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化的條件、限度和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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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6日 13:43 中評網 | |||||||||
盛洪
一、引起財富增長的市場化及其理論解釋
由于資源配置可以被視為是通過人與人之間的交易實現的,所以所謂市場化,在微微觀(micro-micro)層次上,就是任何一個實現資源配置的行動,從政府與其他經濟當事人之間的命令-服從關系轉變為平等人之間的自愿交易<1>。這種轉變的集合構成了某一產業和整個社會的市場化;從過程看,整個社會的市場化是由一個一個交易的邊際轉變實現的。因此,本文對市場化的研究以交易為單位。我們知道,這也是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研究單位<2>。 在二戰后近幾十年的時間里,無論是東方還是西方,市場化被作為經濟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一個非常普遍的觀念是,市場化會帶來財富的增長。在中國發生的市場取向的改革為這一觀念提供了強有力的經驗證據。自1978年以來短短十幾年,中國從一個傳統計劃經濟國家轉變為一個市場制度在資源配置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國家<3>,同時人均國民收入(1978年-1990年)以每年7.7%的速度增長<4>。很少有人懷疑,市場取向的改革和經濟高速發展之間的直接因果關系。即使是在以市場制度為主的美國,主張市場化改革也大有人在。例如,布坎南(James Buchanan)認為,政府在美國經濟中所扮演的角色,已遠遠超出了恰當的范圍。因此在經濟的許多領域中用市場替代政府將會帶來社會財富的增長(1977)。科斯(Ronald Coase)則指出,許多傳統經濟學和傳統觀念認為的必須由政府執行的功能,其實由市場來完成也許更好(1960)。這種市場化的現實趨勢給我們提出了如下的問題:(1)為什么市場化會引起財富的增長?(2)在什么條件下市場化能夠引起財富增長?(3)市場化的限度是什么?(4)如何實現市場化? 關于第一個問題,即市場化為什么會帶來財富的增長,以往的經濟學理論已經給出了多種解釋。在這里可以例舉三種解釋。第一種是新古典的解釋;第二種是契約論的解釋;第三種是羅納德.科斯教授的解釋。 新古典經濟學從計劃定價向市場定價的轉變上證明市場制度比政府管制能帶來更多的生產者剩余和消費者剩余(見圖1)。由于計劃價格(或管制價格)是相對固定的,并且對供求關系的變動不會作出靈敏的反應(由計劃價格的性質決定),因此計劃價格通常總是會偏離市場均衡價格的。這一偏離不是帶來短缺就是帶來過剩,因而必然引起生產者剩余和消費者剩余方面的損失(見圖1中的陰影部分)。用市場交易替代政府交易,消除了計劃價格對市場均衡價格的偏離,也就消除了生產者剩余和消費者剩余的損失,從而帶來財富的增長。 契約論的解釋較為簡單。布坎南和圖洛克( G.Tullock)指出,評價效率的唯一指標是同意的一致性(1962)。“同意”意味著經濟當事人經過成本-收益計算,認為一個實現資源配置的交易對他是有利的,或至少是無害的;“不同意”意味著他認為這一交易有損于他的利益。經濟學很容易證明,從社會角度看,至少一方不同意的交易比雙方都同意的交易所產生的總效用要低<5>。因此一個配置資源的交易活動,只要其中一方不同意,就意味著這一交易是無效率的。而政府對資源的配置活動大多采取上級對下級的命令方式,因而這一活動通常是在有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實現的。因此在政府過度運用自己權力的背景下,一個配置資源的交易從命令-服從關系轉變為平等人之間的交易本身就帶來了效率的提高。在一個社會中,當大量的配置資源的交易從前者轉變為后者時,就會引起財富的顯著增長。 “科斯定理”及其推論是市場化能夠引起財富增長的又一有力的解釋。科斯指出,在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下,無論法律對產權的裁定(即政府對資源的配置)如何,平等人之間的自愿交易會糾正資源配置的錯誤,使之達到最優狀態(1960)。對上述科斯定理作適當修正,我們可以得出在交易費用為正的條件下適用的推論:只要就產權進行的自愿交易的費用低于交易所引起的產權安排(亦即資源配置)改善所帶來的好處,由法律裁決所帶來的資源錯置也會得到糾正,并由此導致財富的增長。這和科斯有關交易費用為正條件下的論述或“科斯第二定理”的表述不同,但實質是一樣的。科斯不止一次地強調,在特定的配置資源的行動中,是進行平等人之間的談判(即市場的方法),還是接受法律裁決(即政府的方法),取決于在達到同樣交易效果的情況下,哪種方式的交易費用為低(1960,1988,1991)。很顯然,對于一個既定的配置資源的行動,如果市場方式的交易費用低于政府方式,這一行動的市場化就是有利的。反之,就無須市場化。在前面的推論中,能否市場化的標準是市場方式的交易費用和政府方式下的資源配置損失(亦即改進資源配置的潛在利益)之間的比較;在科斯第二定理中,這一標準則是市場制度的交易費用和政府機構的交易費用之間的比較。仔細分析一下可以發現,某種交易方式下的資源配置損失和該方式的交易費用(嚴格地說,是單位交易費用)總是相等的。由于資源配置是通過人與人之間的交易實現的,資源配置的改善就是通過人與人之間的交易、資源從效率較低的用途轉移到效率較高的用途,交易費用的高低決定了資源配置效率的高低。