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粘鍋事件”的處理能否“與國際接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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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6日 07:16 新京報 | ||||||||||
在有些人眼里,與國際接軌是一件非常爽的事,最大的好處是消除了“我們怎么老是和人家不一樣”的不安全感:美國人用什么樣的不粘鍋,我們也用什么樣的不粘鍋,誰也不比誰更牛;如果美國人因此得了癌癥,我們也會得癌癥,誰也不比誰更幸運。 但問題的吊詭之處在于,如果“特富龍不粘鍋”的確有致癌作用,而杜邦又蓄意隱瞞了這一事實,那么可以預料的是,美國的消費者將獲得天文數字的賠償,而依據中國的“
記得在幾年前發生“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中,日本老板對美國用戶一出手就賠了10億真金白銀作為“和解費”,但對中國的用戶,只愿意打一塊“補丁”。當時中國消費者的心情,豈是一個“堵”字能夠形容的?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結局,“美國法律的特殊性”是一個重要原因。東芝公司副總裁古賀正一承認,如果在美國打官司,“一旦敗訴,存在被判高達100億美元規模的巨額賠償的風險”,所以還是庭外和解為妙。 那么,“美國法律的特殊性”究竟特殊到什么程度呢?舉個例子:1999年4月,美國俄勒岡州的一個法庭審理了一起向大煙草公司“萬寶路”索賠的案件。吸煙受害者威廉斯的家人認為,“萬寶路”公司明知其生產的香煙可能會導致癌癥,卻沒有向公眾說明這一點,結果威廉斯誤認為“萬寶路”公司不會出售有害產品,最后死于肺癌。陪審團最終裁定“萬寶路”和威廉斯本人都有“疏忽”,對死亡事件各負50%的責任。最后,法官判“萬寶路”支付160萬美元的補償性賠償和795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共約8100萬美元。 顯然,這種具有明顯的懲罰、遏制功能的懲罰性賠償,就是“美國法律的特殊性”。據了解,美國的懲罰性賠償的運用非常注重行為人的主觀惡意。如果原告證明被告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具有惡意,那么就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法律經濟分析學家們認為,一般損害賠償只具有補償性,實際上是以同等數額的金錢“買回”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在貧富懸殊的情況下,這種賠償等于是給有錢人提供了一種損害他人的權利。因此只有當他們為自己造成的損害所承擔的費用遠遠超過了損害為自己帶來的利益時,才能夠防止損害的發生。俄勒岡法庭的陪審員們就是這么認為的:“我們覺得有必要發出強有力的信息,這個信息就是煙草公司不能欺騙公眾。” “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一晃就過了四年,“杜邦不粘鍋事件”又不期而至,我們發現自己還停留在原處———軌道沒有向前鋪。為什么像銀行收費、汽油漲價之類的事情接軌接得那么積極主動,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軌”卻總也接不上“國際”呢? □郭松民(北京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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