關系的性質乃至社會關系的性質。

  (二)權威結構的產生是由安全和秩序這類公共物品的交易引起的。筆者從下述幾個環節證明這一論點。

  1.權威結構是某一項或幾項權利安排中支配者與被支配者的關系。被支配者在一定條件下把控制自身的權利轉讓給支配者,按照支配者的意志進行行動。換句話說,支配者對被支配者行使權威,而被支配者認同這種權威。支配者常常通過他所掌握的強制力(或暴力潛力)來取得認同,如國家權威和宗法權威便是如此,這時候的認同有可能是被迫的。如果權威結構中失去被支配者的認同,而不論是否存在強制力,權威結構就會失去穩定性,甚至趨于瓦解。一個社會的權威結構如果失去被支配者的認同,社會就會不穩定。但是,一個社會的權威結構不可能長期處于瓦解狀態,舊的權威結構失去功能后,新的權威結構會替代之。關鍵問題是要理解為什么會存在權威結構。

  2.一般來說,私人物品的交易不產生權威結構。在私人物品的交易中,人們通過競爭確立一個價格,依價交割,不存在誰服從誰的問題。只有在交易的某一方不服從交易規則時,才會要求出現權威,但這個權威往往是第三者,而與私人物品的交易本身無關。

  3.權威結構的產生實質上是一個涉及秩序和安全這類公共物品的交易成本問題。人們的社會性活動需要穩定的秩序,否則行動者的機會主義傾向就難以制約;如果人人都想通過“搭便車”的辦法來享用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供應就會嚴重短缺;如果行動者給他人造成“外部性”,私人協議又不能克服,整個社會就會處于無序狀態,社會福利水平便會大大降低。假設上述各種權利沖突都可以通過連續的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協議來解決,權威結構當然是不需要的。但是,連續的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協議的成本通常是巨大的;因為實際社會中充滿了無法預見的不確定性因素(信息不充分),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協議需要不斷修改,反復談判,其成本是非常巨大的。而且,這種反復的私人談判難以產生穩定的秩序。一個可行的辦法是,人們確認一個權威(誰來充當權威當然是一定條件決定的),由它來主持制定規則,維護規則,并解決不確定性因素引起的權利沖突。這樣做的好處是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這樣做的后果是,產生了支配者和被支配者,被支配者把本來屬于自己的行動控制權轉讓給支配者,并且不大計較支配者是否每一次行使權威都具有合理性;只要支配者能夠總體上合理地行使權威,被支配者也就會認同權威,于是便產生了權威結構。當然,決不是一切權利沖突都需要權威結構來解決,權威結構是否出現,取決于交易成本的比較。在一項權利交易中,設連續的一次性交易的私人協議所產生的交易成本的現值為TCp,權威結構介入后所產生的交易成本的現值為TCo,如果TCp>Tco,權威結構就會出現;若相反,則不會出現權威結構。

  (三)在權威結構中,由誰來充當支配者或被支配者,取決于人們所掌握的資源狀況。個人性格魅力、暴力潛力和組織優勢等資源都可能使某個人或某個群體成為支配者,而不具有這些資源的人則可能成為被支配者。在一個社會中,政府的權威主要來自暴力潛力和組織優勢。雖然人們普遍地憎惡暴力,但須承認,在一定條件下,暴力潛力擁有的不對稱,以及權威結構的出現,是有效率的,對人類社會的福利增加是有好處的。為了防止侵權行為,讓人人擁有暴力潛力是不可能的,也是低效率的;作為一種有組織的武力,暴力潛力按照專業化分工的原則來配置,可以產生效率。在客觀上,人們也愿意將維護社會秩序的權威賦予擁有暴力潛力的人或組織,并愿意為此轉讓一部分自身行動的控制權;在當事者看來,這種權利交易是有效率的。誰愿意把自身的安全抵押給一個比自己更弱小的人?當然,如果濫用暴力潛力,那么它只能產生一個低效率的社會;暴力潛力應該被用來維持一種公正的秩序。

