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延誤現(xiàn)金補償不應只“封頂”不“保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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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6日 09:16 中國經濟時報 | |||||||||
■盛大林 看了這第一條,我立馬感到大失所望。“補償不超過……不超過……”——為什么只有“不超過”而沒有“不低于”呢? 很顯然,這是一個自利的規(guī)定。深圳航空公司單方面為自己必須承擔的責任設定了
在旅客處于絕對弱勢的情況下,要求航空公司主動理賠是不太可能的。而旅客如果申請補償,就不能不考慮成本。根據(jù)民航總局日前發(fā)布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航空公司的補償一般不在機場現(xiàn)場進行。這意味著抵達目的地再要求補償?shù)穆每捅仨毟冻鲚^高的成本。如果耗時費力申請補償,最終只得到幾十元甚至幾塊錢的補償,可能連電話費都不夠,誰還會提此要求呢? 按照深航的規(guī)定,最高補償也不過票面價值的100%,而航班延誤給旅客造成的損失可能遠遠超過補償標準,這對旅客來說很不公平。例如1958年法國“羅伯特——霍丁訴巴西航空公司”案。原告是一個雜技演員,原計劃乘坐該航班到達葡萄牙出席葡萄牙總統(tǒng)就職慶典,結果該航班被承運人取消,耽誤了演出時機。法院認為,被告舉不出任何他無法控制的原因(氣象條件不好、機器故障等)的證據(jù),判處賠償原告損失——這種損失肯定遠遠高于幾百元的票款。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我認為,深航的只“封頂”不“保底”的規(guī)定就是以通知的形式減輕了自己的民事責任。從公平的角度講,航班延誤的補償標準最應該設定的是下限而不是上限,至少也應該既設上限也設下限。因為只有“下限”的存在,才能讓旅客對補償有一個基本的預期,同時也才會對航空公司有真正的約束力。 那么,為什么千呼萬喚始出來的補償標準如此“自利”呢?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是航空公司單方面制定的。力圖減輕和免除自己的責任是每一個人(包括自然人和經濟人)的本性,指望航空公司“無私”地為旅客著想是不現(xiàn)實的。如果民航總局有決心、航空公司有誠意,補償標準在制定前應該允許公眾參與,比如進行聽證,至少也應該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