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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農戶收入困境和農村逆向淘汰趨勢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7日 20:33 中評網

  I.引言

  1.1 憲法仍不承認農地私有

  保護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性是一切市場經濟的起碼條件。基于民營經濟業已證明對國民經濟的貢獻日益重要,中國也已決心走市場經濟的道路,在改革、開放整整25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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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財產的不可侵犯性終于得到中國憲法的承認和保護。對于憲法的這一重要修改,經濟學家一致叫好。從城市到鄉村,凡從事工商的民營人士也一定感到十分興奮和欣慰。可是對純農戶來說,大概只有羨慕和困惑的份。現在工商業者不但可以雇工,而且廠房和店鋪等他們發財致富的主要生產資料可以私有,受憲法保護,并可以放心地擴大和積累。然而,土地作為純農戶賴以積累財富的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卻繼續不得私有,不得購買或出售。世界上絕大部分國家實行農地私有制。人類自從進入文明期后直至今日的漫長歲月中,絕大部分時期也是實行土地私有制。其中必定包含全人類反復試驗之后的經驗教訓和智慧結晶。然而,中國至今既不允許實行這一制度,也不鼓勵嚴肅的學術討論或實地試驗。人們實在不清楚,究竟是基于什麼高深的道理或崇高的目標,使當年中共作為土地革命神圣目標的耕者有其田的目標在今天變成了要如此回避的東西。不知中國農民對農地的天然權利何年何月才能象工商業者那樣得到憲法的承認和保護?

  1.2 現行土地制度和’三農’問題

  在包產到戶的同時堅持農地的集體所有的似是而非的理由,是保障社會公正,防止因土地兼并必然造成的大量無地貧困農戶的出現。筆者十年前曾指出,這種制度如果真正忠于其公正的目標,就必需不時根據社區人口的變動重新調整農戶承包的土地,結果必然有損于效率 (文貫中1995)。確實,在1980年代直至190年代,大部分村子每隔幾年就根據村里的人口變化調整各家各戶的土地 (Brenner 2003)。政府為了減少效率的損失,在堅持農地集體制的同時,采取措施穩定承包期限,減少調整耕地的頻率,并允許農民轉包和出租。這些新的政策最后濃縮到由全國人大于2002年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筆者在該法公布后不久指出,新的土地法仍然缺乏前瞻性,雖然主觀動機想兼顧效率和公正,實際上在忽視效率的同時,獲得的只是社區小范圍內的極有限的公平。這樣的土地法不可能適應市場化和全球化的要求(文貫中 2002)。

  事實是,在中國這種舉世無雙的農地制度下,純農戶的收入相對城市居民來說呈每況愈下的趨勢。老大難的三農問題,亦即農業、農民和農村問題,顯得越來越沉重,成了舉國上下議論和憂慮的對象。中共中央、國務院時隔18年之后,也再次以一號文件的形式隆重討論“三農”問題。與以往不同,這次一號文件的焦點是如何使農民,特別是純農戶增收,不象以往那樣側重農業增產和糧食安全問題。一號文件的焦點的轉移,反映了中國農業生產在包產到戶的政策之下所取得的巨大進步。然而立下汗馬功勞的大部分農民,特別是純農戶的處境相對城市居民來說,卻有越來越貧困化的趨勢。一號文件在第二段便開門見山地承認這一趨勢,“ 全國農民人均純收入連續多年增長緩慢,糧食主產區農民收入增長幅度低于全國平均水平,許多純農戶的收入持續徘徊甚至下降,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仍在不斷擴大。”一號文件作出如此嚴重的判斷,當然不是空穴來風。

  筆者注意到,一號文件發表前后,很多政府官員和專家權威對’三農問題’紛紛獻計獻策,除了周其仁(2004)等少數經濟學家外,很少有人涉及進一步改革現行農地制度的建議。不知是出于疏忽,懾于觸犯理論禁區,還是確實對現行農地制度情有獨鐘?

  公正地說,這一制度對提高中國的農業生產力,保證最近20多年來經濟高速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林毅夫 1992, 文貫中 1993)。但是,在以提高農民,特別是純農戶的收入為主要關注的今天,這一制度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事實證明,這一制度帶有濃重的烏托邦色彩,盡管經過25年的修修補補,畢竟留有太多的人民公社時代的痕跡。這樣的農地制度既嚴重限制農戶,特別是純農戶更好地分享東部的經濟繁榮,也和市場經濟的原則和全球化的趨勢無法長期相容。

  1.3 本文結構

  本文想要著重指出,現行農地制度對農地私有權的先驗排斥,經過25年的試驗后,既未達到公平的初衷,又有損于農業應對全球化和現代化挑戰的能力,對即將展開的農村金融改革也十分不利。在全球化和城市化的潮流浩浩蕩蕩的今天,中國現行農地制度的局限性顯得越來越明顯。以下第二節論證應該讓農民自主決定生產,才能減少農民的損失,避免政府事后的被動。第三節論證現行的農地制度對實現全社會范圍內的公平和分享繁榮的目標而言已經構成制度性的障礙,并對股份合作制和私有制的關系作一簡短的評論。第四節論證要使農村金融真正為農民服務,對農信社的改革離不開土地的私有化。第五節呼吁利用中國快速城市化和工業化的大好時機,盡速展開以市場為導向的農地制度的徹底改革,使之盡速和世界大部分國家的土地制度接軌。第六節結束全文。

  II. 農民為何不能按市場價格信號自主決定產銷

  2.1 農民到底需要土地的產權還是出爾反爾的政府干預

  三農問題的緊迫性,使政府官員和專家們紛紛出來獻計獻策。比較引人注目的有以下一些政府措施和專家建議。首先,國務院決定5年內取消農業稅,并將增加中央財政支持農業和農民的各種資金。其次,對農地的征用制度加以改革,旨在保證農民的權益,并通過控制農地轉非農用途的規模,實行世界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另外,來自農業部的消息則說,政府將采取一系列獎勵糧農的措施,以擴大糧食播種面積和產量。

