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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罷刷銀行卡:商家“棄卡用現”是用腳投票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2日 16:32 中國企業家

  “銀聯”最大的競爭者其實是人民幣現金,在無法影響決策的前提下,商家只好用腳投票,即“棄卡用現”

  文/蘇 晉

  7月2日“新浪網”發表了一篇就“罷刷卡”風波的大塊文章,文章提出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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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商榷。

  不同質的兩種銀行卡怎么可比?

  刷卡的收費是否合理?這是商家與銀行和銀聯爭執的焦點,浪文(由于文章沒有署名,暫稱浪文)引經據典,參考了世界上大多數的信用卡組織的收費標準后,得出結論,中國銀聯的收費標準是低于國際幾大信用卡公司的。這個結論一出,有引導輿論的影響,旁觀的消費者大眾自然覺得,在這場“商銀”之爭中,商家的要求太過分了。是不是過分,我不敢講。但是僅從中國銀聯收費低于國際信用卡組織而斷定銀聯的收費是合理的,則是沒有依據的,是簡單而非專業的。這是因為,銀行卡有三種之分,即借記卡、準貸記卡和貸記卡。一個重要區別是,中國銀行卡的絕大多數是借記卡,據說有6億張左右,而貸記卡僅有700萬張左右。在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主要是貸記卡。借記卡是消費者先在銀行存入一筆錢,然后在存入金額的限度內進行非現金消費(支付)。而貸記卡是消費者提前進行的消費。由于這兩種卡有著重大的區別,因此,它們的價格形成機制是不一樣的。我們先看一下貸記卡,由于貸記卡是消費者的提前消費,對銀行來講,這是一筆既無擔保也無抵押的“透支性個人貸款”,風險之高是可以想象的。而借記卡就不同了,由于它是消費者支付自己在銀行的存款,不存在任何風險,銀行所做的僅是轉賬結算。因此,就理論講,貸記卡應以金額的百分比計費回傭,而借記卡則應以單筆交易計費。這也是許多國家對待兩種卡的不同計費準則。據筆者的經驗,在加拿大及香港地區,借記卡是不用交年費,不用付利息,僅交納單筆交易的結算費用,而銀行往往又根據客戶的情況還有所優惠或豁免。有人可能會提出反問,貸記卡透支性利息已經是風險的價格,不應該再在交易中反映。實際上,在銀行的經營中,許多產品和服務的價格是通過一個交叉銷售(cross selling)來考慮的。這就是說,貸記卡的計費是與透支性貸款的利率一起考慮,而借記卡的計費則是與銀行以活期存款利率而獲得一筆相對穩定的長期資金來一起考慮。當然,在擴大客戶的基礎上盡可能地交叉銷售是銀行的經營之道。所以,以兩種不同質的銀行卡的不同收費,得出哪個合理是不可靠的。什么是可靠的?是市場,是通過市場形成的價格。

  銀聯難道還不算“行業壟斷者”嗎?

  銀聯這個中國惟一的交易轉接、收單的銀行卡公司是不是壟斷呢?這本來是一個不用討論的問題,但浪文以一種非常模糊的論證,否認了商家對銀聯關于壟斷的指控。還是回到經濟學的基礎吧。依市場不完全競爭的程度,經濟學將之分為壟斷競爭、寡頭和壟斷。壟斷是不完全競爭的極端形式,單一的出售者完全控制著某一產業,它依賴政府或其他非經濟力量筑起高高的進入壁壘,不允許第二個出售者進入,這不就是銀聯嗎?集中定價并不一定產生壟斷,但是壟斷必然產生不合理的壟斷價格。我們沒有指望銀行卡市場(實際上也不可能)能成為充分競爭的市場,但是應可以成為一個“寡頭競爭”的市場,即幾個市場參加者競爭的市場,這也是國際上通行的路子。“壟斷者……以遠遠高于正常的價格出售他們的產品,從而無論在工資還是在利潤方面都提高他們的報酬。”這就是200多年前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對壟斷者做出的評價。

  誰是“霸王”?

