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基本立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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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5日 14:13 中評網 | |||||||||
我想,所有的編輯記者都會面臨這樣的問題:我們為什么要進行采訪和寫作?我們的基本權利是什么?我們的新聞寫給誰看?在一個社會生態環境中,輿論究竟代表誰的利益?怎樣才能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怎樣才能逼近社會真實? 在一個常態社會中,這些問題可能不是問題,即使有問題,可能也只是技術問題。但是對于我們來說,卻是不可回避的問題。
有人說我是“理想主義者”,理想主義者的行動特征是“知其不可而為之”,并在這種行動中搞出一些為世人矚目的舉動來。嚴格地講,我不是“知其不可而為之”的理想主義者,我的理想主義標準是“砍頭不要緊,只要主義真”,即為了堅持某種信仰或理念,不惜斷頭灑血。 回憶起來,我的包括新聞報道在內的非虛構文體采訪與寫作,其認識和判斷,首先是人性的,其次是常識的。這種新聞判斷的標準在一些人看來,屬于小兒科級別,甚至有公然“罵人”的感覺。別人怎么看,別人有什么深奧的理論,我不管。我的真實感受便是如此。我的大量的非虛構文體寫作便是這個標準:是否符合人性?是否符合常識?這種追問,成了我新聞判斷和非虛構寫作的基本出發點,構成了我一切文體寫作的基本出發點。這種追問,構成了我認識社會的基本出發點,構成了我的人本主義和人道主義的基本立場。在我看來,一切問題,一切現象,一切理論,一切行為,只有還原到最基本的層面上才能看清楚,才能作出你認為是正確的選擇,并心甘情愿地去為你的選擇承擔責任。 我曾經說過,我寫《大國寡民》(中國電影出版社出版),直接的動因是人性的,不是理性的。當我去黃河岸邊找到被烽火村的惡霸用硫酸毀容毀身的民女武蕓時,當她毫不顧忌地撩起衣裙給我看疤痕時,我被震撼了。我如果不親眼看見武蕓,我不會有那么大的動力去寫那篇引起至今都沒有了結官司的報道,不會歷時兩年,用40萬字的篇幅去追尋案例的來龍去脈,去追尋釀成這場人間慘劇的社會原因。我堅信任何人,任何一個尚有人性、良知未泯的人都會有我一樣的反應。 我的朋友、《工人日報》記者陳宗舜(柳白)最近出版了一部書《尊嚴——從黑發告到白發》(中國電影出版社出版)。書中的主人公李裕芬是重慶市的一個普通市民,一個早年喪夫、與獨生兒子相依為命的母親。十幾年前,她的獨生兒子被無端抓進重慶市公安局大渡口區公安分局新山村派出所,并被活生生打死。這位頑強的母親,為了安撫兒子冤死的靈魂,為了捍衛母親的尊嚴,為了捍衛生命的尊嚴,為了向社會討回公道,十幾年狀告不已,滿頭青絲已成白發,陳宗舜用了10年的時間跟蹤此案。10年,對于一個記者意味著什么?陳宗舜是孝子。他寫《尊嚴》,不僅是為了李裕芬這位苦命的母親,更是為了他的母親,更是為了天下人的母親。 我的“忘年交”朋友、新華社高級記者戴煌,是我非常尊敬的前輩,他被流放到北大荒,在冰天雪地里唱著“貝加爾湖,我的母親”,與命運抗爭,與邪惡抗爭。他被“平反昭雪”后,筆鋒更健,寫出許多驚世駭俗的作品。前不久,他為了一名普通的農村干部的冤屈,由老伴攙扶著到河南采訪。這名村干部后因枉法被判處死刑,他又聯合北京的記者、作家、律師和一些老同志著長篇報道聲討。 他們的行動深深地鼓舞著我,并贏得了我的尊重和景仰。關于新聞,關于輿論監督,關于記者,關于《第四種權力》一書的作者,我們都有很多交流。大家始終堅持的仍然是人道主義立場。 尊重人性,尊重生命,尊重普通人的基本情感。這既是人性,也是常識。 理解常識,還有一個層面,即《憲法》層面。 一般地講,《憲法》是一個社會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所規定的原則,是生活在這個社會這個國家的全民共識。一切政府,一切政黨,一切公民,遵守《憲法》以及由《憲法》而派生出來的各種法律法規,似乎是一個不爭的常識。可是,我們發現,這個常識至今仍是個大問題。我們發現,現實生活中,許多有權有勢的利益集團并不把《憲法》看在眼里,或者視若無物。他們倚強凌弱、有恃無恐地侵犯公民權利。我們在這里不討論《憲法》的穩定性問題。既然有了這部《憲法》,我們就應該去捍衛它。在沒有相關法律的情況下,捍衛《憲法》,等于捍衛我們的權利。 前國家主席劉少奇拿著《憲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卻被毫無顧忌地蹂躪,成為現代中華民族最恥辱的一頁。那時, “圣旨”大于《憲法》。《憲法》不能保護國家主席的生命安全,遑論黎民百姓?歷史的教訓太慘痛了。而作為”喉舌”的新聞媒體扮演了怎樣的角色?可以用八個字來概括:助約為虐,落井下石。 我們只要翻開報紙的合訂本,便會得到一個歷史常識:腦袋應該扛在自己的肩膀上。這甚至不是歷史常識,而是生物常識。 還有許許多多常識問題,難以備述。 堅持人道主義立場,恢復常識判斷,只有在這樣的意義上來理解所謂的“輿論監督”似乎才有意義。我想說的是,“輿論監督”的權利,不是誰恩賜的,而是《憲法》和公眾賦予的,有著深厚的現代社會的法理基礎。“輿論監督”有沒有法理是一回事,承認不承認法理又是另外一回事。對此,我們不敢抱太樂觀的態度。 是為序。
1999年1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