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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能力決定創新步伐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3日 13:22 中評網

  ——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與監管淺析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金融學教授 巴曙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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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控股公司同時適應分業與混業兩種模式,成為從分業向混業轉型的平滑過渡。

  ● 國內現在尚未形成一家真正意義上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形成了雛形。

  ● 隨著金融投資的多元化,現有分散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必將謀求規范之路。

  ● 監管當局的監管水平必須隨之相應提高,監管能力成為決定金融體制的核心。

  金融控股熱潮將至 由于我國金融監管水平不盡如人意,為了控制金融風險,避免風險在整個金融體系的傳遞,從80年代中期以后,我國一直堅持采取金融分業經營。進入90年代末以來,隨著全球金融市場一體化趨勢的增強和風險控制能力的提高,金融企業競爭形勢日益加劇,經濟金融環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金融混業經營成為了全球化的趨勢。而且,我國的市場經濟正在逐步完善,作為其核心行業的金融業需要獲得更大的發展。

  同時,就投資者而言,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動因主要有五點:一是想獲得稀缺的金融資源的利潤。二是利用金融機構籌資功能,大量籌集資金,擴大市場占有份額。三是貫徹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原則的需要。四是最大限度地發揮集團協同效應。五,也不排除有些金融控股公司股東投資的目的是看好資本回報的預期,俟時機成熟,則擇價出售。 就市場環境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具有一定必然性。

  1.分業管理下的市場可行路徑

  從我國金融業自然發展的需求來看,當前的分業管理制度在某種程度上更有利于監管能力的提高以及行業發展成熟。但是金融創新、科技進步以及國際金融業的競爭卻又使我國的金融業受到強大的沖擊,我國金融業必須以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去滿足需求和贏得競爭。

  選擇過渡性經營模式的關鍵就在于盡可能妥善地解決我國監管能力與金融發展需求之間的矛盾。當前我國實行的是分業監管模式,在此前提下組建金融控股集團公司是實現向混業轉變的最具可行的選擇,符合我國金融改革遵循的“漸進原則”。 2.金融市場主體的市場化進程

  近年來我國的金融體制改革雖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金融業發展中的深層次問題并未得到根本的解決。在制定轉變模式過程中必須考慮部分條件的不成熟,選擇不激化矛盾并能在過渡進程中逐步解決矛盾的模式。

  金融控股集團模式通過市場選擇由兼并重組實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進金融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和經營體制轉變,抑制金融機構的盲目擴張沖動,同時集團下子公司也具備更高的控制經營風險的能力。因此該模式不僅能適應經營主體的現狀,而且有助于推動其市場化進程。 金融控股還未成形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兩種類型: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以及由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

  由于政策限制,由金融機構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主要是歷史遺留的一些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基礎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中信、光大、平安是這類機構中的典型。我國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主要是歷史原因造成的,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整頓與規范經營。我國由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發展較快。這類投資可分為二類:一是大企業集團多元化經營的發展;二是產業發展與金融服務在產業集團內的互動。其中第一種類型較多,山東電力集團就是一個范例。此外,海爾集團、招商局集團、紅塔集團、希望集團等企業集團,都形成了至少在兩個金融領域同時投資的控股結構。 從金融控股公司所要求的一體化經營和管理這一實質而言,國內現在尚未形成一家真正意義上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只是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組織結構的雛形。同一金融控股集團在品牌、戰略規劃、資金運用、營銷網絡及信息資源共享等諸多方面的協同優勢遠未得到發揮。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與被控股公司之間不存在嚴格的資本紐帶,即母公司在投資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這一子公司的同時,又投資設立了若干個金融機構,并把母公司對金融機構子公司的投資控股管理業務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這一子公司進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屬若干個金融機構之間沒有直接的股權關系,嚴格意義上講,它們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資的兩類公司。

  此種模式的典型如重組后的中信集團公司。由于國家對此沒有明確的監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運作的現實方便,國內其他一些集團公司也有仿照之趨勢。 三大發展趨勢

  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尚處于發育過程中,從其發展趨勢來看,呈現以下一些特點:

  謀求組建規范的金融控股公司

  隨著金融投資的多元化,無論是金融投資主體或產業投資主體,均將組建規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其發展目標,不會停留在目前的分散投資階段。它們普遍寄望于國家能出臺有關金融控股公司的試點辦法或其它過渡性法規,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質、組建條件和相關監管部門。

  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將更多地和其業務發展以及機構重組相結合,并在條件成熟時實現整體上市。發展多元化的金融服務集團是一些大中型金融機構的普遍愿望,隨著競爭的加劇,金融機構之間購并的增加,金融控股公司的形成將和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與機構重組相結合。一些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正在謀求在一些新業務以及具有發展潛力的業務領域設立單獨的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將成為金融機構業務及機構重組的一個重要形式,將成為金融機構逐漸走向全能化經營的重要載體,并在條件成熟時實現整體上市,通過整體上市促進金融控股集團一體化的經營和管理,從而發揮金融控股公司的協同優勢。 防止壟斷是最大制約