  專家方面也有種種獻策。比較權威的有中國科學院院士、著名水稻專家袁隆平用幽默的語言大聲疾呼,認為通過培育和推廣良種,廣大農民兄弟種植糧食也可以’曲線致富’。 另一糧食問題權威,中國科學院前副院長,現任院士李振聲則要直率得多,單刀直入地要求增加糧產,原因是中國的糧食生產從1998年到2003年連續5年下降,幅度之大超過上世紀的三年困難時期,并導致糧食庫存銳減,糧食生產’已經降到不能再降的程度’,糧食安全已經十分嚴峻。 按照這種說法,中國顯然已經離饑荒不遠。

  總之,上世紀90年代后浮現出來的三農問題引起中央和學術界越來越多的重視,這自然是好事。然而,政府的措施和專家的對策雖然琳瑯滿目,細細分析起來,雖然都是出自好心和苦心,卻往往有自相矛盾之處。例如,取消農業稅如果不和費稅改革相結合,恐怕對農民的損害更大。農民的主要負擔來自鄉村干部亂收費,而不是來自有限的農業稅(林雙林 2004)。亂收費的原因又是因為鄉村干部想以此支付任意超編的職工工資,或假借名目繁多的地方公共工程以達到中飽的目的。所以,免去農業稅后,除非對鄉村體制大刀闊斧地精兵簡政,并增強中央和省對鄉村的財政轉移,不然農民必然會面臨更多的苛捐雜稅。 況且,只要農村有公共財的需要,征收一定的農業稅本身并不是一個問題。問題是如何確保農業稅不被用于某些鄉村干部的濫權或腐敗 (楊小凱 2004)。又如,一刀切去一半開發區,并要以世界上最嚴的措施保護耕地,顯然會對代表三農問題根本出路的城市化帶來極大的影響,令人擔心這種政策是否只顧眼前,忽視長遠。

  其他措施和對策雖有助于增加糧食生產,但對農民的長期收入的影響卻十分可疑。只有在糧價據高不下這一極不現實的前提下,這些措施才有助于農戶收入的提高。然而,糧價歸根結底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政府若想人為維持高于市場價的保護價,不但財政上背不動,而且也與WTO的規則相背離,有違于中國政府對WTO的承諾和對東盟各國的承諾。所以,過于強調擴大糧食播種面積,不但與過去幾年積極進行中的配合全球化而作的農業結構調整的長期目標背道而馳,而且會再次使糧價下跌,傷害農民利益。

  2.2 究竟什麼是當務之急

  所以,首先要搞清當務之急究竟應以提高農戶的長期純收入為宗旨,還是以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和提高糧食產量為宗旨?如果兩者發生矛盾,何者為先?要回答這一問題,又必須首先回答農民在中國社會中究竟處于何種身份?他們究竟是否象其他階層一樣有權追求純收入的最大化和福利的極大化,還是與生具來就有不顧自身的代價和利益,非要為城市人口提供口糧的義務?如果為了追求糧食安全,漠視中國農業的比較利益,最后誰負責糧農的增收問題?順便指出,根據本人研究,中國當年的大饑荒由極為荒唐的政策導致 (張欣 文貫中 1995)。筆者另一份研究表明,只要不再出現象毛澤東這樣一意孤行、好大喜功的領導,中國在將來并不會有饑荒之慮 (1999)。

  2.3 記憶猶新的糧食過剩

  人們也許對1990年代中期以來糧食產量相對有效需求嚴重過剩,以至普遍發生賣糧難,造成農民純收入增長緩慢乃至下降的局面記憶猶新 (盧鋒 1999)。這種尷尬的局面難道不正是因為政府過度干預糧食的生產,收購,和運銷,嚴重背離市場規律,最后對農民的敞開收購的諾言又因龐大的財政赤字而無法兌現造成的嗎 ?現在好容易將多余的庫存逐漸消化,糧價有所回升 (其實尚未達到1995年的水平,見陳錫文 2004),農民,特別是糧農,總算可以比較容易地以略高的價格賣掉糧食的時候,政府和一些專家們便急急忙忙又要他們增加糧食播種面積以提高糧產。如果重新出現谷賤傷農的結果,不知到時誰來埋單?糧食價格既然在回升,農民自然有足夠的智慧和眼光看到增加糧食生產的好處。筆者十分不解,為何需要政府和專家們如此大動干戈地動員農民擴大播種計劃?難道前幾年糧價低迷,糧農收入每況愈下的教訓還不夠觸目驚心?

  在典型的市場經濟中,除非政府通過諸如美國的休耕補助,或象歐盟、日本動用巨額財政補貼維持遠高于國際價格的保證價,使農民真正增收,不然農民并無理由也無義務聽命于政府。中國的國情不可能模仿富裕國家大量補貼農民。這樣的政策也是和WTO要推動的農業貿易自由化的長期目標背道而馳的。奇怪的是,盡管中國政府并沒有多少財力來津貼農民。農民的相對收入甚至每況愈下。可是中國農民卻極易受制于政府的不當干預。究其原因,中國實行的村社農地集體所有的制度使鄉和村在土地問題上有極大的發言權和處置權。農民無法自主決定生產和銷售。

  III. 社區所有的農地制度和惡化中的城鄉收入分布

  3.1農民相對收入的日益惡化

  世界銀行出版的“東亞奇跡”一書對東亞自1960年代以來取得的經濟成就的最主要的評價是,這些國家在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的同時,十分難得地做到了為社會各階層提供相對平等的機會以分享快速增長帶來的經濟繁榮。高速增長能帶來繁榮,自然是好事,但不是衡量經濟發展的唯一尺度。如果繁榮不能為全社會各階層比較公正地分享,特別是為最貧困的階層所分享,這種繁榮的公正性就有疑問,社會的穩定也就有長期的隱患。1980年代的伊朗和1990年代的印尼便是令人沉痛的例子。以世界銀行的這本書所提出的標準來衡量中國最近20多年的經濟發展,雖然其速度和持續性令人驚訝,然而在分享繁榮方面,和東亞地區的其他經濟相比,則要遜色得多,因而嚴格來說,很難稱為經濟奇跡。

