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偷電線受傷者獲賠71491元應不應該?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9日 05:11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本報記者 賴寄丹 實習生 羅曉汀 是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還是盜竊電力設施受傷?透過事件的層層迷霧,凸現出盜竊電力設施法規有待健全和電力部門面對電力設施管理主體缺位下的治理困局——— 這里是廣州從化神崗鎮銀林村(土名木棉花腳),在荔枝樹掩映下,一根電線桿高聳
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2002年11月8日,從化神崗供電所工作人員在神崗鎮銀林村進行農網改造,將舊變壓器和殘舊電線更換,中午供電所人員將舊變壓器卸下放在旁邊的荔枝樹下后離開,下午沒有繼續施工。 后來的情況,根據案件幾位目擊者劉建平、劉銳新、劉巨濤、劉沛棋2002年11月12日在神崗鎮派出所做的詢問筆錄,大致是這樣:當天劉建平、劉銳新、劉海東放學后,撬門進入銀林村舊圍電房“拿”電線,在3人用小刀撬開鐵線抽出電線的過程中,劉國彬和劉巨濤也來到電房,并要求分一點電線,遭到拒絕后劉國彬自己爬上平臺用手觸摸桿上電線。 事件發生到這里悲劇本不會發生,“這時劉巨濤伯父看到劉國彬想偷線,就喝止他,劉國彬就躲開。”可是在大人走后,“劉國彬又脫了運動鞋赤腳上去剪,當他剪靠內的一條電線時,可能頭部觸摸上面‘吉勾’(跌落式保險開關)帶電,有火花閃,當時已接近晚上5時多,天已黑,映照在地上,我看見劉國彬跌在地上,不省人事。”報警后,劉國彬被送往從化醫院治療。 2003年3月28日經從化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法醫鑒定書鑒定劉國彬被電弧燒傷致五級傷殘。同年6月,劉國彬父母訴訟廣東省從化人民法院要求廣電集團廣州從化供電分公司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260137.25元。 2003年12月4日,一審判決宣判,從化供電分公司需向劉國彬賠償71491元。根據法院判決,從化供電分公司施工中存在安全隱患。 “我們的施工嚴格依據電力部相關規定,不存在安全隱患。”從化供電分公司表示不服。 未成年人可以免責? 案件的爭議集中在兩點:一是是否存在安全隱患,二是未成年人盜竊電力設施可否免責。 據了解,從化供電分公司對高壓配電裝置的安裝完全符合國家有關3-10KV電壓的設施安裝時所要求的標準,這一點得到了法院承認,可法院認為這并不能證明其無責任,因為從化供電分公司在施工現場“對未成年人構成了誘惑”。 從化供電分公司從2001年到2002年開始的農網改造工程投入近兩個億,通過改造實現了兩改一同價這一民心工程,受到了社會各界廣泛好評。可在本案中正是其改造工程受到了劉國彬父母的指責:“被告施工現場遺留很多殘舊電線,舊變壓器在現場未能清理,更嚴重的是他們沒有將在高壓電網上垂落的輸電線剪平。” 對此從化供電分公司認為:殘舊電線及舊變壓器并不帶電,如果孩子不爬到電線桿4米的高處,就決不可能觸電受傷。 “這就好比你的錢包露了出來,對小偷造成了誘惑,那是不是小偷偷你的錢就無罪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電網工作人員這樣對記者說。 但是法院認為未成年人缺乏自制力,因此不接受從化供電分公司的說法。 記者從神崗派出所提供的現場照片圖中看到,照片清楚顯示電桿上有危險標志,且第二橫擔處有電弧燒傷痕跡。按國家安全標準,2.07米是高壓線距離地面的安全標準。一級橫擔建在離地面3.07米處,而劉國彬則在距地面4米,即電桿第2橫擔處受傷,可以想象他是爬上承托臺再爬上電桿第二橫擔并站在該鐵架上時頭部被電擊傷的。然而法院最終判定劉國彬并非犯罪行為,理由仍是劉國彬是未成年人,屬限制民事行為人。 法制缺失和管理困局 然而,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盜竊電力設施方面的法律卻存在明顯缺失。 “如果是成年人的話,本案并無太多可爭論之處。”從化供電分公司代理律師江勇告訴記者,“劉國彬年僅12歲,無法構成盜竊罪。相關法律的不完善造成了本案的爭議。” 有關專家指出,由于現行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可操作性差,各地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方面缺乏可供遵循的依據和標準。拿以盜竊方式破壞電力設施來說,電力部門主張以破壞電力設備罪重處,而有的地方司法部門卻當作盜竊罪處理,因此,如果被盜設施的價值較小,達不到司法機關立案金額標準,就可能不被受理立案。 相對法律缺失,更令人擔憂的是電力設施管理困局。在電力體制改革之前,電力部門有自己的保衛部,專門保護電力設施安全。但是電力企業政企分開后,其原有的行政管理職能劃歸經貿部門代管。地方經貿部門主管電力的部門往往人手不足,專業不熟悉,行使行政執法權難以勝任。而公安機關雖然一直在履行職責,但是電力設施保護畢竟范圍太寬,公安機關難以面面俱到;由于地方警力配置比較低,辦案經費有的還得不到保證。 到記者截稿時止,廣州從化供電分公司已經上訴廣州中院。“我們尊重法院判決,也愿意給那孩子一些經濟上的幫助,可我們不放棄申訴的權利,因為對盜竊電力設施行為的妥協意味著對這一行為的縱容。”從化供電分公司一位負責人表示。 《華南新聞》 (2004年08月19日 第三版)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