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改重在激發公司主體活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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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9日 05:45 中國青年報 | |||||||||
記者 王磊 本報北京8月18日電 賈先生3年前在北京郊區注冊了一家文化傳播公司。當時,為辦公司他借了兩個熟人的身份證。這兩個熟人成了名義上的股東。他說,事實上,這個公司就我一個人說了算。
賈先生說:“社會上,這樣的個人公司太多了。辦照時,隨便找個朋友,或者找個親戚,借別人的身份證一用。” 為什么自己辦公司要借別人的身份證?因為當前適用的《公司法》要求,必須有兩人以上股東出資方可注冊公司。 今天,在獲知即將修改的《公司法》允許以5萬元資金注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后,賈先生說,這種修改是個進步,也是“對現法滯后于現實情況的認可”。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李曙光也認為,形式上的多人公司,有很多在實踐中,是采取掛名股東的方式,實質上早已是“一人公司”。他認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法》修改草案中提出,最主要的動因是承認現實,是對已存在現象的規范。 《公司法》修改草案,將在本月23日至28日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審議。允許注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是其中一個修改點。 律師關安平說,這次《公司法》要“大改”,因為10年前制定的公司法目前已顯得非常“落后”。中國在加入WTO之后,要求《公司法》的主導理念國際化。 《公司法》與市場實踐發生嚴重“沖撞”,在一些經濟案中,法官都找不到判案的依據 今年7月1日,是《公司法》實施10周年紀念日。這部被稱為“市場經濟利劍”的法律,在許多法學專家眼里,已經有些“生銹”了。 關安平認為,制定1994年版《公司法》時,我國市場中行政主導的因素大約占70%,那是一種“行政主導產業和市場”的格局。現在完全發生了改變,10年來中國經濟飛速發展,市場的力量開始占有主導位置。由此,市場運行的實踐與《公司法》發生了嚴重“沖撞”,甚至在很多經濟案件中,法官都找不到判案的依據。 中國人民大學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郭鋒,總結了帶有“計劃經濟色彩”的《公司法》的4類問題:一,過分保護國企特權;二,最低資本額的門檻太高,不利于中小投資者入市參與競爭;三,在公司設立時,必須一次性認繳資本到位,而國際上允許發起人在公司設立一定時間后分次募集(分次發行),不會導致資金積壓和低效率使用;四,授予監事會職權較小,不能給董事會以有效制約。 關安平也認為,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其可期待之處在于能否在具體條文中落實“淡化行政色彩”的原則,讓公司主體自由地發揮自己的活力和創造性。 他認為,在公司內部,要嚴格規范股東之間的平等權益。目前在實際操作中,不論是上市公司還是有限責任公司,都存在大股東濫用權力的問題,因為《公司法》對小股東權益的保護沒有明確規定,對大股東濫用權力沒有明確的賠償和懲戒制度。 在公司外部,也必須完善公司對債權人的責任和義務,對那些從銀行貸款不還的公司和個人必須嚴加懲處,讓那些沒有信用的人“一次失信終身受損”。 國企改革中的一些腐敗也與當前《公司法》有關 公司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史際春教授說,修改《公司法》的關鍵是,要搞清公司的精髓就是“以股東為本”。“如果連公司的核心理念都沒弄清,單單修改法條作用不大”。 他反對把公司看做“一個自立自主自為的獨立市場主體”。他認為,正是這個誤區,導致國有企業改革中產生了大量腐敗現象,經理人員職權過大,不顧廣大股東利益,這種“自主性”其實違背了公司的本質:公司應該是所有者投資經營的工具,而不是所謂的自立自主自為的市場主體。 史際春堅持說:“公司不應該有自己的意志。它的意志應該是也只能是全體股東的共同意志。如果不是,這個公司就異化了,異化成股東和社會的異己物。” 史際春說:“《公司法》的制定體現的是社會各個利益方博弈的過程。”關律師認為,目前的實際經濟活動的變化和復雜性,遠遠超越了《公司法》的規定。他每次出具“法律意見書”時,都要強調“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這種字眼。 關律師認為即便這次《公司法》“大改”完成,在三五年后《公司法》也還會再次修改。 他認為,當務之急是要發展全社會的“公司文化”。“這就像一場足球比賽中,球員對規則都不熟悉,或者說,他們都沒有守規則的習慣和意識,比賽就很難進行”。《公司法》的修改,是要健全游戲規則。 史際春教授對“一人公司”的看法也不樂觀。他認為,一方面我國社會對自然人的控制還沒達到相當水平,并且個人的誠信水平也比較低,“一人公司”就算是合法的,監管起來也很難。 一些專家也認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可能主要起一個“信用警示”的作用,因為實踐中出現了大量這樣的公司,而它們的債權債務關系比較混亂,再加上整個社會的信用不太高,在這種情況下,明確說明這是一個“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提醒與其進行生意往來的人注意風險。 “在人們普遍認識不到過路口不看紅燈的危害之前,‘紅燈不得前行’的法條就是空文。”史際春說。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