只要配置資源的交易活動能夠帶來利益,即資源配置的現狀存在著相當的效率損失,人們就會進行這樣的交易活動,直到某一點上停止,這一點就是這一行動的交易費用的邊際投入,與之帶來的資源配置的改進的邊際收益相等的那一點。因此,在任何既定的資源配置狀態下,實現這一配置的制度安排的交易費用與這一配置的效率損失是相等的。如果從另一種制度安排看來,這種資源配置狀態還有改進的潛力,即:這種方式的交易費用低于由此交易帶來的資源配置改善的好處,那么我們可以說,后者的交易費用要低于前者的交易費用。這是一個判別不同制度安排之間的交易費用孰高孰低的簡便方法。如果由政府配置的資源狀態,用平等人之間的交易對之進行改進,能夠收益大于成本,我們就可以說,對于這一個交易,市場的交易費用要低于政府的交易費用,從而市場化是有利的<6>。 盡管上述三個解釋遠沒有窮盡市場化的好處,例如它們沒有說明市場化引起的間接利益(如技術創新的增加和專業化水平的提高<7>),但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中國市場化所創造的奇跡作出令人信服的說明,也能一般地解釋為什么市場化能夠引起財富增長。然而,它們仍存在著局限性,并且不能很好地回答前面提出的后三個問題。新古典經濟學在解釋市場有效性方面是成熟的,但它不能很好解釋為什么計劃定價方式對供求變化反映遲鈍以及政府為什么存在。圖1能夠證明市場化有利可圖,但不能給出市場化的條件和限度。如果市場總是比政府好,為什么在現實世界中還存在著政府?同樣,契約論的解釋也存在著類似的缺陷。以同意為特征的平等人之間的交易比以強制為特征的政府命令要好的判斷,也會導致市場總比政府好的結論。我們同樣不能解釋,為什么在現實世界中,市場不能完全替代政府?相比而言,科斯教授的理論則給出了市場化的條件,即市場的交易費用低于政府的交易費用。但是,這一理論沒有進一步地解釋,為什么在某些領域,政府的交易費用要高于市場,而在另一些領域則相反?因此,若要回答上述后三個問題,還需要理論上的進一步探討。 二、市場和政府的性質及其邊界 市場和政府是人們配置資源的互替的制度安排。它們之間的區別可以在具體的交易中發現。因此我們的分析應該從平等人之間的自愿交易與上級對下級的命令-服從關系的不同性質開始。 誠然,市場交易的特點是平等和自愿,在此基礎上,一致同意是達成交易的標志。但這還不足以描述市場交易的獨特性質。因為政府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公共選擇過程的結果。而在公共選擇過程中,參加投票的人也是平等和自愿的,達成的公共決策也是同意(投票)的結果。因此從起源看,政府和市場沒有實質區別。與公共選擇過程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市場交易一般是在兩兩人之間進行的。這種情況帶來了許多在其它情況下所沒有的特性。人們可以很容易通過“同意”達成一項有利于自己的契約,也可以通過“不同意”避免一項交易可能給自己帶來的損害。個別地說,達成契約意味著對交易對手的認可和鼓勵;拒絕簽約意味著對交易對手的不滿和否定;這種對“同意”和“不同意”的運用(也許并非有意)實際造成了交易對手之間的競爭。整體地看,達成契約意味著進入市場,拒絕與所有可能接觸到的交易對手簽約意味著退出市場。人們可以通過“同意”或“不同意”來進出市場,通過進出市場來達到改善自己利益或避免損失的目的。然而這還不是市場制度最精彩的地方。任何一個人的行為不僅僅對他自己有利。一個實現了的交易會給其他潛在的交易者帶來有關交易的參考信息,一個失敗的交易也會帶來同樣重要的參考信息。已經發生的成功的和不成功的交易數量越多,為潛在的交易者提供的信息越多,從而他們未來可能達成的交易的費用越低。當交易者充分多,已經發生的交易數量充分多時,市場就會成為充分競爭的市場,并給出可靠度很高的信息---市場均衡價格。任何個人的“同意”或“不同意”的行為,都會對這個市場均衡價格產生影響,盡管可能非常微小。那些處于“同意”和“不同意”的邊際上的人實際上決定著市場均衡價格的水平。因此,每個人具有充分的“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是有效的市場均衡價格形成的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均衡價格就是市場中所有交易者的公共決策,只不過在達成這一決策時,他們并沒有坐在一起進行投票。也就是說,人們用成本低得多的形式完成了這樣的決策。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配置資源的活動都可以由兩兩人的談判完成。當兩兩人的交易的后果存在外部性的時候<8>,市場交易就不能保證是最有效率的。因為這使市場有效性的一個條件歸于失效:人們可能不能通過“不同意”來避免損失,或者由于交易費用過高,也不能通過“同意”來獲得利益。這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兩兩人的交易給第三者、第四者、以至更多的人帶來負的外部性。在這時,從社會角度看,交易給同意交易的雙方帶來的利益,會被其他人由此遭受的損失沖減甚至完全抵消。第二種情況是,只有在第三者、第四者或更多的人參與下,交易才可能實現,并帶來大家可分享的利益。在第一種情況下,交易可能會由受到損害的其他人的抵制而不能實現,即使實現了也是一個個人收益高于社會收益的交易,從而是一個無效率的交易。在第二種情況下,雙方因需承擔過高的交易費用而無法使交易成為現實。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兩兩人之間的交易是缺乏效率的。 