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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和倫理觀念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6日 16:00 中評網

  對于中國的市場化改革來說,中共十四大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概念,既是一個總結,也是一個開端。作為總結,它包含了豐富的信息:十四年來的改革實踐的經驗和教訓,理論上的爭論和反復;作為開端,它意味著更多的東西:市場經濟是一整套經濟制度,而不能簡單地理解為僅僅是人與人之間的自由買賣。這意味著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和道德倫理觀念。我們現在離這個目標還很遠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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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尋求市場的真正主體

  聽說在1992年秋季,人大常委會討論審議了“有限責任公司法”,盡管未予通過,卻總是有希望了。無論如何,我國的立法機構已經開始著手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法律框架了。然而后來得知,這個有限責任公司法只適用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營的或集體的企業組成的公司。這其中似乎缺了些什么。缺了些什么呢?缺人。按這樣的公司法組建的公司是一個沒有人的公司。

  自八十年代以來,我國大概經歷了三次“公司熱”。凡是辦過公司的、或想辦公司的人都知道,要到工商管理局去注冊,一個重要條件是要有“掛靠”單位。即要找一個上級主管部門。公司的法人地位及其在市場中運作的權利的來源,就是這個“婆婆”。這種作法不僅是我國新企業誕生的一個必要程序,而且成為一種流行觀念:在我國,進行市場交易、創立公司組織的權利,不是來源于每一個人作為人的天賦權利,而是來源于已經存在的法人。包括政府法人和企業法人。更有人望文生義,宣稱“自然人怎么能和法人平起平坐呢”;在頗受歡迎的電視連續劇《編輯部的故事》中,也竟有一集的故事中,講自然人如何不能和法人打官司,并由此來普及所謂法律意識。這些都說明,在市場化的改革進行了十幾年的今天,我國在法律制度以及相應的觀念上還相當落后。

  一切經濟活動都是人作出來的,因此顯而易見,市場中的主體應該是人。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自然人。人的權利是與生俱來的,當他達到成熟年齡以后,他就是一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主體。也就是說,他能對他的行為和承諾負責。所以,在法國民法典中,是首先定義了人,然后才定義了人的財產和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法人的概念是仿照自然人的概念創立出來的。與我國流行的某些論調相反,法人概念的創立恰恰是為了便于和自然人打官司。《英國公司法》一書中例舉的頭兩個案例,“薩洛蒙訴薩洛蒙有限公司”,“李訴李氏空中農業有限公司”,是兩個幫助我們理解法人概念的判例。注意一下原告和被告的名字(在“訴”字左邊是原告,右邊是被告),就可以知道,這是掌握公司大部分甚至全部財產權的自然人對公司的訴訟。結果都是原告獲得了勝訴。如果沒有法人概念,這樣的訴訟根本沒有可能。既然法人概念出現在自然人概念之后,那么最初的法人必然純粹由自然人組成,并且即使在今天,存在著由法人組成法人的情況,大多數公司的誕生還是自然人聯合的結果,如果追根尋源,任何法人的創立最終要由自然人來履行。所以我們也可以說,法人的權利來源于自然人。企業法人是這樣,政府法人也是這樣。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說明了政府法人的權利來源。而我國至今還通行的法律實踐以及相伴而生的觀念,是把事情弄顛倒了。任何自然人沒有創設法人的權利,而只有獲得已經存在的法人的認可,他才有這種權利。在這種法律制度下運行的市場,是一個只見物不見人的市場,只有法人和機構在其中來來往往,不見人的蹤影。這是一個沒有哈姆雷特的王子復仇記。

  在每一個人的軀殼中都蘊藏著智慧和創造力,但只有在適當激勵的情況下才會釋放出來。如果這些智慧和創造力不能構成人的權利的基礎,人們就只能成為法人和機構的附庸,從而這些智慧和創造力不可能得到發揮。在實踐中,人們若要組成公司就要投靠“掛靠”單位,作為回報,就必須上繳所謂管理費作為獲得“權利來源”的成本。大量的資源就只能用于獲得權利,而不是用于生產,因而會降低整個社會的生產效率。反過來,許多個人創辦的企業,由于打著“假集體”、“假全民”的旗號,又潛伏著產權歸屬不明確帶來的糾紛。這同樣妨礙了資源配置的效率。好在我國的市場化的改革還在前進,人們在實踐中已經突破了傳統的法律觀念。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發展已經使許多自然人直接面對市場;近來不少地區的工商管理部門對企業注冊程序的簡化,已經開始涌現出許多“無上級”的企業或公司。這種形勢呼喚著我國法律制度的變革:建立和頒布一部以自然人為基礎和權利來源的民法;把各種公司法建立在民法之上。公司應該是由人構成的。市場是人的市場,社會是人的社會。

