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問“嘉禾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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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4日 08:08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馬建國 據報道,湖南省嘉禾縣在建設珠泉商貿城項目時,縣人大會議作出“決議”,動員全縣干部群眾大力支持該項工程。人們不禁要問,縣人大作出這樣的“決議”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決定重大事項的根本原則?
行使決定權的首要原則是合法性,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符合憲法和法律。“決議”把商業開發工程寫成國家建設項目;先讓開發商開工建設,后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再進行招投標;對外公布的是開發商與群眾簽的合同,政府卻暗中承諾高于公開合同規定的條件;公職人員如果做不通親屬(屬于拆遷戶)的工作,將受到停止工作、停發工資的嚴厲懲罰。 “決議”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地方如此之多,居然能作為決議案列入縣人大會議議程,并連過審議關、表決關而獲通過,從而出現了合法推進非法之事的荒謬之舉。這使人不能不對縣人大會議主席團成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產生質疑,不能不對縣人代會是否按照深入調研、認真審議、真實表達意愿的機制運作產生疑問,不能不對代表的責任感和履職水平打個問號。 群眾利益至上是決定重大事項的根本原則。人民通過選舉把自己的權力委托給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權實質上就是人民當家作主之權,決定重大事項的過程就是人民意志和權利的實現過程。這就要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決定權時,必須真實、客觀、全面地反映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違背人民意志的“決議”就不能成為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防止“嘉禾決議”的重演,就必須加強和改進人大的民主決策機制。作出重大事項決定前,應當深入調研,還可采取聽證會或公民討論等形式,廣泛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探索提高重大事項審議質量的有效途徑。 “嘉禾決議”的出臺,違背了決定重大事項的根本性、長遠性、全局性原則。重大事項應具有共性,是要求本行政區域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共同遵守和執行的事項。把興建珠泉商貿城這樣的事納入縣人大決定的范圍,顯然帶有傳統決策觀念的痕跡。人大只有從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角度對重大事項進行恰當定位,在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教育、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族、民政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上發揮決定性作用,才能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在行使決定權時一定要有所為有所不為,堅持提大事、議大事、定大事的原則,防止規定內容過寬、過小、過多的現象發生。 決定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必須堅持原則,依法行使,決不能濫用。最高權力機關作出的決議、決定,影響面廣、作用力大、約束性強,內容合法、科學、利民、可行,人民群眾受益就多;反之,給人民群眾帶來的損害就大。 《人民日報》 (2004年07月14日 第十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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