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農村婦女的基本財產權——土地承包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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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0日 11:44 中評網 | |||||||||
農村土地在第一輪承包的基礎上再延長三十年,是當前黨中央在農村加緊落實的一項基本政策。總的來說,這項政策的落實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國大部分地區開展了延包工作,其中不少地方把承包期延長到了三十年。但是,這項政策的貫徹在許多方面不盡人意,離黨中央的部署還相差很遠。尤其值得重視的是,在延包工作中婦女的土地承包權較男子的土地承包權更不容易得到保障,有的地方嚴重踐踏了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利,公然漠視社會主義男女平等原則,給農村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帶來隱患。
在土地延包工作中歧視婦女,主要表現為強行剝奪處于某種婚姻狀況的婦女的土地承包權。有的婦女嫁出村外后,其在本村的土地承包權被收回,夫家村也不給劃撥土地;有的婦女招了上門女婿后,不僅上門男子得不到土地,婦女本人的土地承包權也被強行收回;有的婦女嫁給城鎮非農業居民后,戶籍并沒有改變,本人與子女并沒有離開鄉村社區,土地承包權卻被強行取消。凡此種種,都嚴重違反了中央“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給農村社會經濟的長遠健康發展投下了陰影。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是黨中央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所制定的重要政策,對于發展農村經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實行這項政策,意味著農民在土地承包期內不能因婚喪嫁娶而喪失土地,人口變動引起的土地占有量的差異應完全由農民通過土地使用權的自愿交易來調整。這項政策對于保障農村婦女的合法權益,在農村實現男女平等,尤其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土地資源緊張,人均占有耕地甚少,一兩畝土地是農民維系身家性命的根本所在。在我國農村經濟仍然十分落后的情況下,農民是社會中的弱勢集團,其中婦女又是各種權利更易遭受損害的一個方面。在這種背景下,保護農民的權利,特別是保護婦女的權利,就是尊重他們(她們)的財產權,而目前這個財產權主要就是土地承包權。如果土地承包權被剝奪,農村婦女的最基本的財產權就要喪失,其他社會權利就會相應削弱,農村婦女就會處于對男子的依附地位。出現這種狀況,不僅完全背離尊重婦女、提倡男女平等的社會主義原則,就連現代社會尊重起碼的公民權利也談不上。解放婦女、提倡男女平等是我們黨幾十年的奮斗目標,如果這一目標毀于農村土地關系的調整過程中,那將多么令人痛心! 在土地延包工作中踐踏婦女的權利,根本原因是鄉村干部的利益在作祟。我國農業用地實行集體所有制,但集體本身在土地分配中不可能有決定性的意義,土地分配常常要通過集體的代理人--鄉村干部來實現。土地事實上是鄉村干部掌握的一種非市場資源,市場規律不能制約鄉村干部的權力。在鄉村政治體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這種權力也很難得到人為的監督。不受制約的權力很容易滋生腐敗,而利用土地分配權力中飽私囊是某些鄉村干部的便當選擇。據調查,不少地方的干部熱衷調整土地,原因是每一次調整都意味著干部權力的擴大和利益在增加。而我國根深蒂固的重男輕女的傳統意識,為鄉村干部剝奪某些婦女的土地承包權提供了條件;但這僅僅是條件,而非根本原因。解決某些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被剝奪的問題,根本辦法是監督鄉村干部嚴格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對于那些恣意違反黨的政策的干部應該嚴肅處理。司法部門應該把剝奪婦女土地承包權的行為,當作侵害公民財產權來對待;對于當事人的投訴應該立案調查,秉公判決,而不能敷衍塞責。 有的鄉村干部把剝奪處于某種婚姻狀況的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當作“村規民約”加以固定化,并把責任推給村民集體或村民代表大會,這在政策上和法理上是完全站不住腳的。土地承包權是包括農村婦女在內的所有農民的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加以剝奪。在一個法制國家,不用說一個村民代表大會,就是各級政府組織,也不能任意剝奪公民的財產權;對于剝奪行為造成的后果,剝奪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一問題上,要通過深入宣傳黨的土地承包政策,徹底清理那些與黨的政策相違背的“村規民約”,真正確立男女之間的平等的土地財產權。 土地延包政策在一些農村婦女那里發生問題,也反映了我們在政策設計上的缺陷。一方面,因為土地延包具體工作中的復雜性,我們的政策包含了“大穩定,小調整”這樣的規定,但這個規定往往被一些鄉村干部用來鉆空子,把“小調整”變成“大調整”,進而在不該調整的時候也去調整。另一方面,在少數情況下,的確會發生因人口變化而導致土地太少以致不能養家糊口情形,使農民喪失了生存的基本手段,而我們的政策沒有充分考慮這種情形,沒有提供解決這一問題的規范性的辦法。正在制定過程中的“土地承包法”,應正視這兩方面的問題,提供解決問題的手段。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