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風險監管框架演變中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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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3日 13:12 中評網 | |||||||||
金融風險監管框架演變中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軌跡與趨勢 考察金融風險監管框架的演變軌跡和發展趨勢,可以有不同的角度。其中,以巴塞爾資本協議為代表的一系列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金融監管原則為分析的切入點,是一個相對簡便的方式。本文以巴塞爾新資本協議草案的發布為出發點,探討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演變的基本軌跡、推動這些演變的基本力量以及由此體現出全球金融風險監管框架的演變趨勢,進而
2001年1月16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了新的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征求意見稿,這份新的資本協議框架是以1999年6月該委員會提出的新的資本協議框架為基礎修訂的,它比較全面地闡述了即將在全球銀行業推行的新的資本充足協議的基本原則。盡管這個重要的協議在全球范圍內廣泛征求了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意見,并且還打算在2004年正式實施,但是,基于這個新的框架協議對于全球金融業的深遠影響和實施過程中的復雜性,巴塞爾委員會主動宣布推遲一年實施。 盡管在當前征求意見的階段,這個新的資本協議框架還會有不同程度的修訂,但是,其基本的監管原則和監管框架則會保持一致性。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曾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條約”。最新發布的新資本協議框架,則可以說是當今國際金融環境下銀行風險管理的又一國際范本,其最終形成和實施必然會對全球銀行業產生深遠的影響。巴塞爾委員會資本協議產生至今已經有過三個版本。新版本與最初版本相比,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新進展。 一 全球金融風險監管框架演變的現實推動力 2001年的新資本協議草案較之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更為復雜、全面,這實際上是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反映,也滿足了銀行界對于風險更敏感的風險監管框架(the need for a more risk-sensitive framework)的需要。巴塞爾委員會主席William J MaDonough指出,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將使資本充足的監管要求能夠更為準確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為銀行和金融監管當局提供更多的衡量資本充足的可供選擇的方法,從而使巴塞爾委員會的資本充足框架具有更大的靈活性來適應金融體系的變化,以便更準確及時地反映銀行經營活動中的實際風險水平及其所需要配置的資本水平,進而促進金融體系的平穩健康發展。 目前看來,金融體系的迅速發展和金融全球化已經成為推動全球金融風險管理發展的現實原因和直接動力 從全球范圍內來看,經濟金融環境的劇烈變化迅速改變了銀行的經營環境,加大了銀行的經營風險,同時經濟金融的全球化直接推動了全球范圍內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原則和框架的整合與統一,并且促使這些原則和框架要及時根據經濟金融環境的變遷進行調整。如何使監管原則更為靈敏地反映銀行經營環境的變化、使得銀行的風險監控始終對金融市場的風險變動保持高度的敏感,越來越成為全球銀行業關注的重大問題。 歷史地看,本世紀70年代以來,放松管制成為全球銀行監管的普遍趨勢;與這一趨勢相伴而行的,是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不斷加強,金融領域的創新活動日漸活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創新的活躍推動了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使得銀行競爭日趨激烈,銀行經營風險明顯加大,促使各國金融監管當局不斷探索建立新的經濟環境下的金融監管方式,以維護金融市場中銀行體系的穩定。同時,伴隨著跨國資本流動規模的不斷擴大,跨國銀行的業務迅速擴大,于是,銀行危機的傳染的可能性增大,各國監管方式上的差異也增大了監管跨國銀行的難度,于是,建立適應新的國際環境的、統一的國際銀行監管原則和風險管理框架的問題被提上了議事日程。確實,縱觀全球金融業的發展,銀行業的發展和創新的步伐卻從未停止過。在技術進步、金融創新、同業競爭的推動下,國際銀行業不斷推陳出新,業務品種不斷涌現,金融衍生產品大量使用,數據模型運用得越來越廣泛,復雜程度越來越高,信用風險以外的多種風險誘發了國際銀行業中多起重大銀行倒閉和巨額虧損事件。