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簡化政府對城市人口的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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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0日 11:19 中評網 | |||||||||
最近,北京市出臺了一項新的“工作居住證制度”,意在“優化首都人才發展環境,加快首都人才戰略的實施”。實施這個制度的目標是好的,但實現這個目標是否要靠這樣的政策,則是令人生疑的。 新制度的要點是劃分了“人才”標準,通過單位上報、部門審批的辦法,給這些人才陸續發放“北京市工作居住證”,使其享受北京市戶籍居民的某些待遇。在審批中實行總
第一,“總量控制”的目標難以實現。由于北京市特殊的人文政治環境,吸引了大量高學歷人員,基本創業環境是他們留居北京的主要因素。在北京市給出的幾項優惠“待遇”中,重要的是購買經濟適用房和子女上學兩項。但高素質人才的收入大多超過了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收入標準,所以這項待遇不會對他們有太多的吸引力。北京市的普通小學面臨生源不足的問題,而著名小學和重點中學的門檻不論對什么樣的居民都有很高的門檻(贊助費),僅僅是一般的“借讀費”不足以成為高學歷人員留京的難題。政府大概真正想控制的是低學歷的人員或者農民工,但他們該來的也都來了,是否享有這兩條優惠待遇不在他們考慮之列。 第二,審批制度通常滋生腐敗,且效率低下。真正對這個制度感興趣的是那些既非農民工,又非高學歷人才的一大批普通人員(如外地獲得學士學位的進京人員)。在總量控制原則下,這部分人員都希望早日獲得居住證,但審批制度無法保證其中最優秀的人員最先獲得居住證。單就管理上的指標分配就難以保證合理。從經濟學的一般邏輯講,居住證的壟斷所包含的“租金”將消散在申報單位和審批部門之間,而在市場原則行不通的情況下,為獲得“批件”發生的競爭不能導致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這個制度對人才的選擇不是很可靠的。一般來說,高學歷意味著高能力,但不總是這樣。在社會轉型時期,開拓市場的人才常常比技術性人才更加重要,而他們往往沒有高學歷。西方社會的一部技術進步史可證明這一點(蓋茨中途在哈佛退學應該沒有學士學位)。更重要的是,大量市場活動人才頻繁轉換職業或職位,常常沒有固定的單位,他們無法被單位“報送”到審批部門,這些人才對于活躍經濟至關重要。 單就制度評論來說,上面的批評可能有吹毛求疵之嫌,因為任何制度總是有缺陷的。但是,如果換一個思路,干脆放棄一種制度,求助于市場的作用,結果就可能大大改觀。我批評的本意就在這里。 為真正吸引人才,提高城市人口管理的效率,一個簡單有效的辦法是實行這樣的單一原則:一個人,只要他獲得(購買或租賃)北京市的標準住房,并在1年50%以上的時間里生活工作在北京,同時在北京市申報納稅(不論實際納稅與否),就認定他是北京市的居民。所有這樣的北京市居民享有平等權利。要實行這個制度,需要這樣幾項配套措施:一是確定“標準住房”。可以從低標準開始過渡。這在技術上不是什么難題。二是嚴格推行市政規劃建筑的法制化管理,對臨時建筑的用途要嚴格規定(例如不允許用于生活居住),對各類違章建筑要限期拆除。即使不考慮居民登記制度改革,北京市這方面的工作也本應加強。三是規范工作場所居住行為,對工作場所居住的適用行業、適用人員、居住條件做出規定。一些服務行業以及大部分建筑業可以允許雇工在工作場所的專門區域居住。這部分人口可以不被登記為北京市居民,同時也不承擔納稅、交費義務,除非他們擁有或使用北京市標準住房。絕大部分農民工屬于這個范圍。對這部分人口也不實行另外形式的登記制度,政府只是通過監督雇主來確保他們得到正常的工作場所居住條件,同時也掌握必要的就業信息。 