  (四)權威結構一旦形成,在支配者和被支配者之間就會產生或強化信息擁有的不對稱。一方面,在支配者與被支配者之間,支配者有選擇地封鎖信息,在短期內有利于強化其專制支配地位,但從長期看,其支配地位將會日益脆弱,最終走向崩潰。封鎖信息固然可以掩飾對其不利的一面,但久而久之會使弊竇叢生,導致支配力量趨于僵化;同時也容易使被支配者對其合法性產生懷疑,產生權利被剝奪的感覺。這種狀況的長期發展,會使支配者與被支配者的合作產生困難,對立加劇,最終使權威結構解體。另一方面對被支配者來說,掌握支配者的有關信息,是保障其權利的手段。充分的信息有利于減少被支配者在權威結構中活動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加預期的穩定性,從而也使被支配者本身的行為具有可預測性。但是,也不能認為被支配者對支配者的信息有恒定的需求;事實上,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被支配者對這種信息的邊際需求是遞減的。這就可以解釋為什么在信息較為開放的社會,人們對政治信息不感興趣;而在信息較為封閉的社會,人們又對政治信息很有興趣。

  (五)在一定條件下,被支配者可能撤銷自己對支配者的權利轉讓,從而使舊的權威結構解體,經過一番沖突之后,產生出新的權威結構。在舊的社會權威結構解體過程中,社會一般是不穩定的。通常,既定的社會權威結構解體過程是被支配者的抗爭過程;在既定的社會權威受法律保護的情況下,這種抗爭屬于非法抗爭。被支配者是否參加非法抗爭,由他或他們行動的預期收益與預期成本的比較來決定,而這兩者又受許多復雜因素的影響。一個社會在轉變過程中,新興勢力的產生,暴力潛力分布的變化,利益分配的變化,意識形態的轉變以及由此引起的人們之間認同符號的變化等,都會影響到非法抗爭者的預期收益或預期成本[2]。

  (六)上述第五點所講的權威結構的變化,實質上只是權威結構內部關系的變化,而不是權威結構本身的變遷。前者是指權威結構內部支配者和被支配者相對地位的變化,后者是指權威結構本身的交易規則的變化;前者不涉及社會制度的變化,后者則表征社會制度的變化。本文將注意區分權威結構內部關系的變化和權威結構變遷這兩個不同的概念。當然,這兩種轉變是相互影響的,尤其后者對前者有重大影響。引起權威結構變遷的交易規則的變化,與社會交易成本的變化有關,而社會交易成本的變化又取決于經濟發展程度、社會基礎設施條件和知識積累等因素的變化。限于本文篇幅,這里對此不作討論。

  上述觀點將構成下文理論分析的基礎。

  二.中國傳統農村社會的權威結構

  如果從直接經濟活動的角度給傳統社會下定義,可以說傳統社會是以農產品生產和消費為主的社會,其主要生產手段是人力、畜力和土地。傳統社會的人流、物流和信息流的運動半徑及其狹窄。在傳統社會,人們也去探索自然規律,并依靠所積累的知識來降低人的自然局限性,借助工具來提高人四肢和大腦的能力,但傳統社會所積累的知識是經驗型的,使知識的廣度和深度受到限制。這種生產力狀況是決定傳統社會權威結構的基礎因素。

  傳統社會的權威結構有迥然不同的兩種類型或兩個層次,需要分別加以考察。

  (一)村社共同體的權威結構

  村社共同體是構成傳統社會的基本微觀結構。村社共同體一般也是血親共同體。傳統社會中村社共同體之間大體呈簡單的兩極對立結構,一是彼此幾乎對立但性質相似的眾多以農業生產為主的村社共同體,另一是專門掌握暴力的世襲貴族及其代理者家系。二者之間存在其他一些社會集團,如商人集團、宗教勢力等,但他們一般不構成血親共同體,其社會作用大小視不同的社會條件而定。12世紀《論政府原理》的作者約翰把傳統社會結構劃分成三個部分,即“為我等護衛城市及家園之人”、“為我等求助上帝之人”、“為我等提供衣食之人”[3]。本文所分析的主要是農業村社共同體。