如果某一潛在交易所可能引起的成本或收益涉及兩個以上的人,只有在所有這些被涉及的人都參加了該交易的談判,并表示同意時,該交易才是有效率的。在這種情況下,仍可以采取兩兩人之間的談判。例如,某一交易的成本和收益涉及到了甲、乙和丙三個人。他們之間若想取得一致同意,也可以采取甲乙,乙丙和甲丙之間的兩兩人的談判。由于其中任何一個人都可以通過不同意的態度以避免損失,并且任何一個雙邊談判的破裂都會使其它兩個談判前功盡棄,采取兩兩人之間的談判形式以達成三個人之間的一致同意是相當困難的。成功的概率是1/64。相比之下,另一種形式的成本則低得多。即三個人坐在一起談判。這時談判成功的概率是1/8。比前一種形式高出八倍。可以證明,交易涉及的人越多,較之前一種形式,后一種形式的有效性越高。當交易從在兩個人之間轉變為在兩個以上的人之間時,當談判從兩兩人之間的談判轉變為兩個以上的人坐在一起談判時,市場交易的形式就走到了盡頭,這也是一種新的交易方式(即制度安排)的開始。 實際上,政府交易方式(或政府制度)就是以上述形式為起點的。可以看出,在這個起點上,政府交易方式與市場交易方式的區別并不大。它們都是以平等人的同意為基礎的。只不過同時參加談判的人數略有不同。但是從這個起點出發,市場與政府之間的區別就變得越來越明顯,以至到最后成為兩種表面看來截然不同的東西。根據契約論的看法,一致同意與否是判別資源配置效率的標準。因此,兩個以上的人之間的談判只有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應有結果,否則就不能達成最佳的公共決策<9>。兩個以上的人坐在一起的談判也可稱為會議。但是,盡管會議的形式在處理這類問題時較兩兩人之間的談判效率要高,但人越多,決策成本越高,達成一致同意越困難,以至不能實現大多數本來應該實現的公共決策。為了降低決策費用,絕大多數的公共選擇過程采取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Buchanan and Tullock, 1962)。在應該參加公共決策的人非常多的情況下,如在一個人口眾多的國家中,又普遍采用了代議制。這樣就節約了大量的公共選擇過程中的決策費用,但同時又帶來了另一個問題,即在投票過程中的少數就可能會因多數人通過的公共決策而遭受損失,因為他們不同意這樣的決策。這種損失又被布坎南和圖洛克稱為外部性成本(external costs),即一個公共決策為了一些人的利益加于另一些人的成本(1962, P.65-6)。具有這樣內容和問題的公共選擇過程就是政府存在的基礎。 既然政府是以平等人的同意為基礎的,又怎么能和通常所認為的政府的強制性特征協調起來呢?大概有四個原因使政府的強制性特征從平等人的同意中、使法律從契約中產生出來。第一,平等人的權利要由強制性的權力來保證。即:當一個人的權利受到另一個人侵犯或威脅時,他可以對侵犯者采取強制性手段<10>。即一個人可以“命令”別人不要損害他的利益。只不過每個人單獨運用這種強制性權力、保衛自己的利益的成本過于高昂,又由于政府是運用這種強制性權力最具規模經濟性的形式,因而這種權力從每個人手中被集中和轉移到了政府手中。政府的強制性權力起源于每個人的強制性權力。 第二,政府的強制性權力是從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中引伸出來的。這一原則意味著,一旦某項公共決策獲多數通過,反對這一決策的少數人就必須接受,否則就采取強制性的力量迫使他們接受。強制性的本意就是迫使某(些)人接受在他(們)看來對他(們)有害的決策。否則就談不上所謂強制性。也可以說,在以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為基礎的政府交易中,人們無法通過不同意避免損失。在這種情境中,不同意不意味著退出。而退出的手段在一定程度內是沒有意義的:既不能改變公共決策,也不能改善自己的境況。 第三,由于政府是在外部性較強的領域中活動,它多是提供一些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社會產品”或“社會服務”。盡管在這些產品或服務的交易中,政府和其他人之間的關系是供給和需求、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平等關系,但人們已經無法通過“同意”尤其是“不同意”來迫使這個供給者處于競爭的壓力下,它的壟斷地位使它實際上具有市場上的支配力(market power),這種市場支配力是從平等的權利到強制性權力的又一條途徑。 第四,與通過市場提供產品或服務必然收取報酬相仿,政府也必須為其提供的強制性服務籌集資源,收取報酬。因為普遍存在著對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搭便車”心理,所以收取報酬只能采取強制性的形式,即征稅。 如果說,在市場交易中,人們可以采用不同意的方式來避免損失;那么在政府交易中,人們是用強制性手段來避免某一交易加于他人的損失,或用強制性手段促成利益的實現。后者與前者一樣保證了一交易及其導致的資源配置的效率。因此在兩兩人的交易存在外部性的情況下,政府方式比市場方式的效率要高。例如,有兩個人就木材的買賣達成了協議。但這一交易給其他人帶來了損害,因為砍伐森林破壞了生態環境。依據從平等的權利引伸出來的權力,受損害的人有權用強力制止這一交易,或要求賠償。因為要求賠償這一行動本身也是有成本的,并且眾多的受害者每人分攤的損失是相對小的,所以如果沒有政府形式的話,對導致砍伐森林的交易就不能有效地約束,從而也就不能保證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又如,兩個人可以通過談判達成互相尊重產權的協議,但是這一協議并不能很有效地保護他們的產權,因為別人并不受約束。