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和危機的蔓延所引發的金融動蕩,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和國際銀行業迫切地感到重新修訂現行的國際金融監管標準已刻不容緩。 從金融發展歷史看,1974年德國赫斯塔特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的倒閉促使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從理論認識上升到了實踐層面。1975年2月,來自比利時、加拿大、法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盧森堡、荷蘭、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的代表聚會瑞士巴塞爾,商討成立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The Basle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巴塞爾委員會的成立,是適應金融全球化的內在需要,為國際銀行業的監管問題提供一個討論場所和合作的舞臺。盡管巴塞爾委員會并不具備任何凌駕于國家之上的正式監管特權:其文件從不具備、亦從未試圖具備任何法律效力;其雖鼓勵采用共同的方法和標準,但卻也并不強求成員國在監管技術上的一致性。但是,由于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原則影響到全球主要國家的跨國銀行,因而這些原則在事實上成為許多國際性銀行遵守的共同原則。 巴塞爾委員會在開展工作中始終遵循著兩項基本原則:(1)沒有任何境外銀行機構可以逃避監管;(2)監管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巴塞爾委員會成立以來發布的許多監管原則和建議,基本上體現了這兩個重要的基本原則,并且也使得這兩個基本原則得到愈來愈廣泛的認同。 二 巴塞爾協議所具有的習慣國際經濟法的法律特性 正是由于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一系列原則的廣泛影響,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巴塞爾委員會的階段性成果成為國際銀行監管框架和風險管理原則發展與演變的重要標志之一;既是一定時期內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經驗教訓的總結,同時也代表著銀行業監管原則的發展趨勢。從法律意義上說,巴塞爾協議實際上具有習慣國際經濟法的法律特性。 二戰后,國際經濟活動和全球化的迅速發展,推動全球經濟金融聯系日趨緊密,在各國國內經濟立法、國際經濟條約(包括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實踐、國際組織如WTO、IMF的累積性實踐等大量的國家實踐中,逐步形成一些國際習慣規則,這就是所謂習慣國際法。其理論界定為主要指調整國家之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形成的具有顯著經濟特征的經濟關系的習慣性原則、規則。 理論上說,習慣國際經濟法的產生需要同時具備國家實踐和法律確信這兩個條件。但隨著國際經濟的不斷發展,對國家實踐的廣泛性,一致性和恒久性要求已經降低,使習慣國際經濟法的形成相對容易了一些。這一點在巴塞爾協議及其演變中表現得比較明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借助國際監管合作與協調的推動力,依靠巴塞爾委員會內部所表現的實踐的集中性形成國際銀行監管慣例形成的時效就相對較短,在短短數十年之內就在全球金融風險監管框架中占據了相當大的影響力。 從發展歷程看,國際金融風險監管慣例實際上大多源于發達金融國家的金融立法和監管實踐,其內容在于規范國際金融行為并指導政府金融主管當局的行為,有很強公法性質。從這個意義上說,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一系列原則實際上就具有習慣國際經濟法的明顯特征。 在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的眾多監管原則中,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是影響最大、也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監管最有代表性的監管準則之一,期間發布的許多監管原則大多是對這個監管原則的補充和完善;巴塞爾委員會2001年1月頒布的新資本協議框架,主要是試圖在全面繼承以1988年巴塞爾協議為代表的一系列監管原則的成果的基礎上,著手從單一的資本充足協議約束,轉向依靠最低資本充足比率、外部監管和市場約束等三個方面的共同約束。因此,比較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與2001年新資本協議框架的主要內容,就基本上能夠比較清晰地勾勒出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基本發展趨勢。 巴塞爾委員會是1974年由西方十國集團的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值得指出的是,20世紀80年代拉美的債務危機對西方商業銀行產生了巨大沖擊,促使銀行監管理念發生了重大變化,傳統的以資產大小為實力象征的觀念受到挑戰,取而代之的是“資本是上帝”的新理念,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正式頒布實施的巴塞爾資本協議便是在這種氛圍下出籠的, 2001年發布的巴塞爾自資本協議草案就是在這個協議的基礎上進行的完善和修訂。 