  村社共同體作為一種社會組織,也需要安全和秩序,因此也產生權威結構,但是,由于村社共同體的特殊性,其權威結構也有特殊性。在村社共同體中,居民流動性很弱,勞動分工一般較為穩定,人們的交易內容較為固定和簡單,社會生活的不確定性程度較低,因此,人們實施機會主義行為容易受到監督,使得機會主義的成本較高。相應地,維持村社共同體安全和秩序的成本也較低。在這種情形下,土地所有權、宗教力量、宗法關系和道德習慣等因素產生的權威通常足以維護共同體的安全和秩序,而共同體可能擁有的暴力潛力只是和宗法力量結合起來發揮輔助作用。(1)土地是村社共同體的基本生產資料,土地所有者可能憑借對土地的壟斷與農民達成不平等的土地租約,并通過他所容易擁有的其他優勢對農民實行強制。(2)宗教權威通過對人們提供終極關懷來控制人們的行為,而傳統社會的人們由于知識的限制普遍需要終極關懷。(3)宗法權威依靠人們對血緣關系的認同制約人們的行為,而對血緣關系的認同是傳統社會人們之間交易成本較低的認同方式,因此宗法權威的行使在村社共同體中有很強的有效性。(4)道德權威制造出一種人們普遍認同的羞恥感,并借此對違抗秩序的機會主義行為進行懲罰,起到了維護秩序的作用。(5)在村社共同體中,也可以看到政府權威的影子,但政府權威在村社共同體內部通常不很重要。由于交通和信息傳播條件的制約,傳統社會王權統治的觸角要深入到村社共同體,其成本是非常巨大的,因此,王權在較為穩定的村社共同體中往往具有符號化的意義,且這種意義通常與宗法權威和道德權威結合在一起。例如,中國人習慣上把政府官員稱為“父母官”,而作為國王或皇帝,人們希望他在“治國、平天下”之前,先應“誠心、正義、修身、齊家”。

  上述村社共同體權威結構的一般特點對任何傳統社會都具有一般意義,但是,它們的具體表現形式在中國和西歐傳統社會之間很有差異。依筆者的研究,這種差異主要表現在下述幾個方面[4]。

  1.土地所有權對農民的強制方式在中國和西歐之間有所不同。中國中原地區的多數歷史時期,農村人口相對比較稠密,勞動力供應充分,在形成土地租約時,土地所有者處于有利地位,不需要通過封建人身依附關系對農民進行強制。西歐傳統社會多數歷史時期,剩余土地較多,而勞動力相對不足,封建人身依附關系是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的制度保障[5]。顯然,前者主要靠經濟力量束縛農民,與土地所有權相關的權威結構不穩定;后者依靠暴力潛力束縛農民,從歷史后果上看,權威結構比較穩定。

  2.進一步看,由于土地制度的差異,與西歐傳統社會相比,中國的村社共同體更不穩定。這種情形產生的直接原因是中國的土地可以買賣。中國封建社會不僅土地可以買賣,民間借貸也不受限制,使農民不可能擁有一個世代穩定的生產條件。中國民間早有“富不過三代”的說法。中國封建社會一開始就出現了農民“賣田宅、鬻子孫以償債”的情況(見《漢書.食貨志》)。債務人還不起債,常常通過變賣土地來償債。土地買賣必然引起土地的兼并和集中。據胡如雷研究,中國歷史上的土地買賣與商品經濟的發展成正比。在社會經濟繁榮時期,借貸關系更加普遍,賣地還債的農民也就多一些。每一朝代在鼎盛時期,土地兼并的速度也相應加快,喪失土地進而破產的農戶便迅速增加。農民由土地集中程度高的地區逃向地廣人稀、謀生容易的地方。在漢武帝時,關東出現過流民二百萬,就與當時土地兼并加速有關。這些情形必然引起農業生產力的巨大破壞,導引一個社會出現“朝代末”景觀,到了一定程度,一場社會危機便會接踵而至。在西漢末期,“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蓄奴婢,田宅無限,與民爭利,百姓失職,重困不足”(《漢書.哀帝紀》),緊隨其后的便是赤眉、綠林起義[6]。