  浪文對商家們指控的“霸王條款”進行了反責,認為如果商家們要怎樣降價就怎樣降價,不也是“霸王條款”嗎?商家是霸王,還是銀聯是霸王,這要從它們在市場中的地位和“出身”來看,而不能從它們的訴求來看。中國的商家們是一群遠離政府,特別是遠離中央決策部門的真正的“經濟人”,他們在一個幾乎沒有進入門檻的行業中相互激烈地廝殺,他們中的每一個都沒有影響市場價格的能力,他們若不結合起來,訴求的聲音幾乎微乎其微,這就是中國的商家,在市場中“可憐”的商家。而他們與之爭執的銀聯則大不相同,我們不要看銀聯的公司章程是如何界定它的性質,就實質看,銀聯更像是央行的一個“派出機構”,它有著強烈的行政色彩,它的董事長是央行的領導,它的主要干部來自央行,它在中國銀行卡市場上沒有競爭對手,它提出的銀行卡收費標準與回傭分配方案經央行批準后,以政府文件下發,全國執行。與其說銀聯是一個100多家銀行投資的企業,不如說銀聯更像是一席“央行做東請客,各家銀行埋單的大宴”。不要說商家,就是出錢的銀聯股東們都做不了銀聯的主,不僅從不分紅,銀聯還與股東們爭生意,搶收單。銀聯一方面有著行政上的“威權”,一方面在努力地“創收”,它“創收”的沖動甚至到了與股東爭利的程度。這種怪現象也只有在中國的金融界發生。話說到這個“份兒上”,誰有資格當霸王應該清楚了吧。

  簽訂合同的前提是平等和公正的嗎?

  浪文指出,商家們的“罷刷”行為是不執行合同。潛意是,商家要準備承擔法律上的風險。如果我們看看近300年的歷史,人類的一個重大進步就是,當人們感受到壓迫、感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時,有反抗的權力。任何合同合法成立的前提是,簽約雙方是一個平等的關系,如果這個前提不成立,或部分的不成立,那么它的公正性就受到質疑,就有重新商討和談判的必要。當重新商談和談判的渠道不暢通,或談判的一方過于弱小,或雙方根本不可能平等地坐在一起時,反抗就會發生。這里我們要糾正一下前面提到的壟斷性的看法。其實,在經濟學家的眼中,市場上沒有真正的或純粹的壟斷者,只有相對的。你看,通過行政力量,銀聯可以砌起高高的進入門檻,本行業只此一家,別無分店,其實,銀聯最大的競爭者是人民幣現金這個銀行卡的替代產品,商家可以用腳來投票,即“棄卡用現”,這就是競爭的結果。

  商銀之爭的幾點思考

  現在,商家與銀聯和銀行的銀行卡之爭不僅沒有結果,而且有蔓延之勢,結果如何不得而知。但是它應該引起我們的一些思考。

  這是一場“民商”與“官商”之爭。一大群平日在行業里相互競爭的、單個不對市場有任何影響的小商家們團結起來,與在銀行卡行業中具有強烈行政色彩的“獨家”(銀聯)進行的集體性抗爭是不多見的。這是社會的一種進步,還是社會的混亂?商家們是一種維權行動,還是有“暴民”色彩的亂來?

  為什么有些行業,如銀行業,對市場上產生的需求,對市場上產生的機構創建,沒有政府干預和親自上手就創建不出來?像銀聯這樣的機構本應在十幾年前就有市場的需要,為什么銀行、或是其他社會成員就不能創建?非要等到各家銀行在投資了上百億后,才姍姍來遲?為什么像“征信”這樣的簡單機構也創建不出來?難道只有等政府來做才行嗎?

  為什么在中國進行了20多年的經濟改革后,在國際銀行卡市場已經有了相當成熟的經驗后,還要創建獨家壟斷的、行政性極強的銀聯來從事壟斷性經營?

  由于央行已經不是純粹意義上的“裁判”,在這場商家與銀聯和銀行之爭中,特別是商家與銀聯之爭中,還能有仲裁的公正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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