三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資本協議的形成及其演變 (一)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形成 1988年巴塞爾協議,就是規定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統一資本計量與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 1988年頒布)。在推進全球銀行監管的一致化和可操作行方面,巴塞爾協議可以說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從當時的經濟金融環境看,在80年代初的國際銀行業,由于受債務危機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范與管理。具體來說,巴塞爾協議在國際銀行界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的進程。巴塞爾協議發布以后,其國際影響力不斷擴大,巴塞爾委員會也不斷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對這一協議進行了一些調整(如1996年推出的《資本協議關于市場風險的補充規定》),使得巴塞爾協議及其相關文件成為影響最為廣泛的國際性監管原則之一。即使是在強調全面風險管理的今天,信用風險依然是導致銀行經營問題的主要原因,這也相應奠定了巴塞爾協議的基礎性地位。 從具體內容看,制定于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主要在于就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的比率確定國際認可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促進除國際銀行業開展公平競爭。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的主要界定了銀行資本的組成,規定核心資本應占整個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應超過資本總額的50%。同時,對不同資產分別給予不同的風險權數,在考核風險資產規模的基礎上,要求1992年底從事國際業務的銀行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必須達到8%(其中核心資本不低于4%)的目標。 (二)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主要特點 從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角度看,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具有明顯的特點: 1 突出強調了資本充足率的標準和意義 國際上曾發生過多起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由于資本金不足且又承擔了過高經營風險而導致資不抵債、不得不破產清盤或伸手求助于政府的案例,最終使廣大存款人受害,甚至產生無力償債的連鎖效應而危害整個經濟。從這個意義上說,巴塞爾委員會突出強調了資本充足率在銀行風險管理中的重要意義。 在現實的銀行經營活動中,資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著商業銀行應付金融風險能力的高低,而金融風險在市場經濟的多變環境中是客觀存在的,在經濟全球化和科技快速進步的進程中是不易準確預測的。資本金的多少,決定了銀行的實力和支付、清償能力,它不僅可以保證銀行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而且可以應付偶發性資金短缺,從而維護存款人的正當利益和公眾對銀行的信心。另外,一家好的銀行不僅要謀求自我發展,更要有充分的自我約束,而資本充足率正是這種約束,即一定規模的資本金只能經營一定規模的業務量。市場經濟中有許多企業正是由于過度謀求發展,承擔了過大的風險而失敗的。銀行與一般的工商企業不同,直接涉及公眾利益,出現支付風險會在社會上產生廣泛的連鎖反應,對經濟的危害性極大。因此,對銀行業進行資本金方面的而謹慎經營的約束比其他行業要更為嚴格。通過強調資本充足率,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使得全球銀行經營從注重規模轉向注重資本、資產質量等因素。 2.確立了全球統一的銀行風險管理標準 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統一了對資本組成的認識,同時根據資產負債表上不同種類資產以及表外業務項目確定了不同的風險權數,并規定了資本與風險資產的目標比率,這就為國際社會衡量國際銀行業的風險暴露狀況提供了統一的標準。世界上一些大的信用評投機構已經普遍使用巴塞爾協議的標準來審定對國際銀行業的信用評級。統一標準的確定增強了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自律意識,并促使其風險管理朝國際統一的方向努力;同時,巴塞爾協議的正式出臺標志著西方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理論和風險管理理論的完善與統一。 3.強調國家風險對銀行信用風險的重要影響。 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在衡量銀行信用風險時特別強調國家風險的影響。