  『財經雜志』今年2月份報導,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收入分配課題組李實和丘希明兩位研究員有關《中國收入分配與公共政策》的報告,向人們描繪了一幅十分嚴峻的農村畫面。該課題組基于1988年、1995年、2002年對全國范圍的住戶收入進行的三次調查,發現“如果僅僅看貨幣收入差距,或者說名義收入的差距”,中國僅比世界排名最后的津巴布韋的城鄉收入差距稍好一點,“但是如果把非貨幣因素考慮進去,中國的城鄉收入差距是世界上最高的。”

  相信這一結果會使許多人感到震驚,因為直到幾年前,按官方的可比價格計算,1978-1999年期間,中國農村的收入和消費水平的增長速度似乎還超過城鎮 (約翰遜 2002)。 這一結果,不能不使人重新關注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這種制度的最大特點便是土地的集體所有權和農戶的個體使用權的結合,被認為是一種將平等和效率巧妙結合的最符合中國國情的制度創新。然而,和所有實行土地私有制的國家的農民相比,中國的這種為一些人津津樂道的獨一無二的土地制度,在經過25年的試驗之后卻表明,中國的農民并沒有避免相對城市居民的收入而言差距日益擴大的命運。而且,和實行農地私有化的國家的農民相比,中國農民作為一個整體的相對處境敬陪末座。正是在中國上述的農地制度之下,二十多年后的今天,中國農戶在分享本國經濟的繁榮和世界經濟的繁榮的方面,已經成為世界上相對境遇最壞的農民群體。這就使人有必要對現行土地制度為何未能使農戶,特別是純農戶更好地分享高速增長帶來的繁榮的原因,及該制度對他們的收入增長的長期影響重新進行評估。

  3.2 如果中國農業只能留住貧農

  上述報告另一值得注意之處是,在城鄉之間和城鎮內部作為衡量收入不平等的主要指標基尼系數值明顯上升的同時,“農村的基尼系數值反而有所下降,從1995年的0.381下降為2002年的0.366”。這也是一項值得重視的發現。據該報告的分析,造成農村內部基尼系數值下降,也即收入差距下降的三條原因中的首位原因是:農村地區逐步城市化,有錢人往往搬離農村,“剩下的是一些收入較低的農戶”。

  如果這條分析成立,當局基于以下的原因應高度警惕。所謂農村中的有錢人,相當一部分是比較有經營能力的人。 如果務農的收入不足以留住這些經營能手,不但會使相對來說已經很窮的農村變得更窮,而且會使普遍存在的有關中國農業可能逐漸失去活力的擔心最終變為現實。

  城市化是勢在必行,無法阻擋的。這個過程本應通過為農民提供打工機會,吸收他們進城定居,并使留在農村的農戶有機會逐漸擴大土地經營規模,達到減緩城鄉收入差距的長遠目標。然而,如果城市化在中國的制度條件下并不足以減緩農民相對貧困化的加劇,甚至為農戶的逆向淘汰提供了外部條件,那麼,我們不能不提出以下問題。究竟是那些因素,包括城市和農村的各種現行制度在內,使中國在20多年時期中,盡管城市化水平由1978的19%提高到2003年的36%,純農戶的收入不但‘增長緩慢,甚至下降’(見2004年一號文件)。為什麼中國出現最有能力的農戶會首先搬離農村這種與發達國家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過程截然相反的逆向淘汰過程?

  其實很難責怪農民如此行為。一方面,現行的城市戶口政策和移民政策是嫌貧愛富的。不少城市的移民政策規定投資底線,或購房底線。同時,許多城市在改造貧民窟的名義下急急忙忙地拆除尚可居住的房屋,使移民無從落腳。這些政策實際上是將沒有財富的農民排斥于城市化之外。另一方面,農民的權力和責任倒掛也是促使他們中有能力者首先棄農而去。例如,只要糧價高了,或城里人的口糧有問題了,大家就會對著農民嚷嚷起來,仿佛農民作了天大的不負責任的事。然而,如果糧價大跌,收入不增反減,倒霉的則是農民自己。這種現象不正說明了農民在中國社會中低下的地位?

  3.2 如果中國的農地越來越細另化

  社科院的報告佐證了另一報告的發現。據美國麻省大學政治經濟研究所教授布雷納的題為“改革后中國土地分配的演變”一文 的研究結果(Brenner 2003),衡量中國農戶之間的土地分配的不平均性的基尼系數由1988年的0.499 下降為1995年的0.378。考慮到土地生產力因是否具備灌溉之利而大有區別,布雷納將有灌溉能力的土地轉化成無灌溉之利的標準土地單位后重新計算基尼系數,結果發現土地分配的不平均性依然由1988年的0.465下降為1995年的 0.365 (布雷納 2003表2)。照理說,由于城市化水平的迅速提高,農村人口大量向城市轉移,土地應該逐漸集中。然而據布雷納的研究,土地的細另化仍在發展之中。其實,這種細另化的發生是必然的。在現行的土地制度下,農民可以根據家庭人口在村中的份額無償得到土地,然而上交土地卻得不到任何報酬。由于農民沒有農地的所有權,他們名下使用的土地并不能私下出售。這種制度安排必然導致大部分農民即使外出打工,也會想盡一切方法留住土地。所以,土地逐漸向種地能手集中必然很慢。隨著農村人口的增長,土地細另化必然加速發展 (文貫中 1995 楊小凱 2004)。

  也許有人要說,農戶內部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的下降,以及農戶內部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數的下降,應該算是好事,怎麼倒變成了要特別加以討論的壞事呢?我的理由簡述如下。中國正在追求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如果占人口大多數的農戶,特別是純農戶相對城市居民來說越來越貧困的局面不根本改變,全面實現小康社會自然成為一句空話。農戶之內的收入分配比較平均,并不能自動保證農民能獲得小康。在人民公社的制度之下,農戶間的收入分配的平均程度甚至更高,然而離開小康卻十分遙遠。現在農戶收入當然比當年搞人民公社時要好得多。問題是,農戶中的純農戶,特別是糧農的收入增幅相對城市居民而言越拉越遠,無論是對這些農戶本身的福利的提高,還是對內需的增強和國內市場的開拓,絕不是好事。

