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經濟時評 > 沈巋 > 正文
 
準政府組織:一個新的研究題域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3日 16:39 中評網

  目 錄

  一、社會組織問題的泛起

  二、為何提出“準政府組織”課題

周旋于幾個男人間的她 斗三國與眾將一拚高下
美女啦啦隊招募中 財富之旅誠邀商戶加盟

  三、一個初步的研究

  四、小結:方法論上的潛臺詞

  政府是一個傳統上行使強制權力的實體。然而,在經歷激烈變革的中國,我們似乎總是在這里或那里感受到來自于政府之外的組織實體的權力,甚至感受到政府在它們背后的“老板色彩”。官方與非官方性質糅合在一處的此類組織實體,在政府和私人(包括個人或企業)之間的廣闊社會空間,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它們讓我們感受到的那種權力,在法學上當如何定位,方能使其可以恰當地受到當前制度或者未來變革后制度的規制?它們與私人權益發生的沖突,如何得到合理解決?諸如此類問題,已引起民眾和學術界的關切。在股東和證券交易所、大學生和高校、村民和村民委員會、行業協會成員和協會之間的潛在的或者浮現的糾葛,就是明證。“除了政府以外,誰還在行使權力?”以此設問為基本的出發點,我們把目光投向了純粹行政機關(按官方的術語,即屬于行政編制的那些機關)以外的組織,希望深入考察它們的結構與運作,從而回應與之相關的一系列問題。只是,為達我們之目的,不得不首先從當今廣受注目的社會組織問題談起,以獲得一個更為寬闊的背景。

  一、社會組織問題的泛起

  在中國,改革開放政策以及由此引導的一系列制度變革,對社會結構的重塑效應是明顯的。國家或者政府的“大手”逐步從經濟運作之中撤出,商品交換和勞動關系從政府指令下解放了出來,經濟系統已經在相當程度上實現自由化,法律只是為廣闊空間內自主的交易行為提供規則。政府的功能性撤離不止限于經濟領域,在社會的其他領域,政府也已不復提供或者有能力提供統一而又直接的管理或服務。在此背景之下,許多既有的和新型的社會組織之作用日漸凸顯,個人或者企業不僅在其自己中間進行交互行為、不僅與政府繼續保持治理和被治理的關系(治理的結構、模式自然業已發生變化),而且還更趨頻繁地直接同社會組織形成互動。

  在政府同個人、家庭、企業之間寬闊地帶存在的這些社會組織,型態迥異、性質和功能復雜多樣,越來越明顯地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組成部分。于是,基于不同的研究旨趣、理論關懷,學界普遍開始注意從不同學科、不同視角對社會組織問題進行研究。

  有的學者以中國共產黨于1993年的政策性宣告中所提的“市場中介組織”[1]為研究對象,把期貨交易所、信托投資公司、證券交易所、投資資金公司、租賃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職業介紹機構、信息咨詢機構、資信和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仲裁委員會以及行會、商會等,都歸入“市場中介組織”這一范疇之下。[2]其實,這些組織或者是新型的營利性企業法人,或者是非營利性的承擔服務功能的事業單位,或者是為維護特定群體利益而成立的社團組織,或者是裁斷糾紛的民間組織。它們在性質、結構、功能、運作方式上存在極大差異,只是因為它們一方面不是政府部門、另一方面又非傳統意義上的商品生產者、經銷者與消費者,而是在市場中間從事服務、協調、評價等活動,故而將它們堆砌在一起。這種研究對于理解政府的導向性政策、洞察市場運作機制確有益處。

  有的學者則把目光投入到在政府與個人、家庭、企業之間大量的社團組織,出于對它們在轉型時期的社會組織結構上所發揮的變革作用之興趣,在實證調查的基礎上,以社會學理論描述、分析了社團的功能、組織模式以及與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組織之間的互動關系,認為它們構成了“上掛下聯”的社會中間層。當然,這些社團組織亦非鐵板一塊,研究者從功能、成員聯結紐帶、民間性程度三個不同標準對其進行了劃分。其中,依民間性程度,就存在官辦社團、半官辦社團和民辦社團,而相比之下,半官半民性質的社團組織占絕大多數,純粹民間社團一般限于文藝、體育、健康衛生、宗教和聯誼性的小型組織。[3]這是一種對社團組織內部結構、外部關系、在整個社會組織體系中作用進行的社會學意義上的揭示與分析。

