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撕裂制度之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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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8日 08:16 人民網-華東新聞 | |||||||||
相信不少有“挪用”行為的部門,領導也清正廉潔,官員辦事也中規中矩,所辦“乙”事也不是為了一己之利,不過,這樣的“沒腐敗”仍然不能用以沖銷“挪用”之錯。專款專用這道防線不牢牢把住,便是在艱難筑起的財政制度之壩上撕開了口子,想在由此泄出的濁浪前砥柱中流,做得到嗎? 審計署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提交的2003年度審計工作報告,也就是大
比如,“41個部門擠占挪用財政專項撥款和其他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建設職工住宅、辦公樓和發放各類補貼;審計21個省(區、市)592個國家扶貧重點縣時發現“財政扶貧資金被擠占挪用問題比較突出”,主要用于平衡預算以及買車、彌補行政經費等,扶貧貼息貸款主要投向了交通、工業、電力、通信等基礎性和競爭性行業,不利于發揮扶貧資金的作用。其他還有:挪用教育經費建辦公樓,挪用救災資金建樓堂館所,挪用建設資金搞“形象工程”,等等。 審計“清單”公布后,被審出“挪用”問題的單位尚未見有說報告不實的,只是說挪用的“用”還是有正當的理由和考慮,并非“貪污”之類的腐敗。 的確,資金被挪用是一個過程,至少有重新決定使用方向、變更列支項目等行政的、法律的以及金融的關口,一筆錢順利闖關而過,且確實不是違法中飽私囊,即所謂的“沒腐敗”,足見有其內在深層原因,不能簡單地對挪用者打板子。 但是,若以“沒腐敗”為理由抵擋“挪用”的危害性,甚至強辭挪用有理,不能不引起輿論關注。 挪用,就是把本來為甲項目申報的資金,用在乙項目上了。如果說挪用有理由,那么對甲項目立項必然不當———或者根本沒有必要,或者雖有必要卻并不急等資金,或雖有必要、也急等資金卻要不了所申報的那個大數目。反過來說,如果不承認立項有問題,則挪用必錯無疑。 要是硬說挪用有理,則請回答另一個問題:為什么不直接為乙項目立項申報資金呢?顯然,乙項目通不過審批關,從而也證明了挪用之誤。 如果挪用屬實,即便真的沒有一分錢落入個人口袋,也決非像一些人所說的“與腐敗無關”。申報資金說的是甲,實際使用成了乙,首先喪失了誠信。為甲申報了資金,批準部門就要按甲的要求組織對資金使用情況作檢查和監督,結果甲變成了乙,接著就喪失了監管。從實際挪用方向上看,既是挪用必無數量標準可言,很可能是想挪多少就挪多少;正因如此,挪來之后,如果發補貼,該不該發、發多少,事實上不可能主動接受上級監管部門過問;如果平衡預算,則過去的預算發生虧空本身就是一大漏洞,不排除其中就有腐敗問題;如果興建樓宇,則因為資金來路不當而掩蓋可能的工程黑洞。當挪用成了無誠信、缺監管甚至自行其是的行為時,誰敢夸下海口說你的挪用就遠離腐敗? 相信不少有“挪用”行為的部門,領導也清正廉潔,官員辦事也中規中矩,所辦“乙”事也不是為一己之利,不過,這樣的“沒腐敗”仍然不能用以沖銷“挪用”之錯。專款設立本身妥當與否是另一回事,一旦設立,專款專用這道防線不牢牢把住,便是在艱難筑起的財政制度之壩上撕開了口子,想在由此泄出的濁浪前砥柱中流,做得到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