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違規收入理應退還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12日 07:58 新京報 | |||||||||
昨日《中國青年報》披露了發生在天津的一件怪事:1995年國家有關部門出臺了“制止和糾正各種基金及附加收費”規定,1997年以來,天津市對該市所有的餐飲、娛樂企業征收了一項名為“教育事業發展費”的行政收費。2000年12月20日該市財政局通知取消了這一收費。奇怪的是,此后到今年6月,這個費實際卻一直在收,在收費取消后三年半時間內,天津市財政僅從餐飲業就收了數億元的“教育事業發展費”。
更奇怪的是,當地官員把這樣的疏漏歸咎于基層單位和企業對市里的政策不了解,由此,有關方面又發通知,要求從今年7月起停收“教育事業發展費”。當有關負責人被問及,這三年半多收企業的錢是否該退回時,這位負責人回答,因為所收費用已經隨財政收入入庫,也已經用于或計劃用于教育事業,所以退回可能性不大。 我們都知道,日常生活中,在商場、飯店消費,繳電費、水費,我們要買多少產品或服務,就要交相應的錢,如果這時,企業由于各種原因多收了我們的錢,那它不但必須把我們多交的錢退給我們,甚至還有可能因此承擔賠償責任。公民和企業的關系如此,和國家的關系其實也應如此。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民和國家之間也存在一種契約關系,為了“購買”相關的公共產品或服務,企業或個人需要向政府納稅,納多少稅,法律會有相關的規定。政府如果違反了法律,由于種種原因多收了公民的稅,也應退給受損失的公民。 財產權是一項基本的公民權利,建設法治社會,就需要政府不管以何種名義征收公民的財產,都要經過法律的授權,都要經過正當的程序。 如果政府不按法定程序征收公民的財產,政府就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恢復原狀并消除影響。正所謂“有權利必然有救濟”、“有權必有責”,任何一個政府部門必須應該遵守這些基本的法治原則。 當前,行政收費中的混亂和違法現象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那么,為什么會出現這樣的亂象呢? 一方面是因為制度的不健全———除了剛剛實施的《行政許可法》之外,我們缺乏一整套從根本上對亂收費進行制約的法律體系。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們在查處這些亂收費的力度還不夠重,措施還不夠嚴厲。往往是,一些亂收費被查出后,一般都只是糾正一下了事,這就和天津此次的事件一樣,相關部門無須為此負責,無須向公眾道歉,更不需要為此丟“烏紗帽”。這樣的查處不力,就導致許多地方查處亂收費就像割韭菜一樣,割了一茬又長出一茬,難以根治。 以上現象的長期繼續下去,其惡果是明顯的。拿天津這次事件來說,輕描淡寫的處理結果一方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傷害了公民的感情,降低了政府在公民心目中的形象,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另一方面,它還在當地樹立了惡劣的示范,給其他部門及其官員傳遞了這樣的信息———亂收費的違法成本是如此之低:侵犯了公民的財產不需要道歉,不會受到查處,錢多收就多收了,既成事實就不了了之。如此承認違法行為的正當性,承認政府部門違規取得收入的合法性,顯然對官員的行為有一種誤導,這樣的誤導如不糾正,對建設責任政府、信用政府將害莫大焉。 □本報評論員 于平 更多精彩評論,更多傳媒視點,更多傳媒人風采,盡在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歡迎訪問新浪財經新評談頻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