  3.在中國村社共同體中,宗教權威不具有重要意義。中國農民除了信奉佛教諸神以外,還信仰還信仰其它神祗。在本世紀上半葉,我國華北農村農民所信仰的宗教有佛教、道教、基督教以及其它一些區域性宗教。一些村莊可以同時信仰許多神祗,同時設若干廟堂。順義縣河南村在40年代有4個廟堂,先后有過17個廟會,包括“果供會”(向關帝供奉水果)、“蟲王會”、“藥王會”、和“龍王會”等。佛教的神缺乏至高無上的權威,沒有替代其它宗教信仰的力量,于是,中國人容忍一個孫猴子向如來佛挑戰。農民有時還敢于直接冒犯神靈,縣太爺可以鞭撻失職的城隍爺,而憤怒的村民有時則暴曬久求不雨的龍王爺[7]。 可以認為,在中國村社共同體中,宗教只是宗法權威的奴婢。

  4.決定中國和西歐村社共同體內部權威結構差異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教育。中國歷史上有“有教無類”的傳統,下層農民有可能通過艱苦努力而得到良好的教育。歐洲下層農民直到馬丁.路德宗教改革以后才開始掌握閱讀能力。較強的閱讀能力有利于增強人們的談判地位,成為一個人在權威結構中獲得支配者地位的重要籌碼。特別在中國,閱讀能力可以成為人們獲取功名的途徑。所以,教育這一因素使中國村社共同體的權威結構更具有可變性。

  (二)村社共同體之間、國家內部的權威結構

  跨出村社共同體之外,社會權威結構便是另一種景觀,這是因為村社共同體外部和村社共同體內部的各種條件不同。對于這一層次上權威結構的特點可作如下分析。

  1.在村社共同體之外,人們相互之間認同的意義或符號發生了變化,并導致權威結構發生變化。首先,在共同體之外,血緣關系在人們的身份識別中意義很小,宗法權威不再有重要意義。其次,在共同體之外,關于人的道德狀況的信息也不容易取得,人們還通過共同體之間的流動來逃避道德羞恥感的懲罰,因此,道德權威也不再有重要意義。第三,在共同體之外,也不容易取得關于人們財產狀況的準確信息,所以財產所有權的權威也受到限制。如果說富人會擁有某些社會權威,那也是因為與財產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造成的,而不是直接與財產有關。在共同體之外,真正具有身份識別意義的符號是居住地域的信息(以及相關的口音的信息)、宗教信仰的信息和種族民族的信息,因為在共同體之外取得這些信息的成本較低。但是,單獨的居住地域的信息不會對權威結構產生影響,例如,即使有一個“老鄉委員會”,那么,取得委員會領導地位也一定要借助其他權威。共同體之外的宗教權威與共同體內部宗教權威的差異,是前者較為統一,而后者有可能處于分裂狀態;有時同一個民族可以信仰不同的神祗或不同的教派。所以,大范圍的社會不穩定常常與宗教權威不統一有關。民族權威往往和國家權威與宗教權威結合起來出現,這里暫且不論。

  2.跨出村社共同體之外,由于宗法約束和道德約束的作用下降,給人們實施機會主義行為提供了可能,于是,需要超越村社共同體的更加統一的權威,如王權或者國家權威。王權與國家權威是不同的,王權體現為國王或皇帝及其代表機構的意志,而國家權威則體現為民選政府或代議制機構的意志,雖然后者往往并不真正代表多數人們的利益。在傳統社會,王權是主要的,有的民族在歷史上也有過范圍較小的國家權威。實施王權的基礎是暴力潛力,軍隊、監獄是保障王權的主要手段。就一般情形而言,由于傳統社會之下多數居民的社會活動只限于村社共同體內部,王權對他們只具有符號化的意義,實質意義不大,即是說他們的一般行為不需要王權來約束。王權真正起作用的領域是村社共同體之間的關系、地域之間的關系、官僚體系內部的關系,在有些國家,還涉及社會階層之間的關系。

