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民航出臺意見應體現博弈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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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02日 11:04 新京報 | |||||||||
就在國家民航總局出臺《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不久,6月30日東航延誤,造成乘客滯留機場8小時,對于補償300元和東航的強硬態度,159名乘客中仍有人表示不滿,打算訴諸法律討回公道。 盡管針對民航總局公布的指導意見,東航、國航、南航等六家航空公司公布了《旅客服務承諾》,但是仍然有意回避航班延誤的具體賠償標準。航班延誤之后能夠獲得300元的
一是航空公司對于航班延誤原因含糊其辭,漠視和侵犯了乘客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也違背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對于航班延誤解釋,告知乘客是機械故障,一會兒說油太滿,一會兒說油太少,前后不一。由于信息不對稱,航班延誤的真正原因乘客無從判斷。 二是航班延誤屬于運輸合同違約,本應雙方協商賠償金額,但是航空公司沿襲了計劃經濟下的習慣和壟斷作風,漠視乘客的索賠權,單方規定補償金額,無視乘客作為運輸合同當事人的對等地位,剝奪乘客參與索賠的協商博弈權利。 三是乘客因航班延誤造成乘客的損失該誰埋單?現在,航空公司進行的是所謂“補償”,因為機械故障不屬于不可抗力,不能構成免責理由,因此東航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乘客的損失。至于賠償范圍,除了直接經濟損失外,有乘客提出與客戶簽訂合同的期待利益的索賠,都是有法律依據的。 對于航班延誤,目前還沒有國家在法律上做出明確的界定,對于是否構成延誤及其賠償,在訴訟中由法官綜合各種因素來裁量認定。通行的做法是航空承運人(即航空公司)協會自愿承諾,以及航空公司的特別承諾。在我國,由于民意的推動,雖然民航總局出臺了《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但由于在出臺該意見的過程中沒有舉行有消費者參與的聽證會,致使其定過于籠統,可操作性不強。 但是,對于航班延誤糾紛,并不是沒有專門規定就無法可依,事實上,即使沒有民航總局的指導意見,在現有法律框架內,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民事訴訟法》,就足夠解決此類糾紛了。消費者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請求消費者協會代表乘客與航空公司交涉、談判。乘客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得到救濟,通過集團訴訟的辦法進行索賠。 所以,希望航空公司認真對待合同,學會和養成平等地對待合同雙方的契約精神,在所有航班延誤事件中,放下高高在上的架子,真正平等地坐下來與乘客談判,協商。 □黃震(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