只有整個社會的人都同意互相尊重產權,產權才算得到有效的保護。而要達到這一境界,靠兩兩人之間的談判,成本就太高了。在這時,政府就是保護產權的有效形式。 結論是,市場交易和政府交易都是以平等人之間的同意為基礎的。區別在于,市場交易在兩兩人的交易不存在直接的外部性的情況下更有效率;而政府交易則在兩兩人的交易存在直接的外部性的情況下更有效率。因此,市場與政府的邊界就位于兩兩人的交易與兩人以上的交易之間。 三、市場化的條件和限度 但是,在現實社會中,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邊界并不經常處于上述的恰當位置上。例如,上述砍伐森林、盜賣木材的交易,盜竊古代文物的交易,翻印、翻錄和拷貝他人知識資產的交易甚至販賣人口的交易等等,都是不當運用市場交易方式的例子。相反的例子就更多了。政府越過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邊界,替代市場去作兩兩人的交易作得更好的事情是更為普遍的現象。如果我們上面的分析是正確的話,這兩種越界現象都會帶來資源配置效率的降低。現在我們來看看是否這樣。 假如我們在兩兩人的交易存在直接的外部性的情況下,用市場交易代替政府交易,情況將會怎樣呢?很顯然,首先,這樣的交易會損害其他一些人(或交易當事人)的利益;其次,由于交易的成本(或收益)的一部分由其他人承擔(或獲得)了,從而個人成本低于(或高于)社會成本,交易的當事者會將更多(或較少)的資源投入到這一領域,而在不存在外部性的情況下,即個人成本等于社會成本的情況下,這種資源的過多(或較少)投入是低效率的。如果要抑制這種情況的發生,即如果要消除兩兩人交易所帶來的外部性,在市場制度中,就必須以兩兩人談判的方式使所有與此交易利害相關的人表達意見,并能獲得一致同意。但正如前面所說,這樣做的交易費用太高,以至在現實中可能實現不了;并相對而言比政府方式要高,因而在這一領域中采用市場方式是低效率的。 相反,如果在兩兩人的交易不存在外部性的情況下,采用政府方式又如何呢?比如,在一個買賣皮鞋的市場中,用投票方式決定價格,并且用政府強制力去執行這一價格又會怎樣呢?假定這個市場中的買者和賣者共有N個人,買者的數量為m,賣者的數量則為N-m,一般來說,m>N-m,即買者多于賣者。首先,這一形式要求N個人坐在一起開會,本身就失去了兩兩人談判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靈活性,帶來成本的增加;第二,投票的結果一般會有利于買者,因為買者是多數,即價格會低于市場均衡價格。由新古典經濟學的解釋(見第一節)可知,偏離市場均衡價格的價格會帶來生產者剩余和消費者剩余上的損失;第三,公共選擇過程的特點要求,在一定程度內,人們(在這里是賣者)不能通過“不同意”或退出的行為來避免損失,從而也不能通過他們的退出來糾正公共決策的錯誤;第四,賣者的損失超過一定的限度,就存在著退出該市場避免損失的傾向,而這樣一來就違背了多數人(在這里是買者)的意愿,使他們承受短缺的損失,政府就必須用強制力阻止退出。并且由于即使失去了退出的自由,生產者仍可以用將產量減少到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的規模上來避免更大的損失,因而在價格低于均衡價格的情況下使短缺更為嚴重,所以政府必須強制性地規定產量。所有這些都是用政府的方式解決市場可以更有效地解決的問題時,所帶來的成本和損失。反過來說,如若采用政府方式達到市場的同樣效果,就必須實行一致同意的決策規則。但這樣做十分困難。因為市場中通過兩兩談判而實現的一致同意的均衡價格,是以有“不同意”的自由為前提的,不同意者等同于退出市場;市場中的均衡價格取決于處于邊際上的人,即其平均效用等于平均成本(即價格)的買者和其平均成本等于平均收益(即價格)的賣者。而在以一致同意為原則的公共選擇過程中,不同意并不等于退出,而只要有一個人不同意就不能達成任何公共決策。但只要有其平均效用低于我們想象中的市場均衡價格的買者,或其平均成本高于市場均衡價格的賣者,公共選擇過程若想達成某種一致同意的均衡價格的愿望就永遠不可能實現。只有把這類人排除在外,才有可能實現一致同意。但公共選擇過程在事先不可能知道誰是這樣的人,并且每個人的平等權利也不允許事先將某些人排除在外。因而用政府的方式解決兩兩人的不存在外部性的交易的問題,是費用高昂的。更何況,市場均衡價格幾乎是瞬時變動的,通過政府方式若要達到同樣的效果,就必須每日每時進行公共決策,這又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也是前面所談到的計劃價格是相對固定的原因之一<11>。 問題是,既然在存在外部性的場合中用市場交易替代政府交易,在不存在外部性的場合中用政府交易替代市場交易,會引起交易費用的增高和資源配置效率的降低,既然人們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為什么在現實中還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尤其是,在現實中,為什么經常出現政府越過邊界、過多地行使本該由市場行使的功能的情形,從而經常需要進行市場化的改革? 在某些領域,市場交易存在的外部性,是政府存在的原因。諸如砍伐森林、破壞環境、盜竊古墓和侵犯他人專利權、商標權以至人權的交易的存在,是政府機構不建全、政府交易不充分的表現,消除這些外部性也是政府的有效性所在。這種有效性,也許又是政府過度擴張的依據之一。我們已經知道,政府交易的特征之一是強制性。強制性本身也是一種公共產品。