  3.在村社共同體中,社會等級主要表現為宗法地位的差異,跨出村社共同體之后,社會等級主要表現為軍階、官階或貴族爵位的差異。如果這些差異比較固定,傳統社會的權威結構也就比較穩定。

  上述村社共同體之間、國家內部的權威結構狀況也只是一般性分析,在這個層次上,中國和西歐傳統社會之間也有重大差異。

  1.與西歐社會相比,宗教權威在村社共同體之外雖然也起作用,但作用同樣受到限制。在絕大多數歷史時期,中國宗教是皇權的奴婢;因為宗教權威不很重要,中國人也就對宗教持有一種較寬容的立場。中國宗教的這種特點,包含了潛在的不穩定性;一旦條件具備,異教就會成為人們與既定社會抗爭的武器。中國歷史上許多農民起義舉得便是異教旗幟。如東漢末年發生黃巾軍起義、近代中國史上的太平天國起義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國歷史上采用異教形式的農民起義,一般只能在短時期內聚集民眾,造成聲勢,并取得一定的成功,但這種形式的農民起義在達到頂峰以后往往很快轉為頹勢,變得不堪一擊。這是因為異教一般難以培養門徒持久而又強烈的宗教感情,它賴以聯系民眾的宗教神秘性不可能長久維持;異教所具有的狹隘形式難以容納利益要求有差異的不同集團,不易形成統一戰線;起義領袖也會受到異教形式的限制,在起義力量的運籌中過分依賴宗教神秘性,難以從實際出發。農村社會的某些異教在產生之初,具有滿足農民實際需要的功能;但隨著異教力量的擴大,異教領袖常常會把異教組織引向與官方對抗的道路。30年代末期,華北地區戰火延綿,匪患成災,先天道在順義縣傳播開來,信徒不斷增加。他們的宗旨是保衛家園,并聲稱信教后刀槍不入。縣政府對這一組織深懷疑懼,但也無可奈何。1939年,順義縣政府禁種高粱,但先天道卻鼓勵沙井村民種植高粱,并保護收獲,結果引起大范圍的沖突[8]。類似情況在中國農村社會普遍存在。

  2.由于前述中國傳統社會的土地關系不穩定,以及“有教無類”傳統的存在,使中國傳統社會的等級關系不穩定。相應地,中國農民的等級觀念也不很強,過去就有“舍得一身剮,敢把皇帝拉下馬” 的膽識,也有“王侯將相,寧有種乎”這種對等級關系的極端蔑視。西歐古代和中世紀有較強的等級觀念,例如,西歐下層社會在起義成功以后,寧愿在王室成員中尋找新的國王替代舊國王,也不會自己去作國王。關于這種差異形成的進一步的原因,這里暫且不去分析。對等級關系的極端蔑視,客觀上不利于社會權威結構的穩定,當然也不利于社會穩定。另一方面,由于等級關系不穩定,處于上層的支配者在朝不保夕的心態之下,也缺乏制度創新的激勵。中國傳統社會這種等級關系變動的情形只反映了社會權威結構內部關系的不穩定,而不是社會權威結構的實質性變遷。

  3.王權在中國傳統社會具有特殊意義。中國農民一方面蔑視王權,另一方面又敢于通過造反來替代王權,這實質上反映了王權的巨大利益所在。西歐王權的職能主要是提供民族安全服務,其他職能則很弱;由于西歐社會民族對峙情形較復雜,西歐王權事實上是風險很大的王權(受宗教權威的威脅和異族的威脅很大)。中國歷史上的民族對峙情形比較簡單,程度也較弱,民族戰爭相對較少;中原地區民族經濟發達,人口多,對其他民族的同化能力強;由此導致中國王權的對內統治的成本較低。同時,中國社會的流動性相對較強(中世紀歐洲下層社會流動性很弱),等級關系不穩定,在村社共同體之外的社會矛盾較多,所以中國對王權對有強烈的社會需求,王權對內統治的職能較強,王權意味著經濟上的巨大利益。這些因素使得王權成為人們覬覦的對象,也使得中國人關于王權的合法性觀念較弱,容易滋生推翻一個王權的愿望。