  3.3 純農戶的困境--應由人口份額還是市場決定合理經營規模

  從全國來說,農戶中的大部分還是純農戶, 所以純農戶的收入仍是我們應該關心的。 為什麼中國的純農戶,特別是純糧農的收入問題特別嚴重呢?原因有多重。首先,糧食生產的周期長,一年最多三茬,一般也就是一到二茬。由于投入的成本高,糧價低,種三茬的農民往往感到得不償失。其次,糧食的收入彈性和價格彈性都很低。城市居民收入的快速提高對糧食消費及其價格的帶動非常有限。只要糧食產量稍微過剩,糧價便大跌。對小農來說,本來糧食的商品率就不高,如果碰到糧價大跌,往往入不抵出。所以,糧農除非能擴大經營規模,單靠耕種幾畝地是無法獲得平均收入的。相比之下,菜農,花農,藥農等所需的土地規模就要小得多。以菜農為例,他們大多靠近城市,因而靠近市場。其次,大多數蔬菜的生長周期較短,往往只需幾個星期。所以菜農一年能有十幾茬收成。作為健康食品,隨著人們的健康意識的提高,蔬菜的收入彈性也變得較高。如果菜農掌握時令,往往獲得較高的收入。基于以上種種原因,菜農和糧農相比,不需太大的土地規模和較多的資金周轉便能獲得平均收入。

  在市場經濟中,種植不同作物的農戶的土地經營規模是自然形成的。要獲得平均收入,糧農所需的土地經營規模必然較大。然而,在中國現行的土地制度下,決定農戶土地經營規模的主要是集體已有的土地和該農戶在全村人口中所占比重。盡管政府出臺了土地承包法,允許土地的轉包和出租,然而布雷納(2003)的研究表明,種地能手通過轉包和出租擴大經營規模的速度至少不足以改變基尼系數不斷下降的總趨勢。其實細想起來,由于土地集體所有的原因,使轉包和出租帶有種種限制和不確定性。例如,轉包或出租雙方要獲得集體同意,交易成本比土地私有制下農戶之間的直接交涉高得多。特別對來自外村的接包者來說,手續之復雜令人興嘆,對土地和勞動在全國范圍內,更不要說在世界范圍內的自由流動和組合,構成嚴重的制度障礙。

  例如,根據中國現行的土地承包法第48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如此高的交易成本,往往使協議雙方不得不瞞著集體交易。然而這樣一來,又使承包協議的有效性缺乏透明性和法律保障。這些原因必然使土地流轉的速度很慢。

  所以,如果我們真的關心純農戶,特別是純糧農的收入,我們一定要首先允許他們擴大土地的經營規模。關鍵之點是要允許耕種不同作物的農戶根據自己的需要,自由擴大經營規模。換言之,有必要實行土地私有和土地的自由交易,因為只有市場才能決定什麼是合理的經營規模。

  3.4 農地私有和股份合作制的相容性問題

  中國農地細另化仍在不斷發展,農戶收入的相對城市居民又呈每況愈下的趨勢,國內的一些關心農民收入的學者,正在探討在不動中國的土地制度的前提下找出新的生產組織形式。例如,最近有機會看到張宇燕,時紅秀和李增剛 (2004)合寫的“中國農村的社區型企業:遼寧省海城市東三道村為例”一文。他們通過對一個案例的考察,“試圖對中國農村基層組織-‘村集體’-的性質和功能進行深入思考”。他們“將‘村集體’看作既是國家行政權力向基層的延伸,又是有著明確產權邊界和利益要求的企業”。在他們看來,“與經典企業相比,這種企業表現出程度不同的‘社區性’特征。在權威和激勵、社區成員與企業的關系、企業的目標與行為方式、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等方面,村集體都有著突出的社區“共榮”秉性”。為此,他們稱“村集體為‘社區型企業’。這種企業產生于特定的產權制度、市場條件和農村社區的自然稟賦與人文環境之中,既為轄區公眾提供公共物品,又替個人承擔市場風險”。他們并且認為,“不同于大規模勞動力的城鄉轉移和城鎮化過程,社區型企業在中國的發展或普遍化,或許為中國提供了另一種工業化和市場化途徑,并可能成為解決中國“三農”問題的一種選擇。”

  我想作以下評論。首先,如果這種社區型農業企業真是中國農民自發和自愿進行的組織試驗,我們自然應該支持。但是,要指出是,一個自然村甚至一個行政村竟然整體加入一個社區企業,而且還能整個’兼并’鄰近的村,使人不能不懷疑農民究竟在加入與不加入之間是否有完全的選擇,還是一種地方政府行為。其次,如果這樣的企業由于種種原因很成功,那麼,在私有制下,農民同樣會踴躍入股,不然歐美各國不會涌現那麼多股份公司。所以,私有制并不會阻止農民對生產組織形式的各種試驗性組合。第三,私有制可以更好地保障農民的利益和迅速淘汰無效的生產組織形式。如果這種企業真是基于完全的自愿,那麼,當某些農民感到自己所在的企業帶給他們的利益不如單干或重新組織一個新的企業時,在私有制下,他們可以有完全的自由退出,或重組。但是,從張宇燕等等的文章中,我沒有看到對退出機制的比較細致的介紹。我很想知道,這種股份合作制的試驗中有沒有失敗的例子,國內是否有人對這類失敗的股份合作制作過調查。似乎現有的有關股份合作制的書面材料都是成功的例子。問題是,萬一這樣的企業失敗了,誰承擔后果呢?如果個別農民首先看出企業的敗像而要求退出,他對土地的權益和其他經濟利益又是如何得到滿意的補償呢?第四,如果大面積地由政府推廣這種組織形式,由于這種企業不但黨政不分,政社不分,而且黨企不分,政企不分,這會使黨的基層組織和基層政府有更大的權力指揮農民和控制農民。一旦這種控制掌握在壞人或無能的人手中,或一旦企業經營失敗,后果是嚴重的。第五,認為股份合作制能夠避免“大規模勞動力的城鄉轉移和城鎮化過程”,為“中國提供了另一種工業化和市場化途徑,并可能成為解決中國“三農”問題的一種選擇”,我不敢茍同。城市化的經濟學意義在于其通過積聚效應,大大降低現代化的經濟成本。凡是實現現代化的國家,無例外地通過高度城市化完成的。中國如果選擇農村工業化和農村城市化的獨特道路,將大大提高現代化的成本,對中國而言,將是十分不經濟的。

