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好《行政許可法》需問責制度配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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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4日 18:15 南方都市報 | ||||||||||
備受關注的《行政許可法》7月1日起施行,一場被媒體描述為由政府自覺推動的史無前例的“自我革命”正在展開。其間要義,恰如溫家寶總理在今年“兩會”上的一句鏗鏘誓言:“治國者必先受治于法!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依法治國!” 依法行政的第一要務當在限制政府的權力。而對于《行政許可法》這樣一部法律來說,要想得到認真的執行和嚴格的遵守,首先取決于行政機關自身。行政機關是《行政許可
因此,在新法實施的過程中,亟待制定相關的配套法規。北京市政府日前提出,將行政許可實施問責制作為一項主要和重要的制度建設來抓,可以說是正對其路。 據媒體報道,北京市正在著手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責任追究辦法及措施,對于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的,通過行政許可向民眾索賄受賄的,以及違反法定程序、條件或不履行行政職能的三類行為,將嚴肅查處。 眾所周知,《行政許可法》是一部減少和規范行政許可的法律,也是一部嚴格約束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形象地說就是它規定了許多“不利于”行政機關的制度措施。這與多年來行政機關的習慣和做法還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客觀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會自覺或者不自覺地抵觸和違背這些規定。例如,行政機關不能在法定條件之外增設自定條件,會使一些行政機關失去多年來的“權威”;除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再無權設定行政許可的收費,這肯定會使一些行政機關喪失許多經濟利益和經費來源;行政許可實施要求公開條件和期限等,會使一些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失去撈取好處的機會。對于這些觸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的規定、制度,在實際貫徹執行中是會遇到這樣或者那樣的理由的阻礙。如果我們今天看不到這一點,對于實施《行政許可法》的“行政阻礙”沒有清醒的估計和高度的重視,我們將來肯定會為此付出更大的代價。 如何消除這種可能發生的“行政阻礙”呢?辦法是多方面的,措施也是長期的。但北京市政府的做法確實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可以效仿的方向,這就是加強行政許可責任,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問責制,從責任追究方面入手來規范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人類法治建設的經驗和歷史告訴我們,對包括行政權力在內的公權力的監督和制約,責任制度和責任后果從來都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執法不嚴,往往與違法不究有關,沒有責任追究,就不會有嚴格的執法和守法,沒有責任及其追究的法律就不是“務實”的法律和法律制度。 加強行政許可責任,還應當注意幾個問題。一是要從制度建設入手,大力加強問責制的制度建設。要建章立制,各級政府和各個行政機關都要把有關責任和追究責任的制度建立起來,或者進一步完善,使之更嚴密和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另外,既然要問責,就要有問責的機構和問責的具體程序和措施,誰來問?怎樣問?這些問題必須進行扎扎實實的落實和建設,否則就會成為空話。而且,要真真正正地進行責任追究,對于違反《行政許可法》的行為,做到違法必究。既要究行為,也要究行為人,既要究事,也要究制度。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沒有一點一滴的糾偏和責任追究,就不會有穩固堅實的制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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