  三.建國后農村社會權威結構的變化

  建國后,我國農村社會權威結構逐步在發生重大變化,其中既有權威結構的內部關系變化,也有實質性的權威結構變遷。無論哪一種變化都對中國農村社會穩定有重大影響。

  (一)建國初至改革開放前農村社會權威結構的變化

  鴉片戰爭后,中國陷于新一輪社會動蕩過程,直至紅色政權建立,動蕩過程方得以停止。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農村社會權威結構有如下變化。

  1.農村的一些傳統權威或者被打垮,或者受到削弱,或者形式發生變化。土地所有者權威隨著土地改革的完成而被完全消滅。宗法權威和宗教權威在大多數地區受到削弱,但是因為村社共同體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條件并沒有受到真正觸動,這兩種權威只是受到新的權威的扼制,其潛在力量仍然很強大。道德權威仍然存在,但在村社共同體中通常存在的作為道德化身的“中人”[9]、紳士已不很重要,或者已不復存在。道德權威只作為一般習慣起作用,并常常和新的意識形態符號結合在一起。

  2.中國共產黨和新的政權在多數農村地區樹立起了強大的新權威(以下稱官方權威)。這個權威的兩大支柱是暴力潛力和有計劃的集體經濟制度。暴力潛力用來鎮壓抗爭分子,而有計劃的集體經濟制度則把農民束縛在實際上由官方控制的土地上,束縛在農村。本來,在村社共同體的社會基礎結構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官方權威的實施成本過高,是很難把觸角伸向農村的,但是,由于基層政權的官員主要來自農村,在農村有很強大的動員力,農民也大多十分認同官方權威,于是,官方權威的實施成本大大降低。不過,在少數極為落后、農民參與新生政權較少的農村地區,官方權威及其弱小,甚至不知道新生政權的成立[10]。

  3.由于建國后大多數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緩慢,村社共同體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結構基本沒有觸動,一些由非制度因素決定的社會交易成本仍然很大,使得上述權威結構的變化主要是權威結構內部關系的變化,而不是實質性的權威結構變遷,換句話說,構成權威系統的基本規則沒有實質性變化。

  (二)改革開放時期農村權威結構的變化

  70年代末,我國農村開始了重大制度變遷過程,農村經濟快速發展,大部分農村地區基礎設施條件獲得改善,這種情形不僅導致農村社會權威結構內部關系發生變化,也推動了農村社會權威結構的實質性變遷。從短期看,這個過程對農村社會穩定有復雜影響。

  1.由于大部分農村地區社會經濟獲得了發展,交通通訊條件明顯改善,農民文化水平有所提高,信息傳播更加有效快捷,使得農村社會交易成本大大降低,有利于增強農民對政府的談判能力,促進權威結構中行為規則的改善,推動農村社會實質性的權威結構變遷。近些年,有的農民敢于與政府對簿公堂,有的鄉村出現了真正的民主選舉,還有的地方出現了家庭內部的雇傭關系,等等,這些情形盡管不很普遍,但已表征著農村社會實質性的權威結構變遷,從長遠看有利于農村社會穩定。這是積極的方面。

  2.另一方面,官方傳統權威在農村明顯削弱。(1)由于農村“階級敵人”已不復存在,官方乃至官方和農民結合起來的暴力潛力對農民的一般性違規行為失去鎮懾作用,農民進行非法抗爭的心理成本有所降低。(2)傳統集體經濟瓦解,實際上由官方掌握的土地所有者權威已不再重要。(3)過去由農民中產生的官員已經和農民群體逐步脫離(戶籍制度、就業制度推動了這個過程),官員對農民的動員能力較過去明顯下降。(4)流動農民群體日益增大,這部分農民幾乎處于“無政府狀態”,官方權威鞭長莫及。(5)農村收入分化加劇,部分官員腐敗,農民負擔問題突顯,容易使農民對官方權威的合法性發生懷疑(這種懷疑在傳統社會已形成習慣),并招致農民的非法抗爭。(6)政府權威還受到財政力量的嚴重影響。

