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的含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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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6日 15:36 中評網 | |||||||||
盛洪 大約是1996年,我應國務院農村體制改革試驗區辦公室之邀,參加了有關周村股份合作化經驗的研討會。在會上,我接觸到了來自全國各地有著實際操作經驗的人,以及各種各樣的關于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資料。使我比較感興趣的,是怎樣將原來的集體所有制企業改變為一個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方式。在眾多的途徑中,我發現有兩種基本類型。一是“分”,
應該說,秦暉在轉述我的觀點時,做了大量的簡化和歪曲。即使如此,他的上述邏輯也似乎有些問題,并且很情緒化。我猜想,秦暉先生之所以對“賣”字深惡痛絕,也許與“賣”字包含歧義有關。在中文里,“賣”字既是指“出售”,又可以被理解為“出賣”。一旦將這兩種完全不同的含義混淆起來,一旦將出售曲解為出賣,就會激起對正常的產權交易的義憤。出賣公共的資產當然是不能容忍的,但與出售相對應的是購買,買賣則對雙方都公平;只要交易是雙方同意的,就沒有人在這一交易中受損。在市場競爭異常激烈的情況下,能夠將資產出售出去,顯然是特別值得慶幸的。在今天,屬于“公共的”國有企業的產品如果能在市場中暢銷,則是我們求之不得的。國有企業的產品顯然是國有資產。如果賣不出去,它將嚴格地被列入資產方的“存貨”科目,但這不是什么好事。那么,是否有“一方”有權出售屬于公共的資產呢?這個問題已經無需回答,因為大量的事實已經告訴了我們。當我們在市場中購買一件國有企業生產的產品時,就是國有企業法人為“一方”,消費者為“一方”的雙方交易,誰也沒有對這樣的交易持什么疑問,我想也包括秦暉先生。有趣的是,這樣一種狀態恰恰又是八十年代我國改革的結果。在改革前,國有企業既不是法人,也沒有為自己生產的產品定價的權利,決定產品價格的,是某種可以稱為“公共選擇”的機制。 談到公共選擇,它也不象字面上表達的那樣好。從理論上講,既然是屬于全體人民的資產,應該由全體人民決定如何處置。然而一到現實中,我們就會碰到很大的麻煩。如果全國人民為一個國有企業的資產處置投票,即使這個企業很大,成本也高得不可實現。更何況我國有成千上萬個國有企業。很自然,為了解決這一難題,建立一套代理機制是必要的。于是就形成了張維迎教授所說的“變型的公有制”,即由一套政府體系代理行使公共的權利。但是在改革前,這樣的變型仍然沒有解決問題。因為理論上受全民委托的中央政府仍然控制著國有企業的大部分決策,包括定價決策。而價格,是通過不斷的變動作為一個體系發揮作用的。也就是說,由于需求結構和生產技術總在變化,不同產品之間的相對價格也要隨之變化,最終引導生產結構的變化。然而,一旦價格由中央政府制訂,就只能形成一套固定的計劃價格。因為任何一個產品價格的調整,不僅會引起整個價格體系的調整,還涉及到不同利益集團的收入分配,對于計劃當局來說,即使一年調整一次都是難以勝任的。相對于不斷變動的需求結構和生產技術,一套固定的計劃價格只能導致資源配置偏離正常狀態。在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計劃價格體系不易調整,它必然與市場均衡價格(影子價格)之間存在差距,從而創造出循私舞弊的空間,使得一些政府官員有“租”可尋。因此,計劃經濟的失敗,不是因為計劃委員會里都是庸才或貪官,也不是因為他們沒有直接征求全國人民的意見。而恰恰是因為,這個經濟制度將本來應該由雙方交易的事情交由政府機構,它會在效率和公平兩個方面都出毛病。 市場交易和公共選擇是經濟學中比較成熟的兩個概念,分別對應于私人物品領域和公共物品領域。一般而論,市場交易比公共選擇更為優越。因為公共選擇存在著內在的問題,它在效率與公平方面都不如市場交易,尤其當人們將公共選擇不恰當地應用于私人物品領域中,這些問題將更為不能容忍。而計劃經濟,則是將公共領域推廣到極致的一種經濟制度。無論選擇什么樣的公共決策方式,最終都要委托具體的政府機構執行。市場化的改革,就是用雙方交易去替代公共選擇的過程。這在八十年代,具體來說,就是用企業定價代替計劃當局定價。問題是,國有企業的領導人有什么資格來決定“公共的”資產生產出來的“公共的”產品的價格呢?他們會不會利用定價的權利來謀私呢?非常幸運的是,市場競爭幫助解決了這一問題。