它的效用是作為一種消除外部性的手段,它的成本就是建立和維持法庭、警察系統和常備軍的費用。隨著“強制性”這種產品的規模增大,平均成本隨之遞減。因此擴大“強制性”服務的范圍,邊際成本會很低,甚至有人認為政府交易的邊際成本為零(例如 Charles E. Lindblom,1977)。比如,在已經存在著一個有效的警察體系和常備軍的情況下,政府多發一道強制性命令,無須再增加警察和軍隊的數量。在這一背景下,政府交易的擴張有著自然的趨勢。由于政府交易具有強制性,市場交易和政府交易在被選擇過程中,就有某種不對稱的性質。人們很容易用政府方式替代市場方式,而一旦采用了政府方式,就很難用市場方式去替代。因為強制性意味著對其它制度安排的排斥。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政府擴張具有某種不可逆的特性。那么,既然政府的強制性起源于平等的人在公共選擇過程中的同意,投票程序是否能夠阻止政府的擴張呢?在這方面,布坎南和圖洛克作了大量的分析。例如,他指出,由于存在著對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的誤解,人們常常將其過度應用,反過來忘掉了這一原則的起源---一致同意原則。由此通過多數原則不當地將公共選擇過程應用到市場領域,對人們的基本產權和人權進行干預(1962)。也就是說,以少數服從多數為決策規則的公共選擇過程,仍存在使政府過度擴張的可能性。因此,過度運用政府方式進行配置資源的活動,是一種相當普遍的現象。 正是這種現象的普遍存在,構成了市場化改革的前提條件。前面的分析已經說明,當采用政府交易的形式進行本應由市場交易進行的資源配置活動時,就會帶來交易費用的增高。這種情況等價于資源配置效率的降低。在這時,用市場交易替代政府交易進行同樣的活動,就必然會帶來交易費用的下降和資源配置的改進,產生一個收益大于成本的結果。因而市場化是有利的。 市場化的限度就是市場與政府之間的邊界。然而,這一邊界也并非十分清楚。科斯教授在“社會成本問題”中所討論的問題就是在這個邊緣上。如果兩兩人的交易只有在第三者的幫助下才能實現,也意味著在只有兩兩人談判的情況下個人成本大于社會成本,從而有可能無法達成契約。例如,如果沒有政府幫助界定和保護產權,解決交易中的糾紛,懲罰違約行為,許多兩兩人的交易也許就得不償失。如空氣污染引起的問題就有可能不能通過兩兩人的談判加以解決。政府的介入也許就會降低兩兩人談判的交易費用,如政府對污染賠償的裁決會給當事雙方提供一個談判的框架,使得許多在沒有政府時無法實現的交易得以實現。因此,市場與政府的邊界也許就位于這樣一點,即政府交易的邊際投入不再帶來市場交易費用的降低。在現實中,這一點其實不難判斷:只要交易雙方不訴諸法院,法院也就無須干預平等人之間的自由交易。這一原則恰是民法的訴訟原則。 四、市場化的形式 市場化既然能夠帶來財富的增長,它本身也就成為了一種社會產品;如同選擇達到同一目的的互替的技術一樣,人們也會對實現市場化的不同形式進行選擇,在這時,這種選擇就是一個二階的資源配置問題。即:用什么樣的形式實現市場化?這有兩個方面的問題:(1)如何對資源配置的方式進行配置,即如何使市場方式和政府方式在交易活動中實現最佳配置?(2)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實現上述目標? 初看起來,既然市場化能夠帶來財富的增長,采取什么樣的形式是無關的。其實不然。一項改革,盡管從全社會角度看引起了財富的增長,但如果在給一部分人帶來了利益的同時,給另一部分人帶來了損害,受損害的人就會積極地或消極地抵制這一改革,從而使改革的成本增加。受損害的人越多,改革的成本會越高;反過來說,如果一項改革沒有給任何人帶來損害,就不會有人反對這一改革,從而改革的成本最低。在這里,受損害的人數是一個指標,不僅可以判斷改革的收益,而且可以評價改革的成本。許多人(包括布坎南)是從收益的角度來反對給部分人帶來損害的改革的。他們的理由是,一部分人(盡管可能非常少)受的損害,與另一部分人(盡管可能非常多)的收益是不可比的。加上對成本的考慮,這一結論就會大大加強。另一方面,如果在政府退出某一領域時,市場交易沒有及時替代原來政府承擔的配置資源的功能,社會就會因缺少某種經濟功能而遭受損失。而市場化的改革是否會引起對一部分人的損害,損害的人數有多少,以及能否實現新舊制度安排之間的有效替代,取決于市場化改革的形式。市場化的形式與市場化改革的成敗是相關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分割“改革紅利”。如果不能就分割改革紅利達成協議,人們也許就不能實現市場化改革及其帶來的財富增長。 我們可以對不同的市場化形式作一下比較。市場化有兩種可供選擇的基本形式:政府和市場。用政府的形式實現市場化,就是用強制性的命令迫使人們采用市場交易方式;用市場的形式實現市場化,就是讓人們自由選擇交易方式。這兩種形式又有許多不同的交叉,具體講有以下幾種情況:(1)政府不允許市場化時人們自愿實行的市場化;(2)政府同意市場化時人們自愿實行的市場化;(3)人們不自愿時政府強制實行的市場化;(4)人們自由選擇政府交易方式。 由于政府交易是強制性的并且是排他的,因此在政府不允許市場化時進行市場化就是非法的,必然要受到政府的懲罰。然而,盡管政府具有規模優勢,當政府交易的規模超過一定程度,其邊際成本也會上升;并且這時政府規模越大,其內部效率就越低。這帶來兩個后果:(1)資源配置效率會大大降低;(2)對非法的市場化的打擊無力。這使非法的市場化的收益增加、成本降低,變得有利可圖。由于有利可圖,人們也可以通過賄賂政府官員避免政府對非法市場化的懲罰,同時得到市場化的利益。在中國傳統計劃體制中,政府幾乎統治了全部經濟領域,因而它是過于龐大了。