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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官員問責制解決“無問責之法”說法不妥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5日 10:36 新京報

  據昨日《新京報》報道,重慶市出臺了《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副教授、重慶市政府法律顧問楊明成認為,重慶市出臺的官員問責制度初步解決了當前我國官員問責面臨的“有問責之事,無問責之法”的主要問題。筆者不同意這位人士的說法。

  從法典意義上講,我國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是“無問責之法”,而從官員問責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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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來看,我國并非沒有問責之法。對包括各級官員在內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不僅在憲法中有明確的體現,而且在刑法和行政法中也有具體的規定。

  在我國的龐大行政法體系中,絕大多數行政管理法規都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專門規范公務員行為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就對公務員的問責(行政處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了對各級官員的問責。剛剛正式實施的《行政許可法》中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其中當然包含了對官員問責的要求。

  即使在黨內,今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其中也包含了大量的對官員問責的內容。

  其實,準確地說,我國并不是“無問責之法”,關鍵是存在執法不到位、不徹底的現象,是執法上的問題,而不是法律本身的問題。因此,我們決不能將長期以來我國對官員的執法不到位、不徹底歸咎于“無問責之法”,這種認識是不符合我國法制建設實際的,也是有害的。

  □勞力(山東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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