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投票的和不可交易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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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6日 15:41 中評網 | |||||||||
盛洪 記得溫斯頓.丘吉爾說過,民主制度是一個非常糟的制度,但我還沒有發現更好的。我們不知道,他倒底是在稱贊,還是在感嘆。不過他這種對民主政治的復雜態度,似乎得到了二戰以后興起的公共選擇理論的明確表達。研究這一理論的兩個佼佼者,阿羅和布坎南,分別獲得了1972年和198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和對民主的簡單贊頌不同,他們的研究不是
無論是布坎南還是阿羅,都把民主政治看作是一種公共選擇過程。在阿羅看來,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對公共物品的優先順序,民主政治的方式就是每個人通過投票,將自己的優先順序(即他所謂的個人排序)表達出來,最后以多數人贊同的優先順序作為社會的優先順序。很顯然,公共選擇過程是以每個個人為基本的利益主體的。這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性質,即:如果認為公共決策是有價值的,也只是因為它首先是在每個人的人權和產權基礎上形成的。當然,在許多人的心目中,把個人價值轉變為社會價值的投票過程本身也具有價值。但由于民主政治以每個個人的人權和產權為基礎,所以前者的價值不會超過后者。如果民主政治的結果違背了它賴以建立的基礎,如多數主義所可能導致的結果那樣,它就應該受到約束。約束意味著,有些東西是不可投票的。 實際上,投票只是人的社會生活的很小一部分。在分工和專業化高度發達的今天,任何人都是靠“社會”生活的。然而每個人的絕大部分社會交往不是靠投票,而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交換、或市場交易實現的。與投票過程的相同之處在于,市場交易也是以每個人的基本人權和產權為前提。并且可以說,市場交易也是一種公共選擇過程。通過市場,人類解決了大部分的經濟問題。如生產什么,生產多少和為誰生產。保羅.薩繆爾遜曾以紐約為例來說明市場的奇妙功效。他說,每天進進出出紐約的成千上萬種產品,是由誰安排和指揮的呢?是誰決定一個社會或一座城市應生產或消費多少噸香蕉,或多少件成衣呢?是市場。作為一種公共選擇過程,市場同樣在完成著將每個人的偏好,轉變為社會偏好的工作。它仍然基于每個人內心的偏好的表達,只不過其形式與投票過程大不相同。在一個社會中,人們消費的大多數產品或服務具有著某種性質,使得人們可以排他地占有和消費。這種產品或服務也可以被稱之為“私人物品”!八饺宋锲贰弊鳛槭袌鼋灰椎闹饕獌热荩沟檬袌鼋灰妆旧盹@得非常方便。任何兩個人都可以就轉讓某一私人物品達成協議,而同時又不損害第三者,也不會讓他白撿便宜。我們知道,兩人之間的談判,是人與人之間最簡單的交往形式。談判是否成功,取決于雙方是否一致同意。如果至少一方不同意,就不能締結任何合約。所謂“同意”或“不同意”,就是每個人內心偏好的表達。當一個人說“同意”時,他就是在表明,他認為收益大于成本;而說“不同意”時,他就是認為成本大于收益。人們可以通過“同意”增進利益,而通過“不同意”避免損失。簡單地說,市場制度就是在許許多多的“同意”和“不同意”中形成的。市場中的價格就是這眾多分散的兩兩人談判最后形成的公共選擇。這種分散的選擇何以達成公共選擇的方式是很有趣的。一方面,在理論上講,任何一個個人的選擇都會直接影響公共選擇,盡管這種影響非常微小,以致常常看不出來。當一個人從不同意購買轉變為同意購買某種物品時,他實際上就在推動價格上揚;相反時,他就在抑低價格。另一方面,任何一對當事人的交易的成敗,都會通過信息的傳播間接地影響其他人的交易。市場中之所以會形成統一價格,就是因為當交易者充分多時信息的互相溝通和交互影響的原因。所以當我們說市場制度是有效的時候,我們是指兩件事情。第一,在市場中不存在無效的交易,因為所有至少對一方不利的交易都通過當事人的“不同意”避免掉了;第二,任何人的“同意”或“不同意”的選擇,都會對公共選擇(即價格)產生影響,并對自己的福利產生影響。也可以說,市場是最“民主”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產品和服務都是私人物品。