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營給外資超國民待遇 投資誰主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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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3日 14:03 《中國經濟周刊》雜志 | ||||||||||
7月25日,國務院下發的《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盡管出臺背景更多源自于對因投資過熱而造成經濟過熱的宏觀調控,但無疑使我國的投資環境更加煥然一新。 由于計劃經濟的傳統和“政策經濟”的慣性,我國的投資往往很大程度上體現了政府甚至是長官意志。這就難免出現主觀偏差造成決策浪費,而這種浪費往往還是公共財政上的巨額損失。
改革開放后大量的對外資開放,本來是為了招商引資,擴大我們的實力。但“改革”與“開放”的不對稱,不僅主觀上造成對國內民營投資的不公平,而且客觀上導致對國有投資的不公平,從而產生一系列新的所謂“不平等條約”。這樣,民營企業不得不在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夾縫中生存,國有企業也不得不應對體制弊端和競爭加劇的雙重壓力,以致出現邊緣化的不利局面,而外資企業事實上獲得了相對的“超國民待遇”,漁翁得利,坐享其成。 1997年前后集中出現的“固定回報項目”投資可謂是達到了極點。當時談定的固定回報率多數高達19%,與當初的銀行利率相比,堪稱“高利貸”。由于地方政府不能將公用事業完全商業化經營,結果固定回報項目大多成了“虧損大戶”,外資又要那么多回報,地方政府只好給它高額補貼。作為一份合作合同,一方高枕無憂坐收高額固定回報,另一方則承擔全部風險卻仍然入不敷出。而更糟糕的是,這樣的“不平等條約”孕含的風險最終將轉嫁到中央政府頭上,因為最終必然退到公共財政投資上。 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固定回報項目”大多是有關水、氣、電等關系民生而收益穩定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盈利性遠低于公益性,既無必要也應謹慎由外資控制。但由于原有投資體制的弊病,加上招商引資到目前還是體現政府政績的一個事實上的指標,盡管2002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43號文件已要求地方政府采取“改”、“購”、“轉”、“撤”等方式處理保證外方固定回報的項目,問題至今還遠未解決。 而另一個讓人擔憂的投資問題,近期也越來越突出。那些涉及到教育、醫療、社保、郵政、交通等公益性很強且利潤空間較大的公共行業,也有被簡單地市場化、私營化和商業化趨勢,結果出現了不少擾亂甚至危害百姓生活的事件,這些也成為公眾新的不滿之源。 “不禁即行”的領域放開投資原則和有限審批的行政許可原則,當然會促進投資更加活躍。但“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惡性循環狀態目前還沒有完全消除。其中問題的關鍵在于,政府投資轉型過程中,不僅法律要明確而且政府要清楚,政府在投資體制中的職能應該是什么,且政府投資的領域和程度應該與社會投資、企業投資,尤其是與國企投資、民企投資和外企投資之間究竟有什么區別。 說到根本,政府應該逐漸最終歸位到監管者的角色,并應對公共投資尤其是公益性較強的投資負責。或許這才是國務院此次《關于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最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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