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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不能免責 媒體還有多大生存空間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9日 16:46 中國青年報

  讀了“青年話題”8月13日《國家機關的蓋章不能免除媒體責任》一文后,我想:如果國家機關蓋章的稿件都不能免除媒體的責任,那么媒體的生存空間還有多大?

  之所以想到這個問題,是因為近年來涉及媒體的名譽權訴訟逐漸增多。一方面,名譽權作為公民人格權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新聞事件應當具有知情權,媒體報道新聞事件的權利同樣需要法律保護。正是因為這兩種權利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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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法律予以保護,因此在理想狀態下,媒體的新聞報道應當做到客觀、真實。

  但在現實社會中,由于新聞工作自身的特點及媒體自身能力的限制,媒體能夠在多大程度上做到客觀、真實呢?我認為,在權利發生沖突的領域,民事主體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應當以民事主體能夠做到的一般的注意義務為限。一是,由于新聞自身的特點在于及時性,即能夠及時將發生的新聞事件予以報道,從時效上要求媒體對于稿件的真實性、客觀性進行核實后再予以刊登,與新聞報道應做到“新”的要求是相悖的;二是,媒體自身的能力限制,媒體不可能將反映新聞事件的每一個稿件予以核實。因此,如果因新聞報道失實而侵犯公民名譽權,不能以媒體承擔法律責任來維護公民的名譽權,因為這樣將導致媒體自身無法生存下去;媒體可通過在顯著版面上公開道歉、刊登受到侵害公民的聲明等方式對公民的名譽權進行恢復。只有這樣,才能夠將公民的名譽權與公眾的知情權予以均衡,為媒體留下足夠的生存空間。同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也有界定:報道失實后,媒體拒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繼續刊登的,才能夠認定侵權行為成立。

  正是由于涉及公民名譽權的糾紛日益增多,許多媒體把要求新聞稿件加蓋單位公章,作為免除自己責任、實現自我保護的一種重要方式。作為行使權力(利)重要憑證的公章,單位負有對它進行妥善保管的義務;否則,單位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應當看到的是,誠信原則不僅是道德范疇之內的行為規范,同樣也是我國民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即同時屬于法律范疇中的一種行為規范。因此,無論公章用于正式的公文,還是用于對某一事實的證明,單位都應當遵守誠信原則,對于加蓋公章所證明的事實承擔責任。因此,在新聞稿件中,單位只有對其中的事實進行核實之后,才應當以單位的名義做出真實性的證明;而一旦做出真實性證明,根據誠信原則的要求,它就應當對于事實的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媒體基于誠信原則,有理由相信單位加蓋公章的稿件的真實性,從而免除自身對于新聞稿件核實的義務。因此,媒體不應當對加蓋了公章的稿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

  綜上,筆者認為,在媒體自身的生存空間本已艱難的社會環境之中,對于加蓋公章的稿件應當免除媒體的責任,否則,媒體的生存空間將更加雪上加霜,并嚴重影響到社會公眾對于新聞事件知情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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