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時評:誰讓銀監會“黑名單”失去了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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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2日 21:13 新華網 | ||||||||||
新華網上海7月22日電 (記者 高路) 審計署審計報告中公布的“華光案”中,馮明昌利用其控制的13家關聯企業,累計從工商銀行廣東南海支行獲得貸款74.21億元,案發后,其中28.8億元無法歸還。如果僅從貸款損失這一點看,銀行可以說是深受其害。但是,媒體披露的諸多問題顯示,工商銀行南海支行并不像善良的人們想象的那樣屬于無辜受害。 據媒體披露,銀監會早在今年3月份曾向各家金融機構下發過一份“黑名單”,要求
銀行是負責記錄信貸資信狀況的,按理說應該會十分重視信用“黑名單”。不僅如此,依記者這樣外行的看法,就算沒有這份“黑名單”,銀行也不至于就稀里糊涂地任人騙貸。銀行的人不說個個都該是金融專家,也該是金融內行。外行要騙內行談何容易!關鍵問題在于內行是否愿意被騙。新華社記者對“華光案”的調查顯示,早在2002年,“已經明知被‘套’的工行,選擇了錯上加錯,走上了發放虛假貸款一途”。這或許正是“華光案”發生的根源。 以往發生的許多金融大案,責任并不僅僅是“黑名單”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同為信貸行為當事人的失信相對人——銀行,在交易前對對方會否違約失信的可能性沒有充分地預估,應該不無內省的必要。更重要的還不是在預估上的錯漏,而是對信貸風險責任的無視、輕視、漠視。如果失信的相對人同時又掌有為失信行為歸責的權柄,一旦釀成信貸損失能夠輕易自保,不需要為信貸損失承擔責任,那么,無視、輕視、漠視信貸風險責任就會成為一種必然現象。 再進一步,假如失職者不僅不用承擔責任,反而還可以從中收獲一定的短期效益,又會怎樣呢?比如一些銀行為了創造短期的高額業績,無視對方違約的可能,有意識地簡化程序、甚至串通作假,以推動巨額貸款完成,萬一發生失信,毫無愧意地記一筆“黑名單”便可定案作結……這種做法,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在為失信行為推波助瀾。 ——一個“華光案”,引出了許多發人深省的問題,譬如類似的上了金融監管“黑名單”的企業已經有多少?應該有多少?還會有多少?“黑名單”的作用有多大?今年的審計報告提醒我們,僅僅關注“黑名單”是不夠的,還要看記錄和應用“黑名單”的銀行內部是不是也有“黑手”。否則,不僅已有的“黑名單”起不了作用,而且“黑名單”會層出不窮。須知,國家要健康發展,信用“黑名單”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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