這一版協議明確規定對經合組織成員國家的授信風險權重明確低于非經合組織國家。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有關風險可以達到100%。該協議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受了70年代發生的發展中國家債務危機的影響。大批國際性銀行在發展中國家的貸款成為呆帳,由此引發的全球性金融風波使跨國銀行損失巨大,也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巨大的風險。為此,如果防范國家風險就成為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十分關注的課題。 (三)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不足之處 1 容易導致銀行過分強調資本充足的的傾向,從而相應忽視銀行業的盈利性及其它風險,這樣,即使銀行符合資本充足性的要求,也可能因為其他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如1993年底巴林銀行的貸本充足率遠超過8%,1995年1月巴林銀行還被認為是安全的,但到1995年2月末,這家銀行就破產并被接管了。 2從具體的風險資產的計算看,巴塞爾協議也沒有考慮同類資產不同信用等級的差異,從而不能十分準確地反映銀行資產面臨的真實的風險狀況。 3 對于國家信用的風險權重的處理比較簡單化,這主要表現在國家風險在確定風險資產中的影響過大,同時對于不同風險程度國家的風險權重的處理過于簡單(如對于OECD國家和非OECD國家的風險權重的確定)。 4 僅僅注意到信用風險,而沒有考慮到在銀行經營中影響越來越大的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等。 5 許多已有的監管約束推動了國際銀行界的資本套利現象,但是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難易有效約束這些現象。這主要包括:通過推進資產的證券化將信用風險轉化為市場風險等其他風險來降低對資本金的要求、廣泛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來逃避資本金的約束等等。 四 巴塞爾委員會對于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補充和完善 正是由于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在實際應用中日益顯現出來的局限性,巴塞爾委員會一直著手對其進行修訂,其中主要包括《關于市場風險補充規定》和《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一)《關于市場風險補充規定》的影響 《關于市場風險補充規定》強調了市場風險的管理,這主要是考慮到90年代以后,在風起云涌的金融創新的不斷推動下,金融衍生工具及交易迅猛增長,銀行業越來越深地介入到這些衍生交易之中,因而金融市場的波動對于銀行的影響越來越顯著。從國際環境看,幾起震驚全球金融界的大案(如巴林銀行、大和銀行等事件)基本上主要是由于市場風險管理失控引發和導致的。于是,1996年初,巴塞爾委員會及時推出了《補充規定》,與此同時,一些主要的國際大銀行也根據《補充規定》著手建立自己的內部風險測量與資本配置模型。 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強調的更多的是立足于運用法令、慣例或行業傳統的力量,從外部規定一套整齊劃一的監管措施來控制銀行體系的風險。隨著以金融衍生產品為代表的表外業務的蓬勃發展,表外業務操作的復雜程度和投資組合的速度均與傳統銀行業務不可同日而語,表外業務的快速發展則必然與不完善的規定不斷發生沖突,并屢屢發生逃避管制的行為。外部監管措施既不能時時包容任何新出現的金融產品,又無助于激勵銀行改善自身的風險管理系統,因此日漸乏力。在外部監管尚不完善的情況下,銀行的內部管理控制正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1996年的《巴塞爾補充協議》正是國際銀行界旨在利用合理有效的內控機制來開辟金融監管新途徑的一次嘗試! 所謂市場風險,就是指在一段時期內由匯率和利率的變化所造成金融工具的市場價格下降的風險。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只考慮了信用風險,忽視了市場風險,尤其是,協議對許多新的和復雜的場外衍生產品未能給予足夠的重視。如果對資本要求僅適用于信用風險,銀行進行交易組合時,就會利用利率或匯率風險來替換信用風險,從而牟取高額利潤。 與補充協議密切相聯系的,是1993年4月巴塞爾委員會發表的《市場風險的資本標準建議》。這個建議對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包括債務衍生產品、股權衍生產品和外匯衍生產品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其中,債務和股權衍生產品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又可分為:特殊風險的資本要求和一般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市場風險資本監管的指導思想是運用金融工程技術,把股權、利率和匯率三大類衍生產品轉化成相應的基礎工具即股票、債券和貨幣,然后根據三類基礎工具分別具體規定三套計算規則,規則中對股權和債券還分別考慮了它們的一般市場風險和特殊風險。這種分產品類別計算市場風險資本要求量的方法,即所謂的分塊法(Building Block Approach)。 