  3.權威不可能空缺,官方傳統權威受到削弱,必有替代性權威出現。當前,在我國農村社會以某種程度替代官方傳統權威的主要因素,有重新抬頭的宗法權威、宗教權威,有新興的富裕階層,也有地痞、村霸等流氓惡勢力。這些力量都利用具體的環境條件在某些方面行使權威[11],并對社會穩定有復雜影響。農村宗法力量的興起是一種過渡性現象,它將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走向衰弱,從長遠看不必過慮。農村惡勢力的滋生,使農民喪失對政府的信心,瓦解農民對政府權威的認同感,直接破壞農村社會的穩定。農村宗教的興起的后果十分復雜,這里暫不討論。農村率先富裕起來的農民覬覦基層政府權力也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從一般規律看,這是一種正常現象。一般而論,富裕農民有遠見卓識,如果能受到一定的約束,他們有可能造福鄉里,贏得農民的擁護,在農村樹立起權威,形成公共權威的核心人物。這個結果是有利于農村社會穩定的。如果有相應的制度建設跟上,則農村出現的富裕農民問政的現象不僅無害,反而有利。

  (三)影響未來農村社會穩定的三大因素

  1.農村勞動力轉移對社會穩定的影響。農業剩余勞動力的大量存在既是農村改革與發展的結果,也是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與發展的一個難題,更是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變數。表面上看,鄉下人涌進城市居住在貧民窟或窩棚,會產生社會不穩定因素,實則不然。國際的和國內的經驗都證明,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城不會成為重要的社會不穩定因素。亨廷頓曾寫道:“60年代令人驚詫的事情是,棚戶區或貧民區竟沒有演變為反對派或革命的主要場所。在整個拉丁美洲以及亞洲、非洲的多數地區,貧民區的規模變大了,生活條件也沒有改善,但除了罕見的例外,預期的社會暴力,騷亂和起義沒有發生”[12] 。筆者的基本觀點是:盡管農業剩余勞動力進入城市會給城市帶來一些問題,但農業剩余勞動力留在農村較之流入城市更不利于全社會的穩定,尤其不利于全社會的長遠穩定。農村社會穩定的根本條件是創造出一個人口相對較少、人均收入相對較高、使用現代生產方式的農民群體,從這個要求出發,農業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是農村社會變遷必須邁過去的坎。

  2.土地關系與農村社會穩定。土地制度是農村社會的基本產權制度,也是農村社會穩定的基礎性因素。一個適應農村社會穩定要求的土地制度必須具有兩個基本功能,一是能夠提高農村產業的經濟效率,二是在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還不能覆蓋農村的情況下能夠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如果政策不當,這兩個功能之間可能發生沖突。我國目前的土地制度具體表現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制度變革包容量很大,并且從總體上看是有利于社會穩定的。目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進一步演化的要害是承包權的設計。這里無法對多種設計進行討論。筆者認為,有利于農村社會穩定的承包權設計是長期穩定全部耕地的家庭承包權。具體可以這樣:在100年左右的時間內,將全部耕地的承包權劃歸農戶家庭,承包權可以買賣、繼承;將耕地的集體所有權所包含的收益權資本化,一次性由農戶付給集體,或者將每年的收益固定化,由農戶逐年交付集體。這一設計可以大大降低農戶與集體之間的交易成本,穩定農民對土地收益的預期,創造土地資源利用的市場機制。但是,這種設計在我國農村沒有出現。雖然中央政府有長期穩定土地承包權的政策,但幾乎全國農村都未予執行,甚至基層政府逼使中央政府承認了它們設計的諸如“雙田制”一類制度。農民在與社區政府的博弈中顯然處于不利地位。其實與長期穩定承包權相類似制度設計在歐洲中世紀農村出現過,那時因為農村人口的減少,增強了農民對地主的談判地位,土地租約期限達到百年。這是后來歐洲傳統貴族破產、現代文明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遺憾的是,在中國農村目前的力量均衡之下,這一設計還難以實行。我們在農村看到的是下述其它設計。