  政府步步為營而又身不由己的退縮,[4]個人、家庭、企業自主性的相應增強,以及社團組織數量、種類、規模、實力和自治性的漸長,還使得學界以一種振奮、同時帶有謹慎的姿態,關注著正在發生變化的國家-社會關系,關注著西方語境下產生的“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是否可能在中國形成的問題。之所以振奮,也許是因為學者們有一種較為樂觀的預期,設想接近西方語義的公民社會、第三部門在本土的形成,有助于促進一個開放的、各領域既相對自治又良性互動的社會結構。在這個社會結構之中,強大的、活躍的、參與式的公民社會或者第三部門,既可以促進民主、責任政府,又可以彌補國家能力之不足而完成政府與社會組織合作的良性治理。[5]之所以謹慎,是因為迄今為止的國家-社會關系還處于一個邊界不明的狀態,“公民社會”、“第三部門”甚至“非政府組織”這些舶來的概念,都無法隨意地用于分析現實中各類社會組織。例如,在現實中,存在游離于政府控制之外的、未經登記的社會組織,它們多半是人們為了分享某種共同愛好、志趣而自發組成的,如養鳥、下棋、種花、集郵、健身,也逐漸形成了一些實際遵循的規則。[6]由于不涉及政治問題、且有益于社會穩定,政府對其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沒有強制登記。這些社會組織的獨立性較強,符合“公民社會”的某些結構性要素:私人領域;自愿結合;以及作為公眾聚合的場所。但是,它們并未在私人領域和公共權威之間形成哈貝馬斯所謂的公共領域,即并未形成公眾對公共權威及其政策進行自由、理性和批判性討論的領域,而這種公共領域一般被認為是公民社會的另一結構性要素。[7]由此,即便對于這些社會組織,也很難簡單地將其與“公民社會”、“第三部門”勾連起來。

  振奮也好謹慎也罷,中國迅速發生的制度變遷過程,已經使得社會組織問題成為理論界關注的焦點之一。只要對社會組織在中國的現實存在與未來命運、對社會組織在整個社會結構中的作用有著濃厚的興趣,無論是社會學還是政治學、法學、經濟學等等,都會借鑒西方理論分析工具、并作適當的創造性轉換,以研究現實、預測或者規范未來。

  二、為何提出“準政府組織”課題

  在羅豪才教授引導我們致力于其所倡導的“行政法平衡理論”之研究的時候,他就曾敏銳地觀察到社會組織在行政法基本關系——政府與公民權利義務關系——中的特殊作用,并提醒、鼓勵我們對此進行深入、細致的探討。這是一個憲法行政法學者從其專業視角、從其特定的理論關懷,對正在泛起的社會組織問題所給予的及時回應。

  由于研究旨趣所限,在筆者努力闡發平衡論的博士論文中,把社會組織的自治和企業的經營自主同時歸入“社會自治”范疇之下,旨在說明平衡論所主張的“行政主導、社會自治和民主參與相融合的平衡機制”。將社會組織自治和企業經營自主融為一體、使其處在政府行政之對面,隱含著國家-社會二元的分析模式。在此分析模式之下,文章的觀點是,從法律對社會自治實現的作用看,社會自治絕非一個部門法所能獨立推動,而行政法可在以下四個方面起到規范作用:(1)授予自治權利、厘定行政管理和自治的界線;(2)規定政府承擔為社會自治創造有利環境和條件的職責;(3)授權政府對社會自治進行監督和管理;(4)保證社會自治權利受到政府非法侵犯后的救濟。[8]然而,這樣的論述一方面僅僅定位于社會組織的自治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則更多地體現為邏輯思考的程式化結論,而疏于對生動、復雜的經驗事實的考察與研究。