  IV. 農村金融改革和中國農業結構調整的艱巨性

  4.1 農村金融改革面對身無抵押的農戶究竟能走多遠

  不但有能力的農民在離開農村,而且根據近年來不遺余力推進銀行改革的徐滇慶教授指出,各種金融機構也在棄農而去 (長城金融研究通報第238期 2004)。現在包括中國農業銀行在內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將逐步撤離縣以下鄉鎮,原因是它們既未向農業,特別是向農民提供有意義的金融服務,又不堪負擔自身積累的巨額不良貸款。現在的方案是讓農村信用社這一農村現存的唯一金融機構經過一些改革之后承擔對農民的金融服務。不清楚的是,在農業銀行和其他國有銀行失敗之后,被徐滇慶教授正確地形容為“債務更為嚴重,業務人員素質更差”的農信社(同期長城金融研究通報)為何能得到命運之神更多的眷顧。這里關鍵的關鍵是農民沒有土地所有權,因而無論是農業銀行還是農信社都無法將農戶所使用的土地視為有效的抵押品。

  也許有人會說,我在這里“過度強調了貸款審批過程中對抵押品的要求,而這一點似乎和現代金融理論不一致。成功的貸款最主要的是看資金流。只要是產品有市場,能夠得到足夠的回報就應當給予貸款,而不必拘泥于抵押品。在農村信貸中最關鍵的是信息對稱,而不是農戶的抵押品。例如,農戶小額貸款基本上是不要求固定資產抵押的。”

  對此,我的回答是,作為銀行來說,它在放款時,當然希望借款人有能力將其抵押品贖回,否則銀行事后處理抵押品也是一件麻煩的事。所以,銀行放款與否,目的不在于日后沒收借主的不動財,主要根據對償還貸款能力的判斷,因而往往有人即使有抵押品,仍貸不到款的。對銀行來說,如果貸款用于消費,就要看借款人的收入流;如果貸款用于生產,就要看產品帶來的現金流。如果某人有抵押品,但無固定收入,或者所投資的項目可行性很小,銀行也不會貸款給此人,而是勸他索性到當鋪去或到風險資本市場去。這也就是銀行和當鋪以及股市的區別。

  這里對信息對稱作一簡短評論。我們知道,由于現代經濟的復雜性和內在的風險性,即使在工業部門,銀行也無法做到信息的完全對稱,更不要說在靠天吃飯的農業部門了。這里,有時并不是借款人故意騙銀行,而是部門內在的風險導致借款人喪失償還能力。所以,以防萬一,銀行非得有一個殺手锏不可,這個殺手锏產生的威脅是絕對可信的。只有這樣,才可以把償還債務的最終責任放在借款人身上,而不是放款人身上,以免自己的壞帳積累過多而破產。

  在工業部門,這種殺手锏可以是倉單,可以是倉房,也可以是值錢的機器設備。在農業部門,一般純農戶很窮,除了土地,并無什麼值錢的不動產可作貸款抵押。由于土地稀缺,又難以毀壞,土地不但總有人要,而且一般來說總在升值。鑒于土地對農民生存的意義,除非有充分的把握還債,農民不會輕易抵押土地。抵押了,也會千方百計將它贖回來。這樣,銀行可以避免壞帳的累積,農民也得到金融的及時服務,可稱兩全其美。這里,由于土地的私有,市場的紀律便得以體現出來。這種市場紀律是市場機制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最近的留美經濟學會和中國社科院合辦的有關民營經濟的國際研討會上,曾獲得亞行駐華首席經濟學家湯敏先生的指教,認為農戶小額貸款不一定要求固定資產作抵押。據他說,可以用集體聯保的辦法,防止賴帳。這個辦法在孟加拉,斯里蘭卡和一些南美國家獲得成功,值得中國推廣。今年春天,我正好有一個來自印度的碩士學生在我的指導下,就這個問題寫了一篇論文,所以,我的確注意到可以用同村居民多人作保的辦法幫助某人得到小額貸款。

  這里,我想提出如下的幾點。首先,如果貸款很小,例如,幾百元,上千元,確實不用動用土地作抵押。萬一借款人不能全部還清欠債,共同作保的人也有能力先替他分擔部分欠款。畢竟大家同住一村,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廟。正因為這個原因,甚至不用多戶聯保的貸款也是存在的。例如張曉山指出,民間借貸在許多地方相當活躍,只是利率很高。 第二,多人是否愿意為某一特定的個人作保,成了這個人是否能夠得到小額貸款的主要指標。例如,如果銀行規定要三人作保,而村里竟然找不出三人愿意為他作保,那他自然還是要用自己的土地作保,才能得到貸款。幸好在這些國家里,土地是私有的。所以,萬一找不到人作保,還有土地可以抵押。第三,銀行有時對作保的人也要審查,因而不是隨隨便便的任何人都能作保,否則村里幾個無賴可以隨便靠替人作保,獲取回扣。第四,也正由于有土地的私有化,壞帳不會累積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例如,萬一共同擔保人聯合起來欺騙銀行,使壞帳累積到一定的地步,銀行總是可以用沒收土地作為清償的最后手段。這里,土地私有仍是使銀行得以獲得避免積累過多壞帳的最可信的威脅手段的前提。所以,在沒有土地作最后清算手段的中國,用聯保連坐的辦法,是否能避免農村信用社壞帳的繼續積累,我是十分悲觀的。

