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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業門規森嚴 “霸王規定”何時能廢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4日 10:44 南方日報

  華克澗

  丟了機票,掛失一年后才能退款。這樣的事,聽來并不聳人聽聞,因為說不準你的機票弄沒有了,航空公司一樣會將航空公司內部的規則作為“擋箭牌”,一而再再而三地拖,拖得你心煩,煩得你一年后差不多忘記這事了,才答應賠。而事實上,這樣的事在全國幾乎每天都有發生,乘客在這個城市丟了機票,一年后再到那個城市去專門為一張機票要求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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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的事,卻是鮮有聽聞(相關報道詳見本報7月30日C03版)。

  一個行業的內部規則,為何有這么大的威力?它真的符合法律的要求嗎?筆者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但遺憾的是,該法雖幾經修改,但對于機票遺失等問題的相關規定只字未提。而在國外就不同,英國《航空法》就規定,顧客如發生機票遺失,航空部門應立即把原機票作廢,并在乘客出示相關證件后準其登機。為什么外國航空公司能在市場經濟下,將“顧客就是上帝”這句老話進行到底,而我們卻做不到呢?!

  航空公司能將國家民航總局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作為“王法”,將要求退款的人拒之門外,是因為該條例第八章明文規定,顧客只能先掛失,再重新購票,一年后,如掛失的機票沒被冒領冒退,則失主就可以拿到退款。翻開《合同法》,我們不難看了此條例與該法格格不入。旅客購買了機票,就意味著已與航空公司形成消費合同關系。如果航空公司接受了掛失申請,表明雙方之間的合同被解除,理應將票款及時退還消費者。因為本身各代售點在法律上就隸屬于航空公司,如果代售點出現把關不嚴,那本身就是航空公司的責任,不應該把這種責任轉嫁于乘客身上。

  長期以來,在航空服務領域,一些公平交易總是遲遲未現,而作為管理者,有關部門總是“合乎情理”地保護航空公司的利益。其實,在保護襁褓中的經濟主體的盈利能力是相當脆弱的,競爭才是航空公司發展的必由途徑。

  壟斷的利潤對壟斷者是美好的,但從社會整體效益來說是不公平的。我們還可以從道義上說,通過行政壟斷獲得的壟斷利益是不光彩的。

  “霸王規定”何時能廢?相信隨著航空服務領域的放開,航空市場的競爭機制的進一步完善,市場將會作出最好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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