  博士論文完成之后,筆者基于對社會組織問題進一步研究的興趣,接觸了許多社會學、政治學的相關文獻,觀察了某些行業協會和村民委員會的實際運作,也注意到正在出現的高等學校被推上行政訴訟被告席的案件。直接和間接的知識獲得,使筆者有了新的認識和問題意識。

  其一,社會組織的自治性存在兩個維度。一是相對于組織成員(如果有明確、固定之成員群體的話[9])而言的。這就意味著組織的自主管理權力。如果政府認為該管理權力乃社會組織自治所必需、且與政府利益[10]不存在較大沖突,政府一般會給予比較廣的活動空間。二是相對于政府而言的獨立性。盡管中國目前的社會組織有著各種各樣形態,可大部分都仰政府鼻息而生存,有相當一部分還被政府作為其治理社會之手的延伸。[11]無論法律是否明確其為自治性組織,其實際的相對于政府的自治程度較低。因此,簡單地、原則性地、以應然的口吻談論法律對社會自治的保障,對現實問題的解決幾乎無一絲裨益可言。

  其二,某些非政府系列的組織對其固定成員有一種常規性的管理權力,如協會對會員、公立學校對學生、村民委員會對村民。管理權力的行使,實際上在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形成了不對等的關系。而且,這種不對等關系又與企業同職工之間基于契約規則形成的管理關系有所不同。因為,某些協會的會員是被法律要求(即強制)加入協會的,村民更是毫無選擇地受當地村民委員會的管理,而大部分高校學生都是經過政府統一組織的考試進入公立學校的,契約理論上的自愿性可謂大打折扣。更何況,這些非政府系列的組織,當前在較大程度上還傳達著政府管理的意向,比起企業對職工的管理,更有為“公共利益”而管理的品性。僅僅強調這些組織相對于政府的自治性,受管理對象本身就會成為被遺忘的群體。

  其三,在國家或政府逐步撤出的過程之中,這些組織相對于政府的自治性還是比較弱,政府也在許多時候把自己的管理意向輸入這些組織、希望借助它們來實現公共管理或者服務之職能,而在它們自主領域的管理權力也頗有公共性質。因此,用“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等術語,來描述、分析它們與政府、與個人或者企業之間的關系,似乎都很難達致切實的準確性。基于此種考慮,“準政府組織”概念得以產生,試圖以此來指稱中國現時情境中的這些組織。[12]當然,“準政府組織”并不欲排斥其他術語而樹立其壟斷地位,這還是要視具體語境而定。比如,在討論這些組織處于政府系列之外時,完全可以運用“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等詞;在論及某些集郵、健身等成員可自由進出、很少正式管理制度的社會團體時,顯然不適宜用“準政府組織”一詞。由此,準政府組織范疇并未囊括所有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而是把其中某些在性質、功能、與政府的關系等方面更靠近于政府的組織,從組織網絡中剝離出來,予以特別觀察。

  最后,“準政府組織”作為一個新的法學研究題域,在保持法學專業自身特性的同時,又與社會學、政治學等學科形成開放的互動與交流。一方面,準政府組織這一術語的產生,就是立足于實證考察之關懷而非局限于既往純粹應然性、規范性論述的窠臼,因而,法律學者在該題域中必然要從社會學者以及其他實證研究者那里汲取研究方法和成果。另一方面,從事準政府組織題域研究的法律學者具有同政治學者類似的關懷。政治學者在生動、活潑的社會組織身上投擲熱切目光,往往以“國家-社會關系”作為分析工具,意欲從中挖掘出對于未來政治變革具有決定性影響的社會運動。而在國家-社會關系維度上發生的一切制度變遷,都必然成為法律學者——尤其是矚目中國公法建構的學者——的興趣所指。準政府組織的現狀怎樣、正在發生什么變化、未來走向如何,這些問題的提出實是對國家-社會關系變遷過程中的一部分所給予的關注。

