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評論:莫用“原罪”偷換“第一桶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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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2日 07:36 人民網 | ||||||||||
網友:琢石 題記:“居廟堂之高,則憂其民;處江湖之遠,則憂其君。”——摘自《岳陽樓記》 一、“原罪”的說法是誰“弄出來的”?
涉及民營企業資本原始積累問題時,學術界有兩種對立的觀念和主張:一種希望清查這種積累的合法性,他們形象地把它稱之為“第一桶金的來路正不正”。 另一種則可以用我們常年的“論敵”——某財經學院一位經濟學教授的主張為代表,這位經濟學教授是省政協委員,至少在五年前他就在各種場合提出:我要委托全國政協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一個提案,即提請全國人大責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布“關于對民營企業家來路不明的原始積累進行特赦和豁免”的提案。他認為“從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發展的歷史看,資本的原始積累過程原本一直就是一個殘酷的、血淋淋的過程。今天我們的現代化面臨著類似于資本主義社會的資本原始積累的過程,因而有一些血腥味兒,是不值得大驚小怪的。”他多次表示:“建議全國人大立一個法,規定一個期限,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不管用什么手段聚斂的巨額財富,一概不問,有罪者不僅給予赦免,還可以視為對資本原始積累的貢獻;在此期限以后,如果還出現非法聚斂財富者,法律則必須給予追究。” 請注意這種主張和提法中關鍵性的一句話,“資本的原始積累過程原本一直就是一個殘酷的、血淋淋的過程”。第一,這句話“泄露”了論者認定“民營企業資本的原始積累都是非法的、違法的、來路不正的,甚或是有罪的”的潛臺詞(“殘酷的、血淋淋的”);第二,同時也表白了論者認為這種罪是“一出娘胎就有的”(“原本一直”) 。 該教授的思維邏輯和語言結構向我們表明,極力要求對非法聚斂財富罪給予赦免的前提,正好是認定所有的民營企業的原始積累都犯了非法聚斂財富的“原罪”。 于是,一個十分有趣的現象發生了:主張清查“第一桶金來路正不正”的學者,客觀地認定民營企業的原始積累有兩類:一類是正當的,比如是靠誠實的勞動、合法的經營、高科技的投入和照章納稅之所得;另一類則是不正當的,比如靠假冒偽劣、坑蒙拐騙、偷逃稅款、行賄等非法、違法、犯法等手段獲得的。而主張特赦者,卻首先給需要特赦的對象統統扣上“原罪”的帽子,否則豈不是無罪可赦了!因此,“原罪”的說法,正是力圖想為原罪開脫的學者“弄出來的”,而“前一段有些新聞刊物上有‘原罪’的說法”也是據此而炒作出來的。 二、某些“居廟堂之高”的學者為何要設置一個自己假想的“敵人”進行攻擊? 自己(們)“弄出了”“原罪的說法”,卻又要栽到新聞媒體和“論敵”頭上,然后利用最高講壇來攻擊“原罪論”假想的始作俑者——為什么某些“居廟堂之高”的學者,要繞這么大一個圈子呢?如果是人云亦云的盲從,那就失去了學者應該具備的實事求是的品格;如果是無意的誤解,那就失去了高級學者應有的學術水平;如果是有意的曲解,那就失去了“居廟堂之高”的學者應有的社會責任感;如果是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那就失去了學者起碼的良知。 三、多余的話和醉翁之意 中共河北省委、省政府2004年1月2日發出“省委冀字( 2004) 1號文件”——《關于政法機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良好環境的決定》。這份紅頭文件首次提出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若超過追訴時效,司法機關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即使尚在追訴期內,亦要考慮案情及企業的經營現狀及趨勢,從輕處罰。有媒體稱“這意味政府不再追究民企‘原罪’”。 河北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閆五一解釋說,之所以對法律規定重申,主要是為了防止一些執法部門對民營企業的經營者存在這樣那樣的偏見。 文件第7條規定,對民企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若已超過追訴時效,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在追訴期內的,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悔罪表現和所屬企業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 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省政法委書記劉金國在前不久召開的河北省人大及政協“兩會”上進一步解釋說,民企需要良好的法制環境,絕不能認為民企都是靠逃稅、生產假貨致富,而把管理和打擊矛頭指向民企;絕不能認為民企在經濟糾紛中勝訴就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而在執法上不保護民企的合法權益。 首先,這份文件都是一些多余的話。我國的司法系統本來就對“追訴時效”有明確的規定,對任何犯罪案追訴時效依法執行就是了,對于“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等任何一個個案也是如此,完全沒有必要單獨重審。 