  我們要把農村的中小企業的業主和純農戶區分開來,因為他們不是純農戶。農信社接受他們的廠房或倉單作抵押,自然能使他們獲得貸款,農信社自己也不用太擔心貸款無法收回的問題。可是,農村的中小業主的收入本來已經高于純農戶,而且具有遷入城市的強烈傾向。我們固然要關心他們的處境,但是當務之急是關心純農戶的收入。正是他們的處境每況愈下造成嚴重的“三農”問題。然而,一號文件鑒于農村土地無法作為抵押,因而要求農信社接受這類農戶的動產作為貸款的抵押品,不能不使人苦笑。如真的實行起來,一旦純農戶無法歸還貸款,農信社又如何處理作為抵押品的個人物品呢?在土地私有的國家里,也許用農戶聯合擔保能夠幫助農戶獲得小額貸款,但是在農戶沒有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無論是農業銀行還是農信社,要麼“棄農而去”,要麼重新積累不良貸款。在筆者看來,除非實行農用土地私有,農信社的表現很可能會想徐滇慶教授預言的,“只會比農業銀行更爛” (2004)。

  2004年的一號文件呼吁“有關部門要針對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實際情況,研究提出多種擔保辦法,探索實行動產抵押、倉單質押、權益質押等擔保形式”。這種呼吁對農村中從事鄉鎮企業的農民來說也許有用,但在筆者看來,這種呼吁對純農戶來說可謂對牛彈琴。最后不是淪為空談,便是導致新的不良貸款的繼續累積。

  這里涉及到現代金融的一個關鍵之點,即金融機構的外部制度環境。認為農業銀行或農信社不愿向純農戶貸款的原因是它們的治理機制未得到改革的人,只說對了一半。筆者認為,如果農信社有一天完全按照現代銀行的治理體制予以脫胎換骨之后,它們會更加失去將貸款放給沒有土地或其他不動產作抵押的純農戶。如果它們有業務選擇的自由,它們一定會更快地棄農而去。

  有人會說,現代銀行不愿意在農村開展業務,全球如此。今后也必將如此。解決農村融資的渠道只能是發展農村合作制金融機構或者開展具有相當政策性含義的農戶小額信貸。這種說法恐怕沒有區分發達國家和不發達國家。現代銀行不愿意在農村開展業務是事實,并非全球如此。在發展中國家,由于市場機制不發育,銀行的服務是十分不充分的。但是在發達國家,情況并不如此。中國如果要脫離發展中國家的地位,成為發達國家,當然必須要解決農村金融的建設問題,這也是為什麼中國今天要進行農村金融改革。

  當然,土地私有只是使農村現代金融完善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并不是說,有了土地私有制,農村金融就自然發達起來,還需其他條件的配合。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堅決支持徐滇慶教授多年來的努力,打破國家對金融的壟斷,準許民營企業家進入銀行業,允許他們組建新的合資或獨資銀行,平等地和國有銀行以及外資銀行競爭。這種自由進入,自由退出的權利加上嚴格的監管等,是農村金融得以發達和完善的其他的必要條件。但是可以肯定地說,要使農村金融完善,沒有土地私有這一必要條件,即使有其他必要條件,現代農村金融的改革也不可能成功,為農民服務的金融機構也不可能在商業化的基礎上得到大的發展。

  4.2 既無法和土地,又無法和資本自由結合的勞動怎能獲平均收入

  所謂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就是競爭和要素的自由流動和自由組合。這種自由流動和自由組合的最根本的基礎便是經濟活動的主體對各種要素的所有權。唯如此,各種要素才能得到平均收入。這是福利經濟學的基本道理。在全球化的今天,更要求要素在全球范圍內的自由流動和自由結合,各要素才能獲得全球的平均收入。然而在現行的土地集體所有制之下,對土地的獲得并不是通過公平競爭,出價最高者得之,而是按人頭均分,而且往往隨人口的變動而調整。 在這種情況下,中國經濟會逐漸演變為一種畸形的市場經濟。在這種市場經濟中,農地的使用權越來越分散于農村人口手中而無法集中。在村社干部濫權嚴重,城市化進展迅速的地區,土地的處置權及其帶來的巨額收入則向權力傾斜 (周其仁 2004),發生了新的圈地運動 (黨國英 2003)。正象張曉山(2004)指出,“在當前條件下侵犯農民的公

  民權益往往是通過侵犯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表現出來的,因而保障農民土地權益不受侵犯是維護農民經濟和政治權益的一個重要’底線’”。只要農地是集體所有的,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鄉村干部利用征地的機會牟取不法收入,漠視農民利益和就業機會的例子只會越來越多。農民中能干而正直者既無法擴大自己的經營規模,又無法茍同一些鄉村干部的不正之風。對他們來說,不但農業變得無利可圖,而且農村生活也變得索然無味。最好的辦法便是爭先離開農村的是非之地,盡快脫離農業,到城市或非農部門另圖發展。

  富裕農民選擇離開農村,使中國農村出現逆向淘汰。這個過程和發達國家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過程截然相反。在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中,由于農地可以私有和買賣,能干的農民能夠名正言順地通過競爭兼并別人的土地,使他們根據種植的要求逐漸擴大經營規模,以獲得全國的平均收入。無法做到這點而被淘汰出來的農民,可以選擇出租土地,或出售土地,向非農部門轉移。在這一過程中,土地的價值和農民自身的價值都獲得最高的實現。正是通過種地能手發揮企業家的創新精神和冒險精神,才能使土地的耕種方式隨國內外市場需求的變化而變化,發揮出各地土地的比較優勢來。由這樣的農戶支配的土地能獲得更多的產值。他們對農業生產結構的改變,對現代農業技術的采用,具有領先和示范的作用。他們通過競爭不斷擴大土地經營規模的過程,就是傳統的自給自足的農業向市場化和現代化過渡的過程。然而,由于中國的土地集體所有制下,種地能手既無法自由和土地結合,又無法用集體的土地作銀行貸款的抵押,因而不易得到農業貸款。缺少了融資的手段,種地能手自然難以擴大經營規模, 也難以致富。