  然而,法律學者與社會學者、政治學者不同之處在于,他們更多關注通過規則來界定各方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而法學乃正義之學的理念,促使他們把精力更多投入于如何以具體的規則保障作為個體存在的個人或者組織之正當權益。因此,盡管準政府組織這一概念隱含有“國家-社會關系正在變動之中”的前提,可法律學者不愿也不能只是描述現狀、預測未來,他們必須要為處于社會運動中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法律規則,而這一提供必然有超越現實的、規范意義上的設計。更何況,國家-社會的區分實際上是“作為權利分化-平衡關系的表達。這種表達需要假定雙方具有各自自主的正當性權利,從而建立起一種相互對應的關系結構,它們的分立、互動、談判或沖突,意味著權利的界定、變化或交換;更深層的,意味著規范秩序的社會法則的變化。”[13]就此而言,法律學者在專業視野內對個人或者組織正當權益保護的關懷,對具體規則與個案的討論,對準政府組織與政府、個人之間規則的設計,實是為國家-社會關系的建構作出法學的貢獻。

  以上就是“準政府組織”課題提出的基本出發點。

  三、一個初步的研究

  在政府與個人、家庭、企業之間,大量的社會組織型態各異,準政府組織只是其中接近于政府的一類。然而,即便是這一類組織,也是一個由各自具備特性的組織所構成的“家族”。要通過把個案實證的考察和宏大的理論架構有機地結合起來,對這一家族予以全面、細致的研究,絕非本課題組所能獨立完成。所以,本課題組將自己定位于向學術界、實務界提供一份初步的研究成果,以期拋出引玉之磚,為日后的進一步探索奠下基本。由此定位出發,我們決定:第一,選擇幾種有一定代表性的組織作為研究對象;第二,盡管行政法平衡理論、國家-社會關系理論促發我們探討準政府組織同政府、公民之間的關系,但我們的任務是以它們為理論背景,著重于對每個研究對象進行個別的剖析,至于個案研究結論是否可能充實這些理論,則留待以后論證;第三,甚至在對具體對象進行研究的時候,也不必拘泥于統一的程式,而是可以選取其中更為特定的問題。

  董炯、彭冰博士的“公法視野下中國證券管制體制的演進”一文,在對證券管制體制歷史發展故事予以敘述的同時,提出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這三個組織的公法地位問題。其中,證監會在本課題之中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組織,它實際行使十分強大的行政管理職權,但在《中國證監會三定方案》中被定性為“事業單位”。[14]可以認為其是最接近政府的一類組織,然目前的公法體系可能只有用“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概念指稱它,卻在具體分析時又有概念的捉襟見肘之處。[15]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在常識之中不會被認為是政府機構,不過,文章也具體指出它們有類似行政管理的權力。

  筆者以“法治與公立高等學校”為題,出于對公立高等學校接二連三成為民事或者行政訴訟被告之現實的考慮,探討了學校與學生之間既有公法性質又有私法性質的法律關系。文章基于對學校招生、學校管理的實際考察,嘗試就由此產生的糾紛當循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問題,予以具體的解答。并且,對大陸法系語境下產生的大學自治與法律保留之間的關系框架,是否在現實可適用于中國提出了疑問。在此基礎上,文章更為樂觀地看到,學校在回應社會需求方面自定規則,以及司法對大學理性、謹慎之介入,可能在學校實現良法之治方面的作用。而對懷孕女大學生遭勒令退學一案的觀察,引出若干可供選擇的處理爭議之路徑,但筆者以若干理由,闡明其中一種路徑最適宜由法院擇取,以解決學校自主權與學生權利之間的沖突。同時,文章還點擊了在此案中進行憲法訴訟的可能性。

