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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范圍將明確擴大到私營企業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5日 04:56 中華工商時報

  摘要: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法室主任朱少平就《破產法》一審審議答記者問

   本報記者 劉黃

  最近,全國人大財經委擬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早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制定了《企業破產法(試行)》。本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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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之相比,有哪些發展?其意義何在?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全國人大財經委經濟法室主任朱少平。

  記者:請問這部審議過程中的新破產法,與1986年的《企業破產法(試行)》比較,適用范圍有哪些變化?

  朱少平:1986年的破產法是國企改革開始時期出臺的,它倡導了一種觀念:企業也可以破產,由此確立了一種我國前所未有的企業破產制度。但鑒于當時的歷史條件,原法律只規定了國企的破產。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企業組織已經發生變化,誕生了大量新的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形式。為規范這些企業的破產,本部正在審議中的破產法將適用范圍擴大為:適用于所有企業,既包括國企、三資企業,也將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個人投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納入本法。本法適用范圍調整后,民營企業、外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到問題,都可以和國企一樣依法申請破產,使當事各方利益被法律公平保護。

  記者:請問破產法對于企業破產有哪些新的界定?

  朱少平:新的破產法在很多方面更加成熟、準確、嚴謹。首先,在對企業

  破產的定義上,比原來更加準確、嚴謹,便于操作。對企業破產定義,原法的提法是: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的企業,何為經營管理不善?何為嚴重虧損?這在實際情況中很難把握。新法則有了明確的界定: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債務。這兩條規定無論對于債權人的判斷來說,還是對于法律裁定來說,都更明確,更便于操作。另外,新法在程序上與過去的破產法有較大不同。1986年初期制定時,倡導國企破產,但在具體程序上設計簡單,現在具體操作上也有一些具體規定。

  記者:請問破產法在針對破產的法律程序上有些什么新的規定?

  朱少平:本法在程序上的最重要變化,我認為是確定了重整制度。重整和整頓不同,原來沒有這種制度,過去法律只規定了破產清算。但現在新的破產法規定有三個程序適用于企業法人:重整、和解、破產清算,三個程序制定的目的在于,便于各方根據債權債務情況做出更合理的選擇。企業經營面臨市場,會發生各種情況,企業資不抵債,通過申請破產清理消除債務,企業滅亡,這只是其中一種。也有不少企業經營上一時有困難,但債權人要催賬,像當年百富勤破產案,其實百富勤是買了很好的各國債券的。如果說,有一種制度能夠通過債權債務人協商,把債權期適當延長,把債務延遲,從各方面來說,都是更好的方式。新的破產法規定程序中提出的重整制度,就是促使

  債權、債務人達成協議,并允許債務人提出重整計劃。重整計劃的主要目的,是使一些處于破產邊緣但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通過重整起死回生。這樣的三個程序,既保護了債權債務人的合法利益,也保護了能夠通過努力重振旗鼓的企業,保護了社會資源,使其盡量得到充分利用;另外,對于企業職工也同時是一種保護,能夠減少職工因破產造成的利益損害。

  此外,在新的破產法中正式引入了管理人制度,明確了管理人的任用資格、職責。企業申請破產程序一旦啟動,資產如無人監督,財產將處于不穩定狀態。管理人制度對于債務人財產管理做了充分有效的規定,以防止財產轉移。管理人在企業破產過程中負責管理債務人財產,破產法規定管理人自法律受理企業破產起,負責管理、組織企業破產的事務程序。擔任管理人的可以是負責管理破產事務的中介業務組織,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也可以是社會清算組等。

  記者:新的破產法適用范圍擴大到私營企業的意義何在?

  朱少平:1988年以來,數十萬私營企業涌現出來,企業的破產問題必然被提出,企業的破產行為必然要加以規范。舊有的破產法針對的是國企,而私營企業它的破產如果是法人的,只能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章節處理,適用規定比較簡單。這次的破產法明確確立:1、私營企業如果過去設立的是法人,納入本法;2、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納入本法;3、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納入本法。這幾類企業主要是1997年以后出現的私營企業。私營企業被明確納入后,在企業遇到經營問題時,他們完全可以以破產法為依據,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重整、和解、破產。

  記者:對于破產企業職工利益的保護是受到廣泛關注的問題,破產法對此有何規定?

  朱少平:本部法律強調了職工的利益保護。在第一百三十七條中特別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應第一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費用。在舊的破產法中的條例沒有這么具體。

  記者:破產法特別規定了免責條款,相對于國企來說,能否認為這一條對破產私營企業更有意義?

  朱少平:破產法對私企的核心意義在哪里?我看,破產法是一個規范企業債務的清理清算行為的法律。企業在各種原因下的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債務等,如果沒有破產法,企業的大量債務會一直存在下去,既不利于職工、債權人,也同樣不利于債務人,使債務人背著沉重的負擔不能脫身。過去民事訴訟法處理私企破產,僅只簡單地進行破產清算程序,大多數企業只有死路一條。而現在可以通過重整等制定,給企業起死回生的機會,即使無可救要的企業也可以通過破產程序早日解脫債務。好像絕癥病人的安樂死,使其從沉重的債務中解脫。破產法其中的免責條例,對于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都是非常好的條例,它能公平保護債權債務人。其中法人只承擔有限責任,合伙和獨資企業要追究其個人財產,但對個人生活費用要有保證,并規定在一定條件、一定期限后予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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