  許多人擔心允許土地作抵押,是否會造成太多的無地農民。因此,是否應當允許拿土地作為信貸抵押始終存在著爭論。因為農戶的土地是他們生活的依托,因此存在著最后執行時的困難。就像在城市中的貧民一樣,如果銀行接受他們拿住宅做抵押,一旦不能如期歸還貸款,銀行將面臨執行上的困難。徐滇慶教授形象地指出,“你沒有辦法把貧民趕出貧民窟。”

  我認為,即使在一個純農業社會,土地私有制也不是社會動亂的原因。據中國古代發生動亂的原因,不是官逼民反,就是天災人禍,或是內政不修造成外族入侵。在正常的情況下,無地農民可以租地或作長工。象中國這樣正在高速經歷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國家,特別不應該擔心這個問題。無地農民可以流入城市打工,也可以租地或作長工。從理論上來說,既然現在允許工商業者雇人,當然沒有理由反對農民中有多余土地的人雇工耕種。其實,如果動真格,農民真正意識到不還債就沒收土地的話,大部分農民不到不得已不會動土地的腦筋。抵押了土地的農民,會千方百計將土地贖回來。真正喪失土地的農民,往往是實在不適應作農民的。這樣的農民離開農業,進入工業或服務業,其實對農業本身的效率,以及對他們自己的長遠福利來說,都意味著改進。之于貧民區的貧民,則又作別論,因為我們談的已經不是農民,而是城市居民。他們要去社會救濟機構,而不是銀行解決自己的困難。如果他們想抵押自己的住房的話,這種貧民窟的住房也不會值多少錢。況且,住在貧民區的貧民往往反倒是房客,并不擁有房權。所以,銀行并不面臨由房客造成的壞帳。經常發生的是房東和房客的糾紛,以及房東最終將欠租的房客攆走的事。

  上文提到,一般來說農民很窮,其中又以糧農最窮。糧農天然要求最大的土地經營規模,以及由較長的生產周期決定的較多、較長的資金周轉。然而在中國的村社所有的土地制度下,恰恰是糧農的土地規模和所能得到的資金離市場要求的合理規模和數量最遠。只要現行的農地制度不變,對大部分糧農來說,種糧致富只能是一廂情愿的空談。因為他們有的只是自己的勞動,但這種勞動很難與市場經濟的其他兩大要素-土地和資金-自由結合。目前緊鑼密鼓,粉墨登場的農村金融改革也將是又一場徒勞的努力。

  V. 城市化和全球化賦于中國盡速試驗農地私有化的千栽良機

  5.1 城市化將為弱勢人口提供新的生存機會

  如果一個社會的絕大部分人口依靠農業謀生,這個社會必然是個靠天吃飯的社會,充滿各種不可逆料的自然風險。城市化帶來的積聚效應使人類大大提高了經濟效益,并為弱勢群體的生存開辟廣闊的新天地。發達國家政府十分注意抓住城市化和工業化的機會幫助來自農村的人口向非農部門轉移。例如,本來主要生活于南方農場的美國黑人,雖在美國內戰后由奴隸變為自由人,但是,他們對19世紀末葉開始的農業現代化過程很不適應,成為從農業中被淘汰出來的弱勢群體。可是美國市場導向的工業化和城市化過程幫助吸收了大量的黑人。他們得以逐漸向美國北方遷徙,在那里的城市里定居下來。政府向他們提供政府補貼的住房、醫療、教育服務。1960年代后,美國政府更通過立法規定政府部門和私人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雇傭少數民族。這些措施大大加速了以黑人為主的,原來在南方經營農業的弱勢群體通過城市化和現代化融入主流經濟。所以,城市化決不是象中國這樣將農村的強勢群體抽走,留下弱勢群體在農村中自生自滅。這樣作,是違反城市化的真諦的。

  城市化的過程是一個使通訊、交通、教育、醫療等基礎設施不斷完善的過程。基礎設施的完善使弱勢群體的生存條件變的更為方便,舒適。所以,市場經濟中應該讓農民中的強勢群體留在農村與天地搏斗,而讓農民中的弱勢群體先離開農村。這樣,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便能更好地分享集聚效應帶來的外部經濟。城市化的過程會產生許多不需要很高學歷,或者不需要強壯體魄,或者不需要強烈競爭意識的工作機會,例如各種車站的售票員,商店的售貨員,環保工作者,警衛人員,建筑工人等等。這些工作不需要農村中最優秀的農民來擔當。 由農村中淘汰出來的農民擔當,既解決了他們的出路,又使留下的農民有機會擴大經營規模。這是一個雙贏的局面。

  以市場機制為主(土地可以私有,自由買賣和兼并,市場導向的工業化和城市化),以政府輔助弱勢群體為副(幫助被淘汰的農民進城落戶,提供各種社會服務),使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較順利地完成了農業現代化。同時,由于農場規模得以不斷擴大,農民人均收入得以不斷提高。農民的境遇相對城市人口來說,避免了長期滯后,甚至每況愈下的局面。當然,土地兼并有時可以是一個痛苦的過程。想必很多美國黑人初進城的時候,有一個適應城市文化和環境的過程,受到各種歧視。但是,長痛不如短痛。現在再問美國北方的黑人愿不愿重新回到南方農村去,恐怕絕大部分會說不。

  中國目前正好經歷城市化的加速時期。如果能抓住這一機會使農地盡速私有化,不但會幫助中國的強勢農民群體成為中國農業的中流砥柱,而且會幫助農民中的弱勢群體更快地轉移到生存條件更好的城市。這里,農地私有化將提供第一推動力,將農民中的弱勢群體逐漸推出農業和農村。接下來,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引導,幫助他們在城市中安頓下來。這才是利用城市化幫助農民的最好的辦法。

  5.2 全球化應是中國農業脫胎換骨的良機

  中國既然決定將自己的經濟體制改革成完全的市場經濟體制,那麼,其農地制度當然也應該和市場經濟的要求接軌。農地的私有化不但是市場經濟的天然要求,也是使中國的農業走向現代化和全球化的內在要求。目前是中國農業面臨加入WTO后帶來的種種挑戰的關鍵時刻。中國目前的農業結構是在千百年來,特別是最近幾百年來閉關自守的狀態中形成的。這種結構既不反映中國的要素秉賦,使中國的生態日益破壞,又無法實現農民收入的提高。所以中國急需作結構的改革和經營規模的調整。