實際上,在70年代中后期,中國農村中和小城鎮中的非法市場化已經發展起來。只是在政府懲罰的威懾下,它不可能擴展到更大的范圍。但是,這種市場化也不是沒有意義。正是由于這種市場化的出現和發展,才給社會一個信息,即:市場交易的費用低于政府交易的費用,因而說明政府交易已經遠遠越過了它應該行使的范圍。并且,非法市場化的發展又反過來擾亂了計劃經濟的秩序,使維持其運轉的費用更為高昂。 大規模的市場化是政府允許的合法的市場化。政府雖是強制性,但在某些情況下,也會作出市場化的公共決策。第一個原因是,當一社會由于過度運用政府交易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時,和其它市場化程度較高的社會相比,就會比較而言處于劣勢,這種情況迫使這一社會的公眾通過公共選擇過程使政府改變過度擴張的趨勢,并且相反實行市場化。第二個原因就是上面談到的非法市場化的實際發展。一旦政府倡導市場化,市場化的成本就會降低很多,從而引致(尤其是舊體制之外的)市場化的迅速發展。這就是在中國八十年代出現的情況。 然而,并不是有了政府允許,市場化就會毫無阻力。在市場化合法化以后,用市場交易的方法,即自由選擇的方法推進市場化,我們會發現這樣的怪事:人們有可能不選擇市場化。例如,原來按計劃價格進行買賣的人之間,一般不可能就市場化達成一致同意。因為在計劃價格下受益的一方不會同意對它有損害的市場化。根據市場交易的規則,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能達成任何契約。因而市場化在市場方式下卻有可能是行不通的。而且,在傳統計劃體制的短缺經濟中,普遍存在著特定產業或部門的即得利益,例如生產和銷售某種短缺產品的企業可以優先獲得這種產品,掌握某種稀缺資源分配權的部門有著索賄或變相索賄的潛在利益,市場化的改革會消除這些利益,因而不會得到各個即得利益集團的贊同(Michael Alexeev,1991)。在這種情況下,似乎只能有兩種選擇,或者任其下去,使整個社會得不到市場化的好處,或者采取政府的強制性手段。 在一定程度內,后一種形式還是頗為有效的。只要市場化不局限于個別產業或部門,而是全社會范圍展開,特定個人、特定企業或特定產業在一個市場中的損失有可能在另一個市場中得到彌補,失去的一種特權或優先權會被在另一個領域中得到的公平待遇(即別人失去的特權或優先權)所補償。但是,這種方法也有其弊端。第一,如果在傳統體制中的即得利益不是均勻分布的,政府手段會強制性地給部分人造成損害,從而帶來市場化過程中的外部性問題。第二,由于手段的強制性,改革也許不能辨認市場與政府的邊界,使得市場化的改革越過邊界。我們知道,這種情況仍會帶來效率的降低,并且使市場化本身達不到預期的效果。例如,如果在改革過程中政府象放棄在一般產品市場中的管制一樣放棄對“安全”、“秩序”和“保護產權”等社會產品的提供,一般產品和要素市場中的交易效率會因社會缺少這些功能而降低。 可以看出,不同的市場化形式會引起不同的成本,并且簡單采取單一形式都可能使得市場化的成本過高。如前所述,如果采用政府形式進行市場化改革,就會出現外部損害;如果采用市場形式進行這一改革,人們就有可能不選擇市場化。市場化的改革似乎陷入了一種悖論之中。但是,只要我們不僅考慮實際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而且將交易方式本身也視為一種產品或服務,將既定的產權“初始界定”視為可交易的,即我們不僅思考一階的資源配置問題,而且思考二階的資源配置問題,恰當地將市場和政府的方式運用于二階的資源配置活動中,問題就不難解決。在這方面,科斯教授和布坎南教授分別提出了類似的方案。科斯指出,在法律裁決以后,經濟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自由交易實現資源的最佳配置(1960)。一個重要的后果是,在法律裁決的產權安排的基礎上,這種自由交易肯定沒有損害任何一方(其實這就是自由交易的性質),并且至少使一方獲益。布坎南為福利國家設想改革方案時強調,首先必須弄清楚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各種公開的、尤其是隱蔽的契約、權利和義務(如退休年金),改革應該在此基礎上進行,“政府不能也不應該簡單地破壞其與公民們之間的隱蔽契約”(1986, 布坎南,1989,P258)。這些權利和義務都應被折成“凈債權”或“凈債務”,每一個凈債權的所有者都應被視為是一個政府債券的持有者。在此基礎上再進行債券的買賣。科斯和布坎南的方案是異曲同工的。他們都把改革之前政府管制經濟的現狀視為既定,視為產權安排的“初始狀態”,政府在市場化中的作用,一是界定這些初始狀態,一是保護這種初始的產權界定,這同時意味著對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和非法“特權”(如“索賄權”)的抑制,在此基礎上采用市場的方式(即自由選擇、自由交易的方式)進行市場化改革,人們就會就分割“改革紅利”達成協議,從而既實現了社會總財富的增長,又使交易雙方各有所得(至少不會帶來損失),因而不會引起任何人的反對。 將這一思路運用于實際改革過程,就能有效地推進市場化。在傳統計劃體制下,政府規定了幾乎所有經濟當事人的利益界線,并且不允許在規定之后出現人與人之間的自由交易。因而政府的規定可以被視為是一種產權<12>的“初始界定”。有利的計劃價格,排他的壟斷地位,虧損的合法化(政策性虧損),沒有失業風險的職業,受到政府補貼的福利,等等,都可以被視為是一種隱蔽的權利,或稱“計劃權利”;不利的計劃價格,不許改變的身份(如農民),等等,都可以被視為是一種隱蔽的義務,或稱“計劃義務”(盛洪,1991a)。這些權利和義務與公開的權利和義務交織在一起,形成了每個人的產權的既定安排。