  村民委員會在當前中國學界已經成為熱點問題,何海波博士與章永樂、楊旭同學從不同層面對其給予了關注。在“通過村民自治的國家治理”一文中,何海波博士認為,村民委員會與其說是村民民主、自治理念的體現,不如在當前情境下更為準確地定位于國家治理體系的延伸。這不僅表現在由生產隊到村委會的歷史沿革上,還可以從規定村委會形式多樣之“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央與地方立法上、從鄉鎮政府對村委會的控制上窺知。村民委員會的“準政府”性質顯然強于消費者協會、甚至強于職業性行業組織。不過,何海波博士在對其家鄉所作的一份調查報告——“依據村規民約的處罰”——之中,也承認作為國家治理體系一部分的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有相對獨立于國家政權的成份,只是其更多建立在村民治權與國家政權的互惠與交換基礎之上。同時,透過這份報告,和筆者一樣遠離農村的讀者,可以深切地感知另外一種“法律”景觀,它和我們基于正統的、現代的法律理念而對法律景觀的想像完全不同。在這里,處罰依據可以草草出臺而不必強求名實相符(沒有經過村民代表討論同意卻公然聲明),處罰過程可以像當年蘇格拉底受到的遭遇(村民一片起哄中完成對某個生產隊長的處罰)也可以在耳括中完成,處罰的形式多種多樣(還有罰放電影),等等。受過正統的、現代的法律理念“洗腦”的人,可能自然而然地提出一系列質疑,但是那些真正生活在這種治理之下的大多數村民,不是欣然也起碼是無異議地接受之。這種現象可以從不同角度予以學術上的關懷,但永遠值得關注的問題依然是:村規民約作為“自治之法”,如何受到一定的控制,以使其內容本身和相應的處理程序符合現代法的某些價值理念,尤其是當村民逐步接受這些價值理念的時候?[16]對此,何海波博士提供了一個解決路徑。他在提醒我們注意應當區分被村規民約攪和的“賠償”與“處罰”之后,原則上否認村規民約設定的“處罰”之法律效力,但“自愿準則”又為村民自治組織的處罰預留一定空間,只是自愿準則同時需受“基本公平準則”的限制。

  如果何海波博士描繪了村民委員會作為準政府組織的一般圖景,那么,章永樂、楊旭同學在“村民自治與個體權利救濟”中,更多以法學的眼光、并結合政治學與社會學的觀察方法,來對待個體在受村委會權力侵犯時如何獲得法律救濟的問題。文章并未拘泥于村委會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故當以行政訴訟提供救濟這一簡單的邏輯推理,而是基于村委會侵權之事實,在比較民事訴訟、行政裁決和人大監督等機制之后,得出行政訴訟是“最不壞的選擇”的結論。并且,在行政法學界已經興起的對傳統行政主體理論的反思背景之下,該文利用村委會這一個案,嘗試以“公共職能”標準來確定公法適用范圍。

  黎軍博士“行業組織與其成員間的關系”一文,并未選擇某個具體行業協會為研究對象,而是一般性地探討行業組織在行政法上的角色定位。行業組織在中國已經形成一種不可忽視的維護特定行業秩序、促進特定行業發展的力量,這股力量生活在怎樣的規則環境中,方能使其發揮應有的或者被期待的功效,已是眾所矚目的問題。黎軍博士的論文,旨在挖掘其中一角,關注行業組織在同其成員間多樣法律關系之中的一種公共管理關系。她首先將多樣的法律關系展示給讀者,而后在此基礎上論述了行業組織管理權力的三個來源(法律授權、政府委托和契約形成)與八類權能。同時,對行業自治規章的法律地位(特別是與國家法律的區別和聯系)、效力予以了闡明。鑒于行業組織的公私法混合性質,她的主要論點是運用行政法來規范法律授予或者政府委托的權力,而契約性權力不受行政法調整,但契約性權力也應逐漸走向國家法化,并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以確保成員免受行業組織之侵害。最后,她主張從行為和權力性質角度來建立判斷某個行業組織行為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機制,從而讓行業組織有可能站在行政訴訟被告席上、為其某類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行政法責任。

  與黎軍博士著重于探討有固定成員的行業組織不同,宋功德博士選擇了旨在保護全體消費者、無確定范圍成員的消費者協會(與行業協會性質不同的另一種社會團體)。“消費者協會自治悖論”一文是從消費者問題與消費者協會問題出發,對消費者協會的生成、角色設計、資源配置、運作機制作了比較全面之論述。消費者協會既無行政機關那樣的管理社會之權,也無律師協會、會計師協會等職業性行業組織對其成員的準行政管理權。但是,從其在中國本土的生成以及現實情況看,它與國家立法、行政、司法的關系都相當密切,[17]特別就其會同行政部門或者在行政部門支持下獨自對經營者的商品與服務進行監督、檢查、檢驗,化解經營者和消費者糾紛而言,實是履行著有一定權威的職能。當然,在“準政府組織”譜系上,其比較遠離政府那一極而接近于普通社會組織一極。