  要由現存的農業結構轉換成符合中國的比較優勢的結構,需要勞動和土地以及金融的自由結合。可是上文已經指出,農村的土地和金融都不是農戶可以輕易得到的。然而離開土地市場的開放和現代金融的服務,中國農業的現代化和生產結構的轉換將步履維艱。這里,關鍵的一點又是農地的所有權。所以,在土地沒有私有化之前,中國的農業結構轉換和純農戶的致富道路仍將是十分坎坷的。結論是,中國應該盡速使農地私有化,利用全球化的良機使中國的農業脫胎換骨,將農業結構真正轉換到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的結構上來。中國如果做到這一點,不但能大大改善生態,而且也能增加農民的收益。

  5.3 有序推動農地私有化

  現行土地制度有如此多的弊病,土地私有又會有如此多的好處,有什麼理由拒絕試驗和推廣呢?奇怪的是,目前在中國從事工商業的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自由擴大經營規模,決定雇工人數,正大光明地發財致富,可是再能干的純農戶也無法自由地擴大自己的土地經營規模和雇工人數,不知為什麼大家會接受如此不合理的安排?

  對農地私有的最普遍的擔心是,農地私有必然導致土地兼并,能干的農民固然可以迅速擴大農場規模和經營規模,被兼并的農民不是要陷于悲慘的境遇了嗎?這種說法至少已經過時。 理由如下。首先,農民從農業中轉移出來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現在政府預測城市化水平今后每年能提高1%,相當于每年要至少讓1300萬農村居民進城。這是一個不小的數字,這為較大量地吸收農民創造了很好的機會。第二,政府可以模仿美國政府對以黑人為代表的弱勢群體的優待政策,將某些城市工作機會,特別是處于政府直接控制下的政府部門內的某些工作機會保留給最不幸、最貧困的農戶。第三,如果考慮到要控制農村人口進城的速度,以保證城市化的有序性,同時防止商業資本和官僚資本恣意侵吞農民的耕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控制農戶或其他用地單位一次購買農地的上限,并允許每隔幾年放寬上限。對用以直接購買農地的貸款也可作不斷上浮的限制,直至最后放開。其次,對試圖改變農地使用性質的買戶,政府有關機構應嚴加審核。第四,允許農地私有化后,大部分農民不會選擇賣斷土地,而是選擇抵押土地以獲得貸款,并且會千方百計贖回押出的土地。當然不能排除每年會有少部分農民選擇賣斷土地。這部分農民不再返流農村,和同村的農戶爭奪有限的土地。他們會帶著賣地所得的資金進城,為城市化帶來資金。其中一些農民必定會自己創業,不但解決自己的就業,而且會為其他農民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VI.結束語

  現行的農地制度既不能避免農戶,特別是純糧農相對于城市居民的貧困化,又對農業生產的結構改革和現代化造成制度性障礙。在中央決定對農信社徹底改革的今天,更無法回避純農戶由于沒有土地的所有權,連抵押品都無法提供的困境。所以,無論從公平的角度還是效率的角度,這種制度都不值得再留戀。實踐是真理的判斷標準的討論給我們的啟迪是,不是本本或條條,而是億萬民眾的實踐,才是真理的來源。現行的農地制度試驗了25年。實踐表明,這一制度畢竟是過渡性的,因為長期來說,和市場的要求畢竟不能相容。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農地集體所有不但日益成為阻礙農戶收入增長的制度障礙,甚至可能成為鄉村干部借以牟取暴利,導致無地農民鋌而走險的社會動亂的溫床。政府應盡速在典型的農區,特別是在主種糧食的地區,首先實行農地私有化的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向全國推廣。

  中國目前正經歷城市化和全球化的高速發展時期,為農地私有化提供特別有利的客觀環境。不管是否實行農地私有化,農民總會流出農村。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希望什麼樣的農民能留在農業部門,以便使今后的農業能夠比較有活力,比較能夠靈活反應國內和全球市場的變化?是比較能干的農民呢,還是因為哪兒都不要,被迫滯留于農村的農民呢?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農村,善于經營而又愿意務農的農民如何才能比較迅速地獲得土地和金融資本呢?目前的情況是,即使農民流往城市,他們對自己名下使用的土地的處置令人擔心。大部分農民寧肯拋荒,或留給親人胡亂耕種,也不會退還集體,因為得不到任何好處。我們是否希望土地的細另化成為農業現代化的陷阱呢?如果允許農地私有,許多已經在城里落根的農民就會樂于將土地賣出,以便獲得一筆啟動資金。這就使種地能手可以順利擴大經營規模以獲得平均收入。這將根本改變目前純農戶的相對收入每況愈下的境遇。再次,隨著農戶平均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農民會追求農業機械化和現代化。這會給中國的農機制造業和相應的農機服務業帶來巨大的內需。而且一個有活力的現代農民階層的出現,不但會使農村金融從此進入良性循環,還將使鄉村的財政變得充盈起來,使地方政府更容易向農民提供公共財和其他服務。富裕而自信的現代農民階層的出現,也是抵制農村干部濫權的最有效的途徑。在農地私有化下發生的農戶經營規模的擴大,意味著最有經營能力的農戶日益成為農業和農村的中流砥柱。他們的經營能力,他們的眼光和膽識,將給中國的農業帶來嶄新的面貌。中國農業應對全球化和現代化的重任正是由這些企業家類型的農民才能勝任愉快地完成。他們不但為中國的農業和農村保存活力,也將為城市化和工業化送來源源不斷的勞動力。愿意將土地賣斷的農民,不但有了進入非農部門的啟動資金,而且破釜沉舟,斷了一有風吹草動便重返老家的習慣,使城市化的過程成為不可逆的過程,從而加速城市化的進程。

  總之,農地私有化和城市化、全球化的結合,必然是一個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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