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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與政企分開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8日 15:57 中評網

  中國經濟改革已經步入攻堅階段。我們面對的一塊硬骨頭就是金融體制改革。許多學者主張盡快開放民營銀行,而另外一些人主張通過引入民營資本實現基層金融機構的股份制改造。顯然,兩條途徑的改革主體是不同的。新建民營銀行的主體是愿意進入金融行業的民營企業家,而改造現有基層金融機構的主體是誰呢?如果是由民營企業家挑頭改造現有的基層金融機構,改革成功的概率比較高。如果仍然是由政府有關機構,或者原有的基層金融機構負責,那么改革將遇到一個問題--能否實現政 企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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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改造基層金融機構的問題上,各級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處于兩難境地。由于多數基層金融機構缺乏合格的金融人才,產權不清晰,如果放手讓這些機構的管理人員主持改革,極易產生國有資產流失,貪污腐敗的弊病,如果由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主持改革,又難以實現政企分開。顯然,除了個別特例之外,由政府主導的改革很難做到政企分開。這樣的改革即使在短期內取得一定成果,也很難持久。

  政企分開是國有企業改革的要害,同樣也是金融改革成敗的關鍵。在1995年7月,我作為中國留美經濟學會會長和上海社會科學院,浦東經濟發展研究院的朋友們一起在上海組織了“關于國有企業經濟改革”國際經濟研討會。在這次會議上原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劉吉講演的題目就是“政企分開,政企分開,政企分開”。他一連串用了三個“政企分開”來強調其重要性。他的講話給了國內外的學者很大的鼓舞和啟發。

  劉吉指出:“政企不分是計劃經濟體制的本質和要害。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實行政企分開,舍此沒有它途”。“政企不分是當代中國一切矛盾的焦點,政企分開是打開種種‘老大難’銹鎖的第一把鑰匙”。

  “是先從每個單元要素改革開始,最后完成政企分開呢,還是斷然政企分開,然后展開每個單元要素改革?“兩個途徑都可以實現政企分開,問題在于條件和領導者決策。第一個途徑的好處是一個漸進過程,阻力較小,社會振蕩較少。但是,每個單元要素改革的推進必然要受到舊的政企不分體制的系統制約,可謂步步維艱。或者不知不覺被拉回老路,甚至行不通還得改回來。即使一兩個單元改成了,而整個大系統未變。在初期,一時難以看出顯效;在中期,兩種體制‘雙軌’對抗,效益可能反而下降。最后,改革就可能消沒在‘漸進’過程中,或者中途夭折。這個途徑關鍵在于領導者的清醒和韌性。領導者始終如一地認定政企分開的方向,一切單元要素的改革措施均以達到這個目標作為檢驗的準繩:凡是有利于逼近這個目標的措施都堅決實行,加速實行,凡不利于甚至背離這個目標的措施都堅決不干。如此鍥而不舍,毫不動搖地一步一步推進,直到實現政企分開這一目標。第二個途徑的好處是首先改變大系統,斷然政企分開,從而可以勢如破竹地全面推進各子系統和單元要素相應的改革。沒有舊體制的制約,改革可以加速。新體制一開始就起作用,改革的效益也及時見效。這個途徑的先決條件在于方方面面求的共識。否則振動大,有些方面甚至可能改得南轅北轍。經過十幾年‘漸進’改革的實踐,大家對政企分開已有足夠的共識,現在關鍵是領導者決策的魄力了”(參見徐滇慶、文貫中主編,《中國國有企業改革》,中國經濟出版社,1996年,第32頁)。

  劉吉指出了實現政企分開的兩條途徑,特別強調,凡是有利于政企分開的措施都堅決實行,加速實行,凡不利于甚至背離這個目標的措施都堅決不干。在當前的金融改革中,推進民營銀行試點有利于金融領域的政企分開,應當加速實行。

  早在2002年央行就允許民間資本進入基層金融機構,鼓勵實現金融機構的產權多元化。可是,時至今日,改革進展非常有限。在改革中實現了政企分開的基層金融機構寥若晨星。這又一次證明了國家所有制下的企業家不可能定理。

  早在1986年,張維迎教授在“企業家與所有制”一文中指出,“經營者代表財產所有制,對所有者負責。如果企業屬于經營者本人所有,經營者就代表自己,對自己負責;如果企業屬于股東所有,經營者就代表股東,對股東負責;如果企業屬于國家,經營者就得代表國家,對國家負責。在第一種情況下,不存在什么‘不負責任’的可能性,因為‘自己總會關心自己’,這是一個理性人的基本行為規則。但在后兩種情況下,卻蘊藏著某種‘不負責任’的可能性。要保證一個人對他人的財產負責,就必須有一個‘保證手段’。我已經指出,在股份企業下,這個‘保證手段’就是董事會對經營者的指派、監督、控制,以及股票市場。所以,在股份制下,經營者不負責任的可能性一般不會變成現實。那么,在國家所有制下,這個‘保證手段’又是什么呢?顯然只能是國家對經營者的指派、監督、控制…。而且,由于在國有制下,缺乏股票市場這個制約機制,國家對經營者的直接制約就要比股份制下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直接制約更為嚴格。但是,國家本身只是一個抽象,它是由大大小小的政府部門所組成,它對經營者的指派、監督、控制只能通過某個主管部門來新行使。所以說,經營者對國家負責,也就是對主管部門負責;在國家所有制下,政企不可能真正分開。假使硬要政企分開,取消主管部門,由誰來行使所有權只能呢?如果沒有行使所有權的機關,所謂經營者對國家負責,就只能是一句空話。”(參見張維迎,《企業理論與中國企業改革》,1999年,北京大學出版社,第15頁)。

  在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居于壟斷地位的外部環境下,國有商業銀行不可能真正做到政企分開,因此,需要對國有銀行的產權結構進行改革。同樣,在改造基層金融機構的過程中,采取吸收部分外部股東的辦法也難以實現政企分開。倘若不能做到政企分開,那么改革很可能流于形式,換湯不換藥。在金融改革遇阻的情況下,為什么不能換個思路,考慮一下將新建民營銀行作為改革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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