采納這個建議的好處是: 第一,人才識別的變得簡單容易。能在北京市買房或租房的人通常需要一定量的收入,而收入的高低是能力強弱的最重要的指標。這個判定辦法能獲得一切經濟學家的支持,因為沒有比這個辦法再好的辦法,當然,前提是勞動力市場有比較充分的發育。我認為,目前北京市的市場發育情況足以用收入來證明能力,盡管不能排除某些少數情形。不論如何,這個鑒別辦法遠遠優于政府審批辦法。 第二,這個制度還有利于北京市住房市場的發展。這是不言而喻的。近幾年,許多城市實行了這里提出的制度,重要目的是擴大住房銷售,培育城市建筑產業的發展,效果很明顯。北京市人口流動制度的改革不去配合產業進步政策,就如同當年限制北京吉普車上路一樣,多少有點“大義滅親”的味道。 第三,這個制度也有利于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增加市政府的財政收入。北京市自己提出審批制度要真正落實好,必然要加強監督,否則這個制度會流產。如果取消這個審批制度,審批和監督的成本自然沒有了。新發生的成本是住戶登記的成本,但住戶登記的行政資源是現成的,而加強這方面的工作本來是必要的。高收入人士進京的“交易費用”降低了,等于增大了北京市與其他城市爭奪人才的資源;人才多了,稅源也就增加了。這種爭奪人才的道理,連古代國王和郡守都懂。 第四,這個制度更有利于張揚公平競爭的理念。從來沒有絕對的公平,但相對的公平還是有的。在人才選擇這一點上,市場的選擇無論如何比要比政府審批制度的選擇更來得公平。 第五,在有前述配套措施的情況下,這里提出的制度改革會大大限制外地無合法職業的人員在城市的居留。事實上,給北京市的社會秩序添麻煩的不是擁有合法職業的農民工。僅在北京海龍電子市場門外,就有百人以上的推銷非法軟件和光牒的人。可以通過提高居住成本的辦法,使這類人員逐步回家創業。 第六,這個制度如果在我國大部分城市推行開來,有助于調整城鄉經濟結構,提升全國的產業結構水平。大城市大量存在“貧民窟”的最大壞處,是造成大城市圈以外地區的產業空洞化,使勞動密集型產業在城市畸形發展。國際經驗證明,貧民窟的大量存在決不意味著人權的改善,只不過是把城鄉之間的對立轉變為城市內部居民之間的對立。 把居民資格與住房聯系起來的制度,實行起來也會有技術性的問題,但這方面的問題不難解決,也不難理解。 第一,人口總量會不會失控?其實,只要把住房建設規模控制好,這個制度之下的人口規模也就控制好了。住房建設好了,本來就是要住人,空著住房是浪費,而且是多方面的浪費。 第二,會不會有人在租房環節上舞弊,去“騙取”北京市居民的資格?在目前信息技術發達的情況下,這是很難的。這方面的監督遠比審批環節的監督容易。標準住房是容易搞清楚的,而每戶居民充其量是戶主夫妻和他們的父母、子女而已。一戶人家如果棄租住房,有關登記機構注銷他們的居民資格是了。可以通過租金支付方式的安排,來增大住戶隨意棄租住房的成本。房東出于利益的考慮,會成為登記部門的很好的協作者。我們很難相信會有相當數量的人口在棄租標準住房以后遷居違章建筑中繼續留居北京。對棄租住房后不主動注銷居民資格的人員,完全有辦法終止他們的居民資格待遇。總之,在技術上,一套標準住房落實一戶人家的市民資格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第三,采納這個制度改革建議會不會提高農民工進城的門檻?不會。大部分農民工季節性地在大城市務工,主要集中在服務業和建筑業,他們的收入不足以使他們購買或租賃大城市的標準住房,他們也本來很少拖兒帶女長期居住在大城市工作場所(對子女心理發育不利)。也許再過若干年,有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配合,他們可能在中小城市買房生活,但在目前還不行。事實上,這個制度若采納,只會提高一些個體營業者、小規模企業雇主和無業游民的生活成本。例如,一些小型食品加工戶可能會增加成本支出。對這些人員,提高城市門檻對城市發展有利。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