  我們必須注意到,金融控股公司容易形成大金融集團的壟斷。由于金融資產的強關聯性,金融業的購并具有更低的成本,更容易形成壟斷。 我國金融業是一個比較典型的壟斷競爭結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享有明顯的壟斷地位;資本市場發展嚴重滯后。發展金融控股公司,必須充分考慮中國實際,設計切合自身需要的方案:可以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綜合改革,特別是產權改革相結合;也可以與資本市場的充分發展,特別是機構投資者的大力發展相結合。防止在金融控股公司下形成更強大的壟斷,成為今后一段時期內發展金融控股公司面臨的最大制約因素。

  市場監管六大重點

  隨著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市場的影響力日益提高,如何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管也日益引起廣泛關注,許多國際性的金融組織在這個領域開展了大量有價值的工作,形成了國際范圍內對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監管的基本看法。 1983年,針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管問題,巴塞爾委員會率先提出了“合并監管”的概念。參照國際性的監管原則,一個完整的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監管架構至少應當包括:完善的法律體系、對資本充足比率的監控、對分別監管基礎上的合并監管的基本要求、對關聯交易和利益沖突的監管、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的建立、對內部資金流動和財務杠桿比率的監控、對可能引發的局部投機泡沫的監控、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和經營管理能力的監控、以及信息的及時充分披露等。 基于新興市場的許多特點,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管方面,應當重點關注以下方面:

  首先,要防范因為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溝通欠缺導致的風險。

  盡管金融控股公司本身不直接從事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業務,但由于大部分資本投資于金融企業,其經營決策行為對金融市場直接產生影響,因此,應把金融控股公司列入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中。但是,在分業監管的情況下,為避免監管真空,應注重建立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高效率溝通協調機制,特別是要注意對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的核心公司的監管;同時,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出現的緊急性的金融風險,不同監管機構事前做出預警性的恰當安排。

  其次,要防范因為監管法律體系不完善導致的風險。

  只有有了框架清晰的、針對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監管的法律體系,才能保證金融控股公司能夠在預定的法律框架下穩健運行。我們注意到,亞洲地區一些國家和地區,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多元化經營的法規還有待完善,發展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依據還有待明確。

  第三,要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方面可能出現的風險。

  在市場準入方面,應制定一系列的量化準入指標如資本總額、資本充足率、資本流動性等,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條件和業務范圍;在市場退出方面,應當注重事前在不同監管機構之間設計好應對方案,特別是對于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以及分支機構的財務危機處理問題,必須對母公司給予子公司的援救行為做出一定的限制,必要時對于公司進行破產處理,防止由于對分支機構的援助而導致的母公司倒閉,從而引發更大范圍的金融市場震蕩。

  第四,要關注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水平及其波動狀況。

  資本是保護債權人免受金融機構經營失敗和償付能力風險的緩沖器,同時也是盈利能力的象征,在金融控股公司體制下,母公司與子公司間的資本容易出現重復計算的情況,特別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和下屬公司之間的復雜的互相持股,可能會在資本充足問題上隱藏風險。與此相關聯的問題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可能會形成一系列復雜的投資、借款、擔保等信用鏈條,只要有一子公司經營稍有不慎,其風險就可能迅速傳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因此,監管金融控股公司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應當參照《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中所推薦的度量資本充足率的方法,確立適合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度量方法,科學地計量資本充足率,達到準確評價其總體健全程度的目的。

  第五,要關注金融控股公司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和經營狀況的監控。

  不同的監管機構通常關注的是其監管范圍內的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的運作狀況,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關注程度不夠,但是這些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同樣又往往是下屬被控股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掌握了資金的調度權和日常經營決策權。因此,應當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嚴格的審查,在內部公司治理方面作出制度性的風險防范安排,同時對其經營管理狀況進行嚴密的監控。

  第六,建立及時、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

  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許多方面的內容,但是其中的重點之一,應當是內部的關聯交易,應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對組織結構和重大的內部交易進行披露,特別是披露那些將對集團財務健康帶來不利影響的內部交易,并監測這些內部交易的規模和水平。

  另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不同國家和地區、不同行業從事不同的業務,適用的會計準則、會計年度存在很大差別,不利于及時、準確地掌握集團的會計財務信息,因此,應當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會計并表準則和稅法方面制定清晰的規則,增強內部交易的透明度。

  金融業就是通過承擔風險來獲得收益的行業,風險并不可怕,因為金融市場上的風險是金融機構收益的根本來源;可怕的是對風險缺乏有效的識別、衡量和監控體系。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監管同樣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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