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缺乏理智的冰冷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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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3日 16:00 中評網 | |||||||||
新聞背景 法院對“五毛錢官司”說不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稱:對“濫用訴訟權利”行為,應慎重立案
王進 吳湘韓 近年來,各地法院受理的小額侵權賠償糾紛越來越多。此類糾紛大多是為一點小事,或者是為了賭氣爭勝,動不動就進入訴訟程序,其結果往往造成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某些當事人還通過新聞媒體大加“炒作”,意在引發社會輿論的關注,達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家琛稱之為“濫用訴訟權利”的行為,應該慎重立案和審理。 最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就對一起小額侵權糾紛做出不立案的決定,將鐵路運輸企業從訟累中解脫出來,將矛盾解決在法庭之外。 2002年3月,湖南省株洲市的律師佘某乘坐K510次旅客列車從株洲前往長沙,補票時列車員收了其7元錢,其中票價6元,手續費1元。佘某了解到國家新規定的株洲到長沙區間票價應為5.5元,而列車還在按舊規定收費,因此將列車所屬的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客運公司訴至長鐵運輸法院,并提出了客運公司在湘、粵兩省的主要媒體向其賠禮道歉;退還多收的票款0.5元;賠償其精神損失費兩萬元等訴訟請求。在佘某遞交起訴書以后,湖南省多家新聞媒體對此進行了報道。 長鐵法院立案庭在收到佘某遞交的起訴書以后,認真審查了其訴訟請求。了解到事情發生后,廣鐵集團客運公司先后多次派員專程到株洲和佘某聯系,對其監督行為表示感謝,并對該次列車未按新規定多收票款行為進行整頓,將多收的票款退還,還聘請佘某擔任客運公司的“路風監督員”。而佘某執意將客運公司訴至法院,并索取高額的“精神賠償費”。 立案庭認為,佘某拒絕接受客運公司的主動協商,其訴訟請求隱含“炒作”成分,屬于濫用訴訟權利,不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和立法精神。為此,長鐵法院立案庭指出,解決社會矛盾的方式和途徑多種多樣,通過訴訟程序解決沖突是所有解決社會矛盾投入成本最多的一種方法,只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終救濟措施。而這件“五毛錢糾紛”的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其他辦法解決,況且廣鐵集團客運公司也愿意接受其意見加以整改,并主動聯系退還票款,不一定非要走上法庭。 質疑缺乏理智的冰冷計算 通過“不立案”的方式,把所謂的“小額侵權訴訟”拒斥在法院門外,有著乍看上去說得過去的理由:不能為了個別人芝麻大的小事或者賭氣爭勝,而總是大把大把地花納稅人的錢、浪費國家司法資源;更何況,有些當事人借媒體炒作,實欲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可見,法院在這里進行的是一次個案利害得失的計算,在計算公式的兩邊分別是個別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利益和司法資源。 從一定角度看,法院的苦處也是可以理解的。盡管我們經常在理念上把法院視為執行正義的地方,可是,法院并不真的是不食五谷雜糧的正義之神。法院受理訴訟請求,讓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都需要投入時間和精力,而在時間、精力支出的背后實際就是金錢的耗費。若法院屢屢被糾纏于所謂的“小額侵權訴訟”,似乎不僅僅是司法資源的浪費,更是關乎法院自身的“生計”。畢竟,每個案件征收的訴訟費用,并不見得都能彌補法院為審理案件而付出的成本。 然而,法院經過籌算之后,以不立案或者慎重立案(“對五毛錢官司說不”只是形象的表達)作為應對小額侵權訴訟的方式,卻失于理智的、縝密的思考,并且使計算本身顯得冰冷、殘酷。 首先,什么是“小額侵權訴訟”?對小額侵權訴訟應當慎重立案,這一觀點若要在司法過程中踐行,就必須澄清小額侵權訴訟的范圍。而且,只有澄清范圍,方能使計算公式一邊的個體利益得以確定,計算才能有效地進行。那么,小額侵權訴訟,究竟是應當以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為劃定標準,還是以當事人最后勝訴可以獲得的金額為標準?從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對佘律師一案的處理情況來看,其隱含地是以當事人最后勝訴可以獲得的金額為標準,因為佘律師畢竟提出了兩萬元精神損失賠償費的訴訟請求。