不過,巴塞爾委員會的這個過于武斷的做法還是受到復雜的現實情況的挑戰。經過幾年的實踐,巴塞爾委員會認識到市場風險監管面臨的困境實際上反映出了傳統的外部監管思想與金融產品發展之間的沖突,一個理想的資本金監管標準應具有以下特點:(1)簡單易懂,即使較小的銀行也易于操作;(2)與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盡可能相一致;(3)盡可能避免扭曲銀行的交易行為;(4)以銀行的所有資產組合為基礎,考慮各項目間的相關性和抵補性;(5)易于擴展,能包容新產品與新市場;(6)能適應不同規模及不同主要業務的銀行;(7)所具有的結構有助于鼓勵銀行改進其內部風險管理。這些看法,實際上在巴塞爾委員會后期的一系列原則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體現。 1996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頒布了《測定市場風險的巴塞爾補充協議》,允許銀行采用自己的內部風險管理模型,但應同時滿足定性與定量標準。定量標準除了10天持有期、99%的概率要求外,還要求估計風險價值的樣本期不低于一年,有關的估算數據應至少三個月更新一次;在計算風險時,雖然可考慮同一風險類別資產間的相關性,但要求對不同類別資產的風險價值進行簡單的相加,另外對期權風險的測定還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定性標準只是規定了在銀行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過程中應遵循的最低要求。這些要求包括:(1)銀行應設置獨立的風險控制部門,它直接對最高管理層負責;(2)該部門應定期進行事后監督分析,以檢查模型的準確性;(3)銀行的最高管理層應積極參與風險管理;(4)銀行的風險測定模型應完全包括每天的風險管理內容;(5)交易限量與敞口限量應與風險測定系統相銜接;(6)銀行應有定期的應力測試程序;(7)銀行應制訂完整的內部政策、控制程序和風險管理的系統文件;(8)銀行應設置內部審計制度,定期評價風險測定系統和控制部門的情況。 (二)關于《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則進一步提出了比較系統的全面風險管理的思路。 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全球金融市場的緊密聯系、不同市場之間的互相影響、銀行風險和金融危機在國際間的傳播問題,開始引起越來越多的關注。以1998年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損失的事件為代表,許多金融機構陷入經營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信用風險或者市場風險等等單一風險,而是由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等聯合造成。金融危機促使人們更加重視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的綜合模型以及操作風險的量化問題,由此全面風險管理模式引起人們的重視。巴塞爾委員會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集中體現了這一領域的進展。 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以及隨后根據金融市場的實際發展狀況所進行的補充和完善,都為2001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的出臺奠定了基礎。 五 從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演變看國際金融風險監管的發展趨勢 (一)從強調統一的外部監管標準轉向多樣化的外部監管與內部風險模型相結合 這一點在巴塞爾委員會關于市場風險的補充協議中已經有了相當明顯的突破,在這個補充協議中,不僅堅持了一些統一監管的基本原則,例如一致的資本金充足水平;還進一步對金融機構采取不同的風險管理方法留下了相當大的靈活性。 (二)從強調定量指標轉向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 這一點在《補充協議》和《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都有明顯的體現,在《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表現得更為突出。 (三)從一國監管轉向國際合作監管轉變 這個轉變的直接推動力量就是金融業的全球化,使得國際金融市場上迅速涌現出大量跨境經營的金融集團,一些主要的國際性的金融機構,例如匯豐銀行和花旗銀行等等,其海外業務收入已接近甚至超過其總收入的一半。這就必然推動了國際合作監管的形成和發展,促使不同國家的監管機構通過合作將一家國際性銀行的境內外機構、境內外業務進行并表監管。根據巴塞爾有關文件規定,對一家跨境銀行的監管須在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一般地,母國監管當 局負責對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所在地分支機構的 資產 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準、內容、方 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 (四) 從信用風險監管轉向全面風險監管 這主要表現在對于市場風險的監管。