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沉重的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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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9日 13:44 中評網 | |||||||||
盛洪 常聽說農民負擔重,但這還不是最糟的事情。因為無論負擔多重,多少還隱含著一種假定,即拿了農民錢的政府還有正面的價值。"負擔重" 無非是說政府對自己提供的服務要價過高。然而近來中央電視臺頻頻曝光的一些縣鄉政府的所作所為告訴我們,還有一種政府,它的存在本身就是老百姓的災難。它向養活它的人民提供的,不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
制度經濟學把政府看作是一種制度安排。它的出現是因為有所謂"外部性"或"公共物品"問題。按照定義,"外部性"是指這樣一種情況,在其中,一個人并不能承擔他的行動的所有后果,很自然,這些他沒承擔的后果被別人承擔了。后果有好有壞,好的就是利益,叫正外部性;壞的就是成本,叫負外部性。而"公共物品"則是指一種"不可排他地占有和消費的"物品。例如,一個機構提供了"保證河水清潔"的服務,這條河邊的一個人對清潔河水的享受不會妨礙另一個人對它的享受,這種服務就是"公共物品"。如果任何個人或公司想提供這樣的服務,在滿足一個顧客的同時就自然會滿足所有到河邊的人,但他無法向其他沒有與他簽約的人收費,從而提供了"正外部性";而一個在河邊生產化肥的企業向河里排放廢水,讓所有并沒有同意它這樣做的人承擔河水被污染的后果,則是制造"負外部性"。提供具有正外部性的服務和制止"負外部性"的服務一樣,都可被看作是提供"公共物品"。只是根據這種服務的特點,服務者無法分別地向消費者收費,因而政府形式被創造出來了:它可以強制性地向所有受益人收費,即征稅。所以一談到政府,我們就應想到,它的存在的合理性(從而合法性)是與提供公共物品密不可分的;它的征稅的權力來源于它提供公共物品的義務。 更嚴格地說,政府承擔的義務并不全是提供公共物品。有些事情個人可以做,但讓政府來做會更好。如一個人可以用自己的力量反抗別人對他的侵犯,但如果全社會的人都將這種抵御侵犯的權利轉讓給政府,政府可以集中資源更好地制止犯罪。所以道格拉斯·諾斯說,政府是提供公共物品的具有規模經濟的形式。也就是說,隨著政府服務規模的擴大,單位成本會不斷降低。一個更為極端的說法是,當已經存在一個政府時,增加一個治安行動,增加一個司法審判,或執行一個新頒布的法令,即一個新增服務的邊際成本為零。在經濟學看來,這意味著政府的另一個特性,即自然壟斷。不同于企業的自然壟斷,政府的自然壟斷除了效率方面的考慮外,還有政治和法律上的唯一性的要求。因為如果一個社會有兩個政府、兩支軍隊、兩套法律的話,帶來的也許就不是社會安定和繁榮。然而,一旦具有自然壟斷的性質,政府就有可能走向反面。因為政府中人作為理性的人也有自己不同于社會其他人的獨特利益,再由于自然壟斷地位是一種優勢地位,如果再加上政府的強制性,他們為政府的利益而損害社會的利益,為自己的利益而侵犯他人的利益的行為,就很難受到有效約束。結果本來應該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就有可能提供公共災禍。在制度經濟學中,這種情況被稱為"諾斯悖論"。 顯然,赤峰市崗子鄉發生的事情又一次證明了"諾斯悖論"的存在。鄉政府的行為明顯是說,它的存在優先于全鄉百姓的利益。由于"提供公共物品"的招牌,老鄉們接受了它"推銷"土豆種子的合約;由于其自然壟斷地位,它將每斤劣質種子又加價約46%;又由于其自然壟斷地位和政府的強制性,它可以任意違背"包銷"的承諾而老鄉們只能無可奈何。更值得警惕的是,崗子鄉發生的事情并不是一個特例?quot;焦點訪談"接連曝光的命令農民改種作物、又不承擔"包銷"責任的海南省瓊中縣政府,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廣東省潮陽、普寧兩市政府,利用假倉儲糧數字騙取國家補貼的湖北省神農架林區糧食局,以及去年曾經報道過的、不但不清除垃圾反而不許別人清除垃圾的邢臺市環衛處等等,都已經將自己的利益置于本地人民乃至全國人民的利益之上(如騙取退稅和補貼之舉),從本應提供公共物品的機構走向了制造公共災禍的團伙。 更令人吃驚的是,他們在做這些令人發指的事情時,竟然毫無罪惡感。對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輕描淡寫,為自己行為辯護卻振振有詞。俗話說?quot;吃人家的嘴軟",但為什么這些吃農民、喝農民的人卻還理直氣壯地坑農民呢?應該說,出現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我們的縣鄉政府機構還缺少來自納稅人的約束機制。當由于缺少制約而使制造公共災禍的現象非常普遍時,就形成了一種顛倒的文化,以為老百姓是為了這些政府機構的存在而存在的。在公共災禍嚴重的地方,從市場中掙錢就不如靠政府權力掙錢,人們就涌向政府機構,進而造成人浮于事的局面,反過來又要靠增加農民的負擔、甚至坑害農民來維持自己的生存。這種惡性循環最終導致當地的持續貧困。到這時,這些政府機構已經失去了得以存在的基本理由,他們不過是坐在農民家門口的強盜,他們的存在還不如不存在,他們在動搖我們社會的合法性基礎。 減少并且最終消除這種情況,還要靠"公共物品"四個字。這意味著,第一,決定什么是公共物品,誰來提供公共物品,提供多少公共物品,以什么代價提供的權力,應屬于納稅人;第二,政府官員不應用市場原則為自己制造公共災禍辯護,因為政府就是在市場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失靈的時候出現的;在公共物品領域適用市場原則,很難避免人們利用政府的自然壟斷地位和強制性特性;第三,任何制造了公共災禍的政府官員都同時證明了自己不配做政府官員,因而我們的法律應該作出相應的規定;第四, 我們要在觀念上,把"只有提供公共物品才能獲得征稅權"的邏輯突顯出來,把那種"老百姓應該養政府機構"的被顛倒的觀念再顛倒過來:只要不提供公共物品,一個政府機構就沒有存在價值;如果它反而制造公共災禍,那它必定是我們的社會應該擺脫的最沉重的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