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推出“航班延誤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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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7日 07:36 新京報 | |||||||||
終于,深圳航空公司打破堅冰,在億萬人民矚目關注下,當了回第一個吃螃蟹者,出臺《服務指南》,承諾航班延誤補償的條件和標準。 深航《服務指南》補償依據均是延誤時間,雖然最高現金補償可達機票票面價格100%,但仍有意避而不談延誤給乘客帶來的損失,不愿承擔賠償責任。
這樣一來,航班延誤,給乘客損失埋單的該是誰?從邏輯上推導,不外三種可能:一是航空公司,二是乘客自己,三是航空運輸合同之外的第三方。 現在航空公司不埋單,而第三方埋單的機制還沒有出現,乘客損失,無奈只好由乘客自己埋單。這種做法對乘客是不公平的。在民事活動中我國是以過錯責任作為追究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對于航班延誤,乘客沒有任何過錯,卻要乘客埋單,既有悖于法律,也不符合情理。 如果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無需付出必要代價(或者說學費),任其逃避承擔過錯責任,航空公司就不會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服務水平,盡量減少和防止航班延誤再次發生。這種制度設計實質上縱容了航空公司的低效和不負責任。 也許,最好的辦法是推出一種“航班延誤險”的險種,由保險公司來為航班延誤乘客損失埋單。如果由保險公司這種第三方來埋單,它也會設法來監督航空公司減少和控制航班延誤,從而實現利益相關人的多贏局面。因此,我建議保險公司盡快研究航空發展有關保險業務和消費者的需求,適時推出“航班延誤險”,解開航班延誤的埋單難題。 □黃震(北京教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