政府交易方式的費用決定了產權“初始界定”(計劃價格、計劃產量和進出市場的禁令等)的狀態,而這一界定又決定了資源配置效率。這種效率狀態從自由交易的角度看來,是很有改進潛力的。在改革以后形成的市場體系的參照下,資源配置效率的損失或改進資源配置效率的潛力,就表現為計劃價格和市場均衡價格的差額,自由進出市場與沒有這種自由的利益差額,指令性產量指標與自由選擇產量的利益差額。例如,某種鋼材的計劃價格是1000元,市場價格是2000元,這一差額說明市場對這種鋼材有著更高的評價,從而意味著鋼材從計劃調撥轉變為市場交易,即是從收益較低的用途轉移到了收益較高的用途,從而帶來了資源配置的改善。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些差額又恰是計劃體制下界定的產權受市場評價的價值(正的或負的)。例如,計劃規定某企業應獲得100噸平價鋼材,這種產權安排的價值就是市場價格與計劃價格的差價乘以100;計劃規定該企業應上繳100輛平價汽車,這種產權安排的價值就是汽車的市場價格和計劃價格的差額再乘以100,再加一個負號。如果我們承認這些是傳統計劃體制中的合法利益,將這些視為該企業的“無形資產”和“無形負債”,我們就可以象科斯設想買賣污染權一樣,設想對這些無形資產進行買賣。即:就獲取“計劃權利”和免除“計劃義務”進行平等人之間的談判和交易。例如,一個享有一定配額的平價鋼材的企業,可以市場價格出售自己擁有的鋼材,也可以出售獲取平價鋼材的配額,只要買者對鋼材的評價高于市場價格,這一交易就導致了資源配置的改善,同時使雙方都獲益。只要人們愿意進行這樣的交易,就證明市場交易費用低于政府交易費用。直到這種交易無利可圖為止。交易停止的那一點,就是市場與政府的邊界。在這時,我們就會發現,這種作法在沒有損害任何人(當然這不包括對非法“利益”的“損害”)的情況下,實現了市場化的改革<13>。其奧秘就在于我們恰當地運用了政府形式和市場形式:用政府形式保護計劃體制下的既定產權,而用市場形式對這些產權進行買賣。更為精彩的是,隨著用市場交易方式對產權進行買賣,這些產權的“初始界定”的痕跡、即傳統計劃經濟的痕跡就會逐漸消失。例如,當某企業向其主管部門“買回”它的“計劃義務”后,它與主管部門的命令與服從關系就會消失。并且從總體看,已經市場化的交易會帶來一些有益的間接效果:市場化能夠消除短缺,從而也就消除了由短缺派生的特權和“索賄權”。更為重要的意義在于,在保護既定產權前提下的自由交易,不僅可以就產權的交換達成協議,而且可以就交易方式本身達成協議,即人們可以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情況下自由選擇契約形式或交易方式,其結果就是制度創新的增加和制度安排的多樣化(契約形式或交易方式就是制度安排)。這樣的市場化的形式,既能保證市場形式和政府形式在交易活動中的最佳配置,又是成本最低、從而是最容易成功的形式。 注 釋 <1>本文中的交易概念基本與康芒斯定義的交易(transaction)相吻合,即取其“人與人之間的交互行動”的含義。這里借用了康芒斯限額的交易(rationing transcation)和買賣的交易(bargaining transaction)兩個概念的定義,用來描述政府交易和市場交易。參見 John R. Commons, 1934,康芒斯,中譯本,1983年,第74-86頁。 盡管市場交易和政府交易各有一些不同的形式、從而各有不同的費用,然而在這里,為了分析簡便,我將所有市場交易和所有政府交易分別視為是同質的。至于康芒斯的另一種交易,管理交易(manageral transaction),本文不打算專門討論,而是廣義地將其視為買賣的交易或市場交易的一種,即是由平等人之間的談判實現的。 <2>將交易作為研究制度的基本單位,是由康芒斯開創的傳統。參見Commons,1934. <3>這種判斷散見于許多文獻。主要是依據非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所占的比重。例如,到1991年,非國有經濟所創造的GNP,已占GNP總值的50-60%。但還應看到,大多數國有企業已經在很大程度上依據市場信息而不是政府計劃進行生產決策(可參見鄭紅亮,1992年)。因此,市場化的程度已不能僅用非國有經濟來衡量。 <4>這一數字根據《中國統計年鑒(1991)》(國家統計局,1991)的有關資料算出。 <5>埃季沃思盒狀圖很明了地反映了這種情況。任何偏離契約曲線的情形,即至少一方不同意的情形,都會帶來較差的結果。這方面的介紹可參見厲以寧、秦宛順,1983年,第92-95頁。 <6>對科斯定理的這樣一個推論,實際上已運用于許多文獻之中,但在我的印象中,似乎還沒有得到規范的表達。因此,在實際運用中,存在著不同的含義和細微的差別。例如,這一推論可以這樣理解:在達到同樣資源配置效果的情況下,交易費用較低的制度安排優于交易費用較高的制度安排。因為前者節約了成本。但這樣的理解顯然沒有窮盡科斯定理提供的理論深意。實際上,交易費用較低的制度安排帶來的好處是雙重的:(1)節約了成本;(2)帶來了資源配置的改善。例如,通過交易將某資源從甲用途轉移到乙用途可獲得10元的收益。如果實現這一轉移的交易的費用從10元降為5元,顯然會給交易雙方帶來5元的額外收益。然而這一交易費用的降低的更重要的意義在于,它使所有收益在5元以上的轉移資源的交易都變得有利可圖,從而使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得到改善。對這個問題還可以作更精細的討論和描述,不過與本文的主題就偏離太遠了。 <7>我在這兩個方面都作過較詳細的討論。見盛洪,1990,1991b。 <8>有一個有關外部性的定義和我這里所談的外部性非常相近:“外部經濟(或不經濟)是這樣一種事件,它將可察覺的利益(或損害)加于某個或某些人,而這個(些)人并沒有完全贊同直接或間接導致該事件的決策。”(James E. Meade, 1973, p.15) <9>布坎南和圖洛克:“一切非一致同意的決策規則都會導致用帕累托標準衡量的非最優決策。”(1962, P.95) <10>啟蒙時代的作家如洛克和康德早已指出了這一點。參見 John Locke, 1956; 洛克,中譯本,1983年,第二章:“論自然狀態”;康德,中譯本,1991年。 <11>這種計劃價格因調整困難而成為固定價格的情形,頗類似于奧爾森(Mancur Olson)描述的卡特爾因其過滿的議事日程而使卡特爾價格成為固定價格的情形(1982)。 <12>本文使用的產權概念,是制度經濟學意義上的,與我國學術界傳統使用的“所有權”概念有所不同。在我看來,產權就是受制度保護的利益。 <13>關于這種方案的具體討論,參見盛洪,1991a。 參考文獻: M. Alexeev(阿列克夫), 1991: "If market clearing prices are so good then why doesn't (almost) anybody want them?" (《既然市場出清價格如此之好,為什么(幾乎)沒有人愿意接受它?》)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 15. J. M. Buchanan(布坎南) and G. Tullock(圖洛克), 1962: The Calculus of Consent(《一致的計算》), University of Michgan Press. J. M. Buchanan(布坎南) and R. E. Wagner(瓦格納), 1977: Democracy in Deficit(《赤字中的民主》),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布坎南和瓦格納,《赤字中的民主》,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北京,1988。 J. M. Buchanan(布坎南), 1986: Liberty, Market and State(《自由,市場與國家》), Wheatsheaf Books Ltd.. 布坎南,《自由,市場與國家》,上海三聯書店,上海,1989。 R. H. Coase(科斯), 1960: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社會成本問題》),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Oct.. 中譯文載《企業、市場與法律》,上海三聯書店,上海,1990。 ----- 1988: " Notes on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關于“社會成本問題的注釋》),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企業,市場與法律》), University of Chicage Press. ----- 1991: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生產的制度結構》), The Nobel Foundation. J. R. Commons(康芒斯), 1934: Institutional Economics(《制度經濟學》), Macmillan Company. 康芒斯,《制度經濟學》,商務印書館,北京,1983。 C. E. Lindblom(林德伯隆), 1977: Politics and Markets(《政治與市場》), Basic Books, Inc.. 厲以寧和秦宛順,1983:《現代西方經濟學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北京,1983。 洛克(J. Locke), 《政府論》(The 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商務印書館,北京,1983。 J. E. Meade(米埃德), 1973: The Theory of Economic Externalities(《經濟外部性理論》), Institut Universitaire de Hautes Etudes Internationales. 康德(Kant), 1980: 《法的形而上學原理》(The Science of Right),商務印書館,北京,1991。 M. Olson(奧爾森), 1982: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Nations(《民族的興衰》), Yale University Press. 盛洪,1990:“市場擴張、交易費用和生產方式變革”,《管理世界》,第6期。 ---1991a:“尋求改革的穩定形式”,《經濟研究》,第1期。 ---1991b:“生產性努力的增長”,《改革、開放與增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 鄭紅亮,1992:“改革過程中的國有企業行為”,《經濟研究》,第5期。 原載《經濟研究》199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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