從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國際監管組織和各國監管當局對金融創新產品及其風險都給予了高度關注。1986年,巴塞爾委員會發表了《銀行表外風險管理的監管透視》,對表外業務的風險 種類、風險評估以及管理控制等提出了初步的意見;隨著金融衍生交易產品的發展,又頒布了《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準則》、《關于銀行和證券公司衍生產品業務的監管信息框架》;針 對金融衍生產品風險對資本的潛在威脅,他們還發表了“補充規定”等原則。 (五)從合規導向的監管思路轉向風險導向的監管思路 長期以來,監管機構習慣于設定一系列管理規定,進而據此檢查金融機構的合規性,而風險導向的監管則更為強調動態性的監管,強調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程度、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實施的監管。隨著銀行業的創新和變革,合規性監管的市場敏感度明顯降低,促使監管導向轉向風險導向型。在這一思路的推動下,國際銀行監管組織和一些國家的監管當局相繼推出了一系列以風險監管為基 礎的審 慎規則。例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大額信用風險的衡量和管理》、《銀行國際 信貸 的管理》、《銀行外匯頭寸的監管》、《利率風險管理原則》、《計量與管理流動性的框架》、《計算機和電訊系統中的風險》、《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等等。 (六)從對銀行的監管轉向注重對金融集團的監管 早前巴塞爾委員會的監管是以銀行為主要對象的,但是,隨著金融服務集團戶的趨勢日趨明顯,金融集團在金融活動中的影響力迅速提升,粗簡監管機構開始從傳統的注重銀行的監管轉向全面的對于金融集團的監管。 國際金融風險監管的上述趨勢,實際上在新的巴塞爾資本協議草案中也得到了明顯的繼承和體現。 六 2001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的形成及其特點 2001年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框架繼續延續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信用風險控制為重點、突出強調國家風險的風險監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風險監管的最低資本金要求、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等三個支柱的原則,進而提出了衡量資本充足比率的新的思路和方法,以使資本充足比率和各項風險管理措施更能適應當前金融市場發展的客觀要求。同時,新協議要求三個支柱必須協調使用才能真正體現新協議的精髓。而這也是新協議區別于1988年協議的核心之所在。其次,新協議對風險的認識更加全面。 1988年協議內容主要是針對信用風險而言,而新協議中有關風險的定義擴大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各種因素,基本涵蓋了現階段銀行業經營所面臨的風險,以保證銀行資本充足性能對銀行業務發展和資產負債結構變化引起的風險程度變化有足夠的敏感性。三是除標準法外,允許銀行運用內部評級法來衡量和測算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使新的監管規則有一定的靈活性,有利于吸收現代大型銀行管理風險的各種先進經驗。新協議較1999年6月框架性文件更加深入,尤其是它在內部評級的方法、外在評級在標準方法中的應用、降低信用風險的技術、資產證券化和操作風險的處理等方面都進行了重大調整。 新資本協議的目標是:(1)繼續促進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至少維持金融體系目前的資本總體水平。(2)促進公平競爭。(3)提供更全面的處理風險的方案。(4)使處理資本充足率的各種方法更為敏感地反映銀行頭寸及其業務的風險程度。 (一)堅持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并有了進一步完善 1 難度不同的、可供選擇的更為靈活的風險衡量方式。為了適應當前復雜多變的銀行業風險狀況,在2001年的新資本框架中,巴塞爾委員會放棄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中單一化的監管框架(one-size-fits-all framework),并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方式,銀行和監管當局可以根據業務的復雜程度、本身的風險管理水平等靈活選擇使用。通過這種靈活的制度安排,巴塞爾委員會試圖促使銀行不斷改進自身的風險管理水平,使用對于風險狀況反應更為靈敏的衡量方式,進而更為準確地測定一定風險狀況下所需要的資本金水平。新協議允許銀行實行內部評級方法,使新的監管規則有一定的靈活性,有利于吸收現代大型銀行管理風險的各種先進經驗。新協議為了鼓勵對支柱一所確立的資本要求方法進行更新,鼓勵銀行不斷改進風險評估方法,不斷發展更為精細的風險評估體系。同時,也鼓勵銀行在具備充分數據的條件下,采用高級的內部評級方法。新協議有利于促進現代銀行業風險管理技術進步。 2 外部評級與內部評級的選擇。為了測算銀行的風險資產狀況,銀行必須要對資產進行評級,并相應確定風險權重。