在任何社會中,有些東西是不能排他地占有和消費的。例如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對國防安全和社會秩序的保證。這類服務被稱為“公共物品”。對于這類物品,不可能通過任何兩兩人之間的交易實現對生產和消費的社會選擇。因為任何一個人或組織一旦向某個人提供了這類服務,其他人也會免費地享用。比如,如果提供了國防服務,一國境內的所有人都會享受免遭入侵的安全感。但如果不付費就可以享用公共物品,就沒有人愿意付費,人人都想“搭便車”了。這樣一來,市場交易的規則就變得無效了。人人都想由別人來為公共物品付費,社會也就不能獲得它所必需的這類服務。設想一下,如果人們任其下去,環境得不到保護,安全得不到保障,秩序得不到維護,將會是什么樣子。因此在這個領域,人們必須采取與市場制度不同的方法。于是政府出現了。它用強制性的力量迫使每一個公民為公共物品付費(即征稅),從而解決了在這個問題上的“搭便車”難題。 但是,我們知道,政府與政府也是不同的。有所謂民主政府,也有所謂專制政府。因而解決公共物品問題的方法也不同。在專制政府,它以自己的偏好為參照,替代所有其他人進行公共選擇,這也就是阿羅所謂“獨裁”。而民主政府則是民主的公共選擇過程的產物。一方面,它的誕生是投票程序的結果,另一方面,它是執行公共選擇的常設機構。然而無論如何,不同類型的政府發揮作用的領域是相同的,即都應在市場制度不能、或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地方。政府與市場的這種分野,可以用來很好地解釋張五常教授的“香港之謎”以及其它經濟現象。所謂香港之謎,就是說香港的經濟制度是市場制度,而政府則是港英專制政府,為什么這樣的結合可以造就香港的經濟繁榮。答案是,政府所進行的公共選擇不是社會的全部公共選擇,甚至不是社會的大部分公共選擇,只要政府把自己的功能限制在恰當的范圍內,只要它不干預市場的正常運轉,也可能不妨礙經濟的繁榮。這種例子在我國古代是很多的。例如漢代的文景之治,唐代的禎觀之治和清代的康乾盛世等等。由于老莊思想的影響和儒家正統思想的認可,對“無為政府”的崇尚,即使歷代皇朝政府是專制類型的,也可以約束自己不去過多干預市場的運行。 當然,民主比專制好,每個人都充分表達自己偏好的公共選擇比一個或幾個人替大家選擇要好。但之所以好,正是因為“民主”的前提是“人本”。啟蒙時代的思想家呼喚民主,是以強調人權開始的。盧梭講“人生而平等”,而洛克則說“天賦人權”,F代西方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是以這樣的認識為基礎的。它也是幾乎所有啟蒙時代以后的經濟學、政治學和社會學等著作的明確的或暗含的前提。所謂“人本”,具體地講,是以個人為單位的。因為分辨和承擔痛苦與快樂,成本與收益的基本單位就是個人;能夠采取策略,實行與他人不同的行動的基本單位也是個人。用“一群人”,“一個社會的人”,甚至是“全人類”為基本單位,無法確切反映個人與個人之間在痛苦與快樂、成本與收益上的差別,也不能抹殺每個人的決策能力。一個人的痛苦能和另一個人的快樂互相抵消嗎?一個人的收益和另一個人的收益能夠累加嗎?如果能的話,奴隸主的快樂就可以和奴隸的痛苦互相抵消,軍火商的收益就可以和殯葬場與外科醫生的收益累加。如果人們的成本和收益可以由某個人加減乘除,就意味著他們的決策可以由別人代替,就意味著可以獨裁。沒有個人,全人類就無從談起。承認個人,就要尊重每個人的意志的表達。這就是民主區別于獨裁的地方。前者所謂的社會利益必然建立在每個人的意愿的基礎上,后者則沒有這樣的根基。 所以布坎南在談到公共選擇過程的決策規則時強調,只有在所有的人都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公共決策才能被認為是最佳的。因為只要有一個人反對,就說明這一決策損害了他的利益。由于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成本和收益是不可相加、也不可相減的,所以我們無法證明,這一個人犧牲自己的利益以“成全”大家從社會角度看是值得的。這種一致同意的原則與上面談到的市場原則是一樣的。只不過在市場中,同意只需在兩人之間實現,而在對公共物品的集體決策中,同意卻要在眾多人之中實現。這就帶來了很大的麻煩。因為人越多,意見越多,實現一致同意就越困難。不用說很多,設想在一萬人中實現一致同意也會是很困難的。更何況,在現實中,許多國家的人口都超過了一百萬、一千萬、一億甚至十億人。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于是就出現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它簡化了公共選擇過程,但同時也帶來了一些弊端,其中之一就是存在著對少數人利益的侵犯的可能性。