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官員問責制解決“無問責之法”說法不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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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5日 10:36 新京報 | ||||||||||
據昨日《新京報》報道,重慶市出臺了《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重慶市政府法律顧問楊明成認為,重慶市出臺的官員問責制度初步解決了當前我國官員問責面臨的“有問責之事,無問責之法”的主要問題。筆者不同意這位人士的說法。 從法典意義上講,我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是“無問責之法”,而從官員問責的法律
在我國的龐大行政法體系中,絕大多數行政管理法規都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專門規范公務員行為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就對公務員的問責(行政處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了對各級官員的問責。剛剛正式實施的《行政許可法》中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其中當然包含了對官員問責的要求。 即使在黨內,今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其中也包含了大量的對官員問責的內容。 其實,準確地說,我國并不是“無問責之法”,關鍵是存在執法不到位、不徹底的現象,是執法上的問題,而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因此,我們決不能將長期以來我國對官員的執法不到位、不徹底歸咎于“無問責之法”,這種認識是不符合我國法制建設實際的,也是有害的。 □勞力(山東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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