  二、保護產權:市場經濟的基礎

  有一則有關納稅的電視廣告,說“稅收是國家的基石,社會主義建設的支柱”,由此督促公民們納稅。無論從理論性、還是從商業性角度看,這則廣告都是不夠完美的。從理論上,它沒有說清楚政府收稅是用來作什么的;公眾既然不知道掏錢(納稅)倒底買的是什么,自然也不會有納稅的動力。我想,更好的廣告詞也許是這樣的:“請為安全和秩序附費”。

  稅收的主要用途是政府開支,而政府的首要作用是為其公民及其經濟活動提供安全和秩序。比起生產皮鞋和汽車,這是政府更為重要的職責。甚至被稱之為“經濟命脈”的交通和通訊,也比不上安全和秩序這兩種公共產品更為重要。可以設想,一個社會沒有交通和通訊將會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但是如若沒有安全和秩序,將一天也維持不下去。如果社會成員的基本人權和產權得不到保證,他們怎么能夠進行正常的生產活動呢。因此,保護基本人權和產權,維持市場秩序,就是一個市場經濟的前提。這種看法,又得到了以199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命名的定理---“科斯定理”的加強。在這一定理眾多可以引伸的含義中,一個被普遍接受的結論就是,界定和保護產權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產權界定不明確,人們之間就有可能發生利益糾紛、以至人與人之間的暴力沖突;如果產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人們就不會把資產配置到最佳用途上。當然,在個人層次上,人們也可以界定和保護產權。例如,兩個人之間也可以達成界定產權的契約,每個人都可以拿起武器保衛自己的財產。但這樣作的效率太低了。如果不得到其他所有人的承認,兩人之間關于產權的契約就得不到有效保證;自己保衛自己,有可能付出生命的代價。因此才會有政府。政府法律對所有合法契約的保護,對產權糾紛的裁決使得產權能夠得到有效界定;警察系統和常備軍的存在降低了保護產權的費用。因而政府被稱為界定和保護產權的最具有規模效益的形式。但是,即使如此,界定和保護產權也是要耗費資源的;并且政府提供安全和秩序的服務不可能被排他地消費,因而不可能采取個別收費的形式,許多個人有可能抱有“搭便車”的態度---不交納費用也享受安全和秩序,因此政府就必需采取強制性的收費形式---征稅。

  既然公民和企業納稅是為安全和秩序付費,這筆錢就不能用作其它用途。因為那樣作不公平。比如將稅款投資于一個汽車工廠,皮鞋工廠甚至服裝廠。納稅人一來不能獲得該工廠的利潤,二來未必消費這些產品。而安全和秩序是每個人每日每時都要消費的。但是在我國,這樣的次序似乎是顛倒的。在許多地方,政府更優先考慮某些生產工程,很自然就忽略了它更根本的職能。它們為具體工程忙得焦頭爛額,卻無力保證公民和市場的安全,任搶劫、偷竊和欺騙泛濫。據說有的地方公安局公開聲稱,5000元以下的案件不予受理。更有甚者,有些政府官員不僅不能給公民和市場活動帶來安全感,反而是侵奪公民財產、破壞市場秩序的因素。在整體來看,保護產權、尤其是保護過去不予承認的個人產權的問題,還沒有在法律上、和觀念上根本確立。不時還會出現剝奪個人財產的危險論調(如“動傻子瓜子”)。1992年從東歐傳來消息,匈牙利政府公然奉行驅趕中國公民、剝奪其財產的政策。似乎未聽說中國大使館、進而中國政府的什么反應。這說明我國政府仍沒有意識到它的保護中國公民(無論在境內還是在境外)財產權利的職責。

  但是,如果我們要建立市場經濟,就必須確立市場經濟的前提---保護產權。市場化改革會導致政府對經濟領域干預的減少,但決不意味著政府要放棄它的責無旁貸的職能。今天在原蘇聯和東歐的事情說明了這一點。在那里,市場化的改革伴隨著政府負有保護產權職能的部門的瓦解。產權得不到有效保護,市場秩序不能維護,信用無法建立,政府官員的腐敗行為比比皆是。在這樣的基礎上,有效的市場經濟是無法建立的。因為它缺乏市場經濟的前提。因此,對于政府來說,市場化改革意味著它要從一個提供汽車和皮鞋的政府轉變為一個提供安全和秩序的政府。這需要它在大多數領域中撤出。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的削弱。因為一,政府能夠將它通過稅收籌集到的資源集中應用到最有效的地方;二,政府為保證市場經濟的前提和基礎每投入一分,市場效率就會數倍地提高。反過來,政府會因它的效率的提高而顯得比原來更強大。