  綜上,本課題應該說只是完成了一個初步的研究。盡管每個成員所研究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們不能在此給出一種普遍性的結論,但是,希望我們在“準政府組織”概念之提出以及具體、個案之論證方面所表現出來的更為實際的方法,以及由此方法所揭示出來的當前法律規則、法律理論對于“準政府組織”領域的規范和解釋功能之不足,對法學研究有那么一點點貢獻。

  四、小結:方法論上的潛臺詞

  任何一個概念或者理論,在勾勒出其所指對象之共性的同時,總難免在這里或那里疏忽了對象的個性。由此疏忽,自然會生發出某種程度的簡單化處理方法,而把個體的復雜性置于視線的盲區。而隨著概念或理論的抽象性越強,其簡單化色彩就越加濃郁,這就如同吊燈被置放得愈高,昏黃晦暗之處就愈多一樣。

  這或許是人的定數。因為,無論我們如何想像,都難以相信存在一個時時洞明一切細微之處的“偉人”。何況,任何人,不計聰慧或愚鈍,皆有打盹的時候,更有一種在模糊中習慣性生存的傾向。

  不過,我們在不可避免地接受或者追求抽象概念或宏大理論的同時,仍然應該對個體生命或事物的復雜性給予盡可能多的關懷。尤其是,如果不經意之間,偶或感悟個體的某種復雜性已然被投入某個概念或者理論的光輝投射不及的陰影區內,而依舊頑固或懶惰地在它們的光照之下生存,那就難逃良知的責備了。

  前文已經提及,本課題組意識到了,“市民社會”、“第三部門”、“非政府組織”、“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等概念及相關理論,在敘述中國的某一類處于傳統意義行政機關系列之外的組織及其意義方面,或多或少地生發出局限性。由此,我們設計了“準政府組織”這一語詞。但是,本論文集的題名和每位作者的研究,都可以使讀者發現,我們試圖暫時放棄一般性探討或者宏大敘事的方法,而致力于挖掘個體的特性。盡管上述“人的定數”使我們無法在抽象性或者模糊性方面完全逃遁,可個別化研究的努力方向是較為顯著的。我們期待更多的學術目光投入這個領域的具體個例之中,謹慎、細致地考察在國家(政府)與個體(包括個人、企業)之間“第三維空間”在中國情境中是如何生長的,從而或許可以為中國政治、法律理論的成熟扎下基礎。

  藉此機會,向參加本課題組的董炯博士、彭冰博士、黎軍博士、何海波博士、宋功德博士以及章永樂、楊旭同學,表示誠摯謝意。沒有這樣一個勤奮、合作的團隊,本課題不會取得現在的成績。

  當然,感謝之辭并不止于這個團隊。國家人文社會科學基金為本課題提供了充分的資金。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學法學院開放、活潑、互助、追求學術提升的氛圍,給了本課題組相當愜意的環境。羅豪才教授、姜明安教授的熱忱關懷和提攜后進的努力,始終支撐著本課題的順利進行。而本書所收的論文在進行相當的修改之前,都曾經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羅豪才教授主編的《行政法論叢》中發表。法律出版社的慷慨認許,清華大學出版社及其編輯聶鑫先生的大力襄助,使本課題的最終研究成果終得付梓、面世。在此一并致以衷心的感謝。






評論】【談股論金】【推薦】【 】【打印】【關閉





新 聞 查 詢
關鍵詞一
關鍵詞二
熱 點 專 題
亞洲杯精彩視頻集錦
中國互聯網統計報告
饒穎狀告趙忠祥案開庭
影片《十面埋伏》熱映
范堡羅航展 北京樓市
手機游戲終極大全
健康玩家健康游戲征文
環青海湖自行車賽
《誰是刀郎》連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3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新浪網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網絡帶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