  筆者不贊成當前一些地區推行的“四荒地”使用權拍賣制度。這種制度可以看作一次性出賣數十年的土地承包權。出賣合約通常規定,在合約有效期限內,購買者有轉讓權、繼承權等。拍賣“四荒”地在山西、陜西等省的廣大范圍實行。從拍賣合約規定的內容看,土地的所有權已高度弱化,使用權對所有權的分割程度很高。但是,所有權的分割不只受法律的影響,還受社區傳統社會結構和習慣力量的影響。社區農民把土地看作自己的,把社區之外的人以低廉的價格買走自己的土地看作非法侵占。農民的這種“合法性”意識根深蒂固,由此使這種產權結構的效率大打折扣。社區農民通過偷、搶和破壞土地產出和土地設施等方式,表達他們對社區之外的人占有土地產權的不承認,造成保護合法產權的高額成本,并因此使土地產權貶值。從土地資源升值潛力看,拍賣“四荒”地給社區之外的人,意味著未來農業利益的分配格局把世代耕種土地的農民拋到一邊,潛伏著未來嚴重兩極分化的隱患。

  3.農民負擔問題

  農民負擔問題的本質是政府等公共權威機構對農民的過度剝奪,具體表現為農民難以承受的過重的稅費征收和勞役負擔。農民負擔過重無疑會使農民對既定社會權威結構發生懷疑,乃至從根本上破壞農民與國家政權合作的基礎,危及國家的長治久安。農民負擔問題實際上已經為官方決策者和學者們所注意,并特別為中央政府所焦慮。近些年來,中央政府三令五申要求地方政府認真解決農民負擔問題,有的地方政府還成立了“減負辦公室”,但沒有明顯效果。這種困境不免令人深思。農民負擔問題是一個農民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交易問題,或者說是兩者之間的一個博弈問題。博弈雙方的經濟政治地位決定博弈的結果。農民與地方政府的博弈中,雙方的力量是不對稱的。地方政府是高度組織起來的,有強有力的信息資源、人力資源乃至暴力資源;而農民是分散的,各種條件決定了農民內部形成統一意見的交易成本極高,農民在與地方政府的博弈中處于不利地位。地方官員總會找到辦法從農民那里攫取超過農民負擔能力的財源,而農民卻無力抵御。于是,解決農民負擔問題需要非常重要的一個條件:農民必須有一定的組織程度和談判能力,進一步說,農民之間的交易成本要降低,以便較容易地達成統一意見,形成能夠與地方政府制衡的有效壓力。這種情形意味著農村社會權威結構的變化。在我們預期的社會權威結構中,如果農民人數較少,并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就有可能在這個群體中產生社會活動家、民意代表者或者其他領袖人物。如果再有一個良好的社會運行機制,這些領袖人物就可以按照一定的規則有秩序地代表農民與政府對話,最好就農民的合理負擔與政府達成協議。不言而喻,目前這個條件在我國是不存在的。這些條件只能在長期發展中逐步形成。

  四 余 論

  世界近現代歷史的經驗證明,保持農村穩定是全社會穩定的關鍵。如何保持農村穩定,讀者應該從上述分析得出結論來,但筆者不妨作一扼要回答,作為本文總結。

  概括來講,一切有利于降低農民與社會其他階層之間的交易成本的經濟進步和制度創新,都有利于農村社會權威結構的良性變化,從而有利于農村社會穩定。最有意義的發展和創新是下述幾個方面:(1)加強農村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為降低農村社會交易成本創造物質條件。(2)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減少農村人口,提高農民素質,促進農民組織的發育,以增強農民對政府的談判能力。(3)去除對農民的制度性歧視,穩定農村土地關系,適當控制農村兩極分化,以降低農民進行非法抗爭的預期收益。(4)革新官方權威的職能,通過擴大安全與秩序的供應來強化官方的公共權威形象,以取得農民對官方的認同,提高官方在農民評價中的合法性程度,增大一部分農民進行非法抗爭的預期成本。這是一些艱難的長期的工作,但穩定農村社會沒有捷徑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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