  三、市場面前人人平等

  我國的市場化改革是以“從一般到特殊”開始的。改革試點,特殊政策,特區等等,為改革的成功作出了重要貢獻。對外開放,作為改革的一個側面,也有著同樣的含義。對外商優惠,引進的不僅是稀缺的資金,而且是市場規則和競爭機制。但是到今天,該到了“從特殊到一般”的時候了。

  現在開發區遍地開花,這本是件好事。但是隨便拿一份開發區的章程,都會發現,里面將外來投資者分為兩類,一類叫“外商”,一類叫“內地企業”。對于這兩類企業有著不同的政策。不知為什么,對“外商”的政策總是優惠于對“內地企業”的政策。這種區別對待(也就是歧視)的狀況既不是愛國主義的,也不符合市場的公平競爭的規則。這種歧視政策導致了大量的國內企業為了獲得更為有利的競爭條件,不得不搞“假合資”,同時又使外國公民、國外企業的“身份”本身成為有市場價值的無形資產。只要有這種身份,不用花一個錢,就可以獲得巨額財富。因而買賣“身份”的交易又在毒化著市場。類似的歧視政策在我國的其它地方也非常普遍。如對城里人和鄉下人的區別對待,對私營企業和國營企業的區別對待,對申請出國留學的、具有不同海外背景的大學生的區別對待等等。這種普遍的政策歧視現象,不僅與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相悖,而且也背離了我國人民一直追求的公正理想。

  嚴格來講,所謂區別對待(歧視)有兩種不同的表現。一種是對某一(類)個人或企業實行的待遇(政策、規則、稅率或價格)劣于對其它人或企業實行的待遇。一種是對某(類)個人或企業的待遇優于對其它人或企業的待遇。前一種表現為“排擠”和“限制”,后一種表現“優惠”和“扶持”。人們往往對前一種區別對待非常關注,但對后一種則經常忽視。但是市場實踐逐漸告訴人們,這兩種情況的后果是一樣的。制度經濟學家康芒斯在討論區別對待問題時也曾指出,在美國,將表現為優惠的區別對待視為不合法,也經歷了一個過程。這一轉變體現在美國最高法院在1897年和1901年對兩個類似案例的不同判決上。在1897年,當原告指責一家鐵路公司對他的競爭者提供了優惠價格、從而要求鐵路公司賠償損失,但遭敗訴。理由是原告沒能證明鐵路公司對他收取的費用是不合理的。但到1901年,最高法院的態度就發生了變化。它已開始認為,任何一個企業對它的不同客戶采取區別對待的不合法的。理由是,由于不同客戶之間是競爭關系,對它們實行區別對待,就會使有的客戶獲得較有利的條件,而有的客戶獲得較不利的條件,它們之間就無法平等競爭。這樣,人們也無從了解,一個企業在市場中獲勝,倒底是因為它確有競爭力,還是因為它獲得了較優惠的條件。因此,對別人的優惠就是對自己的歧視。取消所有區別對待的現象,就是維護公平競爭。

  在我國普遍存在的政策歧視現象,有兩個起因。一個是傳統體制的特質決定的;一個是改革開放的策略決定的。傳統價格體系本身,作為一種扭曲的價格體系,就是一種對不同產業的生產者的區別對待政策,由這種區別對待政策又會引伸出其它區別對待政策。例如,由于對農產品的低價格,農民就會有轉向其它產業、和轉向城市的傾向,但這樣一來,由低價格造成的農產品短缺現象就會更為嚴重。所以又采取了城鄉戶籍制度來限制這樣的轉移。另一方面,傳統體制的特征又決定了它能夠實行歧視政策。因為中央政府壟斷了政策制定和幾乎所有產品的購買和銷售。經濟學告訴我們,只要是壟斷者,就有能力實行歧視。傳統體制的這種狀況不僅造成了歧視的事實,而且形成了歧視的文化。直到今天,大多數人對普遍存在的歧視現象麻木不仁,不少地方政府規定歧視政策時則是不假思索。在改革開放初期實行的區別對待政策卻有其合理性。因為一種制度結構轉變為另一種制度結構,必然要帶來非常大的變化。為了減少震蕩,在某些地區或部門,對某些經濟主體采取某種特殊政策,作為試點,然后通過其示范效應帶動整個社會的改革。但是到了現在,這兩個因素開始消失了。一方面,傳統計劃體制本身要被市場經濟取代;一方面,特區和特殊政策的示范作用早已顯示出來。現在該到了將特殊政策一般化的時候了,這就是要把特殊政策上升為一般的、對所有人適用的法律。如果不如此,就無法真正實行市場經濟,因為它的一個特質就是公平競爭。不僅如此,公平本身也是我國人民一直追求的道德理想的一部分。我們將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逐漸擺脫視歧視現象為正常的“文化”,將反對區別對待、崇尚公平競爭作為我們的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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