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觀察:從“不沾鍋事件”看“與國際接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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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9日 11:18 新華網 | |||||||||
與國際接軌是一件非常爽的事,最大的好處是消除了“我們怎么老是和人家不一樣”的不安全感。因為與國際接軌,所以美國人用什么樣的不沾鍋,我們也用什么樣的不沾鍋,誰也不比誰更“牛”;如果美國人因此得了癌癥,我們也可能得癌癥,誰也不比誰更幸運。 但問題的詭異之處在于,如果杜邦的“特富龍不沾鍋”的確有致癌作用,而杜邦又蓄意隱瞞了這一事實,那么可以預料的是,美國的消費者將獲得天文數字的賠償,而依據中
記得幾年前發生的“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當時,日本老板對美國用戶一出手就賠了10億“真金白銀”作為“和解費”,但對中國的用戶,卻只愿意打一塊“補丁”。當時中國消費者的心情,豈是一個“堵”字能夠形容的? 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結局,依我看,除了部分人有“看人下菜碟”的心理外,“美國法律的特殊性”更是一個重要原因。東芝公司一副總裁就老實承認說,如果在美國打官司,“一旦敗訴,存在被判高達100億美元規模的巨額賠償的風險”,所以還是庭外和解為妙。人家的法律含金量真高啊! 那么,人家法律所謂的“特殊性”究竟特殊到什么程度呢?舉個例子,據報道,1999年4月,美國俄勒岡州的一個法庭審理了一起向大煙草公司“萬寶路”索賠的案件。吸煙受害者威廉斯的家人認為,“萬寶路”公司明知其生產的香煙可能會導致癌癥,卻沒有向公眾說明這一點,結果威廉斯誤認為“萬寶路”公司不會出售有害產品,便“天天飯后一支煙,快活似神仙”,最后死于肺癌。陪審團最終裁定“萬寶路”和威廉斯本人都有“疏忽”,對死亡事件各負50%的責任。但根據俄勒岡的法律,只要原告一方所擔負的責任不超過一半,那么仍可獲得賠償。因此,法官判“萬寶路”支付160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和795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共約8100萬美元。 這種具有明顯懲罰、遏制功能的賠償,即是“美國法律的特殊性”。據了解,美國的懲罰性賠償的運用非常注重行為人的主觀惡意。如果原告證明被告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具有惡意,那么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有關人士認為,一般損害賠償只具有補償性,實際上是以同等數額的金錢“買回”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在貧富懸殊的情況下,這種賠償等于是給有錢人提供了一種損害他人的權利。因此,只有當他們為自己造成的損害所承擔的費用遠遠超過了損害為自己帶來的利益時,才能夠防止損害的發生。俄勒岡法庭的陪審員們就是這么認為的:“我們覺得有必要發出強有力的信息,這個信息就是煙草公司不能欺騙公眾。” “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一晃就過去了多年,“杜邦不沾鍋事件”又不期而至。可我們發現自己還停留在原處———“軌道”并沒有向前鋪。為什么像銀行收費、汽油漲價、醫療產業化之類的事情,“接軌”接得那么積極主動,大家攔都攔不住,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軌”卻總也接不上“國際”呢?我糊涂了!(郭松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