問題由此產生了。立案庭的職能究竟是審理案件實體上的是是非非呢?還是僅僅局限于認定案件是否屬于司法審理范圍和本法院管轄范圍之內?立案庭尚未立案就審理案件實體上的是是非非,在司法程序上是否也比較荒謬?假設我們以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為標準來確定什么是小額侵權訴訟,那么,可能會有更多的糾紛當事人像佘律師那樣,在本來應當屬于小額請求的基礎上任意索要高額賠償費用,以至于出現許多表面上的“高額侵權訴訟”。 其次,法院的計算公式合理嗎?無論我們采取什么樣的標準,即使我們可以比較明確地劃定小額侵權訴訟的范圍,也仍然存在一個計算公式本身的問題。第一,當事人的起訴權在這個公式里有沒有一席之地?在倡行法治的時代,起訴權是任何個人、組織享有的一種神圣權利,不能隨意遭受剝奪或者限制。法院也不能以有些矛盾可以通過非訴訟的途徑解決為由,而禁止個人或者組織提起訴訟。起訴與勝訴并非一體之事,起訴并不一定保證勝訴。但是,若起訴權都要受到剝奪或者限制,那么,就連一丁點的勝訴機會都沒有了。那么,起訴權價值幾何呢?法院針對某些小額侵權訴訟作出不立案的決定,有沒有把起訴權的價值計算在個體利益一方呢?“小額訴訟請求+起訴權價值”是大于還是小于司法資源呢?第二,小額侵權訴訟的社會效益在這個公式里要不要得到體現?盡管有的媒體稱,“此類糾紛大多是為一點小事,或者是為了賭氣爭勝”,然而,我敢斷言這個“大多”是憑印象得來的,而根據本人的印象,媒體所報道的小額侵權訴訟多數還是有相當的社會效益的。前不久,有消費者狀告農夫山泉的制造商,認為其廣告“農夫山泉有點甜”是虛假的,而提出的侵權賠償請求僅僅是1元錢,法院判決支持了他的請求。誰會說這個訴訟沒有社會效益呢?社會效益要不要加在“小額訴訟請求+起訴權價值”一邊,從而使得計算更加細致、更能讓司法資源(納稅人的錢)花得值?第三,當事人的良知和公益心要不要計算?我相信,肯定有那么一些人提起小額訴訟的動機是出于純粹的自我利益,但是,我也相信,那些真正提出小額訴訟請求、不過分索要高額賠償費的人有著比較強烈的良知和公益心。因為,如果給他們算一筆帳,起訴可能對他們是不劃算的。他們請求的僅僅是1元或者10元,但他們需要投入時間、精力去寫訴狀、出庭,甚至面臨一旦敗訴就得交比其請求金額更多的訴訟費用的危險。目前報道出來的小額索賠訴訟,多是對法治和權利的實現有著助推作用的。如此而言,若以節省司法資源為由,對小額侵權訴訟說不,會不會扼殺、壓制人們的良知和公益心呢?在這個功利主義盛行的時代,難道連司法都要去擠壓良知和公益心生存、發展的空間嗎?于是,在這個公式的一邊,是不是應該為:“小額訴訟請求+起訴權價值+社會效益+良知、公益心價值”? 最后,冷冰冰的計算可能嗎?即便我們完善了計算公式,使公式本身充分考慮各項應當考慮的因素,我們就可以照此公式進行合理、有效的計算嗎?法院若要真的進行計算,如上文所示,起訴權、社會效益、良知和公益心不應該不予以重視,但是,這些真的能夠轉換成一種可以用來計算的具體價值嗎?起訴權、良知和公益心都蘊涵著人類豐富的、火熱的情感,都不是冰冷的算尺或者計算器可以度量的。而社會效益的度量即便是可能的,也并非法院能夠精確算出的。法官在審理、裁判個案的時候,或許有對裁判結果的社會效益的模糊預期,可是,若要求他或她進行精準籌算以便為是否受理案件提供依據,那絕對是強人所難。更何況,在立案之前計算社會效益,似乎還是要犯下顛倒程序、起訴和勝訴不分的錯誤。 由此,“對五毛錢官司說不”所體現出來的那種計算思維是難以成立的。可是,在避免“把洗澡水和嬰兒一起潑出去”的同時,我們還是應該對“洗澡水”作出有效的處理。法院擔心小額侵權訴訟的提起者濫用訴訟權利、致使司法資源浪費,也不是一點事實依據和道理都沒有。其實,針對當前小額侵權訴訟浪潮興起之際,最高法院以及各地法院完全可以進行一定的程序改革,以解決可能的濫訴問題。現實中,存在著某些具有下述特點的案件:事實清楚、雙方當事人對事實無爭議;被告愿意接受原告的所有主張,或者愿意接受原告部分主張而不愿意接受原告無任何法律依據的或者完全不合理的主張。對于這樣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基礎上再設計出一種程序。為了避免司法解釋明顯修改法律之嫌,可以把它詮釋為屬于簡易程序范疇。至于程序的具體規則應該如何設計,可以留待進一步討論。但是,這個程序的主要功能就是幫助法院在受理案件的同時可以馬上作出一個即時的判決。一方面,對于那些提起的確實是小額侵權訴訟的人而言,無論其動機是出于公益、良知還是出于賭氣爭勝,這個程序可以很快地解決問題,滿足他們的心愿。另一方面,對于那些在提出小額訴訟請求的同時索要無法律依據或完全不合理的賠償費用的人而言,法院的即時判決可以滿足他們的部分訴訟請求,同時也判決他們在某些主張上敗訴,并責令他們承擔部分的訴訟費用。如果法院存在這樣的程序機制,并有效地運行,我預期在不久的將來,就不會出現或者只是極少出現無理索要高額賠償費的濫訴情形。畢竟,即便最后得不償失也要投入時間、精力的人,還是屬于極少數。法院也可以借助此種程序,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維護并支持當事人可能具有的良知和公益心,更加有效地利用司法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