巴塞爾委員會在設計方案的初期曾經試圖要求銀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機構的評級,但是,由于商業銀行普遍對評級機構的客觀性、獨立性、資料的可獲得性、評級結果的及時充分披露、評級結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當大的歧議,評級機構本身也不愿意將判斷銀行風險大小的責任全部擔在自己向上,于是,2001年的新資本協議框架中除了繼續保留外部評級這一獲得資產評級的方式外,更多地強調銀行要建立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并提供了三個可供選擇的方案,即標準化方案、基礎的IRB方案(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es,簡稱 IRB方案)和高級的IRB方案體系,強調用內部評級為基礎的方法來衡量風險資產,進而確定和配置資本。 具體來說,對于信用風險的測算,新資本協議框架建議業務不是十分復雜的銀行采用標準化方案,所謂標準化方案主要是延續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思路,同時將原來測算主權風險所通常采用的外部信用評級,轉為采用出口信用評級;這會減少主權風險對于銀行資本配置的影響力,同時對于OECD成員國中信用評級較低的國家(如南韓、墨西哥和土耳其)來說,這種方法的負面沖擊相對較大。對于風險管理能力較高的銀行,新資本協議框架建議其采用基礎性的或高級的內部評級方法。無論是在標準化方案還是IRB方案中,國家風險的影響力較之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都明顯下降。 內部評級方法對企業、銀行和主權風險采取了同樣的處理方式,并且為零售產品、項目融資和持有證券的風險提供了獨立的分析架構。內部評級方法對每一類風險都考慮了三方面因素:一是風險構成因素,各銀行可以使用自己的估計數或標準的監管參數;二是風險權重函數,該函數將風險構成因素轉化成為銀行計算風險權重資產的風險權重;三是最低資本要求,銀行采取內部評級方法時需要滿足的法定資本量。銀行對信用風險的內部測量是根據與借貸者和交易對手過去交易記錄的分析,對借貸者、交易對手的違約情況進行評定,并給予相應的評級。銀行對其內部評級的每一等級估計違約概率、既定違約下的損失和違約時的風險量,內部評級方法風險權重是由這三個因素的函數決定的,這個函數將三個因素轉化成監管風險權重。在標準方法中,風險權重資產是風險權重和風險計量出來的,而在內部評級方法中,風險量被定義為違約時風險量。在使用內部評級方法時,最低資本要求要考慮信用風險的劃分類別、評級體系、估計違約概率、數據收集和IT系統、內部評級等。 3 調整了利率風險的資本要求和監管方式,增加了對于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巴塞爾委員會近年來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風險管理,將風險管理覆蓋的范圍逐步從信用風險推廣到利率風險、操作風險等。由于一些風險(如利率風險等)難以準確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建議各國監管當局在設定最低資本充足比率要求時要充分考慮到利率風險這一點,也就是納入第二支柱的監管,不再包括在第一支柱。 新的資本協議還要求考慮操作風險(operational risk)并相應配備資本。具體計算運營風險的方法存在相當大的差異,難易程度也不一樣。在實際操作中,許多考慮運營風險的銀行只是在考慮信用風險所需的資本之外,進一步增加20%作為覆蓋運營風險的資本。新的資本協議準備采用這個20%的標準作為廣義的指導性準備標準。實際上這也是在1999年6月框架征求意見后增加的內容。對于操作風險,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集中方法,包括基本指數法、標準方法和內部測試方法。根據大多數大型銀行的實際經驗,它們一般保留經濟資本的20%用于應對操作風險。 4 適當擴大資本充足約束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資本套利行為。例如,1988年的資本協議不對控股公司的資本充足比率作出要求,使得許多銀行為了逃避資本約束紛紛采用控股公司的形式。在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中,以商業銀行業務為主導的控股公司應當受到資本充足比率的約束,如巴克萊集團(Barclays)。在1988年的資本協議中,對于證券化的資產的風險水平確定的相對較低,而且沒有充分考慮到由此可能導致的市場風險和利率風險等。隨著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以及國際銀行業基于逃避資本約束的動機,銀行資產證券化顯著推進,從而使得原來的資本協議不能更為靈敏地反映銀行資產的真實風險水平和所需要配備的資本水平。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則對此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另外,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對于非銀行機構的大額投資需要從資本中扣除。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建議,對于單筆超過銀行資本總額15%的投資、以及此類對非銀行機構的投資總額超過銀行資本規模60%的投資,都要從銀行資本中扣除。這無疑會對那些在非銀行領域有廣泛投資的銀行形成嚴峻的沖擊,從世界范圍內來看,日本、西班牙和德國的銀行可能受到的沖擊最大。當然,這也是由銀行體制所決定的。