因為這些人再也不能像在市場中一樣,用“不同意”來避免損失了。在一定程度內,這是為了較低成本地實現公共選擇而付出的代價,所有的人在接受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時,就已經事先認可了這種代價。但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實也潛伏著被濫用的危險,導致對少數人的利益的不加限制的侵犯。這時,民主賴以建立的基礎受到了挑戰。 對于這種情況,有兩種解決辦法。一種是對投票程序進行改進,即布坎南的“憲法改革”;另一種辦法,就是限制投票程序的適用范圍。也就是本文所說的,有些東西是根本不可投票的。這包括兩類。一類是市場能夠解決的問題,即市場制度下的基本產權。另一類就是基本人權。在前者,不可投票是因為市場解決這類問題比投票程序更好;并且公眾一旦就某一私人物品的價格投票,就必然會傷及市場中一部分人的利益。經濟學可以證明,通過投票制定的價格一般會偏離市場均衡價格的。這種偏離或者損害買者,或者損害賣者。不僅如此,更廣義地看,對少數人的損害就是對所有人的損害。至于為什么不能就基本人權投票,理由就更明顯了:因為基本人權是民主程序的基礎。 顯然,限制多數主義弊端、進而限制政府過度擴張的一個主要方法,就是市場化改革。即用市場中的兩兩人的交易,來代替投票程序、或政府的獨斷,以解決大量的社會經濟問題。布坎南和另一位諾貝爾獎得主科斯,都曾極力主張用市場的自由交易取代政府在許多領域中的干預。他們的批評對象是美國以及歐洲的一些政府。然而有趣的是,他們的理論貢獻對像中國這樣的國家更有價值。我國的傳統計劃體制,實際上就是一個政府過度侵犯市場領地的經濟制度。用市場交易的方式取代政府的干預,在解決大部分社會經濟問題方面取得了極為顯著的成就。但同時市場本身也因此被蒙上一層神圣的光環,以致不少人認為“除了飛機大炮不能賣,什么都能賣”是一種很“改革開放”的態度。但是,既然市場交易是以人權和產權為基礎的,它就必然有其限度。一方面,任何兩兩人的交易都不應帶來損害對方、第三者、以至更多的人的后果;另一方面,人本身,人的基本權利是不可買賣的。一個人不能出賣自己的自由,更不能買賣他人的自由。在市場中,不能買賣人口,不能買賣毒品,不能買賣假冒偽劣產品,也不能出售本來不屬于自己的東西。等等。對于這些不可交易的東西,又反過來可以用投票程序、用政府的強制性來加以禁止和限制。例如,可以通過投票程序制定禁止買賣人口、販毒和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法命,然后由政府強制執行,對那些違反禁令的人加以懲罰。這樣看來很有意思。不可投票的可交易,不可交易的可投票。但又不完全如此。有些東西既不可投票也不可交易。這就是基本人權。用投票方式保護人權是一回事,人權本身又是一回事。人權是先于法律存在的。這又回到了我們的主題:人的存在,以及這一存在所自然產生的一切權利,具有最高的價值,是社會中一切事物的無須討論的前提,因而無論是投票制定的法律還是市場規則都不能對之加以增減。換句話說,自然的法則高于法律和市場規則。 市場化和民主化當然是件好事,但不幸的是,不少人的“市場”和“民主”中卻沒有主角,他們不知道這兩者的真正價值來源。例如在東歐一些國家中,投票程序被用來獲取壓迫反對派的權力,結果導致像前南斯拉夫、像格魯吉亞等國的情形,內戰不止。在我國,不少地方競視拐賣人口為正常;一些地方政府公然保護甚至鼓勵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這些現象自然和市場制度和民主制度的不完善有關,但更為重要的原因,是在強調這兩者價值的同時忽略了它們賴以建立的基礎。這種觀念,在原計劃經濟國家中頗為普遍。人們常常認為,從社會是由許多個人構成的整體這個意義上說,社會比個人更重要,進而把社會與個人對立起來,以致認為為了社會利益,可以不惜損害個人價值。計劃經濟就是在這樣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人們進而認為,投票和市場不過是與計劃經濟不同的另外的社會選擇方式,從而也具有超出個人的價值。這顯然是將計劃經濟對個人價值的觀念簡單地套用在市場與民主的頭上。所以,市場化和民主化首先應是觀念上的革命,是對人的價值和人的權利重新肯定和再度張揚。這方面,也許哈耶克的話更為精辟:“僅就社會是自由的這一點而言,社會才比個人更偉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