其次,這個文件的實際后果是利用黨的威望和法律的尊嚴,為社會丑惡現象開脫。為此,我們必須來分析文件起草者的動機和微妙的心態。該文件中納入了“法律沒有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行為就可以大膽做”的內容。其實,這句話是在改革開放初期某些廣東人嘲笑、教訓內地人的一句口白:“你們思想太保守,你們是‘凡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以做的都不敢做’;我們是‘凡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我們都敢做’。”這樣做當然可以取得一些正當的成績,但是也難免擦邊、走火、出界。所以,它不僅不具備普遍的相對真理的品質,更沒有推廣價值。民營企業者做了“法律沒有明令禁止的生產經營行為”,只是不受法律的追究而已,并不一定都是“可以大膽做的”。略舉一例,比如殺雞取卵的短期行為、重復建設行為大多數都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或法律還沒有來得及禁止的,你做了,法律當然不能懲處你;但是,它卻是與正確的政績觀和科學的發展觀相悖的。時至今日,改革開放已經進行了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的時間,河北的某些黨政領導人還把改革開放初期廣東某些人嘲笑內地人的口白拿來寫進文件,實在是太幼稚了。 第三,發文的主體錯位,司法的程序有誤。按照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執政的中國共產黨要想把自己的意志變成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在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期間,它通過臨時黨委統一意志,運用在人大全會中黨員代表占代表人數的多數的席位優勢通過相應的決議案;在人大全體會議閉會期間,運用在人大常委會里黨員常委占常委人數的多數的席位優勢通過相應的決議案,形成責成行政機關執行的以人大名義制定的法規,交行政機關執行。省政府是省級行政機關,它只能向它的下級行政機關發布行政命令,而無頒發全局性法規的權利。所以,以上的文件應該分別由中共河北省委向省內各下級黨委頒發,同時由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向河北省人民政府頒發。 “在追訴期內的,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悔罪表現和所屬企業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其中“在追訴期內的,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悔罪表現”定罪、量刑,在這里又是多余的話;而“所屬企業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是一種春秋筆法,給今后留下了無窮的隱患。什么叫做“所屬企業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說白了就是看它的GDP和上繳的利稅。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既是利稅大戶更是違法大戶的案例,還少嗎!那種偷逃稅款1000萬,拿出100萬“捐助”慈善事業,同時就捐了一個政協委員的案件,亦不在少數,前幾年廣東就公開了一例。這種一好遮百丑的觀念,只能帶來飲鴆止渴的惡果。 “絕不能認為民企在經濟糾紛中勝訴就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而在執法上不保護民企的合法權益。”單從字面上看,上面這種解釋不僅一點都沒有錯,而且也是沒有必要重申的多余的話;但是,國有資產流失現實情況不是減弱了而是增強了;況且,只要是在法律框架之內、哪怕是鉆了法律的空子,即使國有資產流到了私人的荷包,你也只能認了。事實上,這份文件為少數不法“民營企業家”、“紅頂商人”挖社會主義墻腳和行政官員、行政機關指派的國有企業的管理干部賤賣國有資產提供了“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推行這樣的文件實質上是犧牲整體利益、保護局部利益,犧牲長遠利益追求眼前利益和個人政績的泛地方保護主義的一著敗招。 這種主張,看似為了發展經濟對某些人的不良行為有所寬容,實際上這種屈從于違法、犯法、不義行為的做法,它把過去的違法、犯法行為一筆購銷;對現行的違法、犯法行為客觀上起到了鼓勵作用;對將來的違法、犯法行為提前支招和交底——你們在策劃不法行為的時候只要能設法繞過追訴期,就大膽放心的干吧!如果再加上某些人員因一己私利拖延立案時間,熬過追訴期就更加容易了。因此,這樣的文件不僅不能促進經濟的發展,反而會鼓勵更多的人在不同的時間、條件和環境下鋌而走險。 容忍來路不正的第一桶金,幫助不法商人躲過追訴期,這樣的“廟堂學者的理論”和行政舉措在侵害和吞噬人民群眾和國家利益、拉大貧富懸殊的同時,更會挫傷老百姓誠實勞動的積極性、挫傷守法商人合法經營的積極性、挫傷正派的科技工作者科技創新的積極性,最終必將導致在老百姓的心目中降低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如果讓這種攫取不義之財的行為“合情、合理、合法”化,其后果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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