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難題擋路 小股東權益保護咋邁門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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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8日 06:04 中國青年報 | ||||||||||
記者 崔麗 本報北京8月17日電 紅石公司小股東訴公司董事長潘石屹侵害公司合法財產的案件,已引起有關法學界人士的關注。小股東權益遭受公司經營者不法侵害,如何維護小股東權益,近來成為一個熱
據代理此案的原告律師王曉濱介紹,目前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的股東代表訴訟的法律概念,很多類似訴訟法院不受理。今年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其中明確了公司糾紛訴訟受理規則,本案也經過一番波折,才得以立案。 所謂股東代表訴訟是在美國、日本等法治較健全國家一種很普遍的訴訟。由于大股東控制著公司的決策行為,其指使、默許或要求公司總經理、要員所實施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一般難以被追究責任。為預防這種情況發生,美國股東代表訴訟的法律制度規定,只要是公司股東,就可以代表公司起訴公司的管理人員,告其侵犯公司財產的行為,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界人士說,在國外很多公司,經營者、董事長、經理要給自己上保險,因為如果侵害了公司的財產,他要拿自己的財產來承擔責任。有的是故意的,有的因過失也會造成公司損失,也要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在我國目前股東代表訴訟沒有明確規定,小股東不掌握公司交易情況,上市公司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財產的事時有發生。 法律界人士分析指出,此案聚焦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諸多難點問題。 一、賠償應該給誰? 此案3名原告是替公司打官司,并不是替自己打。如果法院判決賠償,但賠償的也是應該給公司,并不是直接給原告個人。而董事長對公司有決策處分權,賠的錢又追加到投資中,或用于他處,那么小股東個人利益如何得到實質性保護? 二、訴訟費與賠償額的悖論。 本案在訴狀中提出公司損失至少在15億元以上,但原告提出的索賠數額是1億余元。王曉濱律師說,“如果按15億元的標的,要交非常高的訴訟費,小股東本來利益受損,根本交不起這么高的訴訟費”。 這正是股東訴訟的難題所在。一個上市公司給股東造成的損失動輒上億元,小股東如果索賠金額也這么高,根本交不起如此高的訴訟費。這等于法律程序是虛設的,小股東得不到救濟。法律有必要制定公平合理的解決機制。 三、小股東究竟有何權益? 按現行法律規定,小股東、董事只有查閱報表和審計報告的權力。但是否有查賬或查原始發票、單據的權力,沒有明確規定。小股東能否看公司原始賬冊,能否向公司管理人員質問錢如何花的,這些權力需要通過訴訟來解決。 有關人士指出,目前,國家對公司的經營運轉情況,主要靠證監會、工商局、稅務等職能部門來監督,而依靠全體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監督還很難。但為避免濫訴,必須明確一個訴訟資格,如股份占2%左右方可以提起股東訴訟。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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