因為盡管產權仍然是國有的,企業作為一個獨立法人,只會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企業一旦獲得定價的權利,就只能在消費者允許的范圍內制定盡可能有利于自己的價格;又由于競爭者的存在,它又必須將價格壓低到盡可能有利于消費者的水平。這種情況,使得國有企業的產權所有者幾乎不需要監督企業領導人如何定價,因為市場競爭的壓力會迫使他遵循市場均衡價格。這樣,由于交易,由于許多兩兩方的互相競爭的交易,使得人們可以將屬于公共的資產交由企業作為“一方”去交易。它沒有帶來國有資產的損失,相反,這樣一個定價制度的改革,使我國的國有企業在八十年代未、九十年代初享受了一段相對的繁榮期,同時也消除了由于不許企業定價所帶來的不公正。我們還記得,在八十年代彩電價格沒有放開時,一個“彩電票”可以賣幾百塊錢,不知有多少人從中牟取了不正當的收入。但是在今天,我們誰還能懷疑倪潤峰會在長虹彩電的銷售中拿回扣呢? 到了九十年代中期,國有企業在產品定價制度的改革中獲得的推動力已經基本耗竭,在與非國有企業的競爭中處于下風。它的主要問題,是產權制度和存量資產僵化的問題。盡管借助于市場競爭,我們解決了國有企業在定價問題上的監督問題,但并沒有解決一切委托-代理問題。由于國有產權無法有效地行使,致使對企業領導人的激勵和約束都不充分,整個企業更無法高效運營。解決的辦法,就是企業產權的交易。我們近年來發現,一旦進行企業產權的交易,不但存量資產會在企業間被重新配置,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變革也就自然完成了。因為產權交易不是改變了產權所有者的性質,就是導致了產權結構的多元化。于是我們碰到了與八十年代類似的問題。只不過上一次是產品交易和定價問題,這一次是企業本身的產權交易和定價問題。解決的辦法也很類似,這就是授權國有產權代表機構作為“一方”就產權交易作出決策。但是,企業產權交易的市場與一般產品的市場有所不同,它缺少后者的競爭壓力。往往愿意購買的,只是很少的幾個買者。缺少競爭氣氛,就會給一些人提供私下交易的機會,以低估國有資產為代價,收取高額回扣。這也許是秦暉先生所說的“權貴私有化”的一種形式,但我們不應不恰當地將這種情況出現的原因歸結為“賣”,更不能使我們得出因噎廢食的結論。正確的態度,是既要進行產權交易,又要避免國有產權交易中代理人出賣所有者的弊端。為此我們應該規定國有產權交易的“正當程序”。正當程序中至少應包括“競爭”和“公開”兩個內容。只要符合正當程序,我們就應該承認這一交易的合法性。一個非常直觀的例子,是政府部門對公共資源的拍賣。這在我國已經變得越來越普遍。實際上,國有企業上市就是符合這一程序的國有產權的交易。由于將企業產權拆成成千上萬較小的股份,對股份的交易是競爭性的,因而誰也不會懷疑在上海、深圳和香港證券市場中,對國有產權的無數雙方交易的合法性,那些購買了國有企業的部分股票的股民,也不是什么權貴。如今,即使在證券市場之外,有關國有企業的產權交易幾乎每天都在發生,除了少數情況,大多數的產權交易都帶來了盤活資產存量、促進產業重組和變革產權制度的積極結果。這又進一步證明,對國有產權這種公共的資產,可以通過雙方交易的形式進行個人化,同時達到提高效率和維持公正的目的。 因此,對于經濟學概念,切不可望文生義,以為在公正方面,公共選擇一定會比市場交易更為優越。從制度角度看,計劃經濟的存在,政府對經濟的過度干預,以及大量國有企業滯留在競爭性生產領域,是社會不公正的制度淵源。最大幅度地消除社會不公正的辦法,就是讓“公共選擇”的適用范圍退出私人物品生產領域,就是市場化的改革。而不改革就意味著縱容不公正。若要盡快地、成功地完成這一改革,就要探尋改革成本較低的道路。而在這一改革中,市場交易又是比公共選擇成本更低、更為活躍的方式。換句話說,雙方交易是糾正公共選擇過度侵犯私人物品領地的有效方式。實際上,很多經濟學大師早己發現或“感覺”到了這一點了。被人說過多少遍的科斯定理,其實也可以這樣表述,即“如果政府將資源配置錯了,交易可以把它糾正過來”;布坎南也曾設想用交易去糾正投票的錯誤,他在思考如何糾正福利國家(這是在西方出現的公共選擇領域過度擴張的形式)的錯誤時,就建議將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權利義務轉換為債權債務關系,然后通過債權債務的交易瓦解福利國家。當然,糾正公共選擇的錯誤也可以用公共選擇的方式,但一般來說,公共選擇(多人談判)不僅比市場交易(兩人談判)的交易費用為高,而且經常可能陷入“一致同意陷井”,即由于有人反對,使得絕大多數的改革方案擱淺。