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前年的春天,為鼓勵個人投資買房,中國人民銀行就在《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中規定,所有銀行均可向消費者發放個人住房貸款,住房貸款的首期支付比例由30%降到20%。隨即,各商業銀行紛紛出臺了一系列旨在促進個人住房貸款的措施,但令人不解的是,目前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累計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占貸款總額的比例僅有1%,個人住房貸款為何少人“愛”呢?筆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風險太大,銀行害怕。自90年代初銀行開展個人住房貸款業務以來,陸續出現了一些逾期不還貸款的情況,大約200人中就有1人違約者。據一家銀行的統計,按金額計算,按揭貸款到期不能還債的僅占3‰左右,公積金1‰左右;就戶數而言,有10%的戶數不能如期還款。
二是信用不足,銀行擔心。目前個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銀行在辦理消費信貸時不能不考慮風險,因此不得不對擔保做出較為嚴格的規定,購房者一般人難以達到。
三是關卡難過,百姓退避三舍。按照個人住房貸款申請程序,辦理過程中一般要涉及銀行、房地產商、保險公司、房產交易所、律師事務所、房產評估、公證處等多個部門,貸款人要通過這多重關卡一般很難。想利用銀行貸款圓住房夢的人,只得退避三舍了。
四是法律難說,只能愛個“糊里糊涂”。在一些民事案件中,法院對一些貸款房在重新判決歸屬后,還款義務人沒有及時更改,以致造成還款人違約。這時銀行收貸就要“路漫漫其修遠兮,吾將上下而求索”了。產權糾紛上的風險本就不是銀行應承擔的風險,銀行應毫不猶豫地將這類風險轉移給房地產開發商,而最簡單最快捷的方法即是在購房借款合同中寫明如發生此類糾紛,借款人終止還款,銀行將所有權從房地產商帳戶中扣回借款人所欠的余額。但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下,銀行要辦到這一點很難,因為法院本身都為“執行難”犯難,更何況銀行呢?
五是銀行“拿大”,“衙門”作風猶在。長期以來,市場以銀行為中心,“客戶圍繞著銀行轉”,許多金融機構把對個人貸款看成是對貸款人的恩賜。這種傳統的觀念嚴重束縛了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開展,表現在具體業務辦理上就是銀行不相信個人信用,對個人貸款不愿承擔任何風險,沒有把握的不辦。遲智廣