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立農民的土地財產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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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0日 11:45 中評網 | |||||||||
土地問題是當前影響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極為重要的問題。中央政府早就出臺了一系列政策,強調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必須長期穩定,但這一政策具體落實不盡人意。中央要求第一輪土地承包15年不變,但據抽樣調查,農村土地承包平均調整了3.1次。近年農民信訪中,約半數涉及土地承包權被侵犯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中央政府從1993年開始推行土地承包30年不變的政策, 并多次發布重要文件予以強調,表明了堅決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的政治態度。
農民的土地承包權不能很好落實,重要原因是我們還沒有在法律理念上把土地承包權當作農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權利,沒有把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權視同侵犯一般財產權那樣在法律上予以懲處。目前如果發生土地承包權糾紛,一般通過政府行為來解決,法院通常不愿受理。浙江省龍泉市龍淵鎮9名婦女因婚姻狀況發生變化,土地承包權被村干部剝奪,9名婦女四次起訴至龍泉市法院,法院搬出法律條文“依法”不予受理。更令人驚異的是,有的地方竟然根據“村規民約”或“村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剝奪某些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對抗中央政府“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據《中國婦女報》今年2月的系列報道)。有些地方的鄉村干部有一種錯誤的看法,認為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而自己是集體的代表,只要是為集體辦好事,自己就可以調整承包地,使土地承包權無法穩定。 土地承包權問題已經受到政策研究部門的密切關注,有關方面正在起草涉及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專項法律。在這項法律中,能否把土地承包權視作一種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權,將是立法成敗與否的關鍵。早有學者指出,土地承包權應該被看作一種“物權”,即農民可以處置、支配的財產權,這種權利如同其他財產權一樣,應該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侵犯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應該像侵犯其他任何財產權一樣,受到國家法律的制裁。保護公民的財產權是一個國家的最基本的憲法秩序,任何鄉村干部不能借助任何形式的“村規民約”或村民代表大會“決議”侵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如果我們能夠確立這種法律理念,并輔以適當的政策調整,相信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權工作的難度就會大大減輕。 從經濟意義上說,把土地承包權視為農民的財產權,并予以嚴格的法律保護,將穩定農民對土地收益的預期,促使農民增加對土地的長期投入,有利于農村經濟的長期健康發展。將土地承包權通過法律硬化為一種財產權,還將有利于土地承包權的商品化,促進土地流轉市場的形成,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從社會意義上說,承認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將提高農民的社會歸屬感,并有利于鄉村社會的穩定。中國大部分農民很窮,如果連一小塊土地的財產權也得不到尊重,農民對這個社會還會有什么留戀?沒有了土地財產權,農民就不會再有什么不能失去,這個社會還能穩定么?有產階級的廣泛存在,是一個社會穩定的基礎,這已經是政治學的共識。農民的土地財產權越是得到尊重,就越有利于農村社會的穩定。 將土地承包權通過法律確立為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相關政策的含混不清必須糾正,該說清楚的要說清楚。土地所有權歸集體,那么,誰是集體的成員?集體是哪一層次的集體?由承包權確定的土地財產權與集體所有權是什么關系?中央政策講“大穩定、小調整”,在什么情況下調整?本著什么原則進行調整?中央政策允許村干部掌握不超過5%的機動地不搞長期承包,如何使用這部分機動地?當前農村土地事實上在發揮農村社會保障功能,如何以確保這一功能為目標,發展一種有限自由的土地流轉市場?所有這些問題的解決,是真正確立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前提。我們希望待出臺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解決這些問題有實質性的意義。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