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方仁做為貴州省委書記 他應當懂多少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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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5日 08:15 南方周末 | |||||||||
□肖余恨 7月8日出版的《瞭望東方周刊》,有一篇關于原貴州省委書記劉方仁的文章引人注目。這篇文章的題目直接援引自劉方仁的原話——《省委書記不懂法,是個很大的問題》。這位原省委書記,日前因受賄罪被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據報道,劉方仁表示還要上訴。
有一個細節不能忽視。劉方仁作為黨的一名高級干部,因大肆受賄案發被捕后,一直沒有聘請律師,真實原因并不是他家產被查抄沒錢請,而是以他的“政治經驗”認為,如果自己聘請辯護律師,就會給組織和有關部門一個印象,以為他的認罪態度不好,對抗組織。后來在庭審過程中,他發現按法律規定所指派來為他辯護的律師說出了他想說而說不出的話,特別是發現“自我辯護和聘請律師進行辯護是法定的權利,絕不會被視為對抗法庭而加重自己的處罰”,因此,劉方仁沒有顧忌,將要求上訴,還要這位律師為他辯護。劉方仁甚至還深有感觸地說,“如果還有下輩子的話,我一定選擇學法律,去從事法律工作”。 如果“真有下輩子”,劉方仁會不會去選擇學法律,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劉方仁之所以不聘請律師,是他果真不懂這個“淺顯”的道理嗎?非也,法律規定是一回事,而“政治經驗”是一回事。在劉方仁們的眼里,法律規定是個擺設而已,而“政治經驗”可是縱橫官場的心得和結晶。法律規定可以一笑置之,“政治經驗”可不敢稍有怠慢。劉方仁就是靠“政治經驗”在官場上混出來的,他怎么敢不相信“政治經驗”呢。劉方仁之所以不愿請律師,其實是希望黨組織看在他“認罪態度”較好的面子上,從寬處理。遺憾的是,這種“政治經驗”沒有管用,所以才轉過頭來拿法律“當回事了”。 劉方仁口口聲聲說自己不懂法,“省委書記不懂法是個很大的問題”。“如果知道是犯罪,我不會置省委書記這個重要的職位而不顧”,看起來是言辭懇切,其實是經不住任何推敲。其實即便對于任何一個平頭百姓來說,也知道“生財有道”,不是你的錢是拿不得的,這甚至不是法律層面的問題。你僅憑一個電話,就收受數百萬元的回扣,這不是犯罪是什么?憑什么能得到這么多?難道真的公私不分到“普省之內,莫非我財”了?省委書記享受著“應該”享受的收入、福利和待遇,但以人民讓渡給你的權力為己謀私,還“美其名”曰“不知罪”,真是羞煞人也。劉方仁之所以“置省委書記這個重要的職位于不顧”,只是相信,“在我治下,此等區區小事能奈我何”而已,沒有想到真有東窗事發,刑上大夫的時候罷了 一個省委書記,一般不可能精通法律,也不一定也非要懂得多少多少法律,因為有專門的職能部門、專門的法律專家為其提供咨詢和服務。但他千萬不能沒有法律意識,不能置法律于不顧,視法律為掌中兒戲。對于一個缺乏起碼法律意識的省委書記來說,這絕不是其一個人的悲哀,這是劉方仁案給我們的啟發。那種拿不懂法來作搪塞的說辭,哪怕聽起來多么真誠懇切令人同情,都是程度不同的表演和作秀而已。如若不然,問問老百姓們,對劉方仁這一套,到底誰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