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問責制還是下級為上級“頂責”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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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3日 13:49 中國經濟時報 | ||||||||||
文/梁發芾 安徽阜陽劣質奶粉事件被處理的人員當中,太和縣工商局公務員陳春生和宋影以同樣的理由被兩級工商機關先后辭退了兩次。兩位被辭退的公務員,不服處理決定,正在申訴,要求恢復公務員身份。(央視《東方時空》 7月21日 、22日
從央視報道看來,對于兩位公務員前后兩次的處理,與其說是問責,毋寧說是下級為上級“頂責”更為確切。 查出問題的“太和縣勿忘我糖果廠”既不在兩位管理員的承包路段,而且糖果廠屬于生產單位。按照職責劃分,工商部門的職責范圍在流通領域,而生產領域的質量問題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那么,既不在自己承包監管的路段,又不在自己管理范圍內出現的劣質奶粉,其責任并不在兩位管理員。第一次辭退,就是因為太和縣工商局局長受到縣委書記和縣長的巨大壓力,按照先辭退后調查的所謂程序,無視該局沒有辭退公務員的權限,在沒有對事實進行調查,歸責的前提下,以顧全大局的名義,辭退職工,保護縣委縣政府領導不受追究順利過關。問題被曝光后,有辭退公務員權限的阜陽市工商局,同樣沒有認真調查兩人的失職情況和責任歸屬,第二次決定辭退兩人。 圍繞阜陽劣質奶粉假問責問題的真相至今還沒有大白天下。但從這個曲折的辭退事件,阜陽有關方面的行政行為之簡單粗率,可見一斑,而這里暴露出的拿“頂責”當問責,以下級“頂責”讓上級來逃避懲處的現象,值得關注。 對于國家公職人員來說,權責從來是統一的、對等的,有權就有責,有多大的權就有多大的責,權大責重,權小責輕,每個公務人員都為自己的職權承擔責任。值得強調的是,在現代民主社會中,為了強化領導官員的責任,還特別要求領導不但要為自己的行政行為負責,還要為下級的行政行為負領導責任。只有強化、明晰這種領導責任,才能使領導能夠有效約束、管理下級工作人員,讓他們為著根本的目標行使權力。而由權力賦予者對權力行使者的權力和責任進行的追究,就是問責制。但是,現在政治制度中從來沒有下級為上級的行為“頂責”的規定。那種借著上級權威的強勢地位要求下級顧全大局為領導作出犧牲承擔責任的做法,不但使得下級公務員的正常權利受到侵害,也使得領導逃避、轉嫁了自己的責任,通過問責制 強化對領導責任約束的目的,在“頂責”面前蕩然不存。 下級為上級頂責,就是通常所說找替罪羊。領導、上級把自己的責任轉嫁給下級,讓下級保全大局,為領導作出犧牲做替罪羊,在官場具有悠久的傳統,成為積習難改的官場文化、官場痼疾。這種傳統能夠延續,是因為在行政管理機關,存在嚴格的上下級的等級秩序,下級服從上級是工作紀律。下級公務員,與上級之間處于不對等的弱者地位,面對上級作“替罪羊”的安排,只能忍氣接受,很難奮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阜陽的做法,正是對這種官場文化的承襲和習慣運用,只不過阜陽“不幸”被媒體盯住,“頂責”被曝光。其他地方問責制中到底有多少“頂責”現象,殊難知曉。 從阜陽、太和的假問責、真頂責的事件中,我們不妨冷靜思考、反思各地已經 轟轟烈烈開展的問責制中存在的不容忽視的問題:問責制如何能夠有健全的、合理的制度保障,如何在問責過程中堅持公正的程序,尤其嚴格依照事實歸責,如何保障被問責的公務人員有自我辯護的權利。這應該是阜陽假問責中給人們帶來的教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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