另一個制度經濟學大師諾斯教授發現,制度變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基礎性制度變遷,一種是次級制度變遷,前者主要指法律制度的變遷,后者他解釋為合約方式的變遷。在他看來,合約方式的變遷是活躍的、容易發生的,并且經常反過來促進法律制度的變遷。我國二十年來的改革就證明了這一點。一個很有趣的例子,是關于價格改革的。在八十年代未,中央政府企圖通過全面調整計劃價格來修正這一價格體系嚴重扭曲的問題,卻在決策過程中受到一些利益集團的強烈抵制,因為價格體系的任何一個微小的調整,都會傷及某些利益集團,結果調整方案只好作罷;后來中央政府的“價格闖關”,也因儲戶利益集團擠兌存款、搶購商品而流產。但是到了九十年代,我們宣布價格改革已經基本完成。很少有人想過,究竟是誰,通過什么樣的方式,完成了這個政府高層下決心闖卻沒有成功的艱難改革。答案是,許許多多的“雙方交易”。細節無法在這里說了。如果我們堅持不容許就公共的資產進行雙方的交易,恐怕我們今天還在計劃價格體系的籠罩中。 所以,交易雖簡單,卻有著神奇的功效。它不僅給交易當事人帶來福利增量,推動社會的分工和專業化進程,而且會導致經濟制度以至政治制度的變遷。世界上大多數的奴隸制度,除了美國,是被交易瓦解的。通過交易,通過互動,人類社會才形成了哈耶克所說的“自發的秩序”。哈耶克之所以把自發的秩序看作是最好的秩序,是因為交易的獨特性質,即“只要雙方同意,就可以達成”的性質,使得合約形式或制度可以朝任何方向變遷。這很類似于物理學中說的“各向同性”,從而可以窮盡各種創新的可能。而在公共選擇領域中,變遷的方向則要受到多數人的限制。即任何一個人的創新的傾向,要受到他人的制約。因此哈耶克說,“多數決策的過程不應當與那些自生自發的過程相混淆,而自由社會也漸漸認識到,只有后者才是產生諸多遠優于個人智慧所能達致的觀點的源泉。”公共選擇的過程往往會使制度變遷陷入被鎖定的狀態。當然在另一方面,我也從來不認為,任何一種制度安排或變遷方式有著絕對優越的含義。交易雖好,也需要前提,也有邊界。前提是政府對產權的強制性的保護,邊界則是公共領域。在這樣一個特定的范圍,雙邊交易和公共選擇,市場與政府,共同構成了一個“制度結構”。整個社會則是由許多不同的制度安排構成的制度結構規范和運轉的。邊界在哪,結構是什么樣的,經濟學固然可以給出一些原則性的劃分和框架,但在實際中卻是依賴于不同制度安排的競爭。就象在私人物品領域,國有企業競爭不過非國有企業一樣,在公共物品領域中,一般企業恐怕競爭不過政府。 最后,如果接著上面的話題談一下學術批評,我們發現,學術活動很類似于交易。首先它是個人的事情,即它的產品是“私人物品”。在理想狀態下,一個人持有什么樣的學術觀點,不應受到別人的影響。自然,它也不服從“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不同的學術觀點會有分岐,會有沖突,通過遵循規則的批評和反批評,可以達致互相促進的結果。但是,一個學術理論的失敗從來不是因為被“批倒”了。因為一篇學術論文作為一種“私人物品”,是非常個人化地與讀者直接溝通,也就是在進行著“雙方交易”。一個理論是否成功,取決于這種雙方交易的多少。比市場交易更為優越的,是這種學術溝通可以跨越更廣闊長遠的空間與時間。因此它很少受到局部的、或一時的外在影響。一篇理論文章作為一種產品,是沒有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因而別人對這篇文章貼上“真王麻子”或“假王麻子”的標簽,不會影響讀者對質量的判斷。一個讀者只接受一篇理論文章的解釋力和表達力,而不管它是來自萬里之遙,還是千古之遠。一篇文章只接受邏輯批判和經驗批判,而無損于在此之外的一切攻擊,無論是對蘇格拉底生命的野蠻剝奪,還是對孔子聲望的下流辱罵。同樣,用望文生義、斷章取義、以至“先歪曲再批判”的方法,都達不到“批評者”的目的。即使借助于政治力量,采取“大批判”的方式,也只能在短期內奏效。文革中有多少大字報企圖把一些理論或觀點“批倒批臭”,但結果怎樣呢?大字報紙灰飛煙滅,那些被批倒批臭的東西卻依然健在。所以我很擔心,秦暉先生的這種“批評”方式,高估了自己文字的力量,低估了讀者的智慧,很可能滿足不了他的初衷,卻會使他偏離有意義的學術討論,使自己面對一個過度簡化的、意識形態化的問題。在“分”和“賣”有那樣多的維度,公共選擇與市場交易之間有那樣豐富的結構關系的時候,把前者說得絕對的好,而把后者說得一無是處,就變得毫無意義了。如果我們真的相信這是“真問題”,至少會白白浪費我們的時間,甚至真的成問題了。 我們說交易是有效率的,是說當存在公正的規則的時候;我們說批評能夠促進學術發展,是說當我們遵循公正的批評規則的時候。 1998.10.15 于北京郎家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