另外,新協議本身考慮到控股公司下的不同機構并表問題,在產品方面,涵蓋了證券化資產和銀行持有證券的資本要求,同時巴塞爾委員會也著手推動與保險業監管機構的合作,以進一步推動新規則的發展。新協議從機構和業務品種方面,推廣了經典的最低資本比例的適用范圍,這為銀行業全能化發展環境下,金融業合并監管的形成確立了重要的政策基礎。 (二)各國監管機構對于銀行資本狀況的監管方式和重點出現了顯著的變化 2001年頒布的新資本協議框架更為強調各國監管當局結合各國銀行業的實際風險對各國銀行進行靈活的監管。這主要是巴塞爾委員會注意到不同國家的具體金融環境和進入體制差異,因而開始強調各國監管機構承擔更大的責任。例如,在2001年提出的新的資本協議中,各國監管當局可以根據各國的具體狀況,自主確定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資本充足要求,同時,許多風險衡量的水平和指標需要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根據實際狀況確定,而且金融監管當局還要能夠有效地對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進行考察。這樣,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監管的重點,將從原來的單一的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 2001年提出的新資本框架延續了《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以及其1999年提出的監管框架的主要思路。在1999年的監管框架中,巴塞爾委員會提出,為了促使銀行的資本狀況與總體風險相匹配,監管當局可以采用現場和非現場稽核等方法審核銀行的資本充足狀況。監管當局應該考慮銀行的風險化解情況、風險管理狀況、所在的市場性質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要求;監管當局有權根據銀行的風險狀況和外部經營環境,要求銀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資本充足率;銀行要建立嚴格的內部評估體系,使其資本水平與風險度相匹配;監管當局要及時檢查和評價銀行的內部評價程序、資本戰略以及資本充足狀況;在資本水平較低時,監管當局要及時對銀行實施必要的干預;如果對銀行風險水平說來是必要的話,監管者應當要求銀行持有超過最低比率的資本。2001年頒布的資本新協議繼承了這些原則,同時強調,為了順利實現向IRB資本充足衡量體系的轉換,商業銀行向監管當局提交完備的內部風險評估制度安排、資產分類制度安排等。因此,所謂第二支柱的關鍵,就是確保每家銀行有合理的內部評估程序,以便銀行首先對其面臨的風險有正確判斷,并在此基礎上及時評估資本的充足狀況。為了確保這些內部方法、降低信用風險的方法和資產證券化滿足監管資本量的要求,銀行要確立風險管理標準和信息披露制度,銀行尤其要披露計算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的最低資本要求時所使用的內部方法。監管機構對銀行的評估可采取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及與銀行管理部門座談等手段來實現。 (三)強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場約束 在2001年的新資本框架中,市場約束機制的引入可以說是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研究重大進展的體現。在新的資本框架中,巴塞爾委員會對于銀行的資本結構、風險狀況、資本充足狀況等關鍵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為具體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場具有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資金和控制風險的作用,穩健的、經營良好的銀行可以以更為有利的價格和條件從投資者、債權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對手那里獲得資金,而風險程度高的銀行在市場中則處于不利地位,它們必須支付更高的風險溢價、提供額外的擔;虿扇∑渌踩胧。于是,這種市場獎懲機制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支持監管當局更有效地工作。為了確保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必然要求建立銀行信息披露制度。2001年新資本協議框架中所要求的信息披露的潛在參照標準是美國的銀行信息披露要求,如大型銀行要求按季披露范圍相當廣泛的風險信息。同時,新協議在應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評估和管理過程及資本充足性方面提出了定性和定量的信息披露要求。新協議強調了有關風險和資本關系的綜合信息披露,監管機構要對銀行的披露體系進行評估。而巴塞爾委員會則致力于推出具有統一標準的披露框架。信息披露包括核心信息和附加信息的披露兩種情況。那些活躍的大型銀行,每季度要進行一次信息披露,而對于市場風險,在每次重大事件發生后都要進行披露。對于一般銀行,要求每半年進行一次信息披露。 新的資本協議框架強調,最低資本充足比率、外部監管、市場約束這三個支柱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如果這三個方面不能很好地落實,新的資本協議框架也就難以真正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