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假售假者何以“可持續發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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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30日 07:25 中國青年報 | |||||||||
劉以賓 《北京青年報》報道說,7月27日上午,安徽省阜陽市第一例涉嫌銷售偽劣奶粉案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新道被控涉嫌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庭審中,李新道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成為控辨雙方辨論的焦點。李新道也因此成為走上被告席的第一人。
最后的審判結果尚不得知,但根據法庭辯論所透視出的價值判斷以及思路,似乎可以演繹出這樣一種結果:即使李新道經手銷售的“圣童”奶粉致使了再多的嬰兒患病乃至死亡,只要能找到售假而不知假的可被法庭采信的證據,他在法律面前便“沒事兒”了,起碼沒“大事兒”。 這種邏輯推理讓人不禁聯想到汽車肇事:開車把人撞死,也許出于故意殺人的動機,也許純屬意外。盡管性質不同,在量刑、處罰上亦有別,但畢竟都是把人撞死了,因此,意外傷害者怎么也不可能“沒事兒”。比如英國的法律認為:讓肇事者無條件地承擔某種責任,既是對死亡者、被傷害者生命價值的尊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公平”的原則。 由此看,李新道成為阜陽此次劣質奶粉事件后走上被告席的第一人,大可舉一反三,因為此案具有實在太大、太深刻的社會普遍意義,因為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猖獗已有很多年頭,其間造成的人間悲劇、經濟損失、社會精神道德文化損失等等,幾乎無以計算。 假冒偽劣究竟應被看成是社會轉型期、市場發育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現象以及無法逾越的歷史階段,還是政府以及社會的一種綜合性失誤?筆者更傾向于后者。所謂綜合性失誤,也就是說在制度安排、立法執法、價值判斷、日常管理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與錯位。 在假冒偽劣商品泛濫的整個進程中,流通環節、銷售者無疑是最主要的推動力量。從經濟運行的“鏈條”看,它構成與消費者直接的交易關系,抑或說契約關系;從制假者利益實現的規律看,售假者是其最主要的甚至惟一的依托。 反過來說,假如流通環節、銷售者能對假冒偽劣產品發揮必要的“屏障”作用,制假者便失去了生存空間,甚至無法產生制假的動機。 然而從過去整治假冒偽劣的大量實踐看,與上述假冒偽劣運行的規律卻存在著嚴重的“錯位”現象。例如,由于法律的寬容和執法重點的偏差,售假者常常以自己不知假或自己也是受害者為借口,而輕易逃避銷售契約中本應有的責任與義務。即使在受損消費者乃至大眾心目中,售假者每每也成為可被“理解”、寬宥的對象。 售假即犯法乃至坐牢,與一旦有消費者依據《消法》索賠時履行賠償責任,既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也是完全不同的經濟概念。事實上,許多不法商人怕的不是賠償或罰款而是坐牢,因為坐牢對他們的綜合損失要比前者大得多。然而,我們的某些市場管理部門、執法部門的價值取向,與上述有效懲治售假者的道理,同樣存在嚴重的“錯位”現象。對售假者施以罰款往往成為關注點、興奮點,而且達成一種心理默契:不是希望售假者洗手不干乃至“絕種”